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16. 南极捕鲸(澳大利亚诉日本)

  234. 2010年5月31日,澳大利亚对日本提起诉讼,指控“日本凭借南极特别许可证以第二阶段日本鲸鱼研究方案(‘JARPA II’)的名义继续推行大规模捕鲸计划的做法,[是]违反了日本根据《国际管制捕鲸公约》承担的义务以及日本在保护海洋哺乳动物和海洋环境方面的其他国际义务”。

  235. 请求国特别指出,日本“已经违反并正在继续违反《国际管制捕鲸公约》规定的以下义务:(a) 《国际管制捕鲸公约》附则第10(e)款规定的真诚遵守与出于商业目的杀鲸有关的零捕捞限额的义务;(b) 《国际管制捕鲸公约》附则第7(b)款规定的真诚采取行动避免在南大洋保护区从事对座头鲸和长须鲸的商业捕捉的义务”。

  236. 澳大利亚指出,“考虑到JARPA II方案的规模,考虑到未对鲸鱼种群的保护和管理显示出任何相关性,并考虑到对特定鱼种和种群构成的危险,JARPA II方案不符合《国际管制捕鲸公约》第八条规定的理由(此条对为科学研究目的而击杀、捕获和加工鲸鱼发放特别许可证之事作出了规定)”。澳大利亚还指控日本除其他外也违反了并在继续违反它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承担的义务。

  237. 澳大利亚在其请求书结尾部分,请法院裁定并宣布“日本在南大洋执行JARPA II方案违反了其国际义务”,并请法院命令日本“(a) 停止JARPA II的执行;(b) 撤销允许开展属于本请求书事由之活动的任何授权、许可或执照;(c) 在这种方案经修订能符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之前,提出日本不在JARPA II或任何类似方案下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保证和担保”。澳大利亚在其请求书中解释说,澳大利亚一贯通过单独向日本提出抗议和意见书以及通过包括国际捕鲸委员会在内的相关国际论坛这两种方式对JARPA II方案表示反对。

  238. 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请求国援引了《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提到澳大利亚于2002年3月22日和日本于2007年7月9日作出的承认法院管辖权具有强制性的声明。

  239. 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发出命令,设定2011年5月9日为澳大利亚提交诉状的期限,2012年3月9日为日本提交辩诉状的期限。法院在确定这些期限时,考虑到了双方的协议。随后程序留待进一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