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一、摘要

  1.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的15名任期9年的法官组成。法院法官每3年有三分之一须予以重选。下一次重选将于2011年最后一季度举行。

  2. 法院目前的组成如下:院长:小和田恒(日本);副院长:彼得•通卡(斯洛伐克);法官:史久镛(中国)、阿卜杜勒•科罗马(塞拉利昂)、奥恩•肖卡特•哈苏奈(约旦)、托马斯•比尔根塔尔(美利坚合众国)、布鲁诺•西马(德国)、龙尼•亚伯拉罕(法国)、肯尼斯•基思(新西兰)、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墨西哥)、穆罕默德•本努纳(摩洛哥)、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俄罗斯联邦)、安东尼奥•奥古斯托•坎卡多•特林达德(巴西)、阿布杜勒卡维•艾哈迈德•优素福(索马里)、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3. 法院书记官长为比利时国民菲利普•库弗勒。法院副书记官长为美利坚合众国和法国国民泰蕾兹•德圣法勒。

  4.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当事国选定的专案法官名额为25名,实际担任此职的有20人;有时同一人被指派担任多于一个案件的专案法官。

  5.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庭。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

  6. 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在这方面,应当指出,截至2009年7月31日,有192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66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向秘书长交存了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此外,约有300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各国也可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争端。最后,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引用《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诉请书所针对国家尚未给予或明示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如后一国家接受此管辖,则法院具有管辖权并由此形成所谓当事人同意的法院。

  7.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8. 在过去一年,法院仍然有大量案件待决。法院接到下列4个新的诉讼案件,以及1件咨询事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国家的管辖豁免(德国诉意大利);和与起诉或引渡义务有关的问题(比利时诉塞内加尔)。2008年10月,联合国大会请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一事提供咨询意见。法院判决了4个案件,并就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发出了2项命令。法院还就以下4个案件举行了听讯:黑海海洋划界(罗马尼亚诉乌克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临时措施);航行权利和相关权利争端(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和与起诉或引渡义务有关的问题(比利时诉塞内加尔)(临时措施)。截至2009年7月31日,法院正在审理的诉讼案件数为13个。

  9. 诉讼案件来自世界各地:目前,有5个是欧洲国家间的案件,4个是拉丁美洲国家间的案件,2个是非洲国家间的案件,另有2个是洲际性质的案件。这种区域多样性说明了法院的普遍性质。

  10. 这些案件所涉的问题极为广泛:领土和海洋划界,环境问题,国家的管辖豁免,侵犯领土完整,种族歧视,侵犯人权,等等。

  11. 提交法院的案件在事实及法律方面越来越复杂。此外,由于被告对管辖权或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以及必须作为紧急事项处理的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这些案件还经常要分几个阶段处理。

  12.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格鲁吉亚于2008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对俄罗斯联邦的诉讼,理由是“它在格鲁吉亚境内和周围的行动”违反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格鲁吉亚在其诉请书中“还要求确保格鲁吉亚境内所有的人”按照该公约享有的“个人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格鲁吉亚的诉请书还附有一项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目的是维护它“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保护其公民以免受到俄罗斯武装部队协同分离主义民兵和外国雇佣军采取的歧视性暴力行为所害的权利”。

  13. 2008年10月15日,法院就格鲁吉亚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案中提出的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发出了命令。法院在命令中提醒当事双方,它们都有责任遵守其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的义务,并对双方都指示了临时措施。法院要求它们“在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以及在格鲁吉亚的毗邻地区,不要针对个人、群体或机构实施种族歧视行为,不要资助、保护或支持任何人或组织实行种族歧视,[要]在其权力范围内,……不分民族或族裔血统,尽力确保[受到《公约》保护的人的某些权利,并]在其权力范围内,尽力确保在其控制或影响下的公共机关和公共机构不针对个人、群体或机构实施种族歧视行为”。法院裁定,“当事双方都应为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不要设置任何障碍,以支助当地人口行使《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授的权利”。法院又指示,“无论法院可能就此案作出怎样的判决,每一当事方都不应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利,或者可能使诉请法院处理的这一争端有所恶化或扩大,或使它更难解决的行动”。最后,法院命令每一当事方“向法院通报其遵守上述临时措施的情况”。

  14. 法院对当事双方的论据进行详尽分析后裁定,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2条,法院有审理此案初步证据的管辖权,因此可以处理格鲁吉亚提出的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法院评估了所收到的材料之后,认为向当事双方发出采取措施的指示是适当的。法院回顾说,法院所指示的临时措施是具有约束力的,当事双方因此都负有国际法律义务,必须予以遵守。最后,法院表示,法院的这一裁定绝不预断法院审理案情实质的管辖权问题,也不预断任何有关诉请书的可受理性或有关案情实质的问题,并且不影响格鲁吉亚和俄罗斯联邦两国政府就这些问题提出其论据的权利。

  15. 2008年11月17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向法院提起对希腊的诉讼,指称其“悍然违反”其在双方于1995年9月13日签订的《临时协议》“第11条下的义务”。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发出命令,确定2009年7月20日为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就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案提交诉状的期限,2010年1月20日为希腊共和国提交辩诉状的期限。

  16. 对于塞尔维亚就法院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案的管辖权和克罗地亚诉请书的可受理性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了判决。法院在审议了当事双方以及黑山的意见后,考虑到任何国家非经其同意不得被置于法院管辖权下的基本原则,裁定塞尔维亚共和国为此案的唯一被告国。随后,法院审议了塞尔维亚第一项初步反对意见的第一个方面,即它不具备出庭应诉的资格。审议结果是,法院裁定,即使法院在诉请书提出之日并不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开放,但自2000年11月1日,即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获得接受作为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因而成为《法院规约》缔约国之日起,就已对其开放。不过,法院认为,还需要研究一下,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是否从该日起,就受到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约束,因为这是克罗地亚认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因此,法院进而考虑其属事管辖权的问题,亦即塞尔维亚就法院管辖权提出的第一项初步反对意见的第二个方面。法院认真审议了当事双方的论据之后,裁定在克罗地亚提起诉讼之日,根据第九条,法院具有审理此案的管辖权,而且至少到2000年11月1日一直是这样。法院既然裁定塞尔维亚自2000年11月1日起成为《法院规约》缔约国,并且在诉讼提起之日受《灭绝种族罪公约》包括其第九条约束,而且至少到2000年11月1日一直受其约束,所以驳回塞尔维亚的第一项初步反对意见。接着,法院审议了塞尔维亚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即“针对1992年4月27日[它成为国家之日]之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的要求” 不属于法院管辖权之内,并且是不可受理的。法院认为,塞尔维亚的初步反对意见中提出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其属时方面与案情实质方面的问题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不是完全属于初步性质。法院最后审议了塞尔维亚的第三项初步反对意见,就是“关于将塞尔维亚管辖范围内的某些人提交审判、就失踪的克罗地亚公民的下落提供信息及归还文化财产的要求不属于法院管辖权之内,所以不可受理”。关于将某些人提交审判的问题,法院注意到,克罗地亚已经同意认为,这个问题已无实际意义,因为在诉状提出后,某些被控告的人已被移送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不过,克罗地亚坚持认为,在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之间还存在争端,因为有些人尚未为这项诉讼所控诉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被送到克罗地亚或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接受审判。塞尔维亚方面则声称,克罗地亚并未证明当时在塞尔维亚境内或控制范围内有被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或克罗地亚的法院指控犯了种族灭绝罪的人。这个说法是否正确,须待法院在审议克罗地亚所提要求的实质内容时来判断。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塞尔维亚的反对意见。至于就1991年以来失踪的克罗地亚公民的下落提供信息及归还文化财产的要求,法院指出,这样是否就构成适当的补救,取决于法院对塞尔维亚是否违反《公约》可能作出的裁决,而不是可以作为初步反对意见适当主题的事情。因此,不得不驳回塞尔维亚的整个第三项初步反对意见。法院在确定了管辖权之后,对于法院裁定不是纯粹属于初步性质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将会在进入案情实质阶段时加以审议。

  17. 2008年12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向法院提起对意大利共和国的诉讼,指称“意大利在其司法实践中……违反了、并继续违反其按照国际法对德国承担的义务”。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发出命令,确定2009年6月23日为德国就国家的管辖豁免(德国诉意大利)案提交诉状的期限,2009年12月23日为意大利提交辩诉状的期限。

  18. 2009年1月19日,法院就请求解释2004年3月31日对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的判决(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作出了判决。法院强调,按照《法院规则》第98条第2款,向法院提出的任何要求作出解释的请求,必须准确表明对判决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存在的争端点。法院指出,墨西哥“对于其所声称的争端准确地说是什么却仍然很不具体”,因此表示,“无论是为了满足《法院规则》第98条第2款的要求,还是更一般地说,都可以论证认为,墨西哥始终未能证实在它与美国之间存在任何争端”,而且,“墨西哥没有具体提出,美国在阿韦纳案的判决下承担的义务,直接对其各个机关、下属部门或官员具有约束力,虽然从它所提出的论据可以作出这样的推论”。法院还指出,“阿韦纳案的判决书中没有任何一句话规定或者意味着美国的法院必须实施[判决书]第153(9)段”。法院表示,根据已解决判例,在第一次判决中未予裁定的问题“不可以[在其后的判决中]提交法院加以解释”。据此,法院得出的结论是,它不能“同意墨西哥要求[对阿韦纳案的判决]作出解释的请求”。法院接着审议了墨西哥提出的另外三项附加主张。墨西哥认为,美国未按照阿韦纳案判决中的规定对José Ernesto Medellín Rojas进行复核和复议,便于2008年8月5日执行死刑,所以:㈠ 违反了2008年7月16日指示临时措施的命令;㈡ 违反了阿韦纳案的判决本身;㈢ 必须提供不再发生这种情况的保证。对于第一点,法院裁定,“在José Ernesto Medellín Rojas先生一案中,美国没有履行其在2008年7月16日的法院命令下的义务”。法院驳回了墨西哥的第二项附加主张,指出“在现在这项诉讼中,这一主张所依赖的管辖权唯一依据是《规约》第六十条,而……该条并不允许法院审议要求它加以解释的判决是否可能受到违反”。最后,法院重申,“法院对阿韦纳案作出的判决仍然具有约束力,美国仍然有义务予以充分履行”;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承诺,法院驳回了第三项附加主张。

  19. 2009年2月3日,法院就黑海海洋划界(罗马尼亚诉乌克兰)案作出了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裁定如下:“从点1开始,如当事双方在2003年《国家边界制度条约》第1条中所议定,划分罗马尼亚与乌克兰在黑海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单一海洋边界界线,应顺着乌克兰在蛇岛周围的12海里领海弧线,直到弧线与罗马尼亚和乌克兰相邻海岸之间的等距线相交的点2(经纬度为北纬45°03'18.5",东经30°09'24.6")。从点2起,边界线应顺着等距线,经过点3(经纬度为北纬44°46'38.7",东经30°58'37.3")和点4(经纬度为北纬44°44'13.4",东经31°10'27.7"),直到点5(经纬度为北纬44°02'53.0",东经31°24'35.0")。从点5起,海洋边界线应继续沿着罗马尼亚和乌克兰对面海岸之间的等距线向南走,起点的大地方位角为185°23'54.5",直至可能影响到第三国权利之处为止。”判决书附有9张示意图。法院指出,根据其对何谓相关海岸的裁定,罗马尼亚与乌克兰的海岸长度之比为1:2.8。法院又指出,对于西南和东南两个“三角形”(分别位于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之间及乌克兰和土耳其之间)应否列入相关地区,当事双方持有不同的观点。法院指出,在这两个三角形里面,罗马尼亚和乌克兰的海洋所有权都有重叠。法院裁定,根据本案的情节,计算相关地区时,把西南和东南两个三角形都包括在内是恰当的。法院在详细审视了当事双方选择来设定临时等距线的每一个基点的特征之后,决定采用罗马尼亚海岸上的萨卡林半岛和苏利纳堤向陆地的一端,和乌克兰海岸上的齐冈卡岛、塔尔康库特角和克松内斯角。法院认为不宜将蛇岛上的任何地点选作基点。法院的结论是,在本案的情况下,蛇岛除了在划出12海里领海弧线这一点上发挥作用之外,对划界问题应该毫无影响。法院所裁定的界线既不采用苏利纳堤向海的一端、也不采用蛇岛作为基点,从点1(这是法院定的名称,即以罗马尼亚和乌克兰两国领海边界相交之点定出来的当事双方之间国家边界的终点)开始,顺着蛇岛周围的12海里弧线走,直到弧线与罗马尼亚和乌克兰相邻海岸之间的等距线相交之点;然后,沿着该等距线走,直到罗马尼亚和乌克兰对面海岸上的基点开始起作用为止。在这个转折点之后,界线沿着罗马尼亚和乌克兰对面海岸之间的等距线走。法院认为,界线应沿着该等距线向南走,直到再过去就可能影响到第三国权利之点为止。

  20. 2009年2月19日,比利时向法院提起对塞内加尔的诉讼,理由是“比利时王国与塞内加尔共和国对于塞内加尔履行其起诉[乍得前总统侯赛因•哈布雷]或为刑事诉讼目的将他引渡到比利时的义务”存在争端。比利时还提出了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以便在法院就案情实质作出判决之前保护比利时的权利。

  21. 2009年5月28日,法院就比利时在与起诉或引渡义务有关的问题(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中提出的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发出了命令。法院在其命令中裁定,“根据法院现时掌握的情况,无须行使《规约》第四十一条所授的指示临时措施的权力”。法院在审议了当事双方的论据之后,得出结论认为,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0条,法院有审理此案初步证据的管辖权,并认为有此管辖权,就足以使法院能在情况有此需要时,指示比利时所请求采取的临时措施。法院指出,哈布雷先生有离开塞内加尔领土的可能,这很可能会影响到根据案情实质可能被判定属于比利时的权利。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也是从这个观点来看,如果情况有此需要,就可能要指示所请求的临时措施。法院又回顾,法院指示临时措施的权力应只在紧急情况下才行使,就是说,有实在的、即将发生的危险,在法院作出最后裁定之前,引起争端的权利可能受到无可弥补的损害。法院指出,塞内加尔曾经几次宣称,在国际社会认捐用来组织司法诉讼的款项提供给塞内加尔之前或之后,塞内加尔都不考虑解除对哈布雷先生个人实行的监视和管制。法院特别指出,塞内加尔的共同代理人回应法院一位法官提出的问题时庄严宣布,塞内加尔政府“在本案尚在等待法院判决的时候,不会允许哈布雷先生离开塞内加尔”。法院又指出,比利时的共同代理人在听讯期间回应法院一位法官提出的同一问题时宣称,如果塞内加尔的代理人代表其政府作出“明确、无条件”的庄严宣告,可能就足以让比利时认为,其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已不再有任何必要。法院注意到塞内加尔所作的保证,因而裁定在发布命令之日,比利时所要求的权利受到无可弥补损害的危险并不明显,并得出结论认为,根据本案的情节,不存在任何紧急情况可以用作指示临时措施的理由。法院在驳回了比利时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之后,又强调指出这一裁定绝不预断了法院处理本案案情实质的管辖权问题,或与诉请书的可受理性有关、或与案情实质本身有关的任何问题。法院还补充指出,这项裁定也不影响比利时将来根据新的事实提出新的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的权利。

  22. 法院于2009年7月9日发出命令,确定2010年7月9日为比利时王国提交诉状的期限,2011年7月11日为塞内加尔共和国提交辩诉状的期限。

  23. 2009年7月13日,法院就航行权利和相关权利争端(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作出了判决。关于哥斯达黎加按照1858年《条约》在圣胡安河上共同航行部分航行的权利,法院裁定:哥斯达黎加有权为商业目的在圣胡安河上自由航行;哥斯达黎加享有的商业目的航行权利包括运载乘客;哥斯达黎加享有的商业目的航行权利包括运载游客;乘坐行使哥斯达黎加自由航行权利的哥斯达黎加船只在圣胡安河上航行的人无须取得尼加拉瓜签证;乘坐行使哥斯达黎加自由航行权利的哥斯达黎加船只在圣胡安河上航行的人无须购买尼加拉瓜的游客卡;圣胡安河哥斯达黎加岸上的居民有权为了日常生活中需要快速交通的基本必需而在各滨河社区之间的河道上航行;哥斯达黎加有权在特定情况下,纯粹为了向滨河地区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务,而快速交通是满足这些居民要求的一个条件时,使用官方船只在圣胡安河上航行;哥斯达黎加无权使用执行警察职责的船只在圣胡安河上航行;哥斯达黎加无权为了调换河东岸边界警岗人员和向这些警岗补给公务武器和弹药等官方装备的目的在圣胡安河上航行。关于尼加拉瓜对在圣胡安河上共同航行部分的航行加以管制的权利,法院裁定:尼加拉瓜有权要求哥斯达黎加船只和乘客在其圣胡安河航线上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尼加拉瓜岗点停下来;尼加拉瓜有权要求在圣胡安河上航行的人携带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尼加拉瓜有权向行使哥斯达黎加自由航行权利的哥斯达黎加船只颁发离境结关证,但无权要求为领取结关证付费;尼加拉瓜有权为在圣胡安河上航行的船只规定航行时间表;尼加拉瓜有权要求装有桅杆的哥斯达黎加船只悬挂尼加拉瓜旗帜。关于自给性捕鱼,法院裁定,圣胡安河哥斯达黎加岸上的居民为维持生计在该方岸边捕鱼,是一种习惯权利,尼加拉瓜应予尊重。关于尼加拉瓜遵守其在1858年《条约》下的国际义务的问题,法院裁定,尼加拉瓜要求乘坐行使哥斯达黎加自由航行权利的哥斯达黎加船只在圣胡安河上航行的人取得尼加拉瓜签证不符合其在1858年《条约》下的义务;尼加拉瓜要求乘坐行使哥斯达黎加自由航行权利的哥斯达黎加船只在圣胡安河上航行的人购买尼加拉瓜游客卡不符合其在1858年《条约》下的义务;尼加拉瓜要求行使哥斯达黎加自由航行权利的船只的经营者为领取离境结关证付费不符合其在1858年《条约》下的义务。法院驳回了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提出的所有其他主张。

  24. 在本报告审查期间,法院接到一项要求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2008年10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63/3号决议,其中提及《法院规约》第六十五条,请法院就以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要求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由联合国秘书长以2008年10月9日的一封信转达法院,书记官处于2008年10月10日收到。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发出命令,裁定“[法院]认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很可能能够就提请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问题提供资料”。法院确定2009年4月17日为就这个问题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的期限,2009年7月17日为提交了书面陈述的国家和组织就其他国家和组织的陈述提交书面评论的期限。法院还裁定,“考虑到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于2008年2月17日单方面宣布独立是提请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问题主旨所在,法院认为独立宣言的撰写人很可能能够就这个问题提供资料”,因此决定“邀请他们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35个联合国会员国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陈述。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宣言撰写人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材料。法院同意接受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在相关期限结束后于2009年4月24日提交的书面陈述。14个联合国会员国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评论。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宣言撰写人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材料。

  25. 2008/09司法年度是繁忙的一年,有6个案件在同时审理,2009/10司法年度也会安排得很满,尤其是因为在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7月31日期间,法院一共接到7个新的诉讼案件和一项要求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 法院已宣布,于2009年9月14日至10月2日,为乌拉圭河沿岸的纸浆厂(阿根廷诉乌拉圭)案举行为期3个星期的听讯,并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就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请求提供咨询意见)的问题举行公开听讯。

  26. 法院之所以能够应付一直如此繁忙的活动,都是因为法院愿意采取多种步骤来提高生产率,使它能够应付稳定增加的工作量。在2001年通过了第一项程序指示以供出庭国家之用后,法院定期进行重新审查,有时候添加内容,作为不断对诉讼程序和工作方法进行审查的工作的一部分。此外,法院非常希望提高其工作效率,已决定定期举行会议,专门讨论其工作的战略性规划。法院还为自己设定了特别严格的听讯和审议时间表,这样就可以同时审理多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才得以清理其积压的案件。正在考虑诉诸法院的国家现在可以有信心,一旦它们的书面对答完成,法院很快就能着手进行口头诉讼。

  27. 为了维持这些努力,法院曾请求在2008-2009两年期内新设9个书记官员额,给法律事务部增设一个高级官员员额,并给法院图书馆设立一个索引员/目录员临时员额。法院感谢大会批准了后两个员额,但所要求的9个书记官员额只获批准了3个。可是,法院仍然非常需要这些员额,以便每一位法官都能有专人向其提供法律支助,从而把更多的时间用于思考和审议案件。在这方面,应该指出的是,如果没有这种协助,那么就无法维持这种工作节奏,以确保各国能够在没有不可接受的拖延情况下获得正义。这样,正如近年来多次指出,令人惊讶的是,《宪章》指定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的国际法院,是唯一没有得到这种协助的主要国际性法院或法庭。因此,法院在其提交的2010-2011两年期预算中,已再次请求设立尚未获批准的6个书记官员额。此外,法院希望指出,很不幸的是,大会没有提供资源,让法院通过合并图书馆和档案司而建立一个有效的文件司。因此,法院已再次提交一项员额改叙的请求,通过这一改叙,将有可能实施合并,从而提高生产率。

  28. 法院在其提交的2010-2011两年期预算中,还请求新设一个书记官长特别助理的P-3员额。书记官长一方面担任法院秘书长的工作(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以内唯一一个得不到联合国秘书处协助的主要机关),一方面向法院提供司法支助,负责处理同案件当事各方的关系,妥善安排诉讼的进行,准备文件,和向法院所有方面的司法活动提供协助。目前,书记官长在履行所有这些任务时,只有一位行政助理协助他的工作。

  29. 法院还已经请求提供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用来更换和现代化其具有历史性的审判室——司法大会堂以及毗邻房间(包括新闻发布室)的视听设备。法院将与拥有和平宫所有权的卡内基基金会合作,对司法大会堂和那些房间进行彻底翻修。所请求的款项还将用来以最新的信息技术装置法官席以及案件当事方所用的桌子;近年来所有国际法庭都已采用了这种技术,只有法院还没有采用。

  30. 关于修订法官养恤金计划的问题,法院赞赏地注意到,开始实行一种新机制,在这个机制下,现任法官以及已经在领取养恤金的法官及其家属的养恤金面值将不会减少。法院感谢大会于2008年12月24日通过第63/259号决议,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法院注意到,尽管法院一再就此提出要求,但至今还没有实行任何机制来根据生活费的增加和美元价值的波动,有效调整养恤金。因此,法院预计,在未来几年中,退休法官及其在世配偶的购买力将进一步明显下降,居住在欧元区的尤其如此。法院相信大会很快就能理解这个问题,并在这方面采取必要的行动。

  31. 最后,法院根据大会2008年12月11日所通过的第63/128号决议再次发出的邀请,趁着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的机会,“对[法院]目前促进法治的作用发表评论”。2008年2月,法院完成了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编纂司发来的调查问卷。该调查问卷将被用来编写一份清单。在这方面应当记住的是,国际法院作为一个法院,以及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占有一个特殊的地位。法院今年要再一次指出,它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促进法治:它按照作为《联合国宪章》整体构成部分的《规约》作出判决和提供咨询意见,并通过其出版物和网站,确保全球尽可能多的人了解其所作的裁决。网站于2007年作了重组,包括了法院以及其前身国际常设法院的全部判例。法院的法官、书记官长和新闻部经常作关于法院的演讲。此外,法院每年接待大批来访者。最后,法院还提供一个实习方案,让来自不同背景的学生能够熟悉本机构,并得到国际法方面的进一步培训。

  32. 最后,国际法院欣见各国重申对法院解决争端的能力具有信心。法院将一如在2008/09年度一样,一丝不苟、不偏不倚地对待在未来一年里接到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