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暂定项目表项目34


海洋和海洋法

秘书长的报告

| 二. 《海洋法公约》、予以执行的协定和新设立的机构 |三. 海洋空间|

| 四. 具有特殊地理特性的国家|五. 航运业和航行 |六. 海上犯罪 |

| 七. 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 八. 水下文化遗产 |九. 海洋科学和技术|

|十. 解决纠纷 |十一. 能力建设和信息传播 |十二. 国际合作与协调 |

一. 导言

1. 应大会1999年11月24日第54/33号决议中所载要求,秘书长在此提出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以便利新建立的联合国不限参加者名额的海洋事务非正式协定进程的讨论。

2. 海洋对人类的重要性,以及海洋的各个不同方面的相互关联性,促使国际上大力合作和协调地作出努力。现在已经有一个全面的“海洋宪章”,其中涉及人与海洋之间互动的所有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了法律框架,所有海洋活动都必须在这个框内遵循其规定进行”(第54/33号决议,序言部分)。一项可持续海洋和沿海发展国际行动计划已在运作:“《21世纪议程》第17章仍然是有助于实现可持续海洋发展的基本行动纲领”1 国际组织和国家机关现正制订和执行许多在全球、区域间、区域、分区域和国家各级上的活动,例如促进航海安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以及从科学上加强理解海洋及其资源和海洋如何同地球生态系统相互作用。

3. 这些行动和成就固然值得赞扬,但国际社会面临的挑战也是巨大的:在有些情形下,久未解决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另一些情形下,新的问题正在出现,需要加以注意。过度开采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环境的恶化、许多国家无法从国际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获益或履行其义务、许多岛屿和沿海国家易受海洋现象的伤害,以及日增的海上罪行,只是其中几个例子。(在这方面亦可参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7/1号决定,第3段)。

4. 联合国大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把对世界海洋的管理视为已任由大会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海洋法公约》”)。也是由大会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21世纪议程》。大会处于独特的地位,得以使公约所制订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基本原则得到落实。在这方面,大会“深信大会必须每年审议和审查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因为大会是具有进行此种审查的职权的全球性机构”(第54/33号决议,序言部分),所以在1982年通过公约后,从1983年起,大会每年都根据秘书长编制的年度全面报告,进行这一年度审查。

5. 最近,在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上,在“海洋”的部门主题下,对于在执行《21世纪议程》第17章和其他有关各章所取得进展,重新强调了以下两项原则:大会是提供必要协调以确保在政府间和机构间两级对海洋问题的各个方面采取综合性解决办法的适当机构;为达此目的,大会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审议和讨论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以准备全体会议关于这个项目的辩论(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7/1决定,第40(1)和40(3)段。因此,大会在第54/33号决议中决定,“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定的法律框架和《21世纪议程》第17章目标的前提下,展开不限参加者名额的非正式协商进程,以便利大会每年能够通过审议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通过提出可由其审议的具体问题,有效地、建设性地审查海洋事务的发展情况,特别着重指出政府间和机构间二级应当加强协调与合作的领域”(第2段)。在千年交替之时(并联系着千年大会),大会的此一决定反映了海洋对人类的重要性和大会在此一领域的管理职责。

6. 从上述决议以及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大会的讨论可以明白看出,联合国海洋事务非正式协商进程(以下简称“海洋协商”)有三个互相关联的任务目标:(a)在符合《海洋法公约》所定的法律框架和《21世纪议程》第17章的目标的前提下,展开对海洋事务发展的研究;(b)在所有有关的海洋问题的整体发展的背景上,确定应由大会审议的特定问题;(c)在确定这种问题时,特别强调在政府间和机构间两级应当加强协调与合作的领域。就特定问题而言,为免大会工作过重,也许最好把重点放在少数几个具体问题。

7. 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大会的讨论还可以明白看出,海洋协商的工作要以一种综合办法来对待海洋问题。这一办法要求全面地看待与海洋有关的各个部门,审议各种跨部门的问题,以及最重要的,将海洋的各个有关方面合为一体来处理,其中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环境、科学和技术等方面。一旦海洋协商确定了某一供大会审议的特定问题,这一问题或许看来好象属于一个单独的部门,或只涉及海洋事务的一个方面;但鉴于各种海洋问题的互相关联性,海洋协商应该考虑到那个问题可能具有的跨部门联系,以及可能与它相关的所有方面问题。

8. 决议还列出了与海洋协商有关的一些参数。协商会议应有尽可能广泛和包容的参与:这些会议应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各专门机构成员国、公约的所有缔约方、根据大会有关决议长期获邀请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工作的实体以及主管海洋事务的政府间组织开放;协商形式应确保有机会得到《21世纪议程》所指出的各个主要集团的代表的投入。会议将由大会主席在同会员国协商并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要有代表这一点后任命的图伊洛马·内罗尼·斯莱德大使(萨摩亚)和艾伦·西姆科克先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两位共同主席负责协调。共同主席将同代表们协商,根据大会议事规则和惯例拟定一套最有利于海洋协商的工作的讨论形式。

9. 海洋协商的主要工作是审议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经过大会在“海洋和海洋法”议程项目下的讨论(参看A/54/PV.62),并鉴于从大会讨论到海洋协商第一次会议的时间相距甚短,所以提交给第一次会议的基本文件只有:(a)秘书长给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报告(A/54/429);和(b)本文件。本文件述及最近期间的主要趋势,以及在1999年下半年和2000年初期间各个海洋问题上的主要具体发展。请海洋协商与会者在阅读本文件时一并参阅A/54/429;事实上,秘书长以往几年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年度报告(A/53/456、A/52/487、A/51/645和A/50/713)也可能是有用的。秘书长的全面年度报告述及与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有关的整体发展和问题,包括公约的执行情况。总括而言,这些报告集中讨论近期在海洋事务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而正在采取的措施,其中除其他外,包括国际政策的拟订和执行、标准的制订、能力建设、项目的经费筹措和资料散发等;以及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事项。(另参看秘书长提交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关于“海洋”此一部门主题的各份报告(E/CN.17/1999/4和E/CN.17/1996/3和Add.1),以及该委员会第7/1和4/15号决定。2

10. 秘书长在编写本报告和以前各份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时,采用了综合处理办法,对所有重要海洋部门和问题提供一个概览,论述跨部门的事项,而最重要的是把海洋的所有有关方面-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环境、科学和技术各方面-合成一体来处理对所有有关的海洋问题作一个全面概览,同时对每一个特定的重要问题作出深入分析。预期这将有助于上述的海洋协商三大任务(见第6段)。

11. 大会本身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就如何确保秘书长的报告达成上述目的并同时加强在海洋方面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指出了一条重要的途径。大会在第54/33号决议第10段中强调了从事与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有关的活动的政府间组织、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以及行政协调委员会海洋和沿海区小组委员会参加协商进程和向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投入的重要性。因此,秘书长在1999年12月13日的一封信中请各有关组织参加海洋协商的会议,并向本报告提供投入。秘书长要向下列作出答复的组织和机构表示感谢: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水文学组织(水文组织);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国际法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规划署),包括环境规划署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地活动影响全球行动纲领协调办事处(全球行动纲领协调处);联合国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办事处,包括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药物管制署)和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

12. 最后,按照第54/33号决议第7段中的规定,秘书长同联合国有关组织的首长合作,在本报告中就如何改进协调与合作以及更好地综合处理海洋事务建议了一些可以倡议采取的行动。

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予以执行的协定和新设立的机构

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

1. 《海洋法公约》的现况

13. 大会1999年11月24日第54/31号决议再次呼吁所有尚未成为《海洋法公约》和《关于<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缔约国的国家加入成为公约和协定缔约国,以便实现普遍参加的目标。自秘书长的1999年年度报告(A/54/429)印发以来,没有交存新的批准书或加入书。因此,公约缔约国的总数仍为132个(同上,第10段)。

2.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三一○条作出的声明和说明

14. 自1999年的报告印发以来,没有作出新的声明和说明。

3.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二八七条和第二九八条作出的声明和说明

15. 自1999年年度报告印发以来,克罗地亚(于1999年11月4日)作出关于执行《海洋法公约》第二八七条的声明。克罗地亚声明依次选择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解决有关适用或解释公约和《关于<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争端。因此,截至2000年2月29日为止,有24个国家根据第二八七条作出了程序选择。这些资料将载入第11号《海洋法信息通报》。

B. 《关于执行<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协定的现况

16. 如1999年的报告所述(A/54/429,第22-23段),1994年《关于执行<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现况没有改变。

C. 《执行<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协定的现况

17. 自1999年的报告(同上,第25-26段)印发以来,澳大利亚和巴西批准了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使批准和加入协定的国家总数增至26个。

D. 根据《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机构

1. 国际海底管理局

18. 国际海底管理局,是《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和《关于<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建立的制度,组织和控制“区域”内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资源的组织。管理局于1994年11月16日在牙买加金斯敦开始运作,自此以来已举行五届会议。

19. 关于管理局的工作的详情,可参看秘书长近年来的报告(A/54/429,第29-37段;A/53/456,第29-38段;A/52/487,第25-33段;A/51/645,第56-64段;和A/50/713,第48-54段)。管理局的最重要成果,是于1997年核可了7个已登记先驱投资者勘探多金属结核的工作计划,和在制订“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海底采矿守则”)方面取得了进展。

20. 管理局将于2000年3月20日至31日在金斯敦举行第六届会议。关于这届会议的工作安排,管理局的执行机关-由36个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决定,应优先注意理事会在拟订海底采矿守则草案方面的工作,以期在2000年内通过守则。

2. 国际海洋法法庭

21.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按照公约成立的,对有关《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具有管辖权。法庭的21名法官于1996年8月选出,1996年10月在法庭所在地-德国汉堡举行第一届会议,自此以来已举行九届会议。

22. 关于法庭的工作详情可参看秘书长近年来的年度报告(A/54/429,第38-50段;A/53/456,第39-54段;A/52/487,第34-41段;A/51/645,第65-76段;和A/50/713,第55-58段)。法庭的最重要成果是审理了五宗案件:“塞加”号商船(第1号)案、“塞加”号商船(第2号)案、麦氏金枪鱼(第3和第4号)案和“卡穆科”号渔船案。

23. 法庭于2000年3月举行第九届会议,讨论2001年预算草案,并将提交第十次公约缔约国会议(2000年5月22日至26日,纽约),供其核准。它还编制了提交给缔约国会议的年度报告。它又讨论了向缔约国会议提交的财务条例草案及其他文件。

24. 2000年1月17日,法庭收到了巴拿马政府关于要求法国政府迅速释放一艘船的请求书。争端涉及一艘法国驱逐舰于1999年9月扣留“卡穆科”号渔船,指称它在Crozet(法国南方和南极领土)的专属经济区非法捕捞。该船悬挂巴拿马旗帜,连船长一起被法国当局拘留在留尼汪岛。法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00年2月7日作出判决(见下文第250-257段)。判决全文、诉讼摘要和新闻稿ITLOS/Press 33、34和35登在由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维持的“海洋法”网站(www.un.org/Depts/los)。

3.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25. 公约所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职务是,审议沿海国就界限超过200海里地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提出的数据和其他材料;根据《海洋法公约》向沿海国提出建议;并应沿海国请求,向它们提供这方面的科学和技术咨询。委员会的21个成员于1997年选出,为期五年,并到目前为止举行了六次会议。

26. 有关委员会的工作详情见秘书长近年来的年度报告(A/54/429,第51-61段;A/53/456,第55-69段;A/52/487,第43-53段;和A/51/645,第77-84段)。委员会的最重要成果是通过了《科学和技术准则》(CLCS/11),用来就沿海国须向委员会提交使委员会能就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提出建议的数据和资料的技术性质和范围向它们提供协助,以及准则的附件(CLCS/11/Add.1),其中除其他外,包括简要列出准则内各有关部分所述的程序流程图(见A/54/429,第53-54段)。

27. 委员会将于2000年5月1日至5日在纽约举行第七届会议。委员会决定在2000年5月1日此届会议期间召开一次公开会议。已向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常驻代表团发出普通照会,载列大会第54/31号决议,特别强调第15段,其中欢迎“委员会在第七届会议期间召开一次公开会议,目的是使各国了解必须执行公约第七十六条和附件二的规定”,并鼓励各国出席会议。这项决议反映了《海洋法公约》要求沿海国“在公约对该国生效的10年内”向委员会提交这种界限的细节的规定(《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第四条)。

28. 公开会议的另一个目的是向决策者和法律顾问说明沿海国可从执行《海洋法公约》有关大陆架界限的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所得到的好处。有超过30个国家符合法律和地理条件,可从这些规定获益。委员会还认为,会议特别有用的是,可以向参与拟订划界案的各国海洋科学专家解释委员会认为《科学和技术准则》实际上应如何应用。

29. 关于培养为拟订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划界案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训练问题,委员会已采取一些步骤,最终目的是在这方面向各国提供援助。由于委员会认为按照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海洋学委员会)和国际水文学组织(水文组织)的方案进行的某些活动可能与第七十六条的科学规定有关,因此对处理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训练需要会有用,所以已请这些组织将有关的发展通知委员会。委员会第七届会议议程已列入几个与训练有关的其他问题,包括委员会训练问题工作组的报告;审查联合国系统内现有的训练项目和能力;和编制一本手册,以协助沿海国拟订划界案。

E. 缔约国会议

30. 公约第三一九条第2款(e)项规定,秘书长应“根据本公约,必要时召开缔约国会议”。在公约生效后,立即于1994年11月21日和22日在纽约举行了第一次会议。截至1999年,已召开九次公约缔约国会议。这些会议主要处理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以及法庭的预算和行政事项。(详情见A/54/429,第62-67段;A/53/456,第70-78段;A/52/487,第54-55段;A/51/645,第24-25段;和A/50/713,第14-21段。) 第十次缔约国会议将于2000年5月22日至26日在纽约举行。议程项目包括法庭的报告;法庭2001年的预算草案;法庭的《财务条例》草案;和《缔约国会议议事规则》,特别是关于就实质性问题作决定的规则(第53条)。

F. 争端解决机制

调解

31. 自1999年的报告(A/54/429)印发以来,名单上添加了下列调解员:挪威提名的Carsten Smith先生、Karin Bruzelius女士、Hans Wilhelm Longva先生和Per Tresselt大使。(名单上其他调解员的姓名见同上,第69段。)

仲裁

32. 自1999年的报告印发以来,联合国秘书长按照《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二条编制和保持的仲裁员名单上添加了下列姓名:挪威提名的Carsten Smith先生、Karin Bruzelius女士、Hans Wilhelm Longva先生和Per Tresselt大使。(名单上其他仲裁员的姓名见同上,第70段。)

特别仲裁

33. 粮农组织、环境规划署、海洋学委员会和海事组织等专门机构按规定要编制和保持在各自主管领域的专家名单。它们不断对名单进行增订,并将副本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收到的最新增订名单将刊登在第11号《海洋法信息通报》。

三. 海洋空间

A. 国家做法

34. 1998年在加利福尼亚州蒙特里为纪念国际海洋年举行的国家海洋会议上,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指示内阁向他报告并提出关于全面海洋政策的建议,用来指导美国联邦政府在21世纪的努力。在1999年9月提交美国副总统题为“转向海洋:美国海洋的未来”的报告内,内阁建议在25个关键领域采取近150项行动,保护、恢复和勘探美国的海洋资源。为监督内阁建议的执行情况,副总统宣布设立一个高级海洋报告工作队。工作队要确定各项建议的优先次序,指定执行主要建议的主导机构,并每个季度开会审查进展情况。工作队将由环境质量理事会主席和副国家安全顾问担任共同主席,并将包括联邦机构负责海洋事务的高级代表。

B. 各国的海洋区主张摘要

35. 《海洋法公约》关于确定海洋区外部界限的规定得到很多国家遵守(见A/54/429,第85-87段,特别是列出各国海洋区主张的摘要统计表) 。有关海洋区主张的细节刊登在第39号《海洋法公报》。

四. 具有特殊地理特性的国家

A. 小岛屿国家

36. 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最近最重要的事态发展之一是,1999年9月27日和28日在纽约举行了第二十二届特别会议,审查和评价《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巴巴多斯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担任特别会议的筹备机构,之前于1999年4月23日至30日和9月9日至10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会议。大会在第二十二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决议(第S-22/2号决议)附件的宣言中,除其他外,确认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是世界广大海洋区域的守护者,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中占了很高份额,在对抗气候变化中它们处于前线地位,它们的暴露地位和处境突出了为执行《巴巴多斯行动纲领》采取行动的迫切需要。大会也赞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载于该决议附件二的题为“执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的进展情况和关于今后执行该纲领的倡议”的文件中所提出的建议。(对该大会决议和委员会建议的讨论详情见A/54/429,第94-100段。)

37. 此外,大会根据第二委员会的建议,于1999年12月22日通过了题为“促进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以综合办法管理加勒比海”的第54/225号决议。3

38. 小岛屿国家联盟是处理这些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问题的最重要国际组织之一。第一次小岛屿国家联盟关于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问题的讨论会(1999年7月14日至16日,马绍尔群岛马朱罗)通过了《气候变化马朱罗声明》(A/S-22/5)。该声明除其他外,强调指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由于易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容易遭受自然灾害,所以需要倡议特别的能力建设行动;决心合作以协调捐助活动和国家优先次序,以便更有效地应付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和调整适应需要,并认识到挪威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讨论会、澳大利亚南太平洋讨论会和南太平洋区域环境方案气候变化会议,以及库克群岛圆桌会议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机会;并呼吁在适应技术的问题上进一步努力,特别是针对沿海区的管理和保护。

B. 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

39. 《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的规定是管辖内陆国出入海洋和过境自由的国际法的最重要来源之一。内陆国和过境国就这种过境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的具体协定谈判经常以第十部分作为参照。近年来在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方面的发展见秘书长的年度报告(A/54/429,第101-108段;A/53/456,第115-117段;A/52/487,第86-89段;和A/51/645号,第41-42段)。

40. 1999年12月22日,大会通过了题为“与发展中内陆国的特殊需要和问题有关具体行动”的第54/199号决议,表示欢迎秘书长的说明,其中转递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秘书处关于与发展中内陆国的特殊需要和问题有关的具体行动的进度报告(A/54/529),又欢迎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政府专家与捐助国及金融和发展机构代表第四次会议(1999年8月24日至26日,纽约)通过的商定结论和关于今后行动的建议(另见A/54/429,第104-105段)。大会又重申,内陆国、包括发展中内陆国根据国际法享有出入海洋的权利和以各种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并请秘书长于2001年再召开一次发展中内陆国和过境国政府专家与捐助国及金融和发展机构、包括有关区域和分区域经济组织及经济委员会代表会议,审查在制订过境运输制度方面的进展,包括部门问题和过境运输成本,以探讨拟订面向行动的必要措施的可能性。

五. 航运业和航行

A. 航运业

1. 航运业状况

41. 1997年,国际海洋运输已经连续第十二年持续增长,海运贸易量创造了纪录,高达49.5亿吨,1997年年底,世界商船队的规模已达到7.759亿载重吨。油轮和干货散装货船合计的吨位仍然占世界船队吨位的大部分,1997年占总吨位的71.3%。根据1998年《劳埃德名册》所列的世界船队统计,成长最快的10个船队是:开曼群岛、柬埔寨、伯利兹、安提瓜和巴布达、科威特、马德拉(葡萄牙)、联合王国、德国、加那利群岛(西班牙)和卡塔尔。

42. 除了希腊之外,全世界吨位的主要东主都是贸易大国。世界商船队载重吨位有一半以上不是在母企业的户籍地国、也就是商船队控制股权所在地的国家注册。1997年,七大开放注册国家是:巴拿马、利比里亚、塞浦路斯、巴哈马、马耳他、百慕大和瓦努阿图。其中每一个国家,除了塞浦路斯之外,由其国民所有并在其本国注册的吨位所占份额微乎其微或者为零。

43. 有相当多的船舶,特别是散装货船和油轮,原先都是在1970年代早期至中期的造船潮期间建造的,船龄已达或将近25年。由于执行更严格的规定所涉费用相当高,以及最近运费下跌,今后几年预料将会有许多船舶被送往拆除解体(关于航运业,世界商船队的增长,所有权和注册情况及世界船队老化等详情,参看A/54/429,第109-113段)。

2. 船舶的退役/回收处理/拆解

44. 由于退役、回收处理和拆解的船舶数目预料将增加,以及对安全和环境方面的影响,已经使得公众开始注意这个传统上自我监管的行业。1999年12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由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委员会编写的决定草稿(A/54/429,第117段),成为V/28号决定,题为“船舶的拆解”。海事组织向缔约国会议通报了该组织内部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的情况。4

45. 2000年3月,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海保会)第44届会议审议了一些载有关于海事组织应如何处理船舶回收问题的提议的文件(另参看A/54/429,第116和120段)。除了巴西提议由《巴塞尔公约》缔约国来处理这一问题外(海事组织文件MEPC 44/16/3),其余所有提议都支持把该问题列入海保会工作方案。关于这一点,应当指出,荷兰和挪威提议海事组织同巴塞尔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合作拟订有关船舶回收的国际实用准则(MPEC 44/16/1和MPEC 44/16/2)。挪威认为此类准则是制定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制度之前的中间步骤。海保会还获悉,航运业设立了与该行业有关的工作组,已制定有关船舶回收的政策及有关的实践守则。5

46. 地球之友国际提请注意,在船舶退役和拆解期间释放出来的有害微生物可能得不到有效管理,因而对环境构成威胁,所以建议制定措施和(或)条例来处理这一问题(MPEC 44/16)。

47. 海保会决定在2001年第46届会议上进一步审议该事项。为促进该届会议的讨论,委员会设立了一个通讯组,负责除其他外,收集有关船舶回收现行做法方面的资料;明确现行做法所涉及的安全和环境风险;对劳工组织秘书处、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伦敦公约秘书处及航运业提交的关于它们同船舶回收有关的活动及预见的责任的资料加以整理。

B. 航行

1. 海事组织和水文组织的活动概览

海事组织的活动和主要目标概览6

48. 国际海事组织确定了其主管领域内的下列主要趋势:(a)最近几年来,海事组织的活动继续侧重通过并实施有关航行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标准;(b)继续加紧其缔结条约活动,以便确保对海事事件受害者迅速、充分地作出赔偿;(c)通过新条约和订正现行条约的指导思想是,制定规则和标准应当是为了预防海上事故,而不是事后补救(这样,不断对作业要点进行审查,以确保航运活动符合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面最严格的预防性条例)。

49. 海事组织把要确保适当实施该组织载于这些条约的大量规则和标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为了确保这一点,海事组织着重于继续加强各项条例,使船旗国、港口国和船主以及责任体系中的其他所有行业伙伴尽量发展能力、履行职责。通过实施综合技术合作方案,确保不同捐助者提供的资金适当划拨出来,用于在海事组织这一执行机构监督下,执行旨在加强发展中国家海事基础设施的项目。

50. 根据海事方面最近的趋势,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1999年11月15日至26日)通过A.900(21)号决议,其中确定海事组织2000年主要目标如下:采取措施,比以往更有力地实施1990年代商定的主动进取的政策,以便能在最早可行阶段识别可能对船舶安全及船上人员安全和(或)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种趋势,并采取行动避免或减少此类影响(在实施这一指示方面,任何制定规则进程应尽可能利用正式的安全评估);重点向人转移;确保有效统一实施海事组织现有标准和条例;并确保《防止船污公约 73/78》(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改)那些尚未生效的附件及早得到广泛接受;形成安全文化和环境良知;避免订立过度的条例;加强海事组织各项技术合作方案;促进各国政府和航运业加紧努力,防止和取缔危及船舶安全、船上人员安全和环境的非法行为(尤其是海上恐怖主义、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非法药物贩运、海上非法移民和偷渡);并继续遵守题为“1980年代本组织的目标”的A.500(XII)号决议和题为“工作方法和工作安排”的A.777(18)号决议。

51. A.900(21)号决议亦突出了海事组织秘书长促进该组织各项目标的努力,尤其是关于加强滚装滚卸客船和散装货船安全的目标;快速订正《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海员标准公约》);以及在全世界实施海事组织所通过的标准和条例,确保广泛、有效地实施订正过的《海员标准公约》、《国际安全管理准则》(ISM准则)、《73/78防污公约》和《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该决议还注意到世界海洋大学、海事组织国际海事法研究所和海事组织国际海洋学院在实现海事组织各项目标方面作出的特殊贡献。

水文组织的活动和主要目标概览7

52. 国际水文学组织提请注意,为维护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应开展下列活动:遵循水文组织的标准,在港口、海港和敏感的沿海区域进行水道测量(其中包括测深和测量海洋学参数),并把它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把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水道测量作为第二重要的事来办;以海图(电子和纸印本)及航海书籍形式发表并分发水道测量所得资料,以增进所有船舶的航行安全;以测深地图和地理信息系统产品的形式,提供有关沿海国所辖海区的水道和海洋学调查资料,供渔业、沿海区域管理和科学研究等等之用。其它活动包括:根据水道测量结果和有关海区的具体利用情况,建立或修改航行辅助设施(与水文组织合作的国际灯塔和航行辅助设施管理局协会(灯塔协会)处理这些事情);按照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传播海洋安全资料(水文组织协同海事组织处理这方面的工作);并按照水文组织和灯塔协会制定的标准,为水道测量人员、海图绘制人员开设适当培训班,并为航海作业人员提供辅助。

53. 水文组织指出,发达国家有完备的水道测量部门来从事上述活动,但其它许多国家在该领域需要援助。水文组织制作了一个图,大致显示出应该加强协调和合作以增强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地理区域,其中包括西太平洋群岛、南亚、波斯湾、红海、南部非洲、西非和中部非洲、地中海南部、黑海、波罗的海、中美洲和加勒比等区域。因此,需要进行有力干预的地区,全世界还有很多,尤其是在非洲区域。关于这一点,应当注意到,大会1998年11月24日第53/32号决议第21段请各国合作进行水道测量和提供航海服务以确保航行安全,以及确保尽量统一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并协调它们的活动,以便在全球广泛传播水道和航海资料。

2. 船舶安全

(a) 船舶的建造、装备和适航性

54. 如海事组织所报告的那样,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从1998年起,500总吨以上的所有油轮、散装货船、天然气运输船、客轮和高速货船都必须遵循《国际安全管理准则》(ISM准则);该准则对航运公司规定了细则,确保切实管理实施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面的标准。到2002年7月,其余类型的船舶必须遵守该准则的规定。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1999年11月)通过的A.880(21)号决议显示,这第二阶段的实施工作是作为头等大事来办的。

55. 到1999年2月,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全部部署到位。各国政府在海事组织的协助下,做了大量工作,按照1979年《搜索和救援公约》制定了搜索和救援计划。这些计划现已覆盖世界各大海洋,不论哪里发生海上事故,都有划一的、符合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规定的回应机制。这样就有了一个真正的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与搜索和救援合并系统,可以减少海上人员死亡。民航组织和海事组织正在联合制作一本综合性的《国际航空和海事搜索和救援手册》,进一步协调这个领域的工作。

56. 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通过了题为 “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登记数据基所载资料的建立、更新和检索”的A.887(21)号决议,其中建议了一些程序,以确保使用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设备的船舶上的资料是最新的,并且能够方便地、不断地提供给例如海事救援和协调中心。要求或允许使用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的每一国家均应作出适当安排,确保进行、维持和实施识别身份登记。

57. 散装干货船的安全近年来成了海事组织的优先事项;1999年7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添一章,提出经过改进的标准和条例。海事组织正在审议散装货船的设计和建造方面的进一步建议。

58. 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又通过了题为 “性能标准和技术规格的通过和订正程序”的A.886(21)号决议。该决议规定,海事组织的海事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海保会)应负责通过及修正性能标准和技术规格。该决议希望为通过及修正海事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的性能标准和技术规格建立统一的程序,确保此类标准和规格跟上技术和行业发展。

59. 海事组织大会同一届会议还通过了题为 “全球统一实施调查和核证统一制度” 的A.883(21)号决议。该决议目标在于鼓励所有各国(即使它们不是2000年2月3日生效的各项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实施统一的调查和核证制度。这个制度涵盖《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66年《国际负载线公约》、《73/78防污公约》以及《建造和装备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国际准则》(IBC准则)、《建造和装备载运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准则》(BCH准则)和《建造和装备载运散装液化气船舶的国际准则》(IGC准则)(另参看A/54/429,第133段)。

60. 此外,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还通过了题为 “领航员转移安排” 的A.889(21)号决议,其中建议,鼓励船舶设计人员、设备设计人员和制造商在设计的早期阶段就考虑到领航员转移安排的方方面面。目的是确保领航员的安全,尤其是在登船和离船时的安全。

(b) 船舶的人员配置和船员培训

61. 海事组织报告说,从1998年起,《海员标准公约》缔约国必须向海事组织提交资料,说明其对1995年关于其培训机构胜任能力的各项订正的遵守情况。海事组织秘书长将于2000年5月向海事安全委员会提交报告,对各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

62. 海事组织大会1999年11月第21届会议通过了题为 “人员安全配置的原则” 的A.890(21)号决议(见A/54/429,第136段)。该决议取代1981年通过的A.481(XII)号决议,以顾及自那以来航运业的发展。决议中包括在考虑人员配备额应适用的基本原则,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操作。

63. 在港口国进行控制检查期间,以及在证件认证申请中,发现假合格证泛滥,又据报有些真实证件是基于伪造外国证件签发的;针对这方面的关注,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通过了题为 “同合格证和证件认可有关的非法行为” 的A.892(21)号决议(另见A/54/429,第142段)。

(c) 劳动条件

64. 关于海员因死亡、人身伤害和遗弃而提出索偿要求的责任和赔偿问题的海事组织/劳工组织联合特设专家工作组于1999年10月首次开会(见A/54/249,第143段),大体同意遗弃海员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采取紧急补救行动(另见下文第201-第203段)。

65. 劳工组织8 和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自由工联)提请注意涉及3 500名海员的212宗遗弃案例;这些案例是1995年7月至1999年6月间通知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运输工联)的,据说不过是“冰山之一角”。9 出席会议的海员代表指出,就海事留置权而言,海员索赔并不受到最优先重视;现有的文书除了提供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性之外,没有一件直接为船员/海员提供补救办法。他们认为,要指望遭遗弃的船员/海员能够负担得起在外国提起法律诉讼的费用,那是不现实的。

66. 工作组认为,《海洋法公约》规定,船旗国一般有责任对挂其旗帜的船只行使有效的控制,包括在社会和劳务方面。工作组还认定,由遗弃问题衍生的问题包括:遣返、支助遭遗弃的船员、移民地位,以及支付未偿薪酬的问题。工作组在审查有关文书的适当性及效力时,10 认为没有一份文书能够充分、全面地处理这一问题。工作组认定,遣返船员/海员的义务在于船主。但如船主未尽遣返义务,则船旗国负有主要义务按照适用的国际文书予以遣返。11 工作组建议,船旗国应确保在登记船舶之前就设有这种机制。

67. 工作组一致认为,下列各方面需要更多资料:现有的有关文书批准率很低的原因及所遇到的问题;处理遗弃船员/海员问题的现行国家办法和制度;以及从各种民事责任制度中可资借鉴的经验及其对核证办法的影响。根据搜集到的资料,工作组将审查及评价为处理这个问题而可能采取的下列新办法:国家基金、国际基金、强制保险、基于银行担保或类似机制的制度,以及其它提议。12

68. 会议期间,还提到海员权利中心的海员教会协会举办的圆桌会议提出了关于遣返海员问题的宝贵建议(见A/53/456,第180段)。13

3. 货物的运送

69. 海事组织报告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的通过是1998-1999两年期的一件大件。从2000年1月1日起,《船舶安全运载瓶装辐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物国际准则》(INF准则)成为强制性的规则。

70. 世界大自然基金向海保会第44届会议提交的文件,突出强调了《21世纪议程》第19章对海事组织的重要意义,因为海事组织若干项文书都包含有关海运危险物质和有毒物质的规定,例如《防污公约》附件二和附件三、IBC准则、BCH准则、《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七章、《国际海洋危险品准则》IMDG准则和《对危险物质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准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另见下文第177段)。世界大自然基金还指出,由于非法贩运危险物质和有毒物质涉及海运,而且国际合作对解决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此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审议这种活动是恰当的(MEPC 44/13/1 )。海保会同意,在题为“环发会议后续行动”的议程项目下审议《21世纪议程》第17章的问题时,也考虑到第19章的内容(见海保会第44届会议报告草稿,MEPC 44/WP.6/Add.2,第13.9-13.10段)。

4. 航行安全

71. 联合国大会1999年第五十四届会议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决议(第54/31号决议)重申加强航行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在这方面进行合作的必要性。

72. 海事组织报告说,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通过了题为“航程计划准则”的A.893(21)号决议(另见A/52/487,第156段)。该准则指出,拟定航程或通行计划,以及在执行计划期间密切而连续监测船只的进程和位置,对海上生命安全、航行安全与效率以及保护海洋环境都是至关重要的。

73. 海事组织航行安全小组委员会1999年9月第45届会议完成了对《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五章的修订,将于2000年5月向海事安全委员会(海安会)第72届会议提交草案(NAV 45/14/Add.1),供审议通过。该小组委员会未能解决所有未决问题,并已将这些问题转交海安会处理(见A/54/429,第132段)。14

74. 海安会1999年第71届会议决定,将采用船舶设计和装备小组委员会拟订的准则草案(DE/41/WP.7),作为拟订冰封水域航行船舶的建议准则的基础,而不再继续进行拟订极地水域船舶安全国际准则的工作。在拟订这种准则时,应该删除现有准则草案中任何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包括准则草案中关于进入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须提前通知该国的规定。南极水域不属于该准则的适用范围,除非《南极条约》成员另作决定。15 第二十三次南极条约协商会议(1999年5月24日至6月4日)决定,将拟订自己的南极航运及有关活动准则,然后提请海事组织通过。为拟订准则草案,将举行一次专家组会议(见题为“南极航运及有关活动准则”的第2(1999)号决定(MSC/72/13/2))。

(a) 航道措施和船只报告制度

75. 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确认了海安会有关《船只航道安排总规定》修正案的决定(见A/54/429,第160段)。16

76. 航行安全小组委员会除其他外,核可成山角外水域强制性船只报告制度和船只航道制度,提交海安会第72届会议(2000年5月)通过成为建议的措施。小组委员会还核可了经修改的美国关于加利福尼亚海岸外建议新航道的提议(见A/54/429,第162段)。17 小组委员会还讨论了1999年西班牙向海安会第71届会议提交的文件,其中通知海安会,在该国领海范围内接近港口、交通密度大、航行危险或环境敏感等各种地区,该国打算将来单方面实行强制性船只报告制度,以便最大限度地改善航行安全,防止海上事故。西班牙指出,这些措施符合《海洋法公约》第二十一条第1款(MSC 71/20/12)。海安会开会期间,美国和俄罗斯联邦指出,《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条例V/8-1明确规定,任何强制性制度必须首先提交海事组织审查通过。18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西班牙打算依据《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条例V/8-1在其领海内实施强制性船只报告制度。为了顾及其他代表团的关切,并确保强制执行权利,西班牙通知小组委员会,打算将这些制度提交海安会。19

77. 1999年12月“埃里卡”号油轮在法国西海岸附近沉没并造成石油泄漏。其后,法国总理于2000年2月15日宣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海运安全的主动行动。在这方面,法国外交部长和交通部长于2000年2月18日致函海事组织秘书长,并随函附上一份关于加强国际航运安全的备忘录,向海事组织所有成员国分发(海事组织第2208号通知)。该信说“法国当局要求尽快采取措施,以便将来能够防止发生目前法国遭受的这种污染事件。法国当局当然还将继续推进在欧洲联盟(欧盟)范围内对于这些事项已经开始的行动。为了创造适当条件,使海运更安全、更负责,海事组织仍然是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的当然讲坛。”在备忘录中,法国重申决心同欧盟的合作伙伴一起,采取符合国际海洋法以及海事组织职权的措施。法国打算建议欧盟加强监测驶往欧盟港口途中进入欧盟国家领水的总登记吨位超过300吨的污染船只或危险船只。这项措施还包括规定船只从非欧盟港口启程后并在抵达欧盟港口的24小时之前必须报告,以及必须每年一次提前提交全面安全报告。这两点中的任何一点有所欠缺,均可基于安全理由,拒绝船只进入欧盟国家的领水。

78 这个制度将根据国际海洋法制定,特别是对于游艇和受豁免保护的船只而言。法国将本着《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建议欧盟各国建立一个制度,要求运送石油、危险散货或某些特殊危险物质的船只在进入欧盟国家领水时以及通过欧盟国家领水但不在欧盟港口停靠的船只提出报告。这个制度将向海事组织正式通报。该制度在欧盟各海峡的实施将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并同海事组织充分协调。法国还打算同欧盟成员国进行协调,为总登记吨位超过300吨的运送石油或危险货物的船只建立一个进入欧盟国家专属经济区时自愿提出报告的制度。这个自愿报告制度将也依照《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建立,并遵从专属经济区的现行航行规则。

79. 海事组织秘书长在海保会第44届会议开幕词中指出,“埃里卡”事故发生以来,欧洲联盟委员会举行了几次会议来处理这个问题,根据媒体报道,已经拟定了一些行动建议。法国外交部长和交通部长2月18日给他的信(见上文第77段)中还提出了一个总行动框架。 秘书长说,任何对海上生命损失或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敏感的社区有这样的反应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重申了自己的坚定立场:应该永远、毫无例外地把海事组织视为审议和通过影响到国际航运安全和预防污染标准的唯一论坛。 他强调,对悬挂外国旗帜的船只,在区域一级-更不用说单方面地-实行超出海事组织标准的国家规定,将对国际航运和对海事组织行使职能造成损害,因此应予避免。数目众多的代表团支持秘书长的意见,它们强调,对海上事故进行调查后,为了在监管层次上改善海上安全或环境保护而提出的任何建议,都必须在海事组织框架内,在国际一级进行讨论和达成协议,而不是在区域一级或者单方面地处理。20

(b) 海洋通讯

80. 除了上文(第55-56段)提供的有关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的资料外,海事组织还报告说,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通过了题为“为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提供移动卫星通信系统的标准”的A.888(21)号决议。该决议建议各国政府提供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正常运作所需要的移动卫星通信系统部件。决议还指出,国际海事卫星系统目前是唯一得到《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承认的用于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的移动卫星通信系统,但海事组织必须制定标准,以供评价将来可能提议供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使用的其他移动卫星通信系统的能力和性能。

(c) 提供服务和分摊费用

81. “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海峡航行安全和污染控制:国际伙伴经费筹措和管理国际会议”于1999年10月在新加坡举行(见A/54/429,第170-172段)。讨论集中于三个问题:(a) 加强两个海峡的航行安全; (b) 在两个海峡预防和管理海洋污染方面的合作框架;和(c) 《海洋法公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合作安排。与会者普遍确认,第四十三条意味着使用国在一定程度上有义务同海峡沿岸国进行对话,但海峡沿岸国必须采取主动,在各海峡沿岸国之间,就其所需协助的性质和范围及其希望为这种合作制定的方式作出决定。与会者认为,在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海峡实施第四十三条,某种形式的供资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一些与会者表示赞成采取自愿制度,而另一些则建议通过一次国际会议设立一个信托基金。与会者认识到,拟定一个兼顾到海峡沿岸国和使用国两方面利益的供资机制管理制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21

C. 执行

1. 船旗国的执行

82. 在1999年6月在阿姆斯特丹举行的国际航运会议“海洋论坛”上,海事监管者和航运业讨论了如何实现市场力量与行政措施的适当平衡,以达到奖优惩劣的目的。许多与会者提出和支持的一个构想,是建立一个质量登记网,不仅可以促成较高的航运质量标准,而且能使优质航运盈利更多。质量登记网的指导原则,是支持海事组织有关改善船旗国表现的工作,并寻求办法取消或至少大大削减低标准航运所享受的成本优势。会议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已于1999年9月首次开会,进行了初步的非正式讨论,研究如何实际发展质量登记网的构想。22

83. 除了(第52段)所述有关ISM准则的资料,海事组织还报告,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通过了题为“在2002年7月1日前实施《国际安全管理准则》(ISM准则)”的A.880(21)号决议。该决议敦促成员国政府、《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和航运业紧急采取适当行动,确保到2002年7月1日须接受安全管理验证的船只和航运公司至迟于这一日期做到符合该准则的要求。该决议指出,《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不允许延长ISM准则开始实行的日期。

84. 海事组织解释说,ISM准则确定了安全管理目标,就是:对船只运营的安全作法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作出规定;针对所有已知的危险制定保障措施;以及不断提高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对紧急情况做好准备。该准则规定“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公司”是指船主或负责船只运营的任何人,例如经理或光租船的租船人(A/53/456第221段介绍了安全管理制度)。准则还概述了船长的职责和权力,指出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船长有压倒一切的作出决定的权力和责任”。准则还对其他航海人员作了规定,并强调了培训的重要性。

85. 海事组织报告说,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通过了题为“船旗国表现自我评估”的A.881(21)号决议以及船旗国表现自我评估表格(见A/54/429,第187-188段)。决议指出,船旗国负有首要职责制定适当和有效的制度,对有权悬挂其旗帜的船只实施控制,并确保这些船只遵守有关国际规章。决议敦促成员国政府对于充分和全面执行其已加入文书的能力和表现进行自我评估。

86. 在2000年1月船旗国执行问题小组委员会第8届会议上,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小组委员会,到当时为止只收到七份完全填好的和一份部分填好的自我评估表格。他敦促尚未填写的会员国填写并递交表格。小组委员会议定了一系列标准(见A/54/429,第189段)和一系列表现指标,以供在遵行海事组织大会题为“协助船旗国执行海事组织文书的准则”的A.847(20)号决议和题为“船旗国表现自我评估”的A.881(21)号决议所载建议方面,作为对照来衡量船旗国的表现。小组委员会议定了一份海安会和海保会通知草稿,其中载列这些标准和表现指标,提交海安会和海保会批准(见小组委员会第8届会议报告,FSI 8/19,附件二)。海安会将在2000年5月第72届会议审议该通知以及任何有关提议。

87. 关于海事组织回应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7/1号决定第35(a)段(见A/54/429第183段)以及联合国大会第54/32号决议所提要求采取后续行动的发展情况,可以指出,船旗国执行问题小组委员会讨论了海事组织在解决缺乏有效的船旗国执行问题上的作用,而这个问题是非法、未加管制或未报告捕捞的主要原因。小组委员会对这个问题发表了各种看法,包括:非法、未加管制或未报告的捕捞是个严重问题,应该支持粮农组织和海事组织之间的进一步合作(另见下文第120-125段);虽然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尚未生效,但是若干适用于渔船的规章已经生效,例如《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五章、《防止船污公约》附件一和附件五、《碰撞规章》等,小组委员会应该讨论这些规章有关渔船的内容;还有,海事组织的任务范围不包括承担责任确保渔船全面和充分执行《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小组委员会还指出,海事组织不是《海洋法公约》第九十一条所述船舶国籍的主管机关,所以不应该对此事展开讨论。经过广泛讨论,小组委员会决定建议海安会和海保会设立一个海事组织/粮农组织联合特设工作组。海保会第44届会议(2000年3月)也原则上同意设立提议的海事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工作组,但须经海安会进一步审议(见下文第124段)。

88. 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波兰、葡萄牙、新加坡、联合王国和欧洲联盟委员会向海安会第72届会议提出(MSC 72/7/2),请海安会指示船旗国执行问题小组委员会:(a) 如果海事组织成员认为适当的话,考虑拟定具有拘束力的措施,确保所有船旗国的船只都符合其国际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全面和充分执行《海洋法公约》以及其所加入的海事组织公约;(b) 确定这一文书所应采取的形式以及如何将它同适用的国际法和海事组织文书联系起来。

89. 关于真正联系的问题,美国在题为“船只失去悬挂一国旗帜的权利时引起的问题”的议程项目下向小组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提供了该国这方面作法的资料。(FSI 8/6/2)。美国指出,悬挂美国旗帜的船只要受一些限制,以确保美国同该船有真正的联系。美国只把国籍授予完全为其公民拥有并且船上人员主要是其国民的船只。根据美国法律获得证件的船只,非经美国批准,不得在另一国登记,也不得在另一国权力下运营。

90. 关于旗帜转让问题,小组委员会同意这件事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如果拟定准则来协助挂旗/摘旗程序的实行是有益的。对此,联合王国强调,这个问题对于海盗行为和被盗船只重新登记尤其重要,该国将向海安会第72届会议提交一份有关的文件。小组委员会请各成员向下一届会议提交评论和建议,并请联合王国提供有关准则的第一稿(FSI 8/19 第6.2-6.5段)。

2. 港口国的管制

91. 海事组织报告说,以区域为基础,就实施港口国管制达成协定,是海事组织确保划一执行其安全和防止污染标准的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巴黎谅解备忘录》是这类协定中的第一个,从那时以来,使这个概念扩大到全球便成为海事组织的目标。除《巴黎谅解备忘录》以外,现已制定了管辖另外四个区域的协定,即:拉丁美洲、亚洲和太平洋、加勒比海和地中海(另见A/54/429,第190-207段)。此外,还签署了两个协定,一个管辖印度洋,另一个管辖西非和中非。黑海国家和波斯湾的谅解备忘录初稿也已达成协议。

D. 海难和事故

92. 除了上述(第55-56段)提供的有关全球海难和安全系统的资料外,海事组织还报告说,1999年11月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通过了题为“国际航空和海上搜索和救援手册”的A.894(21)号决议,其中规定了增订这本由海事组织和民航组织联合编写并于1998年发表的手册的程序。决议授予海安会的责任,是通过其附属机构接收和评估关于修正和(或)补充的建议,然后通过对该手册的修正。该手册的目的是帮助各国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搜索救援公约》规定的义务。

93. 海事组织还通过了题为“海上意外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准则(A.849 (20)号决议)的修正”的A.884(21)号决议,将“人的因素调查准则”加入A.849 (20)号决议,要求船旗国对所有非常严重/严重的海难进行调查,并向海事组织提供所有有关结果(见A/52/487,第138-141段,和A/53/456,第217段)。该准则还指示船旗国应该以准则作为基础,订立标准的调查方法,以准确地确定海难和事件的原因。

六. 海上犯罪

94. 海上和平与安全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政治与军事安全,而且还包括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它同时还包括针对海上犯罪维护安全,近年来这对各国家的执行能力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而形成了一种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国家都难以应付的挑战。

95. 海事组织报告说,海事组织第21届大会通过了第A.900(21)号决议,其中确定了海事组织2000年的各项主要目标,其中之一是,促进各国政府和航运业加强努力,防止和制止威胁船舶安全、船上人员安全和环境的非法行为(特别是海上恐怖主义、针对船只的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非法贩运毒品、海上非法移徙以及偷渡)(另请参看上文第50段)。

A. 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

96. 海事组织提供了关于其职权范围内各种主要趋势的资料,并报告说,近年来,海事组织已加强了活动,协助各国制止在海上进行非法行为。海事组织大会关于防止和制止针对船只的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问题的A.738(18)号决议,授权海安会经常不断审议这个问题,海安会也已将这个问题列入长期工作计划。因此,海事组织秘书处每月分发关于海盗行为和抢劫船只的报告,并探讨对海上各种形式非法行为保持压力的办法。

97. 自秘书长1999年的年度报告(见A/54/429,第231-233段)分发以来,海事组织在1999年5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又接到166起海盗行为和抢劫事件的报告。23根据国际海运公会国际海洋局1999年关于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问题的年度报告,截至1999年12月31日,国际海洋局海盗行为报告中心共收到285起关于海盗行为24和武装抢劫事件的报告,预计在今后几个月中,还将收到更多在该年内发生的此类事件的详情。在报告发生的全部事件中,三分之二发生在7个地区:印度尼西亚113起;孟加拉国23起;马来西亚18起;印度14起;新加坡海峡13起;索马里/吉布提和尼日利亚11起。与1998年相比,印度尼西亚境内和周围的攻击事件几乎增加了一倍。据报道,海盗曾在索马里劫持船只,索要赎金,国际海洋局已经告诫各种船只至少远离该国海岸线50海里以外。年度报告还提供资料,介绍最新的打击海盗行为措施,例如发展了一种船上卫星跟踪系统,这是专为确定海上或港口内船只位置而设计的,还介绍了各国采取的措施。

98. 1999年10月,海事组织组织了一个专家特派团前往尼日利亚,为西非和中非各国举办了一次区域讨论会和讲习班。海事组织目前在打击海盗项目范围内举办了一系列讨论会和讲习班,最后一次定于2000年3月在印度为印度洋区域各国举行(海事组织文件MSC 72/17/1)。这些讨论会和讲习班的结果将报告给定于2000年5月举行的海安会第72届会议。

99. 海安会第71届会议设立的通讯小组,负责编写调查和起诉海盗行为及武装抢劫罪行问题的初步草稿,将向海安会第72届会议提交其报告和一份文书的初步草稿(MSA 72/17/4)。

100. 海安会第72届会议还将应要求审议联合王国的一份提案(见上文第90段)以及法国提议通过的一份通知,该通知为海上救援协调中心提供的指示,比海安会关于这个问题的通知中所载的关于它们在处理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事件中的作用、以及它们可以采取的筹备和行动措施的指示更为详细。25 海上救援协调中心的活动范围通常仅限于搜索和救援。

101. 联合国大会在其最近的关于海洋和海洋法问题的决议(第54/31号决议)中,再次对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日益威胁航运表示关切,并对国际海事组织在这个领域中进行的工作表示赞赏和支持(另请参看大会第54/32号决议)。大会呼吁各国与海事组织充分合作,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行为,包括向海事组织提交关于各种事件的报告,执行海事组织关于防止海盗攻击和武装抢掠的准则,以及与海事组织为了起草供政府在调查船只遭袭击事件和起诉罪犯时采用的标准准则而设立的通讯小组和海事组织在这一领域倡议的其他行动进行合作。

102. 联合国大会又促请各国、特别是受影响区域的沿海国,依照国际法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区域合作,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事件,并在发生这些事件时进行调查或协助调查,把被指控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大会敦促各国成为《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并确保有效执行该公约。

B. 非法贩运毒品和精神药物

103. 根据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药物管制署)的报告,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7条要求缔约国尽可能充分合作,制止海上非法贩运。它设想了两种合作形式。第一,缔约国如怀疑悬挂其国旗的船只非法贩运毒品,可请求其他缔约国协助,以防止将该船用于此种目的。第二,缔约国如怀疑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的船只非法贩运毒品,可请求旗船国确认登记情况,并在获得确认后,请旗船国授权对该船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批准登船、搜查船只,如查获非法贩运的证据,就对该船只、船上人员和货物采取适当措施。为进行这种合作,在加入1988年公约时,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或多个机构,负责接受并答复这类请求,并将指定的机构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104. 药物管制署指出,充分实施第17条合作条款的一个基本要求是,1988年公约的缔约国要指定一个(或如有必要指定多于一个)国家主管机构,授予它(们)核准或拒绝另一个缔约国登上、搜查被怀疑非法贩运毒品的船只或对其采取其他适当行动的必要法律权力。国家主管机构要能对核查登记情况和请求同意采取行动的要求迅速做出反应。由于无法迅速核查登记情况,或主管机构不能找到或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力迅速同意或拒绝同意,曾使充分执行这些条款的能力受到妨碍。小游艇或渔船往往不登记,有的国家则没有一个单一的中央登记机构。为了协助国家间根据第17条进行合作,药物管制署计划与主管机构合作,协助它们确保建立适当的法律框架,为建设迅速反应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另见A/54/429,第218段)。

105. 海事组织报告说,海事组织是在1990年对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作出修正的范畴内审议了贩运毒品问题的。便利运输委员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做法是针对缔约国政府的公共当局提出来的,但只能在港口国管辖权的范围内适用。因此,可以考虑鉴于《海洋法公约》第一百零八条和1988年公约第17条,海事组织是否应处理在港口国管辖权以外的贩运毒品的问题。

106. 海事组织大会第20届会议通过了题为“预防和制止从事国际海运的船舶走私毒品、精神药物和化学前体的指导方针”的第A.872(20)号决议。该指导方针是针对下列领域的:要切实地对付日益严重的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化学前体的问题,减少它对海运造成的问题,并防止非法贩运毒品;确保无害货物的移动;查明和控制化学前体的移动;在装船、转运和卸货的过程中,查明和控制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禁止它们在海上移动。

107. 指导方针包括第一章-“防止非法毒品贩运”和第二章-“管制对毒品生产不可缺少的或作为前体的化学品的运输”(进一步的详情见A/53/456,第132和133段)。指导方针还包括根据1988年公约列出的在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中经常使用的化学品和前体清单。此外,指导方针还有一个根据卫生组织的报告编成的附件,其中列出不同非法物质的物理特征以及各种类型的吸毒成瘾。

C. 非法贩运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

108.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国第五次会议(1999年12月6日至10日)通过了题为“防止和监测非法贩运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的第V/23号决定。除其它事项外,该决定呼吁公约缔约国把任何已证实或指控案件提请《巴塞尔公约》秘书处注意,并在秘书处的协助下与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和其它适当机构、包括联合国各个区域委员会和处理类似问题的区域协定的秘书处合作,在国家和区域一级为海关官员和警察部队组织举办训练课程和编写训练手册。缔约国会议决定,今后将制定处理指控非法贩运案件的程序,协助缔约国防止、确定、监测和解决非法贩运问题(另见第V/33号决定-“无害环境管理”,第1(d)段)。26

D. 偷运移徙者

109. 海事组织报告说,海事组织大会第A.867(20)号决议涉及打击海上贩运或运送移徙者方面的不安全做法的工作。该决议(另见A/53/456,第140段)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用来运送移徙者的船只不合标准,造成了人命损失的事件;决议提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目前正在这个领域进行的工作。决议请各国政府进行合作,加强努力,制止一切不安全的做法,包括海上贩运和运送移徙者方面的不安全做法。决议又请各国政府收集关于这些做法的资料,送交海事组织和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各国政府。决议请各国政府拘留所有不安全的船只,并向海事组织报告有关资料。决议指示海事组织从安全的角度审议这些做法,并确保参加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公约草案的拟定工作。

110. 在该决议通过后,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第70届会议(1998年12月)核准了防止和禁止海上贩运或运送移徙者方面的不安全做法的临时措施(海安会第896号通知)。该通知规定了在禁止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贩运移徙者的公约生效之前,为防止和制止海上贩运或运送移徙者方面的不安全做法而应采取的没有拘束力的临时措施。

111. 海安会的通知(另参看A/54/429,第223-228段)规定,如果一国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一艘悬挂另一国旗帜或显示另一国登记标志的船只在根据国际法行使航行自由时,有在海上进行贩运或运送移徙者方面的不安全做法,该国可以通知船旗国,请求证实登记,如经证实,再请求船旗国授权对该船采取适当措施。船旗国除其它外,可以授权请求国:登船和视察,并对船只进行安全检查。

112. 该通知又规定,在一艘船被发现从事海上贩运或运送移徙者方面的不安全做法时,各国应:(a) 立即向悬挂该国旗帜或在该国登记的国家当局报告根据通知第12段进行的安全检查结果;(b) 在送出或收到关于所涉船只的报告后,立即就拟采取的进一步行动进行协商。各国应依据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采取适当措施。此外,各国应确保船上人员的安全和受到人道主义待遇,并确保对该船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对环境无害。

113. 当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一艘船只从事海上非法贩运或运送移徙者方面的不安全做法,而根据国际海洋法作出的结论是该船只没有国籍,或被视同为无国籍船只时,各国于必要时,应对该船进行安全检查。如果安全检查的结果表明,该船从事不安全的做法,各国就应根据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采取适当措施。

114. 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报告说,拟订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已对打击陆、空和海路偷运移徙者议定书订正草案(A/C.254/4/Add.1/Rev.4)进行了讨论(另参看A/54/429,第230段)。该议定书草案第二节涉及海上偷运移徙者。其中第7条(合作与互相协助)、第7之二条 (打击海上偷运移徙者的措施)、第7之三条(保障条款)和第7之四条(适用)的规定是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和海事组织通知MSC/Circ.986(参看上文,第111段)的规定起草的。特设委员会第六届会议(1999年12月)对这些条款进行了讨论。讨论主要把重点放在如何把现有国际文书中的原则适用于具体的偷运案件。计划在分别定于2000年2月、6月和7月召开的特设委员会第八、第九和第十届会议上对议定书草案进行进一步的讨论。27

E. 偷渡

115. 据海事组织报告,海事组织大会第20届会议(1997年11月)通过的A.871(20)号决议载有《寻求成功解决偷渡案件的责任分配指导方针》(另参看A/53/456,第154-159段)。指导方针指出,偷渡案件难以解决的原因在于所涉国家的立法不同。尽管如此,仍可以适用一些一般的基本原则。指导方针主张船东与港口当局保持密切合作。如果国家立法许可,国家当局就应当根据所造成的损失,考虑对偷渡者进行起诉。各国应准许遣返那些已查明为其本国公民或有居住权的偷渡者,而在做出最后裁决之前,偷渡者最初启程的国家应接受其遣返。应当竭尽全力,避免无限期地把偷渡者扣押在船上。

116. 指导方针非常详细地规定了船长、船东或经营者、发现偷渡者之后的第一个预定投靠港(下船港)国家、偷渡者最初上船那个港口的国家、偷渡者看来或自称具有其国籍的国家、船只的船旗国以及遣送回国途中的任何过境国的责任。

117. 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第27届会议关切地注意到,会员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报告了大量的偷渡事件,28 这种情况给有关船只和船员以及整个航运业带来的沉重负担(另参看A/54/429,第241-243段)。这些事件也许只是真实情况中的一小部分,因为提出报告的国家和组织为数有限,但已足以说明,迫切需要采取行动来应付这个问题。委员会修订了关于报告事件的通知(FAL.2/Circ.50/Rev.1),指示海事组织秘书处每个季度发布一份事件清单,并每年发表关于每一日历年收到的报告的统计分析。委员会还设立了一个通讯小组,负责除其它事项外,确定今后可以针对哪些问题和主要优先事项制定规章条例,并建议最佳和最迅速的实施办法,使海事组织《寻求成功解决偷渡案件的责任分配指导方针》的内容得到落实。29

七. 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118. 1999年年度报告(A/54/429,第244-248段)强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是有效执行《海洋法公约》的组成部分,并载有关于海洋在经济、生态和社会方面的看法(海洋经济价值估计为1万亿美元至7万亿美元不等;生态价值估计为3万亿至21万亿不等)。鉴于海洋协商将对海洋事务采取的综合方法,值得回顾一下1997年可持续发展机构间委员会对联合国系统在可持续发展领域中获得的经验进行批评审查的结果。可持续发展机构间委员会是于1992年11月由行政协调委员会设立的,旨在促进联合国系统内的合作和共同行动,以支持执行《21世纪议程》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其他成果。另一个目的是协调联合国系统对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其他政府间机构和进程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工作所作出的反应。

119. 行政协调委员会已提请大会注意可持续发展机构间委员会的审查结果,该结果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为联合国全系统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的所有各种活动提供了包罗一切的政策框架,并呼吁执行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公平和环境可持续性等彼此相关的政策(A/S-19/6,附件,第2段;A/54/131-E/1999/75,第6段)。所以,必须警惕偏向于某方面而损害此一三方相互关系的倾向。

A. 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1. 海洋渔业

120. 国际社会仍然十分关切过渡捕捞海洋生物资源,过渡渔捞能力、副渔获物和丢弃等问题(除其他外,参看A/53/456,第261-265段,和A/52/487,第191-197段)。此外,普遍存在非法、未加管制或未报告的捕捞现象被认为是目前影响世界渔业的最重大问题之一。这种现象很可能对渔业的长期和可持续管理造成深远的影响,粮农组织渔业委员会(渔委会)在1999年2月已强调指出这一点,粮农组织渔业问题部长级会议(1999年3月)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其第7/1号决定中均认识到这一点(另参看A/54/429,第249-257段)。

121. 大会第54/32号决议呼吁国际海事组织与粮农组织、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并与国家和实体协商,确定渔船与国家之间具有真正联系的概念,以便协助执行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

122. 渔委会紧急呼吁各国考虑尽快批准粮农组织《遵守措施协定》,并在其生效之前,采取更多步骤,处理非法、未加管制或未报告的捕捞问题,包括提请海事组织注意渔船换旗和船只登记的问题。在这项呼吁之后,国际上已采取一些主动行动,包括制定一项国际行动计划,打击非法、未加管制或未报告的捕捞问题。

123. 澳大利亚、美国和加拿大向海事组织船旗国执行情况小组委员会第八届会议(2000年1月24日至28日,伦敦)提出一份文件,请小组委员会协助粮农组织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打击非法、未加管制或未报告的捕捞问题,办法是,一方面,合作采取措施,确保所有船旗国的船只都符合国际规则和标准,尤其是《海洋法公约》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以及其他有关公约的规定;另一方面,进一步发展港口国的管制,尤其是涉及渔船,以提高船旗国履行关于悬挂它们旗帜船只的义务的能力和意愿(另见上文第87段)。在小组委员会上表达的看法还包括:粮农组织作为主要的推动者发挥的领导作用对于在这个问题上取得进展是至关重要的,粮农组织应提供关于一般渔船统计和数据的更多资料,尤其是关于参与非法、未加管制或未报告的捕捞活动的渔船资料;另外,非法、未加管制或未报告的捕捞在渔业管理和养护方面的问题不应通过海事组织港口国管制程序加以处理。关于后一项看法,阿根廷通知小组委员会,《比尼亚德尔协定》缔约国决定将船只检查列为它们的渔船港口国管制检查清单上的项目之一。

124. 小组委员会决定向海事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建议成立一个海事组织/粮农组织联合特设工作组,并请粮农组织提交一份有关文件,向海安会第72届会议(2000年5月)提交该工作组的职权范围草案供其审议(见小组委员会第8届会议的报告,FSI 8/19,第6.6-6.16段)。海保会第44届会议(2000年3月)同意,根据联合国大会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要求,海事组织应协助粮农组织处理非法、未加管制或未报告的捕捞活动在渔船的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面以及其他方面的有关问题。海保会还原则同意,成立拟议的海事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工作组,但需经海安会进一步审议30 (另见上文第87段)。

125. 澳大利亚政府与粮农组织合作,将于2000年5月15日至19日在悉尼组织一次关于非法、未加管制或未报告的捕捞问题的专家协商,以期为打击这类编写编写有效处理所有形式的非法、未经管制或未报告的捕捞活动的国际行动计划初稿。粮农组织将于2000年10月2日至6日在罗马举行一次技术协商,审议该会议的结果。然后,将把国际行动计划草案提交给渔委会2001年举行的第二十四届会议供其通过。

126. 关于发展中沿海国与远洋捕鱼国之间的捕鱼协定,人们再度对前者从这类协定中获得的净利益的程度表示关切。例如,摩洛哥最近估计,自从1988年与捕鱼国签署第一项捕鱼协定开始以来,摩洛哥已损失35亿美元和6万多个就业机会。摩洛哥目前正通过在1999至2003年期间投资7.7亿美元,加强其捕鱼业。到2003年,预计捕鱼业将带来13亿美元增值,平均年增长率为11%。31 巴布亚新几内亚最近签订的捕鱼协定预期会从远洋渔船的岸上业务开支得到收入。但是,根据最近的报告,这种收入没有产生,因为大部分船只没有停靠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港口。但另有报告说,纳米比亚根据其本国的需要,与欧盟达成渔业协定,既增加了渔业部门的就业人数和提高了税收,又减少了总可捕量比率以促进鱼群的恢复。32

127. 目前海产养殖占全球海产食品供应总量的25%以上。近年来,关于商业海产养殖和传统捕鱼的辩论变得十分热烈。一方面,人们感到关切的是,传统渔民的生计会丧失给外来投资者和非渔民,而且可能对沿海生态系统产生不利的环境影响。另一方面,人们也认识到,海产养殖会提高产量,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外汇收入和利润。例如在印度,联邦和各邦政府正为传统渔民研究其他收入来源以及具有环境可持续性的海产养殖技术。33 2000年1月,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由于对环境退化的关切,已中止一项投资数百美元的对虾养殖项目。34

128. 《21世纪议程》鼓励采取行动,促进减少对环境造成压力和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消费模式。为此,在海洋渔业和海产养殖方面,已分发了几种消费者选择指南。最近分发的指南包括美国全国奥杜邦学会海洋生物方案出版的海产食品指南,以及加利福尼亚州蒙特雷湾水族馆出版的海产食品指南。前者包括34个鱼种,评级从有充分数量供人类消费到数量少至危险水平。蒙特雷湾水族馆在其海产食品观察方案之下列举它认为最佳选择的11个鱼种,有潜在问题的14个鱼种,和最好避免的15个鱼种,后一类包括鳕鱼、美洲螯龙虾、扁鲨、桔连鳍鲑、智利海鲈、鲨鱼、对虾、箭鱼和金枪鱼(见该水族馆的网站:www.montereybayaquarium.org)。编写该清单不仅是基于鱼量状况,而且也基于对生境、风险和副鱼获物影响的考虑。然而,海产食品公司行业协会已表示一些保留意见。设在纽约的环境保护基金正在建立一个网站,初步称作海产食品记录牌,它将向消费者提供意见,重点特别放在海产养殖方面(另见上文第127段)。

2. 海洋和沿海的生物多样性

129. 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的报告,除了执行《关于沿海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雅加达任务规定》工作方案之外,人们对珊瑚礁脱色问题越发关切,已使得公约秘书处针对该问题展开活动。

130. 为协助《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第五届会议处理该问题,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于1999年10月11日至13日在马尼拉举行一次关于珊瑚礁脱色问题专家协商,以便根据最近的调查结果,确定该问题在科学、技术和工艺方面的最重要内容。专家协商指出了若干问题,如珊瑚礁在生态、文化和经济方面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威胁珊瑚礁生存的主要因素(除人为因素之外,例如海面温度的升高);珊瑚礁脱色在可能造成生物多样性严重损失方面的作用;以及该现象的社会经济后果。专家协商还确定了关键的科学空白和不确定因素以及信息空白,并建议了一些优先行动和供选择的对策,并建议对珊瑚礁脱色问题采取从生态系统着眼的办法。

131. 科技咨询机构于2000年1月31日至2月4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第五届会议,核准了专家协商的结果,其中除其他外,强调:收集关于珊瑚礁脱色的各方面及其长期影响的资料;通过培训方案和其他手段建立调查珊瑚礁脱色问题的原因及后果的能力;制定和执行政策,包括利用现有政策框架,执行国际《珊瑚礁倡议再次发出的行动呼吁》所载的多种养护措施(见A/54/429,第321-324段);为直接依靠与珊瑚礁有关事务为生者寻找和制定额外的和替代的谋生方式;开始努力制定《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湿地的公约》之间的联合行动,以便对珊瑚礁脱色问题进行脆弱性评估和能力建设及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向包括全球环境融资在内的金融机构提供指导来支持这些活动;粮农组织和区域渔业组织努力制定和执行各项措施,评估和减轻海面温度上升对渔业的影响;调动各种提供财政和技术发展援助的国际方案和机制,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融资、区域开发银行以及各国和私人来源,支持执行各项倡议,处理珊瑚礁脱色问题的原因和后果。35

132. 关于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的专题领域,包括执行关于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的工作方案的手段,以及分析珊瑚礁脱色问题,科技咨询机构通过以下各项建议:(a)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要汇报关于采用《雅加达任务规定》工作方案执行手段的情况,包括海洋和沿海地区综合管理、海洋和沿海生物资源、海洋和沿海保护区、海产养殖、以及外来物种和基因型等方面的手段,以期评估它们的效率、成功的标准和(或)限制因素以及将要获得或预期获得的成果和从应用这些手段获得的教训;(b) 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c) 将珊瑚礁脱色问题完全纳入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工作方案中;(d) 确定气候变化在珊瑚礁脱色方面的主要作用,并将该看法转达给《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主管机构;(e) 对珊瑚礁脱色问题采取对策措施,如建设能力措施、研究和监测、社区参与和公共教育方案;(f) 提交关于珊瑚礁脱色问题的个案研究结果,通过信息交流中心机制加以传播;和(g) 审议资源分配的必要性。36

133. 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44届会议(2000年3月)同意,委员会今后应审议在珊瑚礁和其他营养物敏感地区附近排放污染物的问题。37

134. 关于公平分享从利用与生物多样性养护有关的传统知识、革新措施和做法产生的好处,最近出现的一项令人感兴趣的动态是,印度的一个土著社区与印度一家制药公司的附属研究所达成一项协议,把从一种当地植物生产的草药补药投入市场。据专家所述,“该协定……被视为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赞成的所谓生物勘探的榜样。该进程已被认为或许是首次一些利益直接给予传统医学知识的提供者”。38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例子也适用于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

135. 海洋生态系统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最近发现由水下巨大卷流支持的生境便能说明这种复杂性。海底火山喷发从海底之下将充满矿物和怪异生物物种的溶岩喷出。最近发现这种火山喷发产生的副作用之一,是1986年首次观察到的海底巨大的热水卷流,称作巨大卷流。在海底喷发期间,滚烫的水有时从洋底冒出,并一直扩散直到它形成宽10英里或更大的圆盘。同时,它开始旋转和飘移,历时数月,行走数百英里。最近对巨大卷流的研究结果显示,它们的垂直运动能将能量和食物送到海面,使原先认为没有生物的海洋地区也能维持海洋生物。靠沼气和其他有毒化学物生存的细菌,为3英尺长的管栖蠕虫和小蛤蜊提供营养。这些生物体叫做嗜热生物,只能在接近海底的热点生存。最近对巨大卷流的研究表明,它们事实上可能是横向移动的流动生态系统,可将嗜热生物转移到没有火山或喷溢活动的地区。

136. 如前几份报告所指出(A/50/713,第243-244段,和A/51/645,第229-232段),深海生物多样性的一般性课题以及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深海海底和在公海的基因资源的具体问题,均引起重要的问题。它们不仅涉及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包括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的海洋环境,而且涉及适用海洋科学研究制度、养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的责任以及一般地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等事项。

B. 海洋非生物资源

1. 矿物

岸外石油和天然气

137. 自岸外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于50多年前诞生以来,该工业在世界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总量中的比例逐步增加,目前占总产量约25%至30%。现在,该工业正考虑在10 000英尺的深度和离岸250英里的地方生产石油和天然气。专家认为,除了世界上对能源的需求不断上升之外,采用新技术是在岸外工业增长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一项因素,尤其是三维和四维(包括时间)地震数据的获得、处理及判读;水平钻法;海底完井;多相管道;以及采用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载设施。

138. 随着对石油和天然气需求的增加,岸外钻探和开发已转移到以往几乎没有进行任何寻找和勘探活动的遥远和困难地方的未开拓地区,包括深海地区以及过去被盐层掩盖了底下矿床的一些特选地区。最近活动最多的四个区域为墨西哥湾、北海、西非和东南亚。

139. 西非,尤其是安哥拉、喀麦隆、赤道几内亚、加蓬、纳米比亚和尼日利亚岸外地区,是岸外石油和天然气活动最为密集的地区,其中大部分活动在深海水域。Texaco报告的最新发现是在尼日利亚岸外的一个油田,在水深4 800英尺之处钻下去,总深度约为15 700英尺。该油田储量可能超过10亿桶石油当量(约1.4亿公吨石油当量),使其成为迄今为止在西非岸外深水区发现的最大油井之一。

其他能源

140. 另一个研究热点是甲烷水合物(冰冻的甲烷气化合物)的回收。世界各地大陆边的洋底之下600至1 500英尺的高压环境中有大量这种矿床。科学家估计,在洋底甲烷水合物中所含的有机碳数量是陆地上所有可开采和不可开采的石油、天然气及煤矿床中所含的有机碳的两倍。非常规和可再生能源(波浪、潮汐、海流、岸外风、海洋热梯度和盐度梯度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活动仍在实验阶段,然而,它们的巨大潜力已得到广泛承认(例如,据保守估计,世界可利用的波能资源达4 000亿瓦)。

非燃料矿物39

141. 海洋非燃料矿物是以固结、非固结和流体状态存在,分布在大陆边和深洋盆地的海床和在海水中。固结矿床如果是不溶解的,如基岩中的金属矿石,可通过钻探和挖掘开采;如果可溶解,如硫磺和各种盐类,则可通过溶浸法开采。非固结矿床是以沉淀物或结核形式出现,可通过挖掘技术开采。溶解物或颗粒状物或淡水可通过各种脱盐技术从海水中提取。关于专属经济区内大陆边上的海洋矿物方面的发展情况,包括固结矿床(金属、煤、硫、各种盐类、钾碱、磷钙土等)、非固结矿床(如砂土和砾石等工业材料,及含有金、铂、包括金刚石在内的宝石、锡、钛等的矿砂),以及流体物质(在海水和淡水中含有的化学物),详见1999年年度报告(A/54/429)第333至335段。关于在国家管辖权范围内外的深海海床上的海洋矿物(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多金属硫化物)方面的发展情况,见该报告第336至343段。

142. 采挖砂土和砾石一直是并仍将是一种主要的海洋采矿业,为建设、沿海地区保护和海滩补充提供原材料。随着人口和经济增长,预期在全世界将有进一步的发展。出于对海滩和沿海地区退化问题的关切,砂土和砾石的开采离海岸越来越远,以避免开采对海岸线造成不良影响。专家认为,岸外金刚石业(估计年产量为10亿美元)最近加速增长的趋势预期将继续下去。针对区域的需求,而且随着海水淡化过程消耗能源的成本效益得到加强,提取淡水用于饮用、农业和工业的做法预计将进一步增加。

143. 关于多金属硫化物的问题,最近的评估表明,在硫化物矿床附近发现的各种硫化物和生物产品,可以从深海海床上的热液点开采。避免破坏伴生生态系统的最有效办法,是只开采已经与活热泉分离的残余硫化物矿床。关于开采技术,日本正研制一种机器人式海洋采矿机,将在冲绳海槽中的专属经济区对多金属硫化物矿床进行测试。日本金属采矿署正在对这个位于1 600米(约5 250英尺)海深的大矿床进行为期五年的可行性研究。如果试验成功,该机器人采矿机可用来挖掘多金属硫化物和多金属结核。

144. 巴布亚新几内亚1997年发出了第一批勘探多金属硫化物的许可证(见A/53/456,第302段,A/54/429,第339-340段)。巴布亚新几内亚已接近制定完成其岸外采矿政策,而其他太平洋岛屿国家,如斐济和所罗门群岛,利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政策作为样本,也已开始在南太平洋地球科学委员会的协助下制订岸外采矿政策,该委员会是由该区域18个国家政府支持的一个技术机构。自1984年在南太平洋首次发现热液喷口及其伴生的多金属硫化物矿床以来,已在斐济、汤加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岸外发现其他喷口和多金属硫化物矿床。在库克群岛岸外发现大型锰结核矿床,并在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和基里巴斯岸外发现富钴结壳。南太平洋地球科学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指出,南太平洋海洋矿物的开发可为世界上一些最小的和最不发达的国家带来可持续发展。

2. 岸外设施和结构

145. 岸外设施和结构一般与岸外石油和天然气工业有关,但也不仅限于该工业。关于这方面的发展情况,详见1999年年度报告(A/54/429,第345-360段)。这些发展包括安全问题、岸外活动造成的污染、与拆除和处置有关的问题,以及对移动式岸外装置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146. 废弃的岸外设施的处置问题,一直是《伦敦公约》缔约国和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奥斯陆和巴黎委员会审议的一个重要项目。在这方面,最近的一项发现可能具有相关意义,即发现一种濒于灭绝的珊瑚成群地生长在北海一些老旧的石油和天然气钻塔的混凝土结构上,大约在海面100至200英尺之下。这项珊瑚的发现对未来拆除老旧石油和天然气钻台具有重要意义。一些专家认为,一种备选办法也许是将这些结构的一部分-例如巨大的混凝土基脚留在原位,以便保全现有的珊瑚群,帮助它们在海洋地区获得更多的立脚点。

C.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1. 减少和控制污染

(a) 陆地污染来源40

147. 关于截至1999年中执行《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地活动影响全球行动纲领》(《全球行动纲领》)的情况,见1999年年度报告(A/54/429,第372-383段)。讨论的事务包括全球行动纲领协调处的运作阶段、拟订区域行动纲领、确定污水是主要陆地污染源、执行全球环境基金供资的全球国际水域评估(水域评估)项目以及设立一个信息中心等。

148. 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二十届会议(1999年2月1日至5日,内罗毕)通过了关于《全球行动纲领》的第20/19 B号决定,其中除其他外强调,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以加速执行《全球行动纲领》。理事会决定于2001年对《全球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进行首次政府间审查,并请环境规划署在1999年底前,组织一次有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加的专家组会议,以促进审查的筹备工作。

149. 现已与若干国家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代表讨论了关于上述两次会议的范围、预期的产出和可能的进程等的初步想法。现正拟订一项关于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执行《全球行动纲领》进展情况的报告格式。筹备会议订于2000年4月26日至28日在海牙举行。将讨论的主题之一是筹备2001年审查的进程,预期的审查成果和财务方面。

150. 各国政府正在进行执行《全球行动纲领》的大部分活动。国际和区域组织和方案、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也作出了贡献。在全球行动纲领协调处的新的战略方向内,三大活动领域为:(a) 评价/分析行动;(b) 在各国、区域和全球进行动员;(c) 评价全球行动纲领的进展和进一步发展。

151. 在全球行动纲领协调处举办的大多数讲习班,各国政府确定了污水是影响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健康的主要陆地污染源,并请环境规划署优先注意这个污染源。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20/19 B号决定请执行主任同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和机关及其他有关组织合作,研究2000年之前环境规划署举行研究污水问题全球会议的可行性。为响应上述决定,环境规划署与卫生组织、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生境)及供水和卫生合作理事会密切合作,制订了一项全球行动纲领关于市区废水的战略行动计划。预期的主要成果之一可能是一项全球实情审查,包括问题的程度、麻烦之处和根本原因。

152. 《全球行动纲领》建议,作为汇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优先事项,设立一个信息中心,包括促进有效的科学、技术和财务合作以及能力建设。在全球一级,正在按联合国各个负责来源类别的组织建立信息中心。这些类别明订于《全球行动纲领》,并由关于《全球行动纲领》机构安排的大会1996年12月16日第51/189号决议作了进一步阐述(又见A/53/456,第332-337段)。信息中心将支持全球行动纲领秘书处的所有活动,同时首先将在2000-2001年期间为“污水”来源类(业经确定为发展中国家内的一个优先事项)制订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上调集行动的方法,然后再应用于其他来源类。

153. 1999年9月审查《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的大会特别会议开始拟定信息中心机制的核心内容(www.gpa.unep.org)。2000-2001年期间将制订区域机制内容,以及联合国各领头机构来源类别的内容,包括那些关于污水(卫生组织)、营养物和沉积物(粮农组织)、石油和垃圾(气象组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规划署)以及地貌改变和生境改变(环境规划署)的来源类别内容。两个区域海(加勒比和南太平洋)已开始制订它们的信息中心机制内容,预期各初型将在2000年初完成。

154. 最近在区域一级上的一个重大发展是1999年9月27日至10月6日在阿鲁巴举行的全权代表会议所通过拟订一项对《保护和开发大加勒比区域海洋环境公约》的关于陆源污染和陆地活动造成的污染的议定书;该次会议是由环境规划署召开的,并由阿鲁巴(荷兰王国)和美国政府共同主持。

155. 环境规划署已报告,由于通过此项议定书,大加勒比区各国在使其海洋和海岸地区更可持续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并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大加勒比区各国政府承诺预防和控制威胁其环境可持续性的陆源污染。这是一个发展中区域的首份法律文书,制订了区域的各国国内污水标准,并要求制订国家法律、计划和方案,以防止农业来源的海洋污染。

156. 行政协调委员会(行政协调会)海洋和海岸区小组委员会及水资源开发小组委员会在协助机构间执行全球行动纲领合作方面的作用和责任已获两个小组委员会的同意。这两个小组委员会将提供一个论坛,以加强机构间关于《全球行动纲领》执行方面的协调和合作,其方式是(a) 协助个别伙伴机构对执行《全球行动纲领》的投入;(b) 就《全球行动纲领》执行的现况及其未来发展计划表示意见和提供建议;(c) 必要时审查个别机构在《全球行动纲领》执行方面的作用和责任;(d) 提供一个论坛,以推展《全球行动纲领》。

157.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指出了工业是陆地来源化学污染进入海洋环境的主要制造者,尽管市区污水和填土废物也在整个问题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工发组织通过其国别综合方案,正在设法解决陆地来源(污染物)和对海洋环境有害的各项活动(例如,水产养殖和红树属植物的破坏)等问题。工发组织的方案包括就环境政策的拟订提供咨询意见、介绍制造业的清洁技术和污染控制(监测遵守情形、市区废物处理和对危险工业废物的处理)和环境管理(即污染后果与风险评估)。工发组织也有区域活动,诸如全球环境基金的几内亚海湾大型海洋生态系统项目和全球环境基金的里海环境方案等,并将作为主导执行机构,参与全球环境基金的黄海项目。这些全球环境基金项目除处理各项目执行国家的问题外,也处理陆地来源污染和渔业资源等越境问题。工发组织刚完成几内亚海湾大型海洋生态系统项目的第一阶段。现已进行最后评价,该评价极力建议工发组织应执行该项目的第二阶段。

(b) 倾倒造成的污染;废物管理

在海上处置废物

158. 气象组织已报告,由于气象组织和《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伦敦公约》)缔约国不断努力的结果,各缔约国内工业废物的倾倒活动几乎已被消灭。公约缔约国协商会议也通过一项决议,自1994年开始禁止任何在海上处置和焚化废物及倾倒低放射性废物。

159. 由于1996年通过一项伦敦公约议定书,关于防止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方面的国际规则达到了新的里程碑。这项议定书对于解决如何管制把海洋用作废物收集的问题,是方法上的重大变化。其中禁止倾倒除了条约中开列的那些物质之外的任何废物。(这把母公约使用的制度倒转过来,原制度是禁止倾倒若干物质,原则上却允许倾倒,但须遵守某些条件。)这项议定书大量和全面地修订了母公约,并加强采用预防方法和污染者支付原则。

160. 联合国大会在其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最近决议(第54/31号决议)中表示关切到核废物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倾倒继续对海洋造成的威胁,并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切实步骤,依照《伦敦公约》及其修正案的有关规定,防止倾倒放射性物质和工业废料污染海洋。大会呼吁各国加入和执行1996年《伦敦公约议定书》。

161. 伦敦公约缔约国第21次协商会议(1999年10月4日至8日)继续审议关于执行和遵守《伦敦公约》及与倾倒放射性废物的问题。协商会议也通过了其科学组的新职权范围(LC.57(21)号决议),并决定将对“工业废物”的解释列于下次会议的议程上,以制订一项对名词和反问清单的共同、一致解释(附件一,第11段)。41 在此可以指出,会议上对海洋处置火力发电所造成二氧化碳是否将被认为是一项工业废物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意见,虽然科学组总结认为它是一项工业废物。会议商定,科学组应对二氧化碳处置的种种发展保持一种“观察简报”,并应酌情向今后的协商会议报告。42

162. 第21次协商会议同意,目前不设立一个关于遵守问题的常设附属机关;而保留报告和遵守问题特设工作组,该工作组是第20次协商会议设立的,并于第21次协商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议。该工作组在协商会议期间视必要情形举行会议。第21次协商会议同意将“遵守问题”保留为议程上的一项经常项目。(又见A/54/429,第389段)。

163. 特设工作组于1999年10月4日至7日举行了会议,并遵照协商会议的要求,制订了(a) 不遵守的几种可能情况和建议解决的程序;(b) 编制一份关于遵守问题的问卷草稿;(c) 讨论阻碍遵守的壁垒;(d) 制订一项工作计划,载述关于执行1996年议定书的要点大纲。

164. 协商会议同意工作组查出的六种不遵守情形很全面。43 工作组编制的遵守问题问卷获协商会议通过,协商会议请缔约国在2000年3月17日以前交还完成的问卷。会议也核可了工作组编制的讨论关于阻碍遵守《伦敦公约》条款壁垒问题的概念项目提案;并通过一项工作计划,载述关于执行1996年议定书的要点大纲。44

165. 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在第21次协商会议上介绍了《海上处理放射性废物汇编》(IAEA-TECDOC-1105)(LC 21/INF.5)。该文件讨论自1946至1993年,有控制的和故意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的情形,并明白指出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地点大部分是在以下两个地区:东北大西洋和北极海区内。在东北大西洋区内的倾倒直到1983年,在北极海区内的倾倒则直到1993年为止。(又见A/54/429,第390-393段)。

166. 原子能机构编制了一份关于在海上涉及放射性物质的意外和损失报告草稿,将提交原子能机构成员国供提出意见和核可。至于关于“陆地来源倾弃物”资料,原子能机构告知会议,现已研订出一项电脑化数据系统,目前正在测试中。这项工作被认为是原子能机构对《全球行动纲领》所作贡献的一个重要部分。45

167. 第21次协商会议通过了《伦敦公约》规定的放射性物质免责概念应用准则;这项准则是由该主题的特设专家组根据原子能机构的报告制订的,并在第21次会议上经由一个起草组予以审查(又见A/54/429,第392、393段)。46 这些准则包括《伦敦公约》目的内某一物质是否可被认为免责(可予倾倒)或是否仍须进一步评价的逐步评价程序。一些物质可能需要特定的评估,以决定是否免责。原子能机构正在制订进行特定评估的准则。在过渡期间,如果某一缔约国根据一项特定评估,核可在深海区倾倒物质,它应在其提交公约秘书处的报告中载入其所使用的评估标准。

168. 在讨论放射性免责程度问题时,以及在审查原子能机构的汇编时,许多缔约国指出,放射性废物的倾倒(现已禁止在海上倾倒)发生在并非应对倾倒负责国家的他国海岸附近。会议指出,根据《伦敦公约》,各国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47

169. 1992年(《保护黑海免受污染公约》)关于《保护黑海海洋环境免受倾倒造成的污染议定书》于1994年1月15日生效,即将予以审查,以便根据1996年《伦敦公约议定书》以反向清单方式取代黑与灰清单方式。48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170.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会议于1999年12月举行第五次会议,会上通过了《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及赔偿议定书》(又见下文第205段)。

171. 会议也通过了一项关于环境无害管理的宣言,其中强调迫切需要尽量减低危险废物的产生并需加强全世界适当处理这些废物的能力。这项宣言和会议题为“环境无害管理”的V/33号决定概述了会议在下一个十年期间的主要重点,其中包括废物的防止、减至最低限度、回收利用、回收和处理,须均遵守公约;清洁技术;进一步减少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防止和监测非法贩运;体制和技术的能力建设;区域和分区域中心;交流资料;所有利害攸关者间的合作与伙伴关系;以及制订机制,以遵守及监测和有效执行公约及其修正案。关于后一问题,会议在其题为“监测执行和遵守巴塞尔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情形”的V/16号决定中,请法律工作组拟订一项决定草案,供缔约国会议第六届会议通过,该决定将制订一项透明、符合成本效益、无拘束力的机制,将由一个现有的或新设的机关执行,该机制将建议采用何种最佳办法,以促进充分执行和监视,并协助个别缔约国努力执行会议关于遵守问题的决定。如果某一缔约国或一些缔约国提出了关于其本身活动或其他缔约国直接涉及各该国的活动的具体执行和遵守问题,可请该机关提供援助。49

172. 会议通过的其他决定包括题为“防止和监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的V/23号决定(见第108段)和题为“拆卸船只”的V/28号决定(见第44段)。

(c) 来自船舶的污染

173. 应该指出,本报告其他部分叙述的发展也与此一领域有关,例如,气象组织下一个十年的主要目标(第50段),气象组织的综合技术合作方案(第265-266段),船旗国的实施(第82-90段),港口国的管制(第91段),以及责任和赔偿(第194-206段)。

174. 关于防止、减少和管制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气象组织确定了以下主要趋势:

175. 关于防止海洋污染方面,加强保护海洋环境的趋势因1997年对通过一项关于《73/78年防止船污公约》防止来自船舶的空气污染的新的附件六而加以强调。

176. 逐步去除船上使用的有害船底防污漆的必要已成为气象组织认为的一个优先事项。因此,2000-2001两年期期间将召开一次外交会议,以审议条约关于船舶所用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船底防污漆物剂的管制案例。气象组织也正在计划另一次外交会议,目的是通过一项法律文书,管制经由船舶的压载水运输有害的水生微生物。

177. 1990年《石油污染应急、反应和合作国际公约》的生效导致国家和区域形成对付船舶造成的意外海洋污染的紧急反应能力。危险物质与有毒物质污染事件的准备与反应国际合作会议于2000年3月通过了《危险物质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准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见A/54/429,第427段)。这项议定书与《石油污染应急、反应和合作国际公约》一样,目的是为国际合作对付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或此类威胁提供全球框架。该议定书将危险物质和有毒物质界定为海事组织各公约和准则内所列出的物质。

178. 据气象组织报告,其大会第21届会议通过了题为“原油清洗办法的设计、运作和管制的订正规格(经A.497(XII)号决议修正的A.446(XI)号决议)”的A.897(21)号决议。这些修正旨在简化监测和管制原油清洗办法,以避免勘测员因内部检查油槽而遭遇任何健康风险。

179. 鉴于1999年通过了对《73/78年防止船污公约》附件一和二的修正案(见A/54/429,第401段),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海保会)第44届会议(2000年3月)通过了拟订船上石油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准则,以及对关于制订石油专用船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准则的MEPC.54(32)号决议的修正案(见MEPC 44/12/1,附件2和3,和MEPC 44/WP.7,附件2和3)。

180. 《73/78年防止船污公约》附件三规定了关于以包装形式在海上运输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海保会第44届会议通过了对附件三附录的修正案(MEPC 44/WP.7,附件一)。

181. 订正了《73/78年防止船污公约》关于规定船舶正常运作所产生污水的排放的附件四,以助其生效。海保会第44届会议核可了订正附件四的案文草案,并通过关于执行附件四的决议。50

182. 海保会第44届会议注意到由于违反《73/78年防止船污公约》附件五的案件越来越多造成北太平洋内塑胶碎片和被弃置捕鱼用具问题。海保会核可了对附件五,规则3,第1(b)㈡款和规则9,第1(b)和3(a)款,以及对执行附件五准则的修正案(MEPC 44/WP.7/Add.1)。美国将于2000年秋季主办一次关于被弃置捕鱼用具、船舶以及运行废物问题的国际讲习班(MEPC 44/INF.17)。

183. 海保会第44届会议核可了一项提案(MEPC 44/11/4和Corr.1),把北海区列入《73/78年防止船污公约》附件六的氧化硫(SOx)排放管制区,以及通过气象组织大会关于在按照附件六规则14(3)指定的氧化硫排放管制区内可供使用的低硫(燃料仓)燃油及其使用的决议草案(MEPC 44/WP.5)。

《73/78年防止船污公约》的执行情况

184. 海保会第44届会议解决了关于“《防止船污公约》-如何落实”出版物稿第4章(强制执行)的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见A/54/429,第406-408段),并核可了该出版物及其分发。海保会商定,将在一个脚注中提供与《海洋法公约》有相辅相成作用的《防止船污公约》条款以及必须参照《海洋法公约》条款加以解释的《防止船污公约》条款,同时附列相应的《海洋法公约》条款。这个脚注将载于关于《防止船污公约》与国际海洋法关系的导言段的末尾。除此之外,文中将不再附《防止船污公约》条款。海保会也决定,删除所有提及“相当于”专属经济区划定利用的“地区”字样。

185. 据海事组织报告,其大会第21届会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和使用港口废物收容设施”的A.896(21)号决议(见A/54/429,第410段)。该决议请海保会制订关于提供和使用港口废物收容设施的准则。该决议注意到,虽然海事组织《关于海港收容设施的全面手册》提供了指导和技术咨询意见,还须制订关于如何最好地计划和使用符合使用者需要的提供港口废物收容设施的准则。

186. 海保会一个关于收容设施的文书组一直在进行关于这些准则的工作,准则中载有关于提供和改善港口废物收容设施的资料,并提供关于持续管理现有设施的资料,以及载有关于规划和设立新的设施的资料。海保会第44届会议的一项决议核可了文书组在该届会议上编写的确保适当港口废料收容设施的准则,但作了少数修正(MEPC 44/WP.8)。

187. 海事组织指出,缺乏收容肮脏压载水、废油和垃圾设施仍然是船运业在某些地区的一大问题,也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73/78年防止船污公约》缔约国有责任确保在港口、终点站、修船所和游艇港提供适当收容设施。如果一些国家希望它们的沿海地区被指定为特定区,提供收容设施就特别重要。成员国提供的关于收容设施的资料可查海事组织网址:www.imo.org/imo/circs/mepc/listrec.htm

起草新文书方面的进展

188. 据海事组织报告,其大会第21届会议通过了题为“船舶所用船底防污物剂”的A.895(21)号决议(参看A/54/429,第414-415段)。该决议规定,海保会应拟订一项处理船舶所用船底防污物剂有害后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文书。这项文书应确保全球在2003年1月1日前禁止在船舶防污物剂中使用作为杀生物剂的有机锡化合物,并到2008年1月1日彻底禁止作为杀生物剂的有机锡化合物。大会核可了在2001年举行一次会议,以通过提议的法律文书。正在拟订一项法律文书草案的工作组(见A/54/429,第415段)在海保会第44届会议上决定,该文书应适用于所有船舶,也适用于岸外平台。该工作组也讨论了港口国和船旗国在执行该文书方面的作用。在海保会下届会议上(2000年10月),工作组将对该法律文书草案逐条审查。51

189. 该工作组经海保会责成其制订一项关于压载水管理的法律案文(参看A/54/429,第420段),便于海保会第44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议。工作组拟订了关于适用该文书范围的两级办法。第一级将要求由该文书所管的船舶在所有时候和在全世界遵守压载水管理的某些基线要求,例如关于《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管理记录册》的要求,以及一些管理沉积物能力的要求等。关于目前是否技术已足够先进,可以要求现有船舶采取诸如压载水交换等主要压载水管理备选办法,作为基线要求的一部分,意见分歧。按照第二级要求,每个国家都有权将其管辖范围下的水域指定为压载水排放管制区,或为压载水卸水管制区。各国将按照国际法来指定这些地区。在这些指定地区内,各国除了须采取第一级基线要求内制订的措施外,还须采取不同或更严格的措施。工作组原则上同意,在指定一个地区后,该国将告知海事组织,以供采取进一步必要行动。原则上也就船旗国、沿岸国和港口国及海事组织的责任达成了协议。

区域发展

190. 由保护海洋环境区域组织/海洋紧急互助中心(紧急互助中心)与海事组织密切合作下所组办的一次关于提供收容设施和关于加入、实施和强制执行《73/78年防止船污公约》的区域安排问题的讲习班/专题研讨会(1999年10月)讨论了关于收容设施的一项可行性研究(见A/54/429号文件,第422段),并通过了一项将于2002年7月底以前实施的工作计划。该计划包括:建设完成《防止船污公约》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五所涵盖废料的收容设施;加入、实施和强制执行《防止船污公约》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五;以及附件一和附件五所规定的“特殊领域”地位生效。保护海洋环境区域组织执行理事会1999年12月的会议核可了该专题研讨会的成果(MEPC/44/INF.7)。

(d) 来自近海活动的污染

191. 海事组织大会第21届会议注意到,海保会认为近海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及有关各方有必要研拟近海石油和天然气活动最有利于环境的做法准则(见A/53/456,第258段),并同意继续不断审议此事。俄罗斯联邦代表团强调,研拟该准则的重要性,认为海保会应当进一步审议此事。52 它向海保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提出提案,建议应拟订有利于环境的最佳做法准则,同时考虑到防止近海活动的海洋污染所涉的一切有关问题,包括提供防备和因应石油污染的应急计划、提供防止油污设备、以及进一步拟订漏油事故的赔偿制度(MEPC/44/13/2)。

192. 在海保会会议的讨论中,就俄罗斯联邦的提案、特别是就海保会在拟订准则方面的作用表达了不同的意见。会议普遍同意,有关防备和因应石油污染的事项应当由海保会的污染防备、因应与合作问题工作组审议,而漏油事故的财务责任问题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审议。海保会认识到,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7/1号决定的建议,将关于近海石油与天然气业务的环境方面应采行动的主要重点继续放在国家和区域各级。但是,鉴于某些区域仍缺乏准则,并且鉴于有若干国家要求海保会就如何控制近海活动的海洋污染问题提供有关资料,海保会同意邀请各区域中已订有准则的有关国家以及有兴趣的国际组织向2000年10月海保会的下届会议提供资料。该资料经海保会审议和适当订正之后,可作为海保会通知分发,供有关国家和区域在拟订准则时参考。海保会获悉,定于2000年6月在挪威举行的石油与天然气探测和开采国际会议将讨论有关的环境问题。该会议的成果将会提请海保会注意。53

193. 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方面联合专家组(科学专家组)1999年8月的会议上审议一些特别令人关切的海洋环境的退化问题,“在东南亚的一些地方,在进行石油与天然气的探测和开发活动时,仍然很少顾及环境影响评估这一必要前提。尽管这些商营企业获有进行矿物燃料探测的许可证-可能包括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评估,但国家和区域的负责当局仍有必要强制执行关于这种环境影响评估的商定标准,以确保其充分遵守”。54

(e) 责任与赔偿

194. 海事组织就最近在这一领域的主要趋势提供了以下资料:

195. 在责任与赔偿领域出现的一项重大事态发展,是1996年通过了《国际海上运载有害和有毒物质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公约》(《有害物质公约》)以及修正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海赔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有害物质公约》建立了一种两极制的责任与赔偿制度。它不仅涵盖了污染,也涵盖了其它风险,如由有害和有毒物质造成的火灾和爆炸。《海赔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大幅度提高了母公约中就人员丧生或人身伤害及财产索赔方面的海事索赔最初所规定的赔偿限额。

196. 随着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审议一项关于船舱燃油溢漏所造成污染损失的责任与赔偿条约草案,正趋向于对海事索赔的责任与赔偿订立国际规章。

197. 法律委员会1999年10月第80届会议决定设立一个关于执行《有害物质公约》问题的文书小组(见A/54/429,第441段)。小组的目的是成为一个论坛,以便就关于执行《有害物质公约》的问题交换意见,也是为了注视各国的执行进程。它的职权范围是就公约的执行与操作的问题提供指导意见,以期使《公约》在全球早日生效,并使可能的缔约国和受影响的工业都能受益。55

198. 法律委员会第80届会议还根据《雅典公约》一项议定书草案的最新文本讨论了三个主要问题,即保险形式、管辖和赔偿责任限额,然后对该文本进行了逐条审议56(见A/54/429, 第443-447段)。

199. 法律委员会决定在该议定书草案里列入一项规定,以确保它与管制核赔偿责任的条约相兼容(见LEG80/3/4号文件)。也就保险形式达成了折衷,据此实际进行运载的承运人必须对其赔偿责任投保,但不限制可在现有不同种类的保险中做出选择。57

200. 海事组织报告,其大会第21届会议通过了第A.898(21)号决议,即“关于海事索赔方面船主责任的准则”(见A/54/429,第449段)。该决议中的准则旨在鼓励所有的船主采取步骤,确保在发生涉及其船舶的事故之后,索赔人得到充分的赔偿,以确立船舶应当具备的最低保险。

201. 前面已指出(见第64段),关于海员死亡、人身伤害和被遗弃的索赔责任与赔偿问题的海事组织/劳工组织联合特设专家工作组于1999年10月举行了会议(见A/54/429,第448段),分别讨论了遗弃问题和死亡及人身伤害索赔的问题。会上,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自由工联)和海员组织提到(保护与赔偿金)海事保险惯例中固有的种种问题,因为其中没有要求为船员索赔投任何保险,并指出在世界各地估计约有5%的船舶没有任何保险。58国际航运联合会指出,许多船员合同里都有赔偿规定,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谨慎的船主一般通过保护与赔偿金俱乐部投保船员索赔险。59

202. 工作组一致认为,人员伤害与死亡索赔是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经审议海事组织和劳工组织的有关文书及其他可适用的国际文书后,60 工作组一致认为,现有的文书未能充分地解决此问题。保护与赔偿金保险所遇的若干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讨论解决。

203. 工作组同意,还需要关于人身伤害与死亡方面财务担保的现行各国计划和制度的进一步资料。工作组将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审查和评价处理船员/海员人身伤害和死亡方面财务担保之各种问题的新的可能办法,并将特别审查以下可能的解决办法:强制义务保险;个人意外保险;国家基金;国际基金;以及其它提案。工作组注意到,船主和海员提议同保护与赔偿金俱乐部的代表非正式会晤,以讨论所遇的困难,并探索关于保护与赔偿金保险某些规则的可能解决办法,并向海事组织及劳工组织的理事机关汇报结果。61

204. 法律委员会第80届会议在解决起草一项船舶燃料槽油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与赔偿公约工作中的若干未决问题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委员会决定,除其他外,根据类似《海赔限制公约》中定义的船主定义,要求已注册船主保持强制性投保。委员会并决定向海事组织理事会推荐该公约草案,以便在2000-2001两年期内举行一次外交会议(见LEG80/11,第69-115段)。

205.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会议1999年12月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及赔偿议定书》(见A/54/429,第452-454段;并见上文第170段)。该议定书62适用于在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从输出国国家管辖下的地方被装载在运输工具上的地点起在越境转移期间及其处置过程中、包括非法运输、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第3条第1款)。但是,只有当这种损害发生在某缔约国之国家管辖下的地方,并且其它所规定的条件也符合时,才能适用该议定书(第3条第3款a项)。在国家管辖以外的地方,议定书适用于第2条第2款c项所定义的损害,63但某经济利益因任何利用环境的直接收入所受的损失,以及受破坏环境的修复措施的代价除外(第3条第3款c项)。第3条第7款a项规定,如果损害是因按照根据《巴塞尔公约》第11条所缔结并通知的双边、多边或区域性的协定或安排而越境转移及处置危险废物及其它废物过程中所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并且如果某些规定的条件也符合,则《议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赔偿制度就不适用。而且,如果某一现行有效的双边、多边或区域性的协定的条款适用于在同一段越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责任与赔偿,则议定书也不适用。在这方面,议定书处理了一旦它与《有害物质公约》都生效之后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

206. 《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五次会议V/32号决定中同意临时性地扩大巴塞尔公约技术合作信托基金的范围,以协助属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经济国家的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害,并在《议定书》已涵盖、但其所规定的赔偿和修复不充分的损害情况下,促成能够为环境所受损害提供《议定书》所规定最高限额的损害赔偿和修复。64

2. 沿海生态系统65

全球生态与有害藻华的海洋学

207. 微藻类在海水或略含盐分水中的大量繁殖可以造成大面积的鱼灾,使海产食物受到毒素污染,并改变生态系统以致人类视为有害。科学界用一个通用术语称这些情况为“有害藻华”,并认识到,由于其中涉及广泛的有机体,并且由于某些生物在细胞低度密集处会产生毒害影响,因此,并非所有的有害藻华都属藻类,而且并非所有的都是以大量繁殖形式出现。对有害藻华的大分类可划分出两类有机体:一类为产生毒素者,它们可以污染海产食物或杀死鱼类;另一类为大量生物量繁衍者,它们在达到密集程度后可造成氧气缺乏和滥杀海洋生物。有些有害藻华兼具这两者的特点。

208. 尽管在人类活动开始改变沿海生态系统以前很早就已出现有害藻华,但对世界各地受害地区及人类所受经济损失和损害的一次调查十分清楚地表明,在过去几十年里有害藻华的影响已大幅度加剧,现在有害藻华问题已非常广泛和严重。显然,以管理和缓解措施订出有效手段对付有害藻华威胁,是目前的当务之急。这需要了解那些控制有害藻华生物种群繁殖动态(分布和净增长率)的因素。

209. 为了广泛提高对有害藻华的了解,海洋学委员会和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海研科委会)发起了一个关于全球生态与有害藻华海洋学的国际科学研究新方案(生态与藻华科研方案)。该方案的目标是结合生物和生态研究与化学海洋学及物理海洋学并在已改进的观察系统的支助下,确定对有害藻类种群动态起根本作用的生态和海洋学机制。预期该方案将使有害藻华的发生、分布、毒害性以及环境影响的预测方法得到改善。生态与藻华科研方案打算促进协调一致的科学研究与合作,以发展国际上评估、预测和减少有害藻类的能力。

3. 海洋保护区/特别敏感海区

海洋和沿海保护区

210. 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报告,《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会议第IV/5号决定所通过的执行《关于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的雅加达任务》的工作方案,设想将协助关于海洋和沿海保护区(或类似的限管区)对可持续使用海洋和沿海生物资源的价值与影响,进行研究和监测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还有待缔约国会议按照IV/5号决定的要求设立一个特设技术专家组。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报告说,将在提交缔约国会议第五次会议的一份文件中提出关于设立和管理海洋和沿海保护区的标准。66

特别敏感海区

211. 海事组织报告,其大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A.885(21)号决议,内有关于指定特别敏感海区的程序草案以及通过相关保护措施和海保会1991年第四十三届会议所核准的对第A.720(17)号决议所载准则的修正案(见A/54/429,第512段)。航行安全小组委员会应海保会要求,对该大会决议草案进行审议,于1999年9月在其第四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了该决议草案的有关部分,并通知大会:它没有发现与《船舶航道安排总规定》有任何不一致之处。67

212. 该决议中列有关于指定特别敏感海区的新程序,新程序取代了A.720(17)号决议所载准则中规定的程序。关于查明特别敏感海区和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或对其进行修改的申请,可由某成员国政府或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着共同利益的成员向海事组织提出。申请书应当简要概述拟议查明特别敏感海区的目标、海区的位置、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关于相关保护措施的初步建议,包括说明为什么那些措施是为将被定为特别敏感海区的地区提供保护的较好方式。

213. 目前有两个已被指定的特别敏感海区:一个是澳大利亚的大堡礁,另一个是古巴境内的萨瓦纳-卡马圭群岛。在这两个海区,国际航运必须遵守特殊的措施,包括航道安排,以保护该海区的环境和设施。在这方面可以注意到,航行安全小组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同意核准古巴提案,即在进入马坦萨斯港和卡尔德纳斯港的通道处设立一个应予回避的海区(NAV 45/3/6)。68

214. 关于《指定特别地区和查定特别敏感海区的准则》(第A.720(17)号决议)的订正(见A/54/429,第513段),海保会2000年3月第四十四届会议通过了负责修改《准则》的文书小组的职权范围(MEPC 44/WP.4)。该小组除其他外,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缩短《准则》并将其分为两个文件:一个关于指定特别地区,另一个关于查明特别敏感海区;考虑到与《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保持一致的必要;牢记海保会关于采用谨慎态度的准则;以及铭记其它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世界人类遗产公约》、环发会议的《21世纪议程》、以及关于海洋养护及保护区的区域协定。该小组在拟订《准则》的订正草案时,不仅审议提交给海保会第四十三届会议的文件(见A/54/429,第513段),还应审议提交给第四十四届会议的文件,即:自然保护联盟的一份文件,其中载有对其原来提交第四十三届会议的订正《准则》建议草案的订正文本(MEPC 44/7/1);以及世界大自然基金提出的一份文件,其中答复了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在文件MEPC 43/6/2中提出的问题,并提出它的意见,即《准则》里关于特别敏感海区的标准完全符合《海洋法公约》和发展中的海洋保护区国际法。世界大自然基金还提议增加两项关于查定特别敏感海区的新标准:生物地理标准以及对国际、区域或国家的重要意义,以反映《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世界人类遗产公约》所确定的优先目标,及关于建立一个有代表性的全球海洋保护区系统的倡议(MEPC 44/7/3)。

215. 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在其提交海保会第四十三届会议的文件(MEPC 43/6/2)中审查了特别敏感海区《准则》与《海洋法公约》第211条第6款规定之间的关系。指出,与特别敏感海区《准则》不同的是,第211条第6款要求必须符合所有的标准,而且,科学和文化价值以及科学和教育及(或)考古重要性的标准可以不符合第211条第6款的规定。对于因“历史和(或)考古重要性”而设立特别敏感海区,还必须从《海洋法公约》第303条的角度和参考其它论坛的事态发展来加以审议。世界大自然基金在其文件里解释,特别敏感海区的概念可以用来履行《海洋法公约》第197条中的国家义务以及执行第77条、第194条第5款、第196条第1款、第204条第2款、第239条、第240条和第303条中更具体的规定,并且第211条第6款规定的关于特殊区的标准应当广泛地理解为包括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有关的生态系统。《21世纪议程》第17章已阐述,这将需要以更加全面综合的方式来实行管理,其中涉及社会的所有部门。

216. 澳大利亚向海保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汇报了澳大利亚一个项目的情况,该项目综合采用海事组织及自然保护联盟两者关于查定特别敏感海区的标准,作为查定那些符合海洋环境高危险区地位的澳大利亚海区的第一步(MEPC 44/INF.8)。

217. 海保会还审议了哥伦比亚提出的关于指定马尔佩洛岛为特别敏感海区的一项较为详细的建议(MEPC/44/7)(见A/54/429,第515段)。据该建议描述,马尔佩洛岛距哥伦比亚海岸500公里,是一个火山源的小岩石岛(长1.8公里,最宽处0.6公里),其海岸线非常高陡。该岛及其周围水域是国家保护区,其水域自1996年以来已扩大到六海里。保护区内严格禁止商业性捕捞。但是,主要问题之一是有哥伦比亚和外国的渔船在附近从事非法捕捞,特别是拖网捕捞。哥伦比亚的困难是:由于该岛与世隔绝和远离大陆本土,很难进行监督和监控作业。无法在该地保持巡逻船,因为实际上不可能建立锚地或建设码头和港口。哥伦比亚根据该岛对于保护该区域的独特物种以及对全世界所具有的生态重要意义,并根据该提案附件所述的生态、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科学方面的标准,谋求使该岛获得特别敏感海区的地位。哥伦比亚还在订立保护该海区的规则方面,例如将该岛定为应予回避的海区以及在该区实行分道通航制等方面,寻求海事组织的支助。

218. 该提案的独特之处是,它请海事组织指定该地为特别敏感海区主要为保护其不受非法捕捞的危害,这是该国指定为国家保护区希望但却无法实现的目标。海事组织的《准则》似乎并未涉及为此目的设立特别敏感海区。海保会注意到,该提案虽然详细,但没有大会A.885(21)号决议所要求的某些资料(见第211段),例如:显示有关海区的一张图;指出国际海事活动所构成危险的程度;国际航运所载运货物的种类;这种航运所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任何搁浅、相撞或溢漏事件史实,或说明尚未发生任何此类事件;指出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潜在危害;关于通过海事组织可以采取的有关保护措施的建议,并指出这些措施将如何提供所需的保护;以及考虑到打算执行所拟措施的海洋区域,说明任何拟议措施对航行的安全与效率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海保会要求哥伦比亚向将来的会议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供进一步审议(见海保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报告草案,MEPC 44/WP.6,第7.19至7.21段)。

4. 气候变化

219. 关于气候变化与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气候变化对沿海地区特别是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以及在这一领域正在采取的行动等方面的事态发展,见1999年年度报告的说明(A/54/429第516至521段)。 若干关于气候变化与海洋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新研究报告也已发表,主要说明了科学研究的复杂性。

220. 厄尔尼诺现象和拉尼娜现象是较短期的涛动,典型的持续时间为一年或两年。太平洋中还有一种较长期的自然涛动,称为“太平洋十年期涛动”,其海平面气温形态的交替周期为数十年。197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末期发生过一次这种交替周期,这时赤道太平洋东部的海平面气温较高,但太平洋其他地区大部分的气温则较低。这一时期还出现更加频繁和更为强烈的厄尔尼诺现象,以及较少的拉尼娜现象。根据对海平面水域的移动和温度及其所含不同热量的计算,并根据在Topex/“海神”卫星上仪器的测算数字,科学家们认为,在过去两年里已经开始了相反的形态。这一形态预期将持续二十年或三十年,热带太平洋东部将出现较凉的水域,而其它地方的水域则会水温较暖。在这一期间,预期会出现较少和较弱的厄尔尼诺现象以及较多的拉尼娜现象。但是,一些科学家告诫说,要断定是否发生了从一个数十年形态向另一数十年形态的转变,可能尚为时过早。

221. 1997年,研究人员通过分析北大西洋海洋沉积物中的气候信号发现,自从上一个全冰川期在大约1万年前结束以来,定期地出现过持续达几个世纪之久的寒冷期,大约每周期1400年至1500年。最近,通过综合若干化学及物理研究的结果,一些科学家假定,海洋深处的水流的也许是造成每1500年出现一次寒冷期的原因。如果这一假设能被证明,则显然可以认为,如厄尔尼诺和拉尼娜这种短期涛动是在按数十年期变换的中期涛动(见第220段)过程中发生的,而这种数十年期的涛动又是按数世纪和千年期来更替的较长期涛动过程中的产物。这对有关气候变化和全球升温的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八. 水下文化遗产

222. 年度报告论述教科文组织与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组织合作,拟定一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草案(A/54/429第522至526段)。按照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届会议通过的第30 C/COM.IV/DR.4 Rev.号决议的规定,政府间专家将于2000年7月3日至7日在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第三次会议,审议公约草案。

223. 大会关于海洋和海洋法所通过的最近一项决议(第54/31号决议)表示注意到教科文组织继续在努力拟定一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公约,并再次强调必须确保拟定的文书完全符合《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还请秘书长提请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注意该决议。

九. 海洋科学和技术

A. 海洋科学

224. 大家充分认识到,海洋科学对于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存、全球环境的研究很重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7/1号决定中指出,在科学上了解海洋环境,对妥善决策极为重要。

225. 秘书长在关于海洋事务发展和海洋法的年度报告中摘录了最新的科学研究结果,以说明科学进展的范围很广,并具多样性。多年来,他们还指出最近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某些趋势,(见A/54/429,第528至541段;A/53/456,第434至449段;A/51/645,第286至294段;和A/50/713第239至246段)。

226. 趋势之一是,基于对生物资源保存和管理的需要,以及对遗传资源的兴趣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关注,这项领域的研究工作,突然激增。例如,根据阿根廷科学家的最新报告,南部腔棘鱼类因被捕获而曾经一度濒临灭种,但现在在阿根廷岸外,这些腔棘鱼类的数量已显著增加,每年增加将近7%。这种体积庞大的海洋哺乳动物仅有约7 000只,在仅仅一百年前约有10 万只。

227. 据认为,腔棘鱼类是4亿年前,与产生陆栖四脚动物的祖先的鱼类种群属同一祖先。大约60年前,人们认为腔棘鱼类已于大约0.8亿年前灭迹。1938年,南非海岸外发现腔棘鱼类种群的活标本。后来在马达加斯加、莫桑比克和科摩罗群岛附近海洋地区鉴定这种稀有鱼类的一些栖息地。最近,在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岛海岸捕获的腔棘鱼类离其已知的栖息地6 200英里。科学家对这样一种鱼类种群的组织进行基因分析,以便与非洲种群进行比较,确定它们是否属于不同的物种。

228. 最近澳大利亚科学家在澳大利亚西部近岸石油钻探处的海床以下约三里取出由沉积物压缩而成的沙岩样本,并发现样本中有微型生物体,他们认为这是体积最小的生命体,称为毫微生物,因为它们的体积是以毫微米(十亿分之一米)计算。在20至150毫微米之间,它们比体积约100毫微米的已知最小的细菌还要小。在能将物体放大近100万倍的最先进的电子显微镜下,毫微生物就象一团纠结而成的细丝。它们迅速的繁殖,形成密集的卷须。迄今为止,科学家的主要研究结果是,毫微生物集群含有脱氧核醣核酸。如碳、氧和氮等生物学上非常重要的元素含量丰富。被切成两段后可以清楚看到内外两层,可能包括含有脱氧核醣核酸的细胞核。科学家今后的研究将设法把集群的繁殖率加以数量化,并确定其脱氧核醣核酸的序列,这样可能有助于将它们与已知的地球生命树联系起来。

229. 怀疑论者对这样微小的生命形式是否可能存在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过小的体积似乎不允许生命所需的酶促机制和遗传机制的运作。如果毫微生物被证实是一种生命形式,对生物多样性将产生重要的意义:在海底如此深处可能发现含量如此丰富的新的地球生命形式,一些科学家会认为地球是一个由微生物构成的看不见的生命圈,可以伸延到海底深处,在那里的总量可能超过地面所有生物体(又见A/50/713,第241至243段)。69

230. 海洋科学的另一个最新的趋势,可见于研究陆地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冲击,以及探索如何减轻其不利的影响。举例说,众所周知,农业活动及其他来源产生的氮从河流和小溪流到海洋。河流与小溪具有自我净化的作用,可以除去与河水一起流动的一些氮。近来的研究有一项重要结果:河道流量越小,氮消除率越高。例如,最小溪流的氮消除率比密西西比河等大河道氮消除率高90倍。研究工作者认为,他们的研究结果有助于制定控制氮流入海洋的战略,特别是决定以哪些流域为努力的重点。

231. 对全球升温和气候变化的关注引起了这些领域的一些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例如人们对南极庞大冰帽极感兴趣。这个冰帽含有全世界约90%的冰。若干冰有可能滑入海洋,引起全球水位突涨。南极的冰可能通过网状冰流滑入海洋。这些巨大的冰流就象牙膏从牙膏管挤出来一样穿过冰块和石块。南极冰帽分成东部南极冰原和西部南极冰原。虽然冰川学家已知,网状冰河在西部南极冰原上流动,而科学家从前认为,东部南极冰原是被锁在南极洲基岩上,无法将冰块迅速移到海里。但加拿大-美国人造卫星收集的数据绘制的南极雷达图于1999年10月公开发表。根据这些图,网状冰河也在东部南极冰原上流动。

232. 雷达图第一次显示,整个南极洲的图象精确细致,可以看到埋在冰下的四十年前雪地拖拉机留下的印迹。雷达可以穿透云层和被雪覆盖的冰面。从前人造卫星和飞机使用的照相设备不可能做到。冰川学家预料在可见的将来那里不会发生灾难,他们也不能证实整个南极洲的冰块是否正以危险的速度脱落消失。然而,除了从前已知的西部南极冰原的移动机制之外,仅是发现冰从东部南极冰原向海移动的机制就可能产生另人惊恐的重要意义。

233. 科学家正在研究在过去地球历史中的类似气候条件下所发生的情况。根据对在佛罗里达岸外海角海底以下沉殿物的超声读数和岩心提取研究,美国和澳大利亚科学家报道有证据说明过去一亿年全球最大的升温可能是相当突然的。逐渐升温原因不明,似乎在某一阶段越过临界值,并在5 500万年前突然提升到新的温度。“研究工作者认为,原来的逐步升温约于6 000万年前开始,增升导致海洋环流变化,将表面温水挤到海底深处。深海温度的增加将海床沉积物晶体结构内所藏的冰状固体甲烷化成气体。气体穿过沉积物上升,引起土崩,甲烷被排到水里,并最终进入大气层。在这个过程中甲烷与氧气发生反应,产生引起全球升温的二氧化碳”。70 虽然研究结果仍然有限而并不完整,而且年代久远,5 500万年前气候转变与当前发生的情况难以比较。科学家仍然认为,临界值的假说和气温突升的可能性仍然值得注意。

联合国系统内的海洋科学方案

234. 1999年年度报告(A/54/429第542-550段)简略介绍了一些方案,特别是海洋学委员会的方案。据气象组织所报,气象组织和海洋学委员会必须履行的紧急任务是执行和维持一个海洋观测运作系统,以实时和延迟方式源源不断提供海洋学及有关海洋气象的综合数据,供各国和国际机构及研究机关使用。这些观测数据可以立即为全球气候监测,研究和预测审慎运用,包括厄尔尼诺/拉尼那的预报工作、海洋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及管理。加强海洋运作监测的规定也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会议第四届会议(1998年9月,布宜诺斯艾利斯)通过的题为“研究和系统观测”的第14/CP.4号决定中所列优先要求。运作系统包括许多不同的遥感观测(人造卫星和地面遥感观测)和实地观测平台。后者日益包括无人控制、自由浮动的浮标和水下浮体。这一运作系统在国际上将通过一个新设的政府间技术机构-气象组织/海洋学委员会海洋学和海洋气象学联合技术委员会(联合技术委员会)进行协调,并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全球海洋观测系统和全球气候观测系统等联合方案(关于海洋学和海洋气象学技术委员会、全球海洋观测系统和全球气候观测系统的说明各见A/54/429,第622、614-620和621段)。

235. 在联合国第三届海洋法会议期间,气象组织已获得保证,《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有关条款不会对在现有国际方案内从海洋地区(包括在专属经济区内地区)进行的经常性气象学和海洋学观测产生不利影响,据认为这些观测都引起所有国家的关注,并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71 这些经常性观测仍然在气象组织的世界天气监视网内进行,并对气象组织、海洋学委员会、环境规划署和国际科学理事会(科理会)的海洋观测系统和气候观测系统都提供资料。观测数据通过气象组织的全球电信系统免费提供给所有国家。

236. 近年来还在这些国际方案的框架内大量部署无人控制、自动漂流的水面浮标和水下浮体,以收集支持运筹气象学、海洋安全和全球气候研究的气象学数据和海洋学数据。这些平台所收集的数据也通过全球电信系统免费提供给所有国家。但有人对这种平台在《海洋法公约》内的地位表示关注,特别应向会员国报告有关平台可能漂入其专属经济区,以及汇报专属经济区内的观测情况。

237. 为消除这方面的关注,在海洋法委员会的倡导下采取各种行动,特别是通过新的关于漂流次表层全球网的实时地转海洋学阵列项目:(a) 海洋学委员会/气象组织联合发出通知,将项目情况告知会员国,报道海洋学委员会和气象组织正式接受该项目作为两个组织的现有国际方案一个组成部分,以及如何取得浮体数据和浮体位置,如何参加项目并从项目获益;(b) 已通过海洋学委员会成立一个国际阵列信息中心,与一个类似的水面漂流浮体技术小组进行合作(该中心将设立一个网址,向所有会员国提供关于个别浮体情况的实时资料)(c) 将在海洋观测系统国际全盘协调范围内对浮体和浮标方案的运作进行协调,由新设的气象组织/海洋学委员会/海洋学和海洋气象技术委员会联合会的浮标执行该项工作。(阵列项目的情况见A/54/429,第550段)。

238. 国际水文学组织正在与联合国积极合作,执行《海洋法公约》,于1992年设立了海洋法水文和大地测量方面咨询委员会(水文咨询委员会)。72执行委员会与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维持密切的关系。除了研究《海洋法公约》的技术方面之外,国际水文学组织还带头制定获得海洋环境知识的方法,并寻求合作,充分地收集全球水文学数据。

B. 海洋技术

239. 过去几十年期间推动海洋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是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工业。海上石油和天然气技术特别因该项工业朝深海发展,以及经济压力要求压低成本同时增加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而进步。海洋技术在这些方向发展的情况见秘书长最近的年度报告(A/54/429,第326-327段、A/53/456,第450-452段、A/52/487,第357-364段和A/51/645,第298-300段)。最新的一个实例是世界第一个海底分离和注水系统。预期在几个月内分离和注水系统将在挪威海上油田投入工作。“如果分离和注水系统成功,意味着该工业的海上加工作业将从常见的固定平台和漂浮平台向海底发展。井口液体-石油、天然气和产出的水-在海床海底和海底井附近被分离时将把大量不要的水重新注入油层,或经处理后排到海里。这种不需要油管和地面设施的工序会带来很大的好处。”73

240. 近年来海洋技术的重要趋势是光纤技术和电缆铺设技术飞跃发展(见A/54/429,第554-555段和A/53/456,第452-455段)。称为氧气项目的世界上最大的全球网络将连接171个国家的265个着陆点,预计该网络的能力将达每抄输送25 600亿比特(2.56兆兆位)的数据。项目第一阶段(A/54/429,第554段中说明)定于2003年完成。

241. 其他最新的技术进展包括日益使用遥控车和海底自控车进行水底操作-目前研制的是符合成本效益的海底自控车,在2公里深的海底操作距离为430公里);广泛使用更准确的地球定位动力系统,日益使用复杂精细的电脑模拟和示范,以及生物技术的多种使用,最近的一项用途是利用耐高温微生物促使石油通过地层流动,以便提取。

242. 冷战结束后的一个趋势是向整个科学界提供大量从前被保密的数据和军队所用的科学设备(见A/53/486,第439-441段和/51/645,第295-297段)。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建议为俄罗斯海军核潜艇重新装配设备,用作海洋科学研究船甚至商业运输船,特别是运载矿石和金属产品。这可能也是解决潜艇改建问题的最有效办法;而且穿过极地的水下路线可能比其他路线更为经济合算。

243. 过去几年期间的一项重大趋势是在业务上创新使用海洋空间的获得成功。最近几件年度报告(A/54/429,第558段和A/53/456,第459段)介绍其中一项创新用途-称为海上发射站的商营项目,这是世界第一个用漂浮平台发射航天器的项目。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挪威和美国的民营和公营部门的四个国际公司执行。1999年10月,第一颗是美国商用通讯卫星,从海上发射站的漂浮平台发射。预期在2000年期间从漂浮平台发射5或6颗人造卫星,2001年和2002年期间每年发射8至10颗人造卫星。

244. 在公海人造岛建造机场是新的创新使用海洋空间的另一个例子。民航组织报道,它接到要求就此题目提供法律意见。

245. 海洋技术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海洋图,特别是海床图的详细绘制。例如,最近俄罗斯海洋制图人员根据过去几十年研究的结果完成了对北冰洋洋底进行的数字绘图。他们估计北冰洋陆架含有丰富的原料,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矿床约50亿公吨。苏联科学家认为,北冰洋大部分地区可能是在俄罗斯联邦的管辖范围内,按照《海洋法公约》的定义属于海洋区和大陆架区。74

246. 最近德国和丹麦科学家宣布,他们在格林兰东海岸47英里外发现由6个小岛组成的从未勘探过的岛群。他们称该岛群为托比亚斯群岛。科学家于1997年第一次从空中发现该群岛,后来又用卫星图象将其确切位置划定。75

联合国系统内的海洋技术方案

247. 据工发组织报道,它与其伙伴组织-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局、联合王国海岸和海洋科学中心(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和意大利工发组织国际科学和高技术中心拥有沿海区综合管理方面的最先进的广泛专门知识,其中包括渔业管理、环境质量评价(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价、生态毒理学、监测工具、人体健康风险)、与政治不稳定和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危险因素、地理信息系统的图象工程、模拟模型、气候学、专家系统和软件工程。其他专门知识领域包括使用生物技术防止环境退化、洁净技术应用的经验和数据库、市区和工业废物管理技术、为工业现代化促进经济投资以及发展“无害环境”技术所需的环境规划。

十. 解决纠纷

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76

248. 喀麦隆与尼日利亚间陆地和海洋疆界(喀麦隆诉尼日利亚)。国际法院1999年10月21日的一项法令授权赤道几内亚参加此案的诉讼。赤道几内亚要将其法律权利和利益告知国际法院,使其不受国际法院就喀麦隆与尼日利亚间海洋疆界划定问题所做裁决的不利影响,以及保护其在几内亚湾的合法权利。

249.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间关于划定其在加勒比海的海洋疆界未了法律问题(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1999年12月8日,尼加拉瓜就关于划定其在加勒比海的海洋疆界的“未了法律问题”对洪都拉斯提起诉讼。尼加拉瓜在其申请书中指出,几十年来,它“一向维持关于它与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海洋疆界尚未确定的立场”,洪都拉斯的立场是,按照西班牙国王1960年12月23日关于两国陆地疆界的仲裁裁决书,事实上有一条界线从可可河口固定点沿纬线向东直接延伸。国际法庭于1960年11月18日裁定该仲裁裁决书有效并有约束力。尼加拉瓜称,洪都拉斯采取的立场“引起与两国在边界地区及其附近多次对抗并夺取对方船只”,“外交关系已经破裂”。尼加拉瓜要求国际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和一般国际法所承认的有关情况。确定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单一海洋疆界线”。

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案件

250. 巴拿马与法国关于Camouco号渔船案。2000年1月17日,巴拿马按照《国际法公约》第292条规定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对法国的诉讼,要求法国立即释放Camouco号渔船及其船员。Camouco号渔船在巴拿马注册,并有捕捞巴塔哥尼亚齿鱼的执照(又见第24段)。

251. 1999年9月,法国护卫舰扣留Camouco号渔船,指控渔船在克罗泽专属区(法属南部和南极区领土)非法捕捞齿鱼,危害种群繁殖。Camouco号船及其船长被法国当局扣留在留尼汪岛(印度洋)。

252. 巴拿马要求海洋法庭命令法国立即释放船及其船长,并判定法国违反《海洋法公约》关于立即释放船及其船员的规定。此外,巴拿马还主张以数量合理的保证金为条件释放船及其船员。巴拿马坚决认为,法国已违反《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3款,因为法国对Camouco号船长执行刑事措施,因此构成非法拘留。

253. 2001年1月17日,海洋法庭庭长规定于1月27和28日进行审讯。2月7日,海洋法庭作出裁决,命令交存保释金后立即释放船及其船长。海洋法庭首先就该案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权作出裁决,然后阐述确定保释金数额所须考虑的因素,以及指定保释金的交存形式。

254. 关于管辖权问题,海洋法庭确定它对巴拿马提出的一案拥有管辖权,并裁定法国的论据毫无法律根据。法国的论据是,由于巴拿马没有立即采取行动,所以丧失了要求立即释放船及其船员的权利。但第292条规定没有指定时限。

255. 反对海洋法庭受理的理由是在国家法庭(留尼汪圣丹尼斯法庭,)没有用尽当地补救措施。海洋法庭认为,第292条规定应采取迅速和独立补救措施,但通常可能没有用尽当地补救办法,该条没有载明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256. 关于保证金是否合理的问题,海洋法庭提到其1997年关于迅速释放Saiga号轮船的裁决,其中裁定合理标准包含保证金或财务担保的数量、性质和形式,整笔金额应可说明是否合理。海洋法庭还阐述评价保证金或财务担保是否合理时认为相关的一些因素:被指控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按照扣留国法律予以惩罚或应予惩罚、被扣留船和被没收货物的价值,扣留国规定的保证金数及其交存形式。

257. 关于保证金形式的标准,海洋法庭考虑到有关的因素后裁定,财务担保应为800万法国法郎(120万美元),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保证金应以银行担保的形式交存。

仲裁法庭的案件

258. 1999年12月17日仲裁法庭在厄立特里亚与也门间(划定海洋疆界)诉讼第2阶段所作裁决77 1995年12月,厄立特里亚和也门发生纠纷。两国海岸分别在红海两岸。纠纷涉及红海四群无人荒岛的领土主权、两国间海洋疆界的划定以及两国渔民使用群岛四周水域的问题。当事双方把纠纷提交法庭进行仲裁,并于1996年10月3日达成仲裁协定。两国要求仲裁法庭分两个阶段解决双方的纠纷。1998年10月9日仲裁法庭就厄立特里亚与也门间纠纷第一阶段颁布裁决(详情见A/53/456,第164段)。仲裁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厄立特里亚和也门于1998年10月16日达成《设立也门-厄立特里亚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条约》,以表善意。

259. 在第2阶段请仲裁法庭考虑到对领土主权问题所形成的意见,以及《海洋法公约》和有关因素后,划定厄立特里亚与也门之间的海洋疆界。

260. 仲裁法庭考虑到《海洋公约》第15、74和83条的规定,按照《仲裁协定》第2条第3款,以在厄立特里亚和也门间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条多目的等距中线划定两国间的海洋疆界。

261. 仲裁法庭的等距线是按照《海洋公约》第15条裁定的,该线通过当事双方的-祖盖尔-哈尼什群岛(也门)和海科克斯和西南群岛(厄立特里亚)的领海重叠。

262. 关于传统捕鱼制度,仲裁法庭主张可以自由进出有关群岛,包括不受限制通过领海。由于也门对这些群岛拥有主权,因此它有权禁止所有第三方进入或象其可对厄立特里亚捕渔业一样规定第三方必须申请许可证。手工渔民一向可在厄立特里亚与群岛之间自由通过,在群岛与也门海岸之间亦是如此。有权进入有关港口并在那里销售鱼类是传统捕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263. 关于石油和天燃气开发问题仲裁法庭裁定有关方面必须就跨越两国间单一海洋疆界或在其邻近可能发现的石油、天燃气和及其他矿物资源互相通报和进行磋商。

264. 仲裁法庭在厄立特里亚与也门间诉讼的第二阶段一致认为两国间国际海洋疆界是一系列的大地测量线,这些测地线为依指定次序,将以1984年大地测量系统(大地测量系统84为准)的地理经纬线的度、分和秒所标定的各点连接而成。

十一. 能力建设和信息传播

A. 能力建设

265. 海事组织曾报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重要性以及这种援助将采取的形式载于海事组织大会题为“海事组织和2000年代技术合作”的A.901(21)号决议。该决议指出,更安全的航运和更清洁的海洋的能力建设是2000年代期间海事组织技术合作方案的主要目标。制定和执行海事组织综合技术合作方案应继续基于一些关键原则,包括以下原则:受援国本身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拥有主权;将海事组织的制定规章的优先事项纳入方案拟订过程;可持续地开发人力和机构资源,包括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合作及技术合作;促进与各国政府、航运业和国际发展援助机构的伙伴关系;为技术援助活动调动区域专门知识和资源;与海事部门其他发展援助方案进行协调;受援国就所提供援助的效果提出反馈; 以及设立监测系统和进行影响评价,以便达到方案指标并将取得的经验反馈到方案拟订过程中去。

266. 该决议促请载有技术合作条款的海事组织各项文书的缔约国落实其承诺,并请会员国利用海事组织作为海事部门技术合作方面的协调机制。该决议还请各会员国,航运业和伙伴组织继续、如可能的话,并增加其对综合技术合作方案的支持,并确认综合技术合作方案可以并且确已对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1. 研究金

267. 在海洋和海洋法领域,一项重要研究金方案是汉密尔顿·谢利·阿梅拉辛格纪念研究金。 这项方案是1982年为纪念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已故第一任主席而设立的,由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管理。该方案和联合国大学渔业相关技术研究金方案的情况见1999年年度报告(A/54/429,第488-594段)。

268. 1999年12月,根据高级别咨询小组的建议,联合国法律顾问颁发第十四年度阿梅拉辛格纪念研究金,联合王国政府提供的一个特别研究金则发给斯里兰卡的Fathima Razni Mullafer 女士和巴巴多斯的Derrick F.P. Oderson 先生。还选出第三名候选人塞拉利昂的 Salieu Kabba Sankoh 先生,以备利用研究金方案捐助者之一提供新的特别赠款。正在安排这些研究员到他们选择的大学或研究所研究。他们将于2000年9/10月开始其驻校学者方案。同时,1999年获得由德国政府提供经费的研究金的巴布亚新几内亚研究员Masio Nidung 女士,即将在德国海德堡的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完成其研究/学习,并将于2000年4月开始其在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的实习。第十三次阿梅拉辛格纪念研究金获得者尼日利亚的Arit Mkpandiok 夫人已完成在加拿大哈利法克斯的达尔胡西大学法学院的研究/学习,并已开始其在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的实习方案。

2. 训练

269. 联合国系统在海洋事务和海洋法领域的主要训练方案是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的海洋-海岸训练方案 (海训方案),该方案由开发计划署支助。1999年年度报告(A/54/429第595至602段)报告了有关海训方案的发展情况。1999年9月,《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基活动影响全球行动纲领》(全球行动纲领)要求海训方案根据海训方案网络办法和方法,提供合作并援助设计适合全球行动纲领优先事项的训练战略。这项主动行动的目标是,根据全球行动纲领的建议,加强各国有效设计和执行持续行动的能力,以防止、减少、控制和/或消除陆基活动所造成的海洋退化。该项目在两种主要资产的基础上发展:(a) 全球行动纲领的概念指导和实际指导;和(b) 海训方案的现有全球训练网络。

270. 该项目的目标是:(a) 加强现有基础设施,并建设地方和区域各级的能力,为全球行动纲领制定并提供高质量的训练课程;(b) 新增设一个专门进行全球行动纲领训练的海训方案课程编写股;(c) 查明海训方案内可调整去适应全球行动纲领要求的现有训练课程,并确定优先训练需要;(d) 为市政级人员编写“污水管理”训练课程,以供在全球使用;(e) 最初在三项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方案内,在现有海训方案课程编写组或一组海训方案/全球行动纲领教员的援助下,根据需要的次数提供上述课程并加以修改。

271. 1999年,国际水生物资源管理中心(水生物中心)与海训方案联系,讨论在海训方案网络办法和方法的基础上设计国际珊瑚礁行动网(珊瑚礁行动网)项目的训练部分。《珊瑚礁行动网战略行动计划》的活动之一旨在,在海训方案的援助下,培养全球培训员骨干队伍来提供支持综合海岸管理和珊瑚礁监测的课程。这些课程将根据三个珊瑚礁行动网地点/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方案的地方训练的要求而进行设计和修改。该项目在两种主要资产的基础上发展:(a) 现行海训方案全球训练网络的经验和资源;(b) 平行的珊瑚礁行动网活动所提供的可用于编制课程材料的丰富资料和成果。

272. 该项目的目标将是:(a) 查明并审查可改编以适应珊瑚礁行动网要求的一切现有训练材料,包括海训方案/菲律宾“综合海岸管理国家课程”;(b) 修改/编制训练课程,以供在全球三个珊瑚礁行动网地点/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方案使用;(c) 在所有珊瑚礁行动网地点/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方案训练大约120-150人;(d) 训练教员骨干队伍(海训方案教员课程-训练培训员),三个珊瑚礁行动网地点各训练两位教员,与该项目中合作的海训方案课程编写股训练两位教员;(e) 在三个珊瑚礁行动网地点/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方案,修改并提供目前由海训方案/红海、海训方案/拉普拉塔河所编两套“保护区管理”培训综合教材之一;(f) 增加训练项目所需的课程编写人员;在将开办课程的地方初步为水生物中心训练1个人,为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方案训练2个人;(g) 为编制珊瑚礁行动网课程的课程编写股不断提供教学和技术支助。

273. 海训方案/德国最近加入了海训方案网络。新的课程编写股将设在德国基尔的基督教阿尔布雷希茨大学地球科学研究所(海岸研究实验室)内。课程编写人员选定后,将接受海训方案方法的训练,他们将编制关于侵蚀控制的课程,并为波罗的海区域国家提供训练。

B. 信息传播

274. 联合国系统所有组织在其各自能力范围内收集、汇编和分发全球海洋和海洋法领域的资料。它们几乎都拥有各自主管领域各种事务的广泛信息系统。它们还有先进、精细的网址,供各会员国、政府间机构、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整个民间社会使用的宝贵信息来源。关于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维持的图书馆、参考藏书、信息系统和“海洋和海洋法”网址(www.un.org/Depts/los)的情况,见1999年度报告(A/54/429,第605-609段)。

联合国系统信息活动

275. 海洋学委员会说,其海洋信息服务方案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为日益广泛的用户提供有关海洋环境的最新资料。考虑到这一目的,万维网的服务继续扩展,它们目前包括:(a) 海洋委员会网址,提供有关海洋委员会、其方案和活动的一般资料;(b) 海洋委员会电子图书馆,可免费下载所有海洋委员会出版物;(c) 全球海洋和淡水专业人员名录 (GLODIR),提供100多个国家的数千名海洋和淡水科学家、技术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料; (d) 海洋委员会活动数据库,该数据库列出海洋委员会和其他单位组织的与海洋相关的活动;(e) 两个目录列出世界各地海洋图书馆和信息中心。

276. 海洋数据和资料的需要日趋增加,并需要便利这种数据的管理和交流。海洋委员会国际海洋学数据和信息交换所(海洋信息交换所)发挥了这种作用。海洋信息交换所的功能是,提高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的知识和了解,为此提供可以产生此种知识的数据和资料管理及交流的机制。

277. 海洋信息交换所成员是65个海洋委员会成员国。 这些国家支持海洋信息交换所的公开数据交换各项原则,并设有海洋学数据中心。这项方案负责管理国家、区域和全球海洋方案收集的大量海洋数据。通过参与合作的国家、区域和世界海洋学数据中心,向一些全球科学方案提供数据管理支助。海洋信息交换所执行几个方案和项目,如全球海洋数据考古和抢救,并同其他组织合作,执行全球温度和含盐量示意图等方案。

278. 海洋信息交换所专门提供服务和产品。其中包括光盘(数据和元数据,例如1998年世界海洋数据库,一套9个光盘)、库存、目录、制定标准,等等。海洋委员会/海洋信息交换所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将于2000年4月18日至26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将特别注意更有效地利用海洋信息交换所的全面系统设施和机制,用于新的或发展中的数据和信息服务和产品、方案和项目。将努力鼓励与工业,而且适当时与军队交换数据和资料。这一问题将列入军队和工业在确保海洋环境质量方面的作用会议议程。这次会议计划于2000年召开。

279. 海洋委员会区域活动的一个主要内容仍是,需要改进海洋数据和信息管理设施和训练。高质量的数据和信息是正确管理沿海区所必要的。东非区域的海洋信息交换所各项目表明,在区域一级处理海洋数据和信息管理问题,常常比在国家或全球级更有效。海洋委员会区域项目之一是西印度洋区域的科学信息交流区域合作。该项目能够: (a) 使海洋科学家得到重要科学文献;(b) 编制并维持提供本地专门知识资料的区域海洋科学家名录;(c) 出版一份区域的通讯,提供关于该区域的机构、项目和科学家的资料。另一项目是东非项目海洋数据和信息网络。该网络将数据和信息管理相结合,作为称为非洲海洋数据和信息网络的更全面项目的组成部分。为了发展这些项目的经验和成功,目前正在规划一个泛非数据和信息管理项目,结合这些项目的目标,并扩大这些项目,以包括开发数据和信息产品,从而满足各种不同用户的需要。正在采取措施在其他区域,如加勒比和西太平洋,使用同样方法。

十二. 国际合作与协调

A. 合作方案

280. 在海洋事务和海洋法领域中,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之间的正式和非正式合作相当广泛。许多情况下,合作扩展到其他政府间机构、政府机构、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最广泛含义上的利害攸关者。1999年年度报告(A/54/429第612-626段)列出了一些最重要的合作方案,以说明这些方案的规模、范围和内容。这些方案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方面联合专家组(科学专家组)、全球海洋观测系统、气候多变性和可预报性项目(气候多变性项目)、海洋学和气象学联合技术委员会和水产科学和渔业摘要 (水产摘要)。

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方面联合专家组(科学专家组)

281. 科学专家组将于2000年5月22日至26日在摩纳哥原子能机构的海洋环境实验室举行其第三十届会议。在这届会议上,预计科学专家组将把重点放在目前四个进行中的令人关切的方面: 评价船载有害物质带来的危险;估计海上活动造成石油进入海洋环境;海洋环境评估;以及海洋环境退化中特别令人关切的事项。其中,海洋环境评估将得到特别注意。科学专家组海洋环境评估工作组及其编辑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取得了很大进展,以便将两份主要报告的最后草稿提交给科学专家组第三十届会议,以供审查和通过:关于海洋环境状况的两年期报告,现在题为“困难重重的海洋-焦点问题”,和关于“影响到海洋、沿岸和淡水环境的质量和使用的陆上来源与活动”报告。

282. 环境规划署正在领导编写这些报告,为其评估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间全球行动纲领的执行进展情况审查会议的贡献。为了最后将这两份海洋环境评估报告定稿,以供科学专家组审查和通过,海洋环境评估编辑委员会于1999年11月14日至19日在巴塞罗那举行会议,并于2000年2月7日至9日在海牙再次举行会议。后一次会议紧接着海洋环境评估工作组第四次会议(2000年1月31日至2月5日)召开,并审查了该会议的成果。海洋环境评估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收到的关于这两份报告的评论意见,并对最后定稿提交科学专家组时应作的修改向编辑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283. 预期科学专家组第三十届会议将核可一项最新订正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主要是针对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7/1号决定中对改进科学专家组的实效和包容性所表示的兴趣而编写的(见A/54/429,第613段)。在科学专家组核可后,该备忘录将提交给科学专家组各赞助组织的行政首长签署。

水产科学和渔业摘要(水产摘要)

284. 有关《水产摘要》的一个最近重要事态发展是,粮农组织(担任水产摘要秘书处)和《水产摘要》的出版商(剑桥科学文摘)之间的《出版协定》又延长了四年。新《协定》使《水产摘要》伙伴得到的益处增加了,如通过剑桥科学文摘因特网数据库查询服务,可免费查询水产摘要数据库。其他事态发展包括三个新的国家伙伴-科特迪瓦、秘鲁和大韩民国加入了水产摘要,使水产摘要国家伙伴的总数目达到到30个。增加水产摘要伙伴的数目是经常的重要目标,旨在扩大水产摘要文献的地理和实质内容覆盖范围。另一个事态发展是开始向位于非洲低收入缺粮国的25个机构免费分发水产摘要所有光盘。

联合国海洋图

285. 联合国海洋图正在被研制成数字的、万维网的、交互式工具,载有海洋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科学进步的相关资料。正在利用联合国各机构可获得的、以及各国和国际农业研究协商小组(农研组)的英才中心和非政府组织所拥有的现有文件(统计数据、地图、文件、评论文章、图像,等等)制作海洋图。这将是联合国系统的长期产出,与一家民营出版商合作定期修订。这行政协调会的海洋和沿海区小组委员会是一项联合项目,其核心机构是粮农组织、原子能机构、海事组织、教科文组织/海洋委员会、环境规划署和气象组织。

286. 海洋图方面的一个最近事态发展是,担任领头机构的粮农组织代表在海洋和沿海区小组委员会第八届会议上提出了联合国海洋图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12月9日至10日,罗马)的报告,其中包括该委员会对以下问题的审议成果:(a) 海洋图的结构和内容;(b) 海洋图网址的软件选择;(c) 各种机构协定的状况;和(d) 收集数据和资料的安排。

287. 作为联合国海洋图项目的指导委员会,海洋和沿海区小组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00年1月19日至21日,海牙)通过了技术委员会的报告,并特别核可了以下技术性决定:78 使用者应可以获得并查询制作海图和地图的原始数据;优先使用现有资料(而非新编资料);还应优先考虑与政策事项明显相关的数据;一般背景资料还应考虑到广大用户的需要;地图、海图和一般所有文件应有共同的“样子和感觉”;介绍性文件应是简短、以政策为重点的说明,引导使用更详细的具体背景资料,而且应最好翻译成联合国正式语文;文件应尽可能以不受时间限制的方式编写,以延长其书架上的寿命并减少修订需要;将指定负责具体事项、使用和信息范围的领头机构,以协调对海洋图的投入。

B. 行政协调委员会海洋和沿海区小组委员会

288. 针对海洋事务领域的协调需要,尤其是《21世纪议程》第17章所强调的需要,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后,依照新设立的可持续发展机构间委员会的建议,行政协调委员会设立了海洋和沿海区小组委员会。

289. 海洋和沿海区小组委员会于2000年1月19日至21日在海牙举行了第八届会议。8个联合国组织的14位代表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的1位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全球国际水域评估(水域评估)的1位代表也作为观察员参加了会议。

290. 小组委员会所讨论的项目包括联合国海洋图(见第285至287段);水域评估的状况;提交给科学专家组的订正《谅解备忘录》(见第283段);大会第54/33号决议设立联合国海洋问题非正式协商进程;和根据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7/1号决议的建议,使小组委员会更具透明度、效力和反应能力(见A/54/429,第629和637段,大会第54/33号决议,第8(b)段重申了这点)。

291. 关于《全球行动纲要》,小组委员会同意其主要作用是提供纲要,以便在有关执行《全球行动纲要》的事项中加强互动/协调与合作。该小组委员会还讨论了《全球行动纲要》信息中心、污水问题全球会议的战略行动计划,和2001年全球行动纲领审查筹备进程的进展情况。

292. 关于小组委员会的透明度、效力和反应能力,可持续发展机构间委员会第14次会议(1999年9月9日至10日,维也纳)核可了小组委员会关于其活动定期简报、网址和小册子的建议(见A/54/429,第630段)。小组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得出结论,即只有经过各机构理事会核可和提供经费的适当程序,才能确保行政行动获得协调。小组委员会汇报了其目前进行中和规划的活动为:(a) 向对各国际机构,如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21世纪议程》第17章任务主管机构)、大会(向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年度报告提供投入)、《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全球行动纲要》和新的联合国海洋问题非正式协商进程所进行全系统报告的任务积极提供投入;(b) 联合制作联合国海洋图;(c) 推动执行《全球行动纲要》;(d) 协助水域评估建立以政策为重点的全球水域评估进程;(e) 必要时拟定联合活动的区域做法; (f) 向里约十周年及其筹备进程提供协调一致的投入,保证海洋和沿海区得到适当注意。

293. 小组委员会第八届会议作为附带活动,向海牙37个外交使团简报了其担任《21世纪议程》第17章任务主管机构的活动情况。谈到四项议题:(a) 《全球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b) 大会最近建立的联合国海洋问题非正式协商进程;(c) 联合国海洋图;和 (d) 讨论海洋环境管理和气候变化的严重不稳定情况。第八届会议期间还示范介绍了新开发的行政协调会-海洋和沿海区小组委员会网址原型;而且商定了进一步发展领域。此外,小组委员会还在编写说明其活动的小册子。

294. 小组委员会还深入讨论了新建立的联合国海洋问题非正式协商进程。在提到的几个问题中,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要求小组委员会的成员组织向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A/54/429)提供补充投入。补充资料将提交给海洋问题非正式协商进程第一次会议,(2000年5月30日至6月2日)。小组委员会还表示其成员机构都愿意积极参加这一极为全面的协商进程,并同意就其活动向海洋问题非正式协商进程第一次会议提出联合书面报告,并邀请所有机构和组织积极参加。

C. 关于改进协调与合作的主动行动的建议

295. 大会在第54/33号决议第7段请秘书长建议采取可以改进协调与合作以及更好地综合处理海洋事务的行动。秘书长答复此要求认为应将拟订此类主动行动理解为一个进程,遵循大会的指导,推动由从事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活动的联合国各政府间组织、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行政协调委员会的海洋和海岸区小组委员会参加联合国非正式协商进程,以及它们对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报告提供投入,是该进程的第一步。拟订旨在改进海洋事务方面的协调与合作的主动行动本身便是一项合作性工作。在此方面的一个相关步骤,是发起就可以采取什么主动行动以改进协调与合作并更好地综合处理海洋事务,交流意见,并请所有相关组织提出反馈意见。根据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主要团体的贡献情况,预期联合国非正式协商进程在第一次会议探讨所有利益相关者所可商定的主动行动后,将推动这一进程。

296.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认为,《公约》秘书处在同执行《公约》秘书处的关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工作方案的相关领域中积极工作的公约、组织、机构及倡议已建立合作联系和协同关系,它在此方面取得的积极经验可能在此进程中非常有用。

297.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在执行工作方案的第一阶段中,以大量精力建立与其他相关进程和活动之间的对话,目的是同它们协调,以产生工作方案所设想的产出。通过这些努力,一些保护和可持续开发海洋环境的区域公约(卡特赫那公约、巴塞罗那公约、吉达公约、科威特公约、利马公约,等)已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纳入其方案,而现正通过这些区域公约在区域一级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的工作方案。此外,那些积极促进科学合作、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世界银行、环境规划署、粮农组织、保护南太平洋委员会、南太平洋区域环境方案,等)已酌情参考《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关于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的规定。

298.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根据这一经验认为,改进协调与合作以及更好地综合处理海洋事务的一个关键手段,是相关各方互相通报各自的有关规定和活动;作为这一信息交流的后续行动,(在秘书处一级)协调统一这些规定和活动;并就如何相应调整它们的方案向其各自缔约国/成员国提出报告。

299. 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秘书长介绍说,气象组织长期关心和参与海洋环境和海洋事务。气象组织和各国气象事务部门在此重要领域的活动和方案不断增加。鉴于气象组织在海洋方面的工作大多也涉及其他领域和许多不同的海洋资源使用者,因此气象组织一贯努力地通过双边途径以及行政协调会海洋和沿海区小组委员会等机制与其他国际组织密切协调与合作。气象组织秘书长重点介绍了最近设立的海洋学和海洋气象学联合技术委员会,这是在现有的联合工作组及类似机构外开展机构间合作与一体化的重大一步:联合技术委员会是一个政府间机构,具有气象组织组成机构的地位,与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是对等机构,气象组织及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这两个机构为此承诺了大量资源和专家技术。预期联合技术委员会有助于提高气象组织和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在海洋气象学和海洋学方面联合工作的效率和成本效益,并可能有助于改善那些处理同类问题的国家机构间的协调。

300. 气象组织秘书长认为,海洋学和海洋气象学联合技术委员会这一构想是联合国系统内的一大创新发展,值得考虑广泛适用。气象组织将研究在其与联合国其他机构有着密切合作的其他领域采取类似主动行动的可能性,并认为在联合国系统其他领域展开类似行动的前景更广。

301. 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表示,他与由环境规划署管理的各区域海洋公约和行动计划秘书处协商后将提供秘书长所要求的反馈信息。

302. 秘书长建议,海洋问题非正式协商进程在审议旨在改进国际协调与合作以及更好地综合处理海洋事务的主动行动时,不妨考虑若干有关的问题,包括在海洋和沿海区小组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303. 秘书长以前曾指出,“往往有一种看法认为,落实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及其他联合国会议主要是联合国系统、特别是任务主管的职责。必须强调的是,首先必须在国家一级采取行动,以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其他组织作为主要行动者。联合国系统的作用,除其他外,是促进主要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以加强国家一级的行动”(A/54/131-E/1999/75号文件,第43段;ACC/2000/8号文件,第47段;着重线为本文所加)。

304. 如果注意到各国际组织将视为技术性的部门性问题与跨部门间问题加以区别(见ACC/2000/8号文件,第69段),便能意识到上述观点的重要性。就每一组织所主管的部门性问题而言,各该组织的理事会已受权采取行动。鉴于海洋问题的互相关联性,海洋问题非正式协商进程在审议改进协调与合作的措施时,应考虑这一区别。这符合大会第54/33号决议第11段的指示,大会在该段中“请各会员国,作为参加从事与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有关活动的政府间组织主管机关的工作的一部分,鼓励这些组织参加协商进程并为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提供投入。”


注:

1.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7/1号决定“海洋”(下称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7/1号决定),第1(b)段;《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9年,补编第9号》(E/1999/29),第一章C节,第7/1号决定,第1(b)段。

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6年,补编第8号》(E/1996/28),第一章C节,第4/15号决定。

3. 见A/54/429号文件,第50.6段。

4. 缔约方会议第五次会议的报告,UNEP/CHW.5/29号文件,第77和78段以及附件一和附件六。

5. 国际海运公会、波罗的海和国际海事理事会、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国际干货船东协会、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和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提供的文件,MEPC 44/16/4号文件。

6. 摘自海事组织提出的报告。

7. 摘自国际水文学组织提出的报告。

8. IMO/ILO/WGLCCS 1/7号文件。

9. 国际自由工联提交的文件;见IMO/ILO/WGLCC 1/6/和IMO/ILO/WGLCC 1/6/2号文件。

10. 劳工组织提供的文件审查了相关的国际文书(IMO/ILO/WGLCCS 1/7)。

11. 国际航运联合会提供的文件中指出了这一点,IMO/ILO/WGLCCS 1/6号文件。

12. 特设专家工作组报告第一届会议,IMO/ILO/WGLCCS 1/11号文件,第4.1至4.3段、第6.1至6.50段以及附件4、5和6。

13. 海员教会所也于最近出版了《海员手册》,是并于海员工作各方面信息的简编。

14. 见海事组织航行安全小组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的报告,NAV 45/14号文件。

15. 海洋管理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的报告,MSC 71/23号文件,第9.13至9.17段。

16. MSC 72/2号文件,第7段。

17. NAV 45/14号文件,第3.7至3.15段以及附件2至4。

18. MSC 71/23号文件,第20.30段。

19. NAV 45/14号文件,第3.31、3.32和3.34段。

20. 见海保会第四十四届会议的报告草稿,MEPC 44/WP.6号文件,第8.9至8.13段。

21. 新加坡政策研究所网站载有开幕词、与会者提出的文件和特别报告员的报告,网址为:www.sils.org/seminar/1999-straits-00.htm。

22. 工作组会议初步意见摘要见FSI 8/INF.7号文件,附件。

23. 见www.imo.org/imo/circs/msc/piracy/list.htm网址参阅海洋管理委员会第924号以及935至938号通知。

24. 国际海洋局将海盗行为定义为“登上任何船舶意图偷窃或从事任何其他犯罪活动以及意图或有能力以武力遂行此类行动的行为”。国际海洋局的这一定义不包括从岸上对停泊船舶进行偷窃和袭击的犯罪行为。

25. 见MSC 72/17/5号文件。拟议的通知将海盗行为定义为《海洋法公约》第101条所定义的行为以及在领水或国内水道内进行的武装抢劫行为。

26. V/23和V/33号决定内容见缔约国会议第五次会议的报告,UNEP/CHW.5/29,附件一(见www.unep.ch/basel/COP5/cop5reportc.pdf)。

27. A/AC.254/4/Add.1/Rev.4号文件见 www.uncjin.org/Documenes/Conventions/dcatoc/7session/index.htm。

28. 关于偷乘案件的综合信息参见www.imo.org/imo/circs/fal/57.pdf网址上的FAL.2/Circ.57。

29. 便利运输委员会的报告,FAL 27/19号文件,第10.1至10.11段。

30. 见海保会第四十四届会议的报告,MEPC 44/WP.6号文件,第8.9至8.13段。

31. 《英国广播公司国际报道》,1999年12月31日。

32. 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及自然保护联盟。《Fish for Thought》(1999年,日内瓦,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第15页。

33. 《地球时报》,第9年第2期,2000年2月15日,第3页。

34. 《英国广播公司国际报道》,2000年1月28日。

35. 珊瑚漂白问题专家协商的报告(UNEP/CBD/JM/Expert/2/3)。

36. 《地球谈判公报》,第9卷第143期:科技咨询机构第五届会议摘要(www.iisd.ca/linkages/vol09/enb09143e.html)。

37. 见海保会关于其第四十四届会议的报告草稿,MEPC 44/WP.6/Add.3号文件,第12.38段。

38. P Bagla,“Bioprospecting: model Indian deal generates payments”,《科学》期刊,第283卷,第5408期,1999年3月12日,第1614b页。

39. 以下材料主要取材自Peter A Rona的“二十一世纪的海洋矿物质”,该文将提交给2000年8月6日至17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国际地球物理大会。

40. 摘自环境规划署和全球行动纲领协调办事处提供的文件。

41. 见第21次协商会议的报告,LC 21/13号文件,第5.10至5.12段、第10.1和10.2段。

42. 同上,第5.18至5.27段。

43. 详见同上,第4.11至4.13段。

44. 同上,第4.14至4.16段以及附件2、3和4。

45. 同上,第6.23至6.29段。

46. 同上,附件6。

47. 同上,第6.11和6.12段。

48. 同上,第7.7段。

49. 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宣言和决定见第五次会议的报告,网址:http://www.unep.ch/basel/COP5/cop5reportc.pdf中UNEP/CHW.5/29号文件。

50. 见海保会第四十四届会议的报告,MEPC 44/WP.6/Add.3号文件,第12.39至12.41段。

51. 同上,第3.20和3.21段。

52. 见A 21/5(b)/2号文件,第50和51段。

53. 海保会关于其第四十四届会议的报告草稿,MEPC 44/WP.6/Add.2号文件,第13.11至13.13段。

54. 海洋污染的科学方面专家组第29次会议报告第7.5段,以《海洋污染的科学方面专家组报告和研究》第67期出版,并见于伦敦公约缔约国第21次协商会议的报告,LC 21/13号文件,第9.6段。

55. LEG 80/10/3和LEG 80/11号文件,第140和141段。

56. LEG 80/3号文件,附件1。

57. 见法律委员会的报告,LEG 80/11号文件,第14至57段。

58. 国际自由工联提出的文件,IMO/ILO/WGLCCS 1/6/1号文件。

59. IMO/ILO/WGLCCS 1/6号文件。

60. 劳工组织的IMO/ILO/WGLCCS 1/7号文件对相关文书作了审查。

61. 特设专家工作组的报告,IMO/ILO/WGLCCS 1/11号文件,第6.51至11.6段以及附件5和6。

62. 议定书见第五次会议的报告,UNEP/CHW.5/29号文件,附件三, 载于网址 http: //www.unep.ch/basel/COP5/cop5reportc.pdf。

63.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被毁;对环境的任何利用所得经济利益的直接收入损失;恢复被毁环境的措施的费用;预防措施的费用。

64. 见第五次会议的报告,UNEP/CHW.5/29号文件,附件一。

65. 摘自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提供的报 告。

66. 该文件将载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网站,网址为www.biodiv.org/cop5/docs.html。

67. 航行安全小组委员会第45次会议的报告,NAV 45/14号文件,第3.25段。

68. 同上,第3.21段和附件3。

69. 《纽约时报》,2000年1月18日,F1和F4页。

70. 同上,1999年11月23日,F3页。

71.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记录》,第十四卷(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2.V.2),第134次全体会议,第43段,和第三委员会第46次会议,第4和第5段。

72. 摘自劳工组织提供的报告。

73. Terry Knott,“Technology offshore: shifting to the seabed”,《石油评论》,第54卷第637期,2000年2月,第18页。

74. 《英国广播公司国际报道》,2000年1月27日。

75. 《地球时报》,第8年第12期,1999年12月1日至31日,第28页。

76. 摘自国际法院提供的报告。

77. 已根据1996年10月3日厄立特里亚与也门《仲裁协定》第16(2)条的规定,将裁决书文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78. 小组委员会讨论详情见ACC/2000/8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