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3、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
(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
117. 1998年12月28日,几内亚共和国递交“寻求外交保护的诉请书”,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提起诉讼,几内亚在诉请书中请求法院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对一名几内亚国民[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先生]犯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118. 据几内亚说,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先生是一位商人,住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已有32年。他由于试图根据与其所拥有的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签订的合同,追讨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在该国经营的石油公司欠他的款项,而“被该国当局非法监禁”两个半月,“剥夺了他数额可观的投资、公司、动产及不动产及银行账户”,然后于1996年2月2日“将他驱逐出境”。
119. 几内亚援引1989年2月8日刚果民主共和国和1998年11月11日几内亚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
120. 几内亚在法院延长的时限内递交了诉状。2002年10月3日,刚果民主共和国在经过延长的递交辩诉状时限内,提交了对法院管辖权和诉请书可受理性的若干条初步反对意见;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因此而暂停(《法院规则》第79条)。
121. 2002年11月7日,法院发布命令,确定2003年7月7日为几内亚可以就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递交书面陈述,阐明其意见和看法的时限。这份书面陈述已在这一确定时限内递交。
122. 2006年11月27日至2006年12月1日举行了公开听讯。在口头诉讼结束时,当事双方向法院提交了下列最后意见。
刚果民主共和国方面:
“刚果民主共和国恳请法院裁定并宣布几内亚共和国的诉请书不可受理,
1. 理由是,在本诉讼中,几内亚共和国没有权利行使外交保护,因为其诉请书实际上是试图就因侵犯不属于几内亚的公司的权利而受到的损害获取赔偿;
2. 理由是,无论如何,无论是所涉公司还是迪亚洛先生都未用尽刚果民主共和国现有的可用和有效的当地补救办法。”
几内亚共和国方面:
“几内亚共和国恳请法院:
1. 驳回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2. 宣布几内亚共和国的诉请书可受理;
3. 确定进一步诉讼的时限。”
123. 2007年5月24日,法院就初步反对意见做出了判决。判决书执行部分如下:
“由于这些理由,
国际法院,
⑴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以本案中几内亚共和国无权行使外交保护为由对可受理性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a) 一致
驳回对保护迪亚洛先生作为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 Zaire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的反对;
(b) 以14票对1票
支持对在关于侵犯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权利的指控中保护迪亚洛先生的反对;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曼普亚专案法官;
反对:马伊乌专案法官;
⑵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以迪亚洛先生未用尽当地补救办法为由对可受理性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a) 一致
驳回对保护迪亚洛先生个人权利的反对;
(b) 以14票对1票
驳回对保护迪亚洛先生作为Africom-Zaire公司和 Africontainers- Zaire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的反对;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马伊乌专案法官;
反对:曼普亚专案法官;
⑶ 因此
(a) 一致
宣布几内亚共和国关于保护迪亚洛先生个人权利的诉请书可受理;
(b) 以14票对1票
宣布几内亚共和国关于保护迪亚洛先生作为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的诉请书可受理;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马伊乌专案法官;
反对:曼普亚专案法官;
(c) 以14票对1票
宣布几内亚共和国关于在有关侵犯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 Zaire公司权利的指控中保护迪亚洛先生的诉请书不可受理。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曼普亚专案法官;
反对:马伊乌专案法官。”
124. 马伊乌专案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说明;曼普亚专案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个别意见。
125. 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发布命令,将刚果民主共和国递交辩诉状的时限定为20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