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9、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
(马来西亚/新加坡)
171. 2003年7月24日,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共同通知法院,它们于2003年2月6日在普特拉贾亚签署《特别协定》,《协定》于2003年5月9日生效。
在《特别协定》第2条中,双方要求法院
“确定下列礁岩的主权属于马来西亚还是新加坡共和国:
(a) 白礁岛;
(b) 中岩礁;
(c) 南礁。”
在第6条中,双方“同意法院裁决是对它们有约束力的最后裁决”。
双方还就应遵循的程序提出自己的意见。
172. 法院院长考虑到《特别协定》第4条的规定,于2003年9月1日发布命令,规定2004年3月25日和2005年1月25日分别为双方提出诉状和辩诉状的时限。诉状和辩诉状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173. 法院考虑到《特别协定》的规定,于2005年2月1日发布命令,规定2005年11月25日为双方提出答辩状的时限。答辩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174. 2006年1月23日,双方共同致函法院,称它们同意在此案件中不必交换第二次答辩状。法院随后决定,不必再提出书状,因此现在结束了提交书面诉状的程序。
175. 法院确定于2007年11月6日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