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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07 大会决议 [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595和Corr.1和2)通过]55/69. 提高妇女在联合国系统的地位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并回顾第八条规定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附属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又回顾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行动纲要》1所载目标,即全面争取在2000年之前实现两性平等,特别是在专业人员及以上职等, 还回顾其1999年12月17日关于提高妇女在秘书处的地位的第54/139号决议,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2000年4月20日关于将妇女人权纳入整个联合国系统的第2000/46号决议,2特别是第11段,其中委员会确认进一步充分参与,包括参与联合国系统高层次决策,将极大地推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又注意到女性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及联合国各机构的女性首长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前于2000年9月5日举行的会议上,建议增加妇女在联合国系统,特别是在系统内高级职等任职的人数,3 欢迎秘书长决定在管理人员的考绩报告中载列有关资料,说明甄选妇女人选的机会,以及在以努力物色妇女人选等方式增加妇女任职人数方面取得的进展, 考虑到某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期国家仍旧存在没有妇女任职或任职妇女人数不足的情况, 赞赏地注意到过去的一年有些部厅实现了性别均衡的目标,又有一些部门达到在选定担任出缺职位的人选中妇女占50%的目标,甚至超出这一指标, 欢迎在增加任职秘书处某些职等的妇女人数方面取得进展,但关切妇女在高级决策职等的任职情况进展的速度减缓,并关切任命和提升为某一职等人员的妇女人数减少,并对妇女在秘书处的任职人数总的来说递增速度很慢表示关切, 表示关切目前没有妇女担任特别代表或特使, 注意到尚未全面更新有关妇女在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任职情况的统计资料,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以及其中所载各项行动;4 2. 重申迫切需要实现在联合国系统内各类员额、特别是高级和决策一级职等员额中两性各占半数的目标,同时充分尊重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符合《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并考虑到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仍然没有妇女任职或任职妇女人数不足; 3. 欢迎: (a) 秘书长个人长期对实现两性平等的目标作出的承诺及保证在继续努力创造联合国新的管理文化过程中性别均衡问题将受到最优先的重视,包括充分执行实现两性平等的特别措施;5 (b)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行政首长保证加紧努力实现《北京宣言》6和《行动纲要》所规定的两性平等目标; (c) 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商定采取行动,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联合国系统各级决策;7 (d) 将促进性别均衡的目标列入个别部厅的人力资源管理行动计划,鼓励各部厅首长、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与秘书处人力资源管理厅进一步协力执行这些计划,其中列有个别部门增加任职妇女人数的具体指标和战略; (e) 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指定妇女协调人,并请秘书长确保所指定的协调人职等足够高,在任务地区能充分接触到高级管理层; (f) 继续提供针对个别部门特殊需要的有关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以及工作场所的性别问题的特定培训方案,赞扬那些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办性别问题培训的部厅首长,并大力鼓励尚未如此做的部厅首长在两年期终了之前举办此种培训; 4. 感到遗憾的是两性各占半数的目标不能在2000年底之前实现,敦促秘书长加倍努力,在近期内向着这一目标取得重大进展; 5. 关切在秘书处的五个部厅,妇女在工作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仍然不到30%,并鼓励秘书长加紧努力在秘书处各部厅实现性别均衡的目标; 6. 请秘书长除其他外为实现两性各占半数的目标,同时充分尊重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符合《宪章》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a) 物色并吸引有适当资格的妇女人选,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在秘书处无人任职或任职人数不足的其他会员国,以及妇女任职比例偏低的职业; (b) 继续密切监测各部厅在实现性别均衡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确保在实现两性各占半数的目标之前,有适当资格妇女的任命和升级比例不少于所有任命和升级的50%,除其他外,通过充分执行为妇女制定的特别措施,并进一步发展监测和评估机制,以实现增加妇女任职人数的目标; (c) 使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办公室能有效地进行监测,并促使在执行为实现性别均衡目标而制定的部门行动计划以及为妇女制定的特别措施方面取得进展,除其他外,确保能调阅进行这项工作所需的资料; (d) 加紧努力,以现有资源创造一个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工作环境,顾及男女工作人员的需要,包括制订关于弹性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场所安排,以及儿童保育和照料老年人方面的需要的政策,向可能的人选和新聘人员提供有关配偶就业机会的更加全面的资料,并在各部厅和各工作地点推广性别问题敏感性方面的培训; (e) 进一步加强禁止骚扰包括性骚扰的政策,特别是确保充分执行关于在总部和外地实行这项政策的准则; 7. 大力鼓励秘书长任命更多妇女担任特别代表和特使,代表他进行斡旋,特别是在与维持和平、建设和平、预防性外交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的事务中,以及在业务活动中,包括任命驻地协调员,并任命更多妇女担任其他高级职位; 8. 鼓励秘书长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行政首长,继续制定关于留住妇女、机构间调动和改善职业发展机会等问题的共同办法;9. 大力鼓励会员国: (a) 支持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为实现两性各占半数的目标而进行的努力,特别是在高级和决策一级职等,方法是物色并经常提名更多的妇女人选出任政府间、司法和专家机构的职位、查明并提出有助于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物色适当妇女人选的国家征聘来源,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以及鼓励更多妇女申请秘书处、专门机构、基金和计划署,以及区域委员会的职位,包括妇女任职人数不足的领域的职位,如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和其他非传统领域; (b) 物色妇女人选来担任维持和平特派团的工作,并增加在军事和民警特遣队中任职的妇女人数; 10. 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和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除其他外,载列有关整个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单位和各职等的妇女人数和百分比,以及实现性别均衡目标部门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最新统计数字。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2.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和Corr.1),第二章,A节。 3. 见www.womenworldleaders.org。 4. A/55/399和Corr.1。 5. ST/AI/1999/9。 6.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一,附件一。 7. 见S-23/3号决议,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