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定
[选举和任命]
59/403.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十八个理事国
2004年10月28日大会第45次全体会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和大会议事规则第140条,选举西班牙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接替希腊任期的剩余部分,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1
2004年10月28日和29日大会第45和第46次全体会议根据《宪章》第六十一条和大会议事规则第145条,选出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巴西、乍得、中国、哥斯达黎加、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几内亚、冰岛、印度、立陶宛、墨西哥、巴基斯坦、俄罗斯联邦、南非、泰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2005年1月1日起任期三年,填补下列国家任满时出现的空缺:澳大利亚、不丹、布隆迪、智利、中国、萨尔瓦多、芬兰、加纳、危地马拉、匈牙利、印度、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卡塔尔、俄罗斯联邦、瑞典、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津巴布韦。
因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下列五十四个会员国组成: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澳大利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比利时**、伯利兹**、贝宁*、巴西***、加拿大**、乍得***、中国***、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法国*、德国*、几内亚***、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牙买加*、日本*、肯尼亚*、立陶宛***、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墨西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波兰**、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南非***、西班牙*、泰国***、突尼斯**、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注释
- 1 A/59/358
- * 2005年12月31日任满。
- ** 2006年12月31日任满。
- *** 2007年12月31日任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