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

  114.  1999年7月2日,克罗地亚就其与塞尔维亚(当时称为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之间的争端,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在1991至1995年期间实施了违反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行为。

  115.  克罗地亚在诉请书中,除其他外,指称塞尔维亚须为“直接控制其在克罗地亚境内克宁区、斯拉沃尼亚东部和西部及达尔马提亚的武装部队、情报人员和各种准军事分遣队的活动”,对克罗地亚公民实施“种族清洗”这种“导致许多克罗地亚公民流离失所、惨遭杀害、遭受酷刑或非法拘押并且造成大量财产被破坏的灭绝种族行为”负起责任。

  116.  为此,克罗地亚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塞尔维亚 “违反了其[在《灭绝种族罪公约》下对克罗地亚负有的]法律义务”,所以“有义务向……克罗地亚本身以及作为其公民的政府监护者赔偿因上述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对人身和财产以及对克罗地亚经济和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由法院裁定”。

  117.  克罗地亚援引《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并称,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118.  法院于1999年9月14日发出命令,确定2000年3月14日和2000年9月14日分别为克罗地亚提交诉状和塞尔维亚提交辩诉状的期限。法院又于2000年3月10日和2000年6月27日发出命令,两度延长了这些期限。克罗地亚在后一项命令所延长的期限内提交了诉状。

  119.  2002年9月11日,塞尔维亚在2000年6月27日的命令所延长的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内,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反对意见。按照《法院规则》第79条,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暂时停止。2003年4月25日,克罗地亚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陈述,表明其对塞尔维亚的初步反对意见的看法。

  120.  2008年5月26日至30日,就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举行了公开听讯(见2007/08年度报告)。

  121.  2008年11月18日,法院对初步反对意见作出判决。判决书的执行部分全文如下:

  基于这些理由,

  法院,

  (1) 以10票对7票,

  驳回塞尔维亚共和国提出的第一项初步反对意见中关于其参与克罗地亚共和国的诉请书所提起的诉讼的资格的部分;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比尔根塔尔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武卡斯专案法官;

  反对: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帕拉-阿朗古伦法官、小和田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克雷恰专案法官;

  (2) 以12票对5票,

  驳回塞尔维亚共和国提出的第一项初步反对意见中关于法院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受理克罗地亚共和国诉请书的属事管辖权的部分;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武卡斯专案法官;

  反对: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帕拉-阿朗古伦法官;克雷恰专案法官;

  (3) 以10票对7票,

  裁定在本执行条款第4段的规限下,法院具有受理克罗地亚共和国诉请书的管辖权;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比尔根塔尔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武卡斯专案法官;

  反对: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帕拉-阿朗古伦法官、小和田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克雷恰专案法官;

  (4) 以11票对6票,

  裁定在本案的情况下,塞尔维亚共和国提出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不是完全属于初步性质;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武卡斯专案法官;

  反对: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帕拉-阿朗古伦法官、通卡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克雷恰专案法官;

  (5) 以12票对5票,

  驳回塞尔维亚共和国提出的第三项初步反对意见。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武卡斯专案法官;

  反对: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帕拉-阿朗古伦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克雷恰专案法官。

  122.  哈苏奈副院长在判决书上附上了个别意见;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和帕拉-阿朗古伦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了联合声明;兰杰瓦法官和小和田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了反对意见;通卡法官和亚伯拉罕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了个别意见;本努纳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了声明;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了反对意见;武卡斯专案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了个别意见;克雷恰专案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了反对意见。

  123.  法院院长于2009年1月20日发出命令,确定2010年3月22日为塞尔维亚提交辩诉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