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四、法院的运作

A. 各委员会

  60.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为便利其行政工作而设立的两个委员会召开了若干次会议;这些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a) 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小和田院长(主席)、通卡副院长和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

  (b) 图书馆委员会:比尔根塔尔法官(主席)和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本努纳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

  61. 规则委员会是法院于1979年设立的常设机构,由哈苏奈法官(主席)和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格林伍德法官组成。

B. 书记官处

  62. 法院是联合国唯一拥有自己行政部门的主要机关(见《宪章》第九十八条)。书记官处是法院的常设行政机关,《规约》和《规则》(特别是《规则》第22条至29条)界定了该处的职责。由于法院既是司法机关又是国际机构,书记官处的作用是一方面提供司法支助,一方面作为一个国际秘书处运作。书记官处的组织由法院根据书记官长提出的建议加以规定,该处的职责由书记官长起草并经法院批准的指示予以确定(见《规则》第28条第2款和第3款)。《对书记官处的指示》是1946年10月拟定的。本报告后面附有书记官处的组织图。

  63. 书记官处官员由法院根据书记官长的建议任用;一般事务人员由书记官长征得院长批准后任用。短期工作人员由书记官长任用。工作条件在由法院通过的《工作人员条例》(见《规则》第28条)中规定。一般而言,书记官处官员享有驻海牙外交使团级别相当的官员所享有的同样特权和豁免,其地位、薪酬和养恤金权利与职类或职等相当的秘书处官员相同。

  64. 在过去20年中,尽管书记官处采用了新技术,但其工作量随着提交法院的案件大大增多而大量增加。

  65. 把上一个预算中新设的4个专业员额和1个两年期一般事务员额计算在内,目前书记官处共有105个员额:51个专业及以上职类员额(其中39个为常设员额,12个为两年期员额),54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其中51个为常设员额,3名为两年期员额)。

  66. 遵照大会表示的意见,书记官处从2004年1月1日起为其工作人员建立了考绩制度。。

1. 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

  67. 书记官长是与法院进行通信的公文来往正常渠道,特别是负责办理《规约》或《规则》所要求的一切公文、通知和文件传送。书记官长除其他外,履行下列任务:(a) 保存案件总表,按照书记官处收到提起诉讼或请求提供咨询意见的文件次序予以登记和编号;(b) 亲自或由副书记官长代表出席法院和各分庭的会议,并负责编写这些会议的记录;(c) 按照法院的要求安排提供或核对译成法院正式语文(法文和英文)的笔译和口译;(d) 签署法院的所有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及会议记录;(e) 负责书记官处的行政管理以及各部和司的工作,包括依照联合国财务程序管理账目和财务;(f) 协助保持法院的对外关系,特别是与其他联合国机关、其他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关系,以及负责提供关于法院活动和法院出版物的信息;(g) 保管法院印章、法院档案,以及委托法院保管的其他档案(包括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档案)。

  68. 副书记官长协助书记官长工作,在书记官长不在时代行其职务。从1998年起,副书记官长获授予更广泛的行政责任,包括直接监督档案以及信息技术司。

  69. 根据上文第51段提到的换函,书记官长和代行书记官长职务时的副书记官长享有与驻海牙外交使团团长同等的特权和豁免。

2. 书记官处各个实务司和单位

  法律事务部

  70. 法律事务部有8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在书记官长直接监督下,处理书记官处以内的所有法律事务,特别是协助法院履行其司法职能。该部负责编写法院会议记录,并担任为法院起草裁决书的各个起草委员会的秘书处,同时担任规则委员会的秘书处。该部按要求对国际法问题进行研究,审查司法和程序先例,并为法院和书记官长编写研究报告和说明。该部还撰写待决案件中的所有信函以及更一般的有关《法院规约》或《规则》适用问题的外交信函,供书记官长签发。该部还负责监督与东道国缔结的各项总部协定的执行情况。最后,该部就与书记官处工作人员雇用条件有关的所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语文事务部

  71. 语文事务部目前有17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法院两种正式语文之间的文件翻译工作,并向法官提供语文支持。法院在其所有阶段的活动中,都同样多地使用其两种正式语文。所翻译的文件包括缔约国的案件书状和其他函件,听讯的逐字记录,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的草稿及其各种工作文件,法官笔录,法官意见,法院和委员会会议记录,内部报告、说明、研究报告、备忘录和指示,院长和法官向外界机构发表的演讲,以及给秘书处的报告和函件等。该部还为法院的非公开和公开会议并按需要为院长和法官与当事方代理人和其他官方来访者举行的会议提供口译服务。

  72. 自从该部在2000年新设了12个员额之后,聘用外部笔译员的情况已大大减少。然而,由于法院的工作量增加,需要会议临时人员帮忙的情况又开始多了起来。不过,该部尽量利用在家里翻译(比要求自由应聘笔译员来书记官处工作花费较少)和远距离笔译(由联合国系统内的其他语文部门来做)的做法。法院进行听讯和审议时使用的是外聘口译员;不过,为了减少开支,并在法院时间表发生变化时能有较大的灵活性,以及确保该部各种工作之间形成更有效的合作关系,已决定向一些愿意接受口译培训的笔译员提供口译培训。

  新闻部

  73. 新闻部有3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在法院对外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该部的职责包括答复要求提供法院信息资料的询问,编写所有载有法院一般资料的文件(特别是法院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年鉴》和各种面向一般公众的手册),以及鼓励和协助媒体报道法院的工作(特别是通过编写新闻稿和开发新的通讯辅助手段,尤其是视听手段)。该部不时举行关于法院的演讲介绍(对象为外交人员、律师、学生及其他人),还负责更新法院网站内容。该部的职责也包括内部交流。

  74. 新闻部还负责组织法院的公开庭和所有其他正式活动,特别是大量来访,包括贵宾来访。在这种情况下,它承担着礼宾处的职责。

3. 各个技术司

  行政人事司

  75. 行政和人事司目前有1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0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工作人员管理和行政方面的各种职责,包括:规划和进行工作人员的征聘、任用、升级、培训和离职事务。在工作人员管理方面,该司确保《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以及法院认定适用的《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得到遵守。作为征聘工作的一部分,该司编写空缺通知,审查应聘申请书,安排面试来遴选应聘人,并为获聘任者拟定合同,和办理新进工作人员的上岗事项。该司也管理工作人员的应享权利和各种福利,处理有关的人事行动,并与人力资源管理厅和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联系。

  76. 行政和人事司还负责采购、库存管理,并同卡内基基金会联络,处理与建筑物有关的事项。它负有某些安保方面的责任,并且也监督一般助理司的工作,该司由一位协调员负责,向法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提供送信、交通运输、接待、电话等服务。

  财务司

  77. 财务司有2个专业职类员额和3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财务事项。该司的财务职责特别包括:编制预算草案,进行财务会计工作和编写报告,付款给供应商,支付薪金和处理与薪给有关的工作(津贴/加班费)和差旅费。

  出版司

  78. 出版司有3个专业职类员额,负责法院下列正式出版物的文稿制备、校对、样张改正、估价和挑选印刷公司等工作:(a) 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汇辑;(b) 书状、口头辩论和文件;(c) 关于法院组织的法令和文件;(d) 文献目录;(e) 年鉴。该司还根据法院或书记官长的指示负责印发其他各种出版物。此外,由于法院出版物印刷的外包,该司还负责与印刷商拟订、签订和执行合同,包括办理所有账单。(关于法院出版物的更多资料,见下文第七章。)

  文件司和法院图书馆

  79. 文件司有2个专业职类员额和4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主要任务是取得、保存、分类和提供主要国际法著作及大量期刊和其他有关文件。该司针对提交法院的案件,为法官编制文献目录,并按要求编制其他文献目录。该司还向笔译员提供所需的参考资料。该司通过同联合国系统电子信息采购集团(UNSEIAC)建立的伙伴关系,将越来越多的数据库和在线资源提供使用,另外还有收藏丰富的对法院有用的电子文件可供参阅。该司已经购置一体化的软件,用来管理所收藏的文件和该司的业务工作,不久就会推出一个在线目录,供法院所有法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使用。该司在工作上同卡内基基金会和平宫图书馆密切合作。

  80. 该司还负责保管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档案(包括纸面文件、录音唱片、影片和一些物品)。图书馆即将完成这些档案的保护和数字化计划。

  信息技术司

  81. 信息技术司有2个专业职类员额和3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信息技术在法院的高效率运作和不断发展。它负责法院局域网和所有其他计算机和技术设备的管理和运作。它还负责实施新的软件和硬件项目,并协助和培训计算机用户掌握所有方面的信息技术。最后,该司负责国际法院网站的技术发展和管理。

  档案、索引和分发司

  82. 档案、索引和分发司有1个专业职类员额和5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负责为法院所收发的所有函件和文件编制索引和加以分类,并随后应要求检索出来以供使用。该司的职责特别包括维持一份来往函件和所有存档的正式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最新索引。它还负责检查和分发所有内部文件并将其归档,其中一些文件须严格保密。该司现在已经有一个用来管理内部和外部文件的计算机化系统。

  83. 档案、索引和分发司还负责将法院的正式出版物分发给联合国会员国以及许多机构和个人。

  文本处理和复制司

  84. 文本处理和复制司有1个专业职类员额和9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它负责书记官处的所有打字工作,并按需要将打好的文本予以复制。

  85. 除函件外,该司还特别负责以下文件的打字和复制:书状和附件的译本;听讯的逐字记录及其译本;法官笔录和法官对判决书草案的修正的译本;法官意见的译本。它还负责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的打字和复制。此外,该司还负责核对文件和参考资料以及复核和排版。

  书记官

  86. 法院院长由一位特别助理协助工作,特别助理在行政上属于法律事务部。在正式编制上,书记官们——共8名协理法律干事——也是书记官处的工作人员。在同书记官长处磋商后,法院作出了一项安排,直接指派其中7位个别地为法院的法官(院长除外,因为院长已配有个人助理)和专案法官工作,剩下的一位则被指派在书记官处工作,在书记官处的责任范围内,处理法官们整体地关注的法律问题。在2009年将会对这项安排进行评价。

  87. 书记官在法院的法官和专案法官的责任范围内工作,为他们进行调研,但也可能应要求向法律事务部提供临时支助,特别是针对与具体案件有关的事项。书记官一般由一个协调和训练委员会监督,该委员会由一些法官和书记官处资深工作人员组成。

  法官秘书

  88. 15名法官的秘书们所做的工作很杂,涉及多个方面。一般而言,秘书们负责法官和专案法官的笔录、修正和意见及所有函件的打字工作。他们协助法官管理其工作日志,为会议准备相关的文件,以及接待来访者和答复询问。

  主任医官

  89. 从2009年春季起,书记官处聘用了一位四分之一时间任职的主任医官,薪金由批给临时人员的经费支付。主任医官负责诊所的日常工作,就医疗和健康问题向书记官处提供咨询,并同外部合作伙伴一起进行信息资料、预防和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C. 法院所在地

  90. 法院设在海牙,但法院如认为合宜时,可在他处开庭及行使职务(《规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则》第55条)。

  91. 法院使用海牙和平宫的房地。1946年2月21日,联合国与负责管理和平宫的卡内基基金会达成协议,确定了法院使用这些房地的条件,并规定每年为此向卡内基基金会缴款。大会于1951年和1958年核准的补充协定以及后来的一项修正提高了缴款的数额。2007年12月22日,大会又核准对1958年补充协定作出进一步修正,从2006年7月1日起适用,为期5年。根据这项修正,2009年缴付给卡内基基金会的数额为1 211 973欧元。

D. 和平宫博物馆

  92. 1999年5月17日,联合国秘书长为国际法院创办的设在和平宫南楼的博物馆揭幕。该博物馆由卡内基基金会经营,展示的主题是“以正义求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