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C.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咨询事项

1.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

  241. 2008年10月8日,大会通过了第63/3号决议,其中提及《法院规约》第六十五条,请国际法院就以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

  242. 要求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由秘书长于2008年10月9日转递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书记官处。

  243. 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发出命令,裁定“[法院]认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很可能能够就请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问题提供资料”。法院设定2009年4月17日为就这个问题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的截止日期,2009年7月17日为提交了书面陈述的国家和组织就其他国家和组织的陈述提交书面评论的截止日期。

  244. 法院还裁定,“考虑到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于2008年2月17日单方面宣布独立是提请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问题主旨所在,法院认为独立宣言的撰写人很可能能够就这个问题提供资料”,因此决定“邀请他们在上述时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

  245. 下列国家在法院为此确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按先后次序排列:捷克共和国、法国、塞浦路斯、中国、瑞士、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奥地利、埃及、德国、斯洛伐克、俄罗斯联邦、芬兰、波兰、卢森堡、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联合王国、美国、塞尔维亚、西班牙、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爱沙尼亚、挪威、荷兰、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日本、巴西、爱尔兰、丹麦、阿根廷、阿塞拜疆、马尔代夫、塞拉利昂和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于2009年4月24日提交了书面陈述;法院同意接受这份在时限到期后提交的书面陈述。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宣言撰写人在法院设定的时限内提交了书面材料。

  246. 下列国家在法院为此设定的时限内就其他国家和组织的书面陈述提交书面评论,按先后次序排列:法国、挪威、塞浦路斯、塞尔维亚、阿根廷、德国、荷兰、阿尔巴尼亚、斯洛文尼亚、瑞士、多民族玻利维亚国、联合王国、美国和西班牙。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宣言撰写人在同一时限内提交了书面材料。

  247. 从2009年12月11日开始举行了公开听讯。29个国家以及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宣言撰写人参加了法院举行的口述程序。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这些国家是: 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布隆迪、中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约旦、荷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西班牙、联合王国、美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越南。听讯结束后,法院开始评议。

  248. 2010年7月22日,法院发表其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分为五个部分:㈠ 管辖权与裁量权;㈡ 所涉问题的范围和含义;㈢ 事实背景;㈣ 独立宣言是否符合国际法问题;㈤ 总结论。

  249. 法院对大会的请求答复如下:

   为此,

   法院,

   (1) 一致,

   认定法院拥有根据请求发表咨询意见的管辖权;

   (2) 以九票对五票,

   决定答应征询咨询意见的请求;

   赞成:小和田院长;哈苏奈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

   反对:通卡副院长;科罗马法官、基思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3) 以十票对四票,

   认为2008年2月17日通过的科索沃独立宣言没有违反国际法。

   赞成:小和田院长;哈苏奈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

   反对:通卡副院长;科罗马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通卡副院长在法院咨询意见后附上声明;科罗马法官在法院咨询意见后附上反对意见;西马法官在法院咨询意见后附上声明;基思法官和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在法院咨询意见后附上个别意见;本努纳法官和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在法院咨询意见后附上反对意见;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和优素福法官在法院咨询意见后附上个别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