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定
[选举和任命]
61/403. 延长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
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
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审案法官的任期
2006年11月2日,大会第45次全体会议决定认可经安全理事会2006年10月13日第1717(2006)号决议认可的秘书长的建议1,即尽管《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12条之三已有规定,但仍应将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下列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艾登·塞法·阿卡伊先生(土耳其)
弗洛朗斯·丽塔·阿雷女士(喀麦隆)
索洛米·巴隆吉·博萨女士(乌干达)
罗伯特·弗雷姆尔先生(捷克共和国)
塔格里德·希克迈特女士(约旦)
卡琳·赫克伯格女士(瑞典)
瓦格恩·约恩森先生(丹麦)
格贝道·古斯塔夫·卡姆先生(布基纳法索)
坦·斯里·拿督·哈吉·穆罕默德·阿兹米·拿督·哈吉·卡马鲁丁(马来西亚)
弗拉维亚·拉坦齐女士(意大利)
肯尼思·梅钦先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约瑟夫·爱德华·基奥恩多·马桑切先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李·加库伊加·穆索加先生(肯尼亚)
朴宣基先生(大韩民国)
姆帕拉尼·马米·里夏尔·拉约翰松先生(马达加斯加)
埃米尔·弗朗西斯·肖特先生(加纳)
阿尔贝图斯·亨里克斯·约安内斯·斯沃特先生(荷兰)
奥拉·格拉·德比利亚拉斯女士(巴拿马)
大会同次会议还决定认可经安全理事会第1717(2006)号决议认可的秘书长的建议1,准许阿雷、博萨、希克迈特、赫克伯格、卡姆、拉坦齐、穆索加、朴和肖特等审案法官在《规约》第12条之三第二段规定的累计任期届满后,继续在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任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注释
- 1 见(A/61/509-S/2006/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