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5、《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
(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和黑山)

139. 1999年7月2日,克罗地亚共和国提出诉讼,指控塞尔维亚和黑山(当时称为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在1991年至1995年期间违反了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40. 克罗地亚在诉请书中指称,

“[塞尔维亚和黑山]直接控制其在克罗地亚境内克宁区、斯拉沃尼亚东部和西部和达尔马提亚的武装部队、情报人员和各种准军事分遣队的活动,对这些地区的克罗地亚公民进行‘种族清洗’……并大规模破坏财产,因而负有责任……并须为其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克罗地亚还表示,

“此外,1995年,当……克罗地亚重新行使其合法政府权力时……[塞尔维亚和黑山]指使、怂恿和催促克宁区域的塞族克罗地亚公民撤离该区,从事了相当于第二轮‘种族清洗’的行为。”

141. 为此,克罗地亚诉请法院裁定并宣告塞尔维亚和黑山对克罗地亚“违反了《灭绝种族罪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并

“有义务向克罗地亚本身以及作为其公民的政府监护者赔偿因上述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使克罗地亚人员和财产及其经济和环境受到的损害,数额由法院裁定”。

142. 克罗地亚援引《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它称克罗地亚及塞尔维亚和黑山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143. 2001年3月14日,克罗地亚在法院延长的时限内递交了诉状。2002年9月11日,塞尔维亚和黑山在经过延长的递交辩诉状时限内,递交了若干对法院管辖权和诉请书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因而中止(《法院规则》第79条)。

144. 2003年4月25日,克罗地亚在法院2002年11月14日命令所确定的时限内递交了书面声明,就塞尔维亚和黑山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阐明了意见和看法。因此,本案可随时就初步反对意见举行听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