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定
[选举和任命]
59/406.选举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法官
2004年11月19日大会第57次全体会议按照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规约第13条之二,选出下列十四名常任法官,自2005年11月17日起任期四年:3
卡梅尔·阿吉乌斯先生(马耳他)
让·克洛德·安托内蒂先生(法国)
伊恩·博诺米先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权敖昆先生(大韩民国)
刘大群先生(中国)
西奥多·梅龙先生(美利坚合众国)
巴克内·梅莱马·莫洛托先生(南非)
阿方萨斯·马蒂纳斯·马里亚·奥里先生(荷兰)
凯文·霍勒斯·帕克先生(澳大利亚)
福斯托·波卡尔先生(意大利)
帕特里克·利普顿·鲁滨逊先生(牙买加)
沃尔夫冈·朔姆堡先生(德国)
穆罕默德·沙哈布丁先生(圭亚那)
克里斯蒂娜·范登韦恩加尔特女士(比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