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14. 关于外交关系的某些问题(洪都拉斯诉巴西)

  217. 2009年10月28日,洪都拉斯驻荷兰大使向法院书记官处提交一份请求书,对巴西提出诉讼,事涉“[两国之间]与外交关系的法律问题有关的和与不干涉本质上属于国家国内管辖之事的原则(被纳入《联合国宪章》的一项原则)有关的争端”。请求书指控巴西“违反了《宪章》第二条第七项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218. 请求书在结束部分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布巴西无权允许其驻特古西加尔巴使馆馆舍被已在其间逗留了一段时间的一些洪都拉斯公民用于推动明显是非法的活动,巴西应当停止这样做”。

  219. 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洪都拉斯在其请求书中援引了1948年4月30日签署的《美洲和平解决条约》第三十一条。根据这一正式名称为《波哥大公约》的条约第六十条,洪都拉斯于1950年1月13日、巴西于1965年11月9日均无保留地批准了这一条约。

  220. 请求书的一份原件已于2009年10月28日送交巴西政府,并向秘书长通报了该请求书的提交。

  221. 书记官处2009年10月30日收到2009年10月28日洪都拉斯常驻联合国代表豪尔赫•阿图罗•雷纳的一份送文函,何塞•曼努埃尔•塞拉亚•罗萨莱斯为首的政府的外交部长帕特丽夏•伊莎贝尔•罗达斯•巴卡在该函所递信件中除其他外通知法院,洪都拉斯驻荷兰大使不是洪都拉斯在法院的合法代表,而“爱德华多•恩里克•雷纳大使将被任命为洪都拉斯政府在国际法院的唯一合法代表”。

  222. 洪都拉斯常驻联合国代表的信及附件的一份副本于2009年11月3日送交巴西和联合国秘书长。

  223. 法院决定,在此情况下将不采取其他行动,直至进一步通知。

  224. 2010年5月3日,书记官处收到2010年4月30日洪都拉斯外交部长马里奥•米格尔•卡纳瓦蒂的信,其中通知法院说,洪都拉斯政府“不打算继续进行请求书中提出的诉讼”,并“因此从书记官处撤回请求书”。

  225. 因此,法院院长于2010年5月12日发布一项命令,指出巴西未在这一诉讼案中采取任何步骤,表示已将洪都拉斯终止诉讼的行动记录在案,并命令将该案从总表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