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07 大会决议 [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595和Corr.1和2)通过]55/67. 贩卖妇女和女孩 大会,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国际人权盟约、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4《儿童权利公约》5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6所载的各项原则, 欢迎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7特别是《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欢迎签署和批准两项任择议定书的会员国数目日增, 回顾大会、妇女地位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和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以前通过的关于贩卖妇女和女孩问题的所有决议,以及《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81998年3月13日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结论9和1998年8月21日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0第五十届会议通过的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工作组的建议,11 重申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12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3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14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52000年6月5日至9日在纽约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162000年6月26日至7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的题为“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及其后的发展:在全球化世界实现惠及所有人的社会发展”的大会第二十四届特别会议,17以及1995年4月29日至5月8日在开罗举行的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8和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 的成果中与贩卖妇女和女孩问题有关的规定, 欢迎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将与性别有关的罪行列入其中, 注意到制订一项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制订《关于预防、禁止和惩罚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21 重申性暴力和贩卖妇女和女孩以图进行经济剥削、通过卖淫进行性剥削以及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和当代形式奴隶制均为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严重关切越来越多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经济转型期国家的妇女和女童被贩卖到发达国家,在各区域和国家内部和彼此之间被贩卖,并认识到男孩也受贩卖人口活动之害, 欢迎为解决贩卖妇女和女孩问题而建立的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和倡议, 又欢迎参加2000年3月29日至31日在马尼拉举行的亚洲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区域倡议会议的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所作的努力,以期拟订一项打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区域行动计划,22 还欢迎1999年10月15日至16日在芬兰坦佩雷举行的欧洲理事会会议结论23所述的欧洲联盟为拟订一项贩卖人口问题的欧洲全面政策和方案所作的努力,以及欧洲委员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在此领域的活动, 确认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编纂关于贩卖人口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的资料、收容被贩卖的妇女和儿童并促成自愿遣返来源国方面所做的工作, 认识到为了杜绝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而进行的全球性努力,包括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方案,要求由所有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政府作出有力的政治承诺和提供积极的合作, 深为关切包括因特网在内的新信息技术日益猖獗地被用于卖淫、儿童色情制品、恋童癖和对儿童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色情剥削、贩卖妇女为新娘和色情旅游, 严重关切跨国犯罪组织和其他人不顾他人安危和不人道状况,公然违反国内法律和国际标准,在国际上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图牟利的活动日益增加, 再次强调各国政府必须给予被贩卖者符合人权标准的标准人道主义待遇,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各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关于贩卖妇女和女孩活动问题的报告;24 2. 欢迎人权条约机构、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和附属机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其他机构、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和政府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及非政府组织,为处理贩卖妇女和女孩问题而采取的步骤,并鼓励它们继续这样做,并尽可能广泛地交流知识和最佳做法; 3. 敦促各国政府,针对助长贩卖妇女和女孩迫使她们从事淫业和其他形式的色情交易、强迫婚姻和强迫劳动的根本因素,包括外部因素,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贩卖妇女活动,包括加强现有立法,以期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并采取刑事和民事措施惩处犯罪行为人; 4.又敦请各国政府制定、执行和加强有效措施,采取全面打击贩卖人口战略,特别是立法措施、预防举措、交流情报、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并使其重返社会、并起诉包括中介在内的所有涉案罪犯,以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女孩活动; 5. 鼓励各会员国缔结双边、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协定并采取行动,包括下列区域行动,以处理贩卖妇女和女孩的问题,例如禁止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亚洲区域倡议亚太区域行动计划、22 在坦佩雷举行的欧洲理事会会议的结论23所述的欧洲联盟为拟订一项贩运人口问题的欧洲全面政策和方案采取的行动,以及欧洲委员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在此领域的活动; 6. 呼吁各国政府将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儿童,尤其是女孩行为按刑事罪论处,将包括中介在内的所有涉案罪犯定罪并加以惩罚,不论罪行是在本国或外国实施,同时确保这些行为的受害者不受惩罚,并惩罚那些对监护下的被贩卖者进行性侵犯的主管人员; 7. 请各国政府考虑到设立或加强国家协调机制,如设立国家报告员或部门间机构,由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参与,以鼓励交流情报,并就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贩卖妇女行为的数据、根源、因素和趋势提出报告; 8. 促请有关各国政府与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合作,支助和划拨资源给旨在加强预防行动的方案,特别是在国家一级和基层提高大众对这个问题的意识的教育和宣传运动; 9. 呼吁有关各国政府划拨资源,提供综合方案,通过职业培训、法律援助和医疗等手段协助被贩卖者愈合、康复和重返社会及社区,并采取措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被贩卖者提供社会照料、医疗和心理辅导; 10. 鼓励各国政府与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宣传运动说明移徙可能带来的机会、限制和权利,使妇女能够作出明智的决定,防止她们成为贩卖人口活动的受害者; 11. 又鼓励各国政府加强同非政府组织协作,制订和执行各种方案,让贩卖人口活动受害者获得有效的辅导和培训并重返社会,收容受害者或可能受害者并提供援助热线; 12. 请各国政府采取步骤,包括保护证人方案,使被贩卖的妇女能够向警察投诉,并能在刑事司法制度需要时提供协助,以及确保妇女在此期间能够获得社会、医疗、金钱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并酌情获得保护; 13. 又请各国政府考虑在法律架构内并依照国家政策,防止被贩卖的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女孩因非法入境或居留而遭到起诉,因为她们是被剥削的受害者; 14. 还请各国政府鼓励因特网服务供应商采取或加强自律措施,促进负责任地使用因特网,以消除贩卖妇女和儿童、尤其是女孩的行为; 15. 强调需要在全球范围着手杜绝贩卖妇女和儿童活动,在这方面必须有系统地收集数据并进行全面研究,并鼓励各国政府发展有系统的数据收集方法和不断增订关于贩卖妇女和女孩的资料,包括对贩卖集团的作案方法的分析; 16. 促请各国政府考虑到新方法和最佳做法,通过持续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加强国家方案以制止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活动,并请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和组织、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及私营部门开展关于贩卖妇女和女孩问题的协作和联合的调查研究,使其能成为制订或改革政策的依据; 17. 再次请各国政府在联合国支助下,考虑到目前关于创伤性紧张症问题的研究和材料以及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辅导技术,为处理被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案件的执法和医疗人员及司法官员编制训练手册,以期使他们认识到受害者的特殊需要; 18. 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儿童权利公约》5 和国际人权盟约 缔约国,在向各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报告中列入关于贩卖妇女和女孩的资料和统计数字; 19. 鼓励各国政府,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人权条约机构、特别报告员,尤其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委员会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人权委员会移徙者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人权委员会附属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在其各自的任务范围内,参加和协助促进与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工作组在2001年第二十六届会议上重点讨论贩卖人口问题的工作; 20. 请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内部,包括联合国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办事处,以及联合国以外的报告、研究及其他材料,汇编解决贩卖妇女和儿童,尤其是女孩的各层次问题方面的成功干预措施和战略,以作为参考和指南,并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3.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4. 第39/46号决议,附件。 5. 第44/25号决议,附件。 6. 见第48/104号决议。 7. 第54/263号决议,附件一和二。 8..第317(IV)号决议。 9.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7号》和更正(E/1998/27和Corr.1),第一章。 10. 随后改名为促进与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9/256号决定)。 11. E/CN.4/1999/4-E/CN.4/Sub.2/1998,第二章,A节、第1998/19号决议和E/CN.4/Sub.2/ 1998/14,第六节B。 12. 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 13. 《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4年9月5日至13日,开罗》(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5.XIII.18),第一章,决议1,附件。 14.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1995年3月6日至12日,哥本哈根》(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8)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 15.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 16. S-23/3号决议,附件。 17. S-24/2号决议,附件。 18. 见A/CONF.169/16/Rev.1。 19. 见2000年4月10日至1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报告(A/CONF.187/15)。 20. 见A/CONF.183/9,第8条。 21. 大会2000年11月15日第55/25号决议通过。 22. 见A/C.3/55/3,附件。 23. 见欧洲理事会坦佩雷会议,《主席团结论》(SN 200/99)。 24. A/55/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