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2、 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

  102. 1998年12月28日,几内亚共和国提交了一份“寻求外交保护的请求书”,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对一名几内亚国民[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犯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见1998/99及其后的年度报告)。2007年5月24日,法院作出了判决,宣布几内亚的请求书中关于保护迪亚洛先生个人的权利以及他作为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的部分可予受理,但关于在所指控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向迪亚洛先生提供保护的部分不可受理。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发出命令,将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定为2008年3月27日。辩诉状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08年5月5日,法院发出命令,核准几内亚提出答辩状、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复辩状,并将提交这些书状的期限分别定为2008年11月19日和2009年6月5日。这些书状都已在这样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03. 2010年4月19日至29日期间举行了公开听讯。在口头辩论结束后,各当事方向法院提交了最后呈件。

  104. 几内亚请法院“裁定并宣告:(a) 由于任意逮捕和驱逐几内亚国民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先生执行强制逮捕和驱逐,没有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尊重他的权利,给予他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剥夺他拥有、监督和管理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创立并担任唯一合伙人的公司的权利,阻止他追讨刚果民主共和国本身和其他合同方拖欠上述公司债务的权利,并在事实上征用迪亚洛先生的财产,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使其应对几内亚共和国负责;(b) 刚果民主共和国因此必须对迪亚洛先生或几内亚共和国通过其国民遭受的伤害作出全部赔偿;(c) 这种赔偿应覆盖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全部伤害,包括收入损失,并应包括利息”。几内亚还请求法院“在判决作出后6个月内,如当事双方无法商定赔偿数额,则在之后的诉讼阶段批准由其评估刚果民主共和国在这方面应付给它的赔偿数额”。

  105. 刚果民主共和国“考虑到其作出的辩护以及法院2007年5月24日就初步反对意见所作的判决(其中法院宣布在关于侵犯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权利的指控中对迪亚洛先生加以保护的请求书不可受理,谨请法院裁定并宣告:1. 刚果民主共和国在迪亚洛先生的个人权利方面并没有对几内亚实施任何国际不法行为;2. 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在迪亚洛先生作为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方面没有对几内亚实施任何国际不法行为;3. 因此,几内亚共和国的请求书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因而也没有赔偿可言”。

  106. 法院已经开始评议,将一次公开开庭时作出判决,开庭时日将在适当时候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