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

第二十二届会议


|第一章: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第二章: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 第三章: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一届会议至 二十二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

|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 第五章: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法和方式 |第六章: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

|第七章:第二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第八章:通过报告 |


送文函

2000年4月19日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0年1月17日至2月4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二届会议。委员会在2000年2月4日第466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签名


第一章: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法律框架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行动纲要》之间的联系问题的声明。

1. 《公约》现已生效18年多,至今已获得165个国家的批准。它是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所有领域规定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标准的唯一国际文书。它被广泛地称为“妇女公约”。

2. 许多已批准公约的国家都已将它纳入其宪法和立法的框架之内。因此,它在国内法和国际法方面对妇女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对政府政策的制订和执行以及对已在世界所有地区推动妇女人权的国内判例法的发展都产生了影响。

3. 《公约》和在北京通过的《行动纲要》是紧密相联的。《公约》的各项权利和规定涵盖了《行动纲要》所述的所有关切领域,《公约》的监测程序使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能够确保人们不仅遵守《公约》,而且还遵守《行动纲要》。它是既为《行动纲要》提供法律框架,又为它的实现提供途径的唯一国际文书。

4. 《行动纲要》提出的各项建议产生了一项具体成果,就是通过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自从它于1999年12月10日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以来,已有24个国家签署,还有其他若干国家已表示将为早日批准而努力。一旦《任择议定书》生效,委员会将负责实施这一新的重要国际文书。这样《行动纲要》也将继续得到监测。

5. 《公约》以及根据它所建立的监测程序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行动纲要》的各项目标以及定于2000年6月召开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将产生的任何新倡议都得到实现。

B. 决定

第22/I号决定

缔约国的报告

委员会决定,主席应致函未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已达两份或两份以上的缔约国,提请其注意这方面的条约义务。

第22/II号决定

会前工作组的问题清单

委员会决定,会前工作组就其报告正在审议中的缔约国和这些国家的答复拟订的问题清单应当在将对报告进行审查的那届会议之前分发给专家。

第22/III号决定

缔约国提供资料

委员会决定,如果提出报告的缔约国希望通过视听或电子方式,包括录象、影片或幻灯片提供补充资料,则应在其报告提交委员会之前至少一个月通过秘书处告知委员会它们打算这样做。

第22/IV号决定

会前工作组

委员会决定,会前工作组在草拟有关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时,应当拟订一份简短的问题清单,尽可能着重缔约国实施公约方面的主要关注领域。

第二章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6. 在2000年2月4日,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165个缔约国,这项公约是大会在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的,并且在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根据第27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7. 公约缔约国名单将载于委员会2000年报告第二部分(A/55/38(Part II))附件一内。接受公约第20⑴条的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将载于同一报告附件二内。

B. 会议开幕

8. 委员会于2000年1月17日至2月4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第二十二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2次全体会议(第445-446次)和18次工作组会议。

9. 1999年1月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选出的委员会主席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墨西哥)主持会议开幕。

10. 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安吉拉·E.V.金女士在向委员会致辞时告知委员会,大会全体会议于1999年10月6日通过第54/4号决议,大会在该决议中通过了妇女地位委员会拟订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一项任择议定书草案不限成员工作组在1999年3月确定下来的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且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特别顾问说,大会通过任择议定书表明将国际社会在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和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的承诺变成事实。

11. 金女士还告知委员会,任择议定书于1999年12月10日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有23个国家签署了任择议定书。她说,此后又有一个国家签署该议定书,使签署国共达24个。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其它们对妇女的意义是秘书长参加的一个小组讨论的重点。该小组的其他与会者是:任择议定书不限成员工作组主席阿洛伊西亚·沃尔格特尔;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纽约办事处主任Bacre Waly Ndiaye;印度最高法院前任法官Sujata Manohar;立即平等组织的Fauzjia Kassindja;以及委员会主席艾达·冈萨雷斯 - 马丁内斯。还发表了特别顾问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鲁滨逊夫人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联合声明。

12. 特别顾问告知委员会,自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以来,两个国家-尼日尔和图瓦卢-已成为公约缔约国,使缔约国达到165个。她还告知委员会,秘书长已写信给所有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请它们考虑在2000年年底之前批准或加入公约。她还告知委员会她曾进行了若干活动,以鼓励批准和接受公约以及对公约第20⑴条的修正案。她指出,当前只有23个缔约国接受该修正案,最近的一个是土耳其,接受日期为1999年12月9日。

13. 特别顾问说明了提高妇女地位司自第二十一届会议以来所进行的与公约和委员会有关的一些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国内一级的司法座谈会,该座谈会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举行,以纪念《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二十周年及《儿童权利公约》通过十周年。1999年7月在科托努举办了一个有关如何编制公约要求的初步报告的分区域训练班法语非洲有9国参加,其中大部分尚未提出初步报告。

14. 提到将在2000年6月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特别顾问着重指出联合国各区域委员会召开的筹备会议。她还告知委员会,她出席了两个这种会议,包括1999年11月22日至26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评价在执行北京和达喀尔行动纲要方面进展情况的第六届妇女问题非洲区域会议,以及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贝鲁特举行的阿拉伯联合国全球会议综合后续行动会议。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的特等干事Carolyn Hannan女士代表特别顾问出席了1999年10月26日至29日在曼谷举行的审查《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区域执行情况高级别政府间会议。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亚Yakin Ertürk出席了2000年1月17日至21日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为评价《行动纲要》执行情况而举行的会议。特别顾问指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加经委会)为了同样的目的将在2000年2月初开会。

C. 出席情况

15. 除Carlota Bustelo女士和Camel Shalev女士外,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出席了第二十二届会议。Emma Aouij女士从2000年1月17日至28日出席了会议;Naela Gabr女士从1月24日至28日出席了会议;Rosalyn Hazelle女士从1月17日至26日出席了会议;Anne Lise Ryel女士从1月18日至26日出席了会议;Kongit Sinegiorgis女士从1月24日至2月4日出席了会议。

16. 说明委员会成员任期的清单将载于委员会2000年报告第二部分(A/55/38(Part II))附件三内。

D.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7. 委员会在2000年1月19日的第445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2000/I/1)。通过的议程如下:

1. 会议开幕。

2.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 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一届会议至二十二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 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 第二十三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8. 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E.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8. 委员会在其第九届会议1上决定在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以便拟订与委员会将在其这届会议上审议的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的会前工作组于1999年6月28日至7月2日举行了会议。

19. 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成员参加了工作组的会议:Salma Khan女士(亚洲和太平洋);Ivanka Corti女士(欧洲)和Rosalyn Hazelle女士(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20. 工作组拟订了与四个缔约国,即白俄罗斯、布基纳法索、德国和卢森堡的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21. 会前工作组主席Salma Khan 女士在2000年1月19日的第447次会议上介绍了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9/II/CRP.1和Add.1-4)。

F. 各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安排

22. 委员会在2000年1月19日的第445次会议上决定作为全体工作组处理议程项目5(《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和项目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项下的问题。它决定审议的问题是经订正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第三章: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一届会议至
二十二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23. 委员会主席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女士在报告自委员会上届会议以来她所进行的活动时指出,她参加了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举办的、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资助的一个有关“可能制定的民权和政治权利指数”的讲习班。该讲习班的讨论集中于可能在三个领域框架内制定的人权指数,这三个领域是:司法行政、民主与参与和个人安全。19位人士参加了这一讲习班,其中有来自学术机构的专家;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一位成员;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人权委员会关于法外处决、即决处决和任意处决问题的特别报告员,以及人权专家。

24. 主席出席了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第三委员会的会议,并在讨论题为“提高妇女地位”的议程项目期间发了言。她告知委员会,大会在1999年10月6日通过任择议定书不仅对委员会,而且对全体妇女而言都是个进步。主席注意到,在第三委员会辩论期间,多数代表团表示了对委员会工作的支持。

25. 主席告知委员会,她已写信给为纪念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二十周年和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十周年而举行的司法座谈会。委员会成员Emna Aouij女士朗读了这封信,她是该座谈会的主要发言人。

26. 主席告知委员会,她参加了1999年12月10日举行的有秘书长科菲·安南参加的任择议定书特别签字仪式,和同一天举行的圆桌会议。会上讨论了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影响和范围。她指出,她在发言中重点阐述的问题包括如任择议定书中所概述的那样,委员会为有效履行其职责,需要得到追加资源,尤其是专业人员需要研究和分析来文和有关的国家立法。

27. 主席最后指出,《公约》和委员会的影响日渐增加,这体现为报告期间举行了不同的会议和活动。她尤其提请注意1999年11月由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举办的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伊斯兰教法之间同异的讲习班。她指出委员会的报告员艾谢·费里德·阿贾尔女士代表委员会参加了这一讲习班,她的参加受到了组织者的赞扬.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 导言

28. 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两份初次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和第二及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两份第三次定期报告。

29. 依照1994年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的决定,委员会就审议过的每一份报告编写结论意见。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分别就缔约国报告缩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 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 初次报告

印度

30. 委员会在2000年1月24日和31日的第452、第453和第462次会议上审议了印度的初次报告(CEDAW/C/IND/1)(CEDA/C/S/452,453和462)。

缔约国的介绍

31. 印度代表告知委员会,印度已于1993年7月批准《公约》,但有两项声明和一项保留。她指出,在报告的编写过程中与一些妇女组织进行了广泛的协商。她指出,印度已批准了若干国际人权文书,印度宪法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并规定实行有利于妇女的平权行动。印度曾为筹备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开始了一个协商进程,而且是首先无保留接受《北京行动纲要》的国家之一。

32. 该代表指出,在执行《公约》方面最近取得的进展,包括1997年3月议会设立赋予妇女权力问题委员会,和通过宪法修正案,以便在农村地区地方政府一级机构和城市地区市一级政府机构中为妇女保留33.33%的名额。她还指出,已在1999年末提出一个议案,将在国民议会和邦议会直接选举的席位总数中为妇女保留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席位。

33. 该代表对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进行了说明,它由妇女和儿童发展局负责协调,一名内阁部长在邦政府部长的协助下加以领导。1992年成立的全国妇女委员会是法定的妇女监察机构,而中央社会福利局与约12 000个妇女非政府组织建立了网络。在邦一级也有提高妇女地位的体制机构。该代表强调指出第九个五年计划(1997-2002年)已查明把赋予妇女权力作为促进发展的一项战略,并授权早日确定一项赋予妇女权力全国政策。她指出,在通过这项全国政策前,其中查明的许多机制已开始实行。最近总理办公室指示对各部门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影响进行审查。

34. 该代表指出,邦和中央两级都在为促进妇女的利益逐步立法,政府已分派全国妇女委员会监督执行为妇女提供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情况。正在对39项法律进行审查,提交了修正建议,其中包括关于《防止不道德贩卖法》的建议,并制订了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的议案草稿。设立了人民法院和家庭妇女法院,以提供比较非正式的司法提供制度。印度有公共利益诉讼传统,最高法院发布了具有里程碑性质的裁决,其中包括那些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儿童卖淫的裁决。若干培训机构也开始对司法官员进行提高性别问题敏感性的培训。

35. 该代表说明了为根据性别观点修订课程和教科书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信息和广播部为确保在媒体宣传中树立妇女的积极形象所作的努力。针对卖淫和贩卖妇女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建议修正《防止不道德贩卖法》,以扩大其范围和加大刑罚;任命特殊的警官,为色情业者的子女建立庇护所及儿童发展和保育中心。已制订一项行动计划,打击贩卖妇女儿童和对其进行商业色情剥削,以及使受害者重返社会。印度积极参与起草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的 《防止和打击贩卖妇女儿童以图营利公约》。

36. 该代表指出,印度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承诺将教育投资增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六,但这一指标迄今为止尚未实现,尽管妇女识字率的全面增长近年来要高于男子。正在大力解决在识字和教育方面的男女差距,包括设立女孩学习中心,以满足无法受到正规教育的女孩的需要。

37. 该代表告知委员会,印度的劳工法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各项标准,印度政府一贯寻求向所有妇女提供产假补助金,并为工作妇女提供儿童保育。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已为雇主规定了有关性骚扰问题的指导方针,正在制订体现这些指导方针的立法。已开始努力承认妇女在非正式部门的工作,并在全国普查中体现出这一点,并向这一部门的工人提供劳动保护。

38. 尽管产妇死亡率高仍是关注的一个问题,但在过去十年中妇女分健康得到了巨大改善。近来开展的生殖保健和儿童保健方案寻求以综合的方式处理妇女的保健问题。已采取措施以设法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还开始采取立法或其他战略,来应付溺杀女婴和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的问题。

39. 该代表指出,农村妇女几乎占女性人口的80%,他报告说政府实行了配额和专门针对妇女的计划,以确保妇女在农村发展方案和农业方案中占取同样的份额。

40. 从传统上说,婚姻和家庭关系受主要宗教群体的属人法管辖,在具体宗教群体没有要求变革的情况下,政府保持不干涉这种法律的政策。然而,通过了一项家庭法院法令,规定婚姻、赡养等家庭事务属家庭法院管辖,这些法院纳入了非正规的诉讼和咨询服务。该代表提请注意就与嫁妆有关的暴力行为制订的立法,和刑法典和证据法中有关丈夫及其亲属虐待妻子的条款。

41. 最后,该代表强调指出,印度为消除贫困和社会限制以及赋予穷人和易受伤害者权力,进行了坚定、具体和持久的努力。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42. 委员会欢迎印度提交初次报告。在注意到这一报告符合委员会指导方针的同时,它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某些条款的执行情况和对妇女施暴这一普遍问题。委员会并指出报告的提交略有延迟。报告也没有载有关于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赞赏印度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所作的详尽的书面和口头答复,它们提供了重要的补充材料。

43. 委员会指出,报告和口头及书面答复没有提供按性别和各邦分列的充分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为在册种姓执行平权行动措施的资料。

44.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印度政府并未打算审查对《公约》第16(1)和16(2)条的声明。

积极的方面

45. 委员会承认印度在其宪法中保障基本人权,这些人权因最高法院的适用而得到实施。委员会尤其赞扬承认两性平等和不歧视的基本权利,以及宪法中关于平权行动的一项具体的授权条款。

46. 委员会感谢印度最高法院作出的贡献,它发展了社会诉讼的概念,以及通过解释宪法关于两性平等和不歧视的条款而把公约纳入国内法的法学体制。

47. 委员会赞扬印度政府多年来为改善妇女状况实行了一系列政策和方案。它赞赏地注意到这些方案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各邦有关妇女状况的社会指标的质量。委员会欢迎制订了新的赋予妇女权力政策,以及总理办公室指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和在全国一级的发展中采取重视权利的作法。

48. 委员会赞扬印度政府设立全国妇女委员会和邦妇女委员会,负责制订两性平等问题行动计划和就法律改革提出建议。

49. 委员会赞扬印度政府采取平权行动措施,因此能够在地方政府机构中为妇女保留33%的名额。它欢迎在邦议会和国家议会中为妇女保留33%席位的提案,以及在口头发言中保证在提供信贷机会的方案中为妇女提供30%至40%的涵盖面。

50. 委员会赞扬印度政府实行立法,禁止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它欢迎修正国籍法,以授予男子和妇女平等的权利。

影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51. 委员会指出,印度相当多和主要的农村人口生活在赤贫之中,贫困的女性化和日益加大的收入差距使妇女难以得到经济发展的好处。

52. 委员会认为,普遍贫困、种姓制度和体现为对妇女施暴事件发生率高的重男轻女等社会习俗、巨大的两性差异和不利的性别比率,是阻碍执行《公约》的主要障碍。

53. 委员会指出存在地区差异是阻碍《公约》有效执行的一个障碍。

重大关切领域和建议

54.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尚未纳入政策规划和方案中。虽然在北京会议之前和之后时期,有若干国家计划,但委员会注意到,这些计划采取了一种对妇女的福利方针。

55. 委员会建议拟议的妇女权利政策应纳入《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内容,并采取基于权利的方针。

56. 委员会认为,在社会部门中妇女发展资源拨付不足,法律执行不力,严重妨碍了在印度实现妇女的人权。

57. 委员会促请在社会部门为妇女发展调拨足够和有目标的资源,并充分执行有关法律。

58. 委员会注意到法律框架有许多漏洞。委员会认为,迫切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律改革,促进妇女享有平等和人权。

59. 委员会建议,全国妇女委员会关于法律改革的提议应用于制订新的法律,并委托该委员会在一定的时限内就重要领域的法律改革编写工作文件。

60. 委员会注意到,仍未采取措施,经与不同宗教和种族群体协商后改革有关这些群体的属人法,以与《公约》保持一致。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政府的不干预政策助长了性方面的陈规陋习,重男轻女和对妇女的歧视。

61. 委员会促请政府撤销其对《公约》第16(1)条的声明,并与作为社会成员的妇女团体合作及给予支助,审查和改革这些属人法,委员会还请政府遵守宪法和最高法院裁决中的原则指令,颁布不同种族和宗教群体可接受的统一的民法。

62. 委员会对印度尚未制订全面和强制性的出生和婚姻登记制度表示关注。委员会指出,缺乏有关这些重要事件的文书证明妨碍了有效执行法律,保护女童免于性剥削、童工贩卖、强迫婚姻或早婚。委员会也关注未能登记婚姻也可能损害妇女的继承权。

63. 委员会吁请政府提供足够资源,建立强制性出生登记制度,并与妇女团体和地方机构合作监测执行情况。它促请政府撤消对《公约》第16(2)条的声明。

64.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最高法院承认并载入《宪法》的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未得到实现,使女童有机会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它注意到教育方面的预算拨款仍远不及印度对《北京行动纲要》的承诺。

65. 委员会促请政府采取坚决行动,规定一个期限,为初等和中等教育提供足够资源,使女童有同等机会享有教育,并在成人妇女中扫盲。它吁请政府颁布和执行有关法律,实行义务初等和中等教育。

66.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宪法》中承认的基本权利只能针对国家行为者或在国家方面不行为时实施。它还注意到,《宪法》标准不适用于雇用许多妇女而在转向市场经济政策时期不断扩展的私人部门。

67. 委员会建议,应颁布一项性歧视法,将《公约》和《宪法》的标准适用于非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

68. 针对女性的暴力频繁发生,包括因陪送嫁妆,殉夫自焚和寺院妓女等习俗而引起的一些更为极端的形式。在极端形式的肉体和性暴力和骚扰中,也显示了对属于特定种姓、种族或宗教团体的妇女的歧视。

69. 委员会促请政府执行现行法律,禁止陪送嫁妆,殉夫自焚和种性歧视政策法。它吁请政府加强执法工作,并推行全国妇女委员会和妇女活动分子就有关强奸、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而建议进行的改革。

70. 委员会建议,应制订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按照委员会第19和24号一般性建议,全面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它请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就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

7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武装动乱地区,妇女面临严重的暴力、强奸、性骚扰和酷刑威胁。

72. 委员会建议经与印度人权委员会、全国妇女委员会和民间团体协商,审查防止恐怖主义法和《武装部队特别规定法》,以使授予保安部队的特殊权利不至妨碍对冲突地区以及拘押和逮捕期间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调查和起诉。委员会建议,妇女应有机会为和平解决冲突作出贡献。

73. 委员会建议,除已经推行的方案外,还应在警察、保安部队和专业医务人员中推行性别意识和人权方案。

74. 委员会对于尽管通过了1989年的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防止暴力)法,Dalit社区的妇女仍然遭受包括暴力在内的歧视表示关注。

75. 委员会促请政府颁布法律,禁止歧视Dalit妇女,并禁止殉夫自焚制度。它促请政府在教育、就业和保健领域实施明确的行动方案,为Dalit妇女和女童提供生活机会,并创造有助于其进步的环境。委员会吁请政府为这些干预行动确定一个时限,并在其下一个报告中提供关于进展情况的信息。

76. 委员会对利用妇女和女童从事卖淫以及在各邦之间和跨界贩卖妇女和女童表示关注。它还感到关注的是,这些妇女面临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健康风险,而现行法律鼓励强制性检试和隔离。

77. 委员会吁请政府审查关于贩卖妇女和强制卖淫问题的现行法律,加强执法工作。它建议制订双边和各邦之间的管制、重返社会和宣传方案,防止强制妇女和女童卖淫以及贩卖妇女和女童。

7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印度的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它还注意到两性比例失调,同时,尽管法律禁止基于性别的堕胎,这种情况仍有发生。它注意计划生育只是以妇女为对象。

79. 委员会建议在国家的保健方案中,就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保健制订全面方针。它促请政府按照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的方针,从维护“妇女保健权”的角度拨付资源。委员会也建议政府寻求医务界的支持,以建立对于迫切需要消除与偏好儿子有关的作法的认识。

8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资格的妇女参与行政管理和司法、包括家庭法院和调解法庭的程度很低。

81. 委员会促请政府采取坚决行动,加强妇女对司法和调解法庭的参与,并在其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列示的数据。

82. 委员会对男女两性参与经济活动的比率相差极大表示关注。它感到关注的是,债役做法和否认土地继承权,导致了对妇女劳动的残酷剥削和妇女的贫穷。

83. 委员会请政府执行关于债役工的法律,在家庭生产和非正式部门中为妇女提供自谋职业的机会和最低工资。它吁请政府立即审议其继承法,确保农村妇女机会获得土地和信贷。

84.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全国妇女委员会没有权力推行其法律改革建议,或为防止私人或公共部门中的歧视而采取干预行动。它注意到,全国委员会和国家委员会缺乏足够的财力和其他资源。它还注意,全国妇女委员会不像印度人权委员会那样,拥有足够的资源和权力,而该委员会与国家妇女委员会也没有正式联系。

85. 委员会建议非政府组织参与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的权力应像人权委员会那样广泛,并含有一项申诉程序。委员会建议应同样加强国家委员会,并建议其与全国委员会建立联系。

86.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政府愿意与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合作,妇女活动分子和人权工作者在其工作的社区仍然面临暴力和骚扰。

87. 委员会促请政府严格执法,保护活动分子和人权工作者免遭暴力和骚扰。

88. 委员会鼓励印度交存其对《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接受,尽快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89.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就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回应。

90. 委员会鼓励在印度广泛传播目前的结论性意见,以使民间团体和政府部门了解为确保护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一方面还须采取哪些新的步骤。它还请政府以各种地方语言广泛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缅甸

91. 委员会在2000年1月21日和26日第450、451和457次会议(见CEDAW/C/SR.450、451和457)审议了缅甸的初次报告(CEDAW/C/MMR/1)。

缔约国的介绍

92. 缅甸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告诉委员会,缅甸现行的法律和社会惯例与公约是一致的。他指出,缅甸历次宪法都写入关于妇女权利和平等的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行政和社会领域都与男子在法律上平等。

93. 缅甸代表告知委员会,缅甸男女都有平等机会获得保健服务。他提请委员会注意《国家保健计划》,其目标是“到2000年人人享有健康”,并包括妇幼保健、生育间隔、生殖健康、营养发育、扩大免疫方案和性传染疾病防治措施等方面的活动。缅甸力求为妇女保健提供一套面向生命周期的整体方法。

94. 缅甸代表告诉委员会,缅甸为妇女健康制定了应于2000年实现的目标:将婴儿死亡率从每1 000个活产中47.1个减至45个以下;将产妇死亡率从每1 000个活产中1个减至0.5个;提高破伤风免疫率,使其普及90%以上的婴儿和怀孕妇女;向所有青年和妇女提供关于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将缺碘失调症发病率从33.08%减至20%以下;使怀孕妇女有机会获得产前护理、安全分娩、转诊服务和生育间隔信息;减少怀孕妇女患缺铁性贫血。

95. 缅甸代表告诉委员会,妇女健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安全分娩。他表示没有关于人工流产服务的法律规定,但却有关于为曾接受不安全人工流产的妇女提供医疗护理和人工流产后避孕的规定。营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问题,这方面的目标包括实施一项全国母乳喂养政策,提倡纯用母乳喂养至四或六个月。该代表指出,缅甸政府将防治艾滋病列为最高优先事项,因为艾滋病毒/艾滋病目前已在全国极易染上此症的群体中出现,而且正开始蔓延至低风险群体。已进行研究,以支助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控制艾滋病的活动。

96. 缅甸代表指出,由于诸如缅甸妇幼福利协会、缅甸医学协会(妇女支部)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关保健的活动发挥了更大的效力。卫生部同非政府组织、其他部委和私营部门合作进行的生殖健康活动包括:为生育年龄妇女和青年提供生活技能的培训;预防和治疗性传染疾病;开办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社区教育方案;在学校实行艾滋病教育;进行社区组织和志愿人员能力建设;扩充生育间隔方案;综合管理妇幼疾病方案。

97. 缅甸代表告诉委员会,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同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合作,于1999年12月举办了一个关于影响妇女健康的优先问题的全国讲习班。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辅导中心,并就辅导技巧举行了培训。

98. 缅甸代表告知委员会,缅甸政府、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一些联合国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正在进行合作,为每一个人提供基本教育,不论其性别。教育部曾与一些联合国机构合作,执行非正规教育项目。曾利用流动单位为边境地区妇女提供教育。此外,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合作,开办了诸如缝纫、刺绣和畜牧等职业训练。缅甸教育研究局和教科文组织亚太文化中心(日本)协同设立了扫盲资源中心。

99. 缅甸代表告诉委员会,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在1999年3月之前确定了六个关切领域:教育、保健、经济、对妇女的暴力、文化和女童。最近还确定了另外两个重大关切领域:环境和媒体。

100. 在结束情况介绍时,缅甸代表指出,缅甸正竭尽努力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但遇到一些困难,例如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1997年,缅甸政府应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的请求开始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他表示,缅甸需要技术援助和财政资源,以便更迅速地达成其目标。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01. 委员会对缅甸政府提交初次报告并与委员会进行积极对话表示赞赏。它还赞扬缅甸政府作出努力,在极短的时间内提出资料详尽的答复,包括提供一些统计数字。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报告并没有列入按性别分列的充分而可靠的统计数据,而且关于公约若干条款的执行情况的资料不足。

102. 委员会欢迎缅甸批准了公约,并且未对实质性条款提出保留。

103. 委员会赞扬缅甸政府派遣高级代表团、包括国家规划和发展部一名顾问出席会议。

积极方面

104. 委员会欢迎缅甸设立了一个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包括被指定为全国妇女事务协调中心的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吸收基层妇女为成员并具执行功能的缅甸全国工作委员会。

10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缅甸妇幼福利协会-该国最大的非政府组织,其支部和分会遍布全国一直同缅甸政府在妇女健康、特别是产妇健康领域进行密切合作。

10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缅甸妇女在购置、管理和处置财产方面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妻子有权在离婚时将婚姻财产的一半转归其名下。

10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缅甸妇女识字率很高。

10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两性的法定结婚年龄均为20岁。

109. 委员会欢迎虐待妇女情况在缅甸并不普遍。她赞扬政府开展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以期彻底消除这种现象,并提高社区对这方面的现行法律的认识。

影响执行公约的种种因素和困难

110. 委员会注意到的族裔和政治内部冲突导致缅甸社会、经济和政治不稳定,这些冲突是充分执行公约的严重障碍。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有关各部副部长、检察总长和首席法官的代表以及妇女非政府组织领导人组成的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尽管负有决策责任并且是一部门间协调机构,但没有从政府那里得到任何预算拨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工作委员会,作为一个执行机构,完全由志愿人员构成。

112. 委员会促请政府修订现行拨款政策,确保这两个全国性机构拥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以有效履行其职能,并确保缅甸全国委员会成员应包括那些按照个人在有关领域中的专门知识而获任命的人。

113.委员会欢迎缅甸政府最近的法令,驳回城镇法和村庄法授权政府榨取妇女的强迫劳动的那些规定。委员会认为妇女强迫劳动是当代形式的奴役,是拒绝承认她们的权利。但委员会对于城镇法和村庄法仍然是法律感到关切。它并关注没有什么关于最近法令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的资料。

114.委员会请缅甸政府将更多资料和数据列入其关于法律实施进程的下一个报告内,并建议缅甸政府采取必要行动,将违规者绳之以法。

1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缅甸有135个种族群体,但其报告中很少有信息说明各种族群体妇女的人权如何得到保障、保护和促进。

116.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更多信息和数据,说明尽量多的少数种族群体妇女的境况,以及缅甸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根据公约保护和确保其人权。

117.委员会关注特别是军事人员对妇女人权的侵犯。

118.委员会促请政府起诉和惩罚那些侵犯妇女人权的人,包括军事人员,并为所有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进行人权教育和性别敏感培训。

1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卖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尽管极其严重,但有关信息却很少。

120.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更多信息和数据,说明妇女和女童贩卖的状况。

121. 委员会还对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日益增加表示关注。

122.委员会请求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信息,说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包括遭贩卖和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的状况。也应提供关于她们获得保健的信息,以及政府教育妇女的努力和预防疾病传染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123. 委员会对遭监禁和警方关押的妇女的境况表示关注。

124.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更多关于遭关押妇女的信息,包括关于狱中暴力和遭关押妇女人权保护的资料。

125. 委员会对妇女学习高等教育某些课程的机会受到限制表示关注,因为这违反了《公约》第10(b)和(c)条。

126. 委员会促请政府修订限制妇女求学的政策,指出妇女自己有权决定她们希望学习的科目和追求的专业。

1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就初等教育提供的信息不够充分,特别是在女童入学方面。

128.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更多关于初等教育情况的信息和数据。委员会还建议政府为初等教育入学率确定数字指标,并就执行这些指标的成果提出报告。

1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妇女终止因性暴力引发妊娠的权利的信息。委员会对缅甸产妇的高死亡率也表示关注,因为它注意到引产堕胎往往导致产妇死亡。

130. 委员会促请政府扩大避孕药具发放方案的涵盖范围,以减少不安全的堕胎引起的产妇死亡。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更多信息,说明性暴力情况和因强奸引发的妊娠以及受害者可以享有哪些服务。

131. 委员会对缅甸缺乏有利环境、以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表示关注。

132.委员会建议政府在其经济和政治结构时,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一个开放的多元社会。

133. 委员会表示希望,目前正在起草的新宪法将保障两性平等,并规定性别歧视的定义。委员会还表示希望,新宪法将把《公约》并入国内法。

134.委员会建议把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列入下一份报告中,并提供关于执行公约所有条文的信息。

135.委员会鼓励政府批准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和20.1条的修正案。

136.委员会也鼓励政府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37.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对这些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特殊问题作出反应。

138. 委员会要求在缅甸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性意见,以促使民众、尤其是政府官员和政治家意识到已采取了哪些步骤来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享有平等,以及今后还需要在这方面采取哪些步骤。它还请政府尤其通过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2. 初次和第二次报告

约旦

139. 委员会于2000年1月20日和26日第448、449和456次会议上审议了约旦的初次和第二次报告(CEDAW/C/JOR/1和CEDAW/C/JOR/2)(见CEDAW/C/SR.
448、449和456)。

缔约国的介绍

140. 该国代表在介绍初次和第二次报告时指出,自从1992年7月批准《公约》以来,该国的发展大部分是积极的,是对妇女有利的。她强调了官方和非政府部门在妇女问题上的伙伴关系,而且各非政府组织是编写第二份报告的主要的伙伴。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机制,即约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由贝诗梅·宾特·台拉勒公主担任主席,委员会负有广泛的任务,包括拟定立法提案和政策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除了《公约》外,约旦也是其他同妇女问题特别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

141. 虽然《约旦宪法》体现了所有公民平等的神圣原则,但该代表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国家的法律都已经充分反映出了这种平等。自从1992年以来,修正了有关妇女租用财产的权利的法律,修订了劳工法律,以提高不会因怀孕而被解雇的保护,以及规定了与生育有关的福利,包括产假。民事法和护照条例方面的修正现在已使得离婚和寡居的妇女可以登记为一家之长。

142. 该代表提到了目前议会正在处理的若干修订《刑法典》的提案,包括修正通奸罪的惩罚,和对妇女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或谋杀的惩罚。目前还向议会提出了一项废除《刑法典》第340条的提案,该条免除了在通奸情况下杀害或伤害他的妻子或某女性亲属的男子的罪责,另外还向议会提出了修正《护照法》和《民事法》的法案。

143. 该国政府正在研究若干其他的修正案,包括关于社会保障法、公民退休法、国籍法、公民健康保险条例的修正案和新的民事法典草案。该国代表强调,由于具有进行此种改革和采取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措施的高级政治意愿,就像已故侯赛因国王和阿卜杜拉二世国王所表现出来的那样,立法改革的步伐加快了。

144. 该代表指出,由于取得了进展,将对1993年国家妇女战略进行更新。还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通过了一个全国行动方案。这两项文书都是通过各政府部门和民间社会代表的联合努力进行编制的。该国1999-200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最近加入了性别观点,这显示出了政府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决心。

145. 自批准《公约》后,约旦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有了一点改进,但由于普遍的社会和文化形态尚不易接受这些改变而使进展受到了阻碍。自从1993年以来,内阁几乎一直有妇女成员,在该国的历史上现在首次有一位妇女担任副总理的职位。在各部里和在参议院里妇女的人数也增加了,司法方面现在总共有七名妇女成员。在竞选的职位方面,妇女的进展较少,在1997年的选举中,17名妇女竞选人中没有一人当选议员。要求制定临时名额制度,将议会席位中至少20%分配给妇女的请愿已被政府驳回,理由是妇女并不是一个部门或一种少数而是社会的一半。在任命了99名妇女担任全国各地城市和农村议会议员后有10名在1999年获选为农村和城市议会议员。

146. 该代表告诉委员会,初级和中级学校的男女生入学率并没有差别,大学的女生入学率已经达到了全部入学人数的48%。虽然女性文盲率仍比男子为高,15岁和以上的妇女的文盲率已从1979年的48%降低到了1994年的20.6%,而且降低的速率比男子的要快得多。农村人口的文盲率仍然是最高的,它占到了全国人口的20%。正在同各非政府组织合作,在全国各地设立扫盲中心。一所公立大学开设了一个新的关于妇女研究的研究院课程。在1999年5月,设立了一个全国人权教育委员会。

147. 虽然就业方面并没有歧视性的立法,但妇女参与积极劳动力的比例仍然很低,仅达13.6%,其中20至34岁年龄组的妇女的参与率最高。妇女每月工资是男子的85.7%,而妇女的失业率几乎是男子的一倍。最近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预期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将直接获益。

148. 该代表指出,以各非政府组织为伙伴,妇女保健方面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改善。各项生殖保健指标都有了改进,包括怀孕保健照顾改善了,有医疗人员照顾的生产人数增加了,产妇死亡率降低了,使用避孕工具的人数增加了。特殊妇女集团,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保健照顾也有了改善。

149. 该代表指出,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有了明显而积极的改变。虽然没有家庭暴力次数的统计数字,暴力增强的形态已导致政府在公共安全局里设立了一个家庭保护处,以处理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性攻击的案件。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机构在消除家庭暴力的努力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150. 该代表指出,民法确立了男女的平等。在家庭关系方面,约旦遵守伊斯兰教法的容忍原则,虽然妇女有权决定把她们的条件列入婚姻合同中,但很少有人行使这项规定。已发起运动,特别是各非政府组织,以提高妇女的认识和利用那些权利。

151. 尽管所有各级都明确承诺执行《公约》,该代表指出,但它的充分执行仍然是有障碍的。区域的政治和经济现实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优先次序,因此也会影响到《公约》的执行。贫穷和主要的社会和文化条件都使妇女在以下领域获得改善受到了限制,例如就业、参与公共生活和接触决策过程。此外,由于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使得监测和后续工作变得更加困难。最后,该代表突出了克服那些障碍的政治意愿。存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加上政府和非政府代表的参与,已使得决策人员可以了解到基层妇女的意见,而进一步的承诺将会在未来几年里实现。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52. 委员会表示对约旦政府提出了它的初次报告和及时提出了详细、结构完善的第二次报告表示赞赏,第二次报告是按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提出了有关《公约》各条执行情况的资料。它赞扬约旦政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答覆,那些资料进一步澄清了该缔约国最近的发展情况。它赞赏编制报告的公开方式,特别是编制第二次报告当中同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广泛的磋商。

153. 委员会赞扬约旦政府派遣了一个由约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团长的高级别代表团,并同委员会各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公开和坦诚的对话。

154. 委员会确认到,约旦批准《公约》是该国对妇女权利采取平等的做法的一个重要步骤。

积极方面

155. 委员会赞扬约旦政府于1992年批准了《公约》。这项批准表现出政府具有充分执行《公约》,实现男女平等的政治意愿和决心。它还赞赏以下事实,即约旦政府认识到在法律和实践方面仍然存在对妇女歧视的领域。

156. 委员会赞赏以下事实,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国宪章》明白确定了男女在宪法上是平等的,他们共同为约旦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作出了贡献。

157. 委员会欢迎国家机制,即约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为执行《公约》所展开的工作,欢迎它同各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强有力的合作关系。

158.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以来所进行的立法改革,包括劳工法、公务条例和有关家庭证件的各种条例的改革。

15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了女子和妇女所达到的教育水平。特别是,委员会对于初级和次级学校的男女入学率已实现平等,而且大学教育的男女生之间的差距也正在缩小,表示满意。它还赞扬政府为进一步减少妇女的文盲率所作的努力。

16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加入劳动力有日益增长的趋势,这对赋予妇女权力和加强她们对一般公共生活的参与是有帮助的。

161. 委员会赞赏地得知,妇女的非政府组织在公共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委员会特别赞赏它们作出了努力,支持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动员和赋予妇女权力。

162. 委员会赞扬在改善妇女的保健情况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包括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已婚妇女盛行使用避孕工具。

163.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现在已经认识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一个需要通过政府采取行动来处理的问题。

164. 委员会赞扬该国政府制定了妇女问题全国战略和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全国行动方案。它满意地注意到,它们是在各政府机关、国家机制和各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之下制订的。它还欢迎在1999-200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纳入了性别观点,该计划的所有章节都包括了妇女的问题。

影响到《公约》的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65. 委员会审议了该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情况,大体上由于难民流入,该国的人口增加了一倍,该国缺乏自然资源,影响到《公约》的充分执行。对于男子和妇女的作用和责任的持续强烈成见也阻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

关切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166. 委员会表示关切,文化习惯和对男女的角色和责任方面不易改变的成规定见影响到了生活的各个领域,这都阻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

167. 委员会促请政府审查或执行会使得歧视妇女的文化行为非法的一些法律。委员会促请约旦政府增加提高认识方案与新闻,以改变对妇女和男子的作用和责任的陈规成见。

168. 委员会表示关切,虽然《约旦宪法》第六条包含了所有约旦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但它并没有具体规定表明不应有基于性别的名义或实际歧视。

169. 委员会呼吁政府鼓励制订一项宪法修正案,将两性平等并入宪法第6条,并在宪法内充分反映《公约》第1条。

170.委员会也关注虽然《公约》获得批准,就在一国内取得法律威力,公约仍未在作为具法律约束力前提条件的官方公报中刊行。

171.委员会促请约旦政府立即在《官方公报》中发表《公约》,并展开必要的立法行动,使《公约》可在法院中执行。委员会并呼吁政府对所有现行法律进行审查,使它们充分符合修正后的《宪法》和《公约》。

172. 委员会关切约旦国籍法将使约旦妇女不能将她的国籍传给她的子女,如果她的丈夫不是约旦人。这是不合时宜的,今天约旦正在经济和民主发展方面大步前进,而且不同国籍的婚姻已日益普遍。它也关切地注意到,约旦法律禁止妇女无法以她们自己的身份签订合同、不能单独旅行,不能选择她们的居所。委员会认为对妇女权利的这些限制与约旦宪法和公约所规定妇女的法律地位并不一致。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约旦已对有关这些问题的第9.2和15.4条提出保留。

173.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取消这些法律并撤消对第9.2条和15.4条的保留。

174.委员会注意到《个人身份法典》并不承认妇女选择姓氏、行业或职业的权利、离婚的权利和作为母亲的权利和责任。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约旦法律承认一夫多妻制。

175.委员会呼吁政府修订《个人身份地典》,承认妇女有权选择姓氏、职业以及有权离婚和享有母亲责任方面的权利。委员会呼吁政府重新考虑关于一夫多妻制的法律和政策,以期消除这种作法,以符合《公约》宪法和该国演变中的社会关系。它也建议政府审查其对第16(c)、(d)和(g)条的保留,以便予以撤消。

17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妇女施加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177.委员会建议政府采取必要的法律和社会措施,包括提高认识,以有效解决对妇女施加暴力的问题。

178. 委员会对于《刑法典》中仍旧有若干规定继续对妇女歧视表示关切。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刑法典》第340条免除了杀害或伤害犯下通奸行为的妻子或他的女性家属的男子的罪责。

179. 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提供一切可能的支助,迅速撤消第340条,并进行提高认识的活动,使“因名誉而杀人”成为社会和道德上不能接受的做法。它还促请该国政府采取步骤,以其他保护妇女的方式代替保护性看守。

180. 委员会对于禁止人工流产的规定也适用于因强奸和乱伦而引起的怀孕表示关切。

181. 委员会呼吁该国政府采取立法行动,允许强奸和乱伦受害者的安全人工流产。

182. 委员会对于在选举和任命职位中妇女人数很低这点表示关切。特别是,委员会关切,议会中没有妇女议员,在农村和城市议会中妇女议员人数也很少。它对妇女首次担任了副总理职位表示欢迎,但它对部长级职位中妇女比例很低感到关切。

183. 委员会促请政府同各政党、工会和其他利害攸关者共同努力,提高妇女当选和任命担任政治职位和决策职位的人数。特别是它鼓励政府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制定名额,按照《公约》第4.1条,补救妇女在政治领域代表性过低的情况。

184. 委员会关切,妇女只占到付薪劳动力的13.6%,这一情况看来主要是由于社会限制而不是歧视性立法造成的。它关切,夜间工作方面的限制性就业立法和关于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方面的条例都增加了妇女取得有酬就业的困难。委员会关切,虽然约旦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同等价值的工作得到同等报酬的第100号公约,但仍然存在对妇女不利的工资差距。委员会对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中产假权利不同这一情况感到关切。

185. 委员会呼吁政府审查就业部门的立法和政策,以促进《公约》第11条的充分执行。它呼吁政府审查劳工组织关于产假的各项建议,使全国情况符合那些建议,并考虑将产假包括在社会保险计划内,以防止私人雇主在征聘时歧视妇女。

186. 委员会赞扬约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工作,但对该委员会缺乏决策和执行的权力感到关切。它也对约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是根据法令而不是法律设立的这点表示关切。

187. 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加强约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根据一项立法确立它的存在加强其决策和执行权力,并对它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它还建议由这一机制负起接收关于歧视的申诉的任务。

188. 委员会表示关切,农村妇女在约旦虽然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政府为提供教育和推广服务也作出了努力,但她们仍旧处于农业的边际地位。

189. 委员会呼吁政府确保制定特别措施,支持将妇女充分纳入国家的发展工作内。

190.委员会敦促政府尽快批准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1条的修正案。

191.委员会也促请政府尽快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92. 委员会要求政府在下一次报告中对这些结论意见中表示关切的问题提出答覆。

193. 委员会要求在约旦境内广为分发本结论意见,以期使人们,特别是政府的行政人员和政治人物,认识到已采取了哪些步骤来确保男女名义上和实质上的平等,以及这方面需要采取哪些进一步的措施。它还要求政府继续广为散发,特别是对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散发《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 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及第三次定期报告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4. 委员会在2000年1月25日和31日第454次、455次和463次会议上审议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及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ZAR/1,2和2/Add.1和Corr.1,和CEDAW/C/COD/1)(见CEDAW/
C/SR.454,455和463)。

缔约国的介绍

195. 刚果民主共和国社会事务和家庭部长在介绍报告时指出,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尽管面临严峻的局势,但是极其重视提高妇女地位问题。她忆及她的国家在1960年成为主权国家后,从1965年至1990年一直在独裁政权统治下,在此期间管理极不完善,这是各种困难的根源。1991年过渡时期开始了,当时,国家主权会议通过了立宪法。1994年,卢旺达内乱导致众多难民流入刚果民主共和国,自1998年8月以来,武装冲突使局势进一步恶化。因此,本来已经被经济全球化影响搞乱的社会-经济局势,更是日益严峻,而人民特别是妇女的处境也越来越不安全和日益贫困。

196. 该代表提及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她指出,刚果民主共和国已经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各项促进妇女和儿童的人权的国际条约。现在已经建立了一些机构,包括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家庭问题秘书长、司法部、人权部以及全国和各省妇女和儿童理事会,以便制定旨在促进妇女和家庭的权利的政策和方案。已作出重大努力来执行关于妇女问题的各区域和全球会议,包括刚果民主共和国参加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提出的各项建议。

197. 虽然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已经载于宪法,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和落后的习俗作祟,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该代表强调说,某些法律与宪法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家庭守则的第448条相互矛盾,其中仍然规定已婚妇女不得享有法律权利。在养恤金方面还存在歧视,刑法规定与人通奸的妇女比男人受更严厉的惩罚。人人一律获得拥有土地权利。但是,歧视性态度和习俗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而且妇女没有利用她们应享的土地权利。

198. 1996年组织了妇女权利和领导才能国家论坛,以使妇女注意到她们的权利和制定行动计划。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同非政府组织协作,修改了一些歧视性规定,并进行了宣传运动,使人们注意到妇女人权和对女童和妇女的暴力行为。政府制定了一项关于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国家方案,其目的是加强妇女的经济力量,改善她们的法律和社会地位、正规教育、卫生和获取经济资源,并向农村妇女提供援助以及消除对妇女不利的习俗。

199. 该代表强调指出,政府通过新闻部特别努力提高大众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他与人权有关的文书的认识。私营电视公司、报刊杂志以及教会和非政府组织也都大力宣传该《公约》。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该《公约》现在正在翻译成国语。

200. 妇女从孩童时期便开始受对妇女角色的定型看法的影响。自1980年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部以来,已经开展了几次提高认识运动,以便促进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的更为正面形象。提高妇女地位部和非政府组织就习惯法和妇女权利问题进行了一项研究,以便制定战略来消除所有有害的习俗和惯例。

201. 该代表指出,大多数刚果妇女仍然是文盲,已经开展了一些扫盲方案,目标是那些退学的少女和年纪较大的妇女。虽然所有儿童均有权接受教育,而不分性别、种族、年龄和社会阶级,但是,少女退学率还是非常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妇女权利和领导才能国家论坛正在同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教会一起作出努力,以便提高少女的中学入学率。

202. 该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刚果妇女一直是肉体、精神和道德方面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但是这种暴力行为许多都没有举报和记录在案。少女还受到包括强奸在内的各种性暴力行为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之害。在过去几年,非政府组织在政府协助下进行了一些提高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认识运动。1999年10月提高妇女地位部和非政府组织进行了一项研究,以便为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战略奠定基础。

203. 最后,该代表说,刚果民主共和国虽然面临各种困难,但是正在作出一切努力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改善妇女的生活条件,包括通过建立一个全国机构来提高妇女地位,通过宪法草案来消除歧视,在制定、执行和评价所有发展项目方面采取性别观点,并制定一项促进刚果妇女全国方案。但是,她强调说,如果没有和平的话,即使所有这些承诺都履行了,也不会有多大效果。

委员会的结论

导言

204. 委员会称赞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于1985年毫无保留的批准公约,并在该缔约国处于困难时期之际,提交初次报告和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补充资料,说明至1999年为止的情况。

205. 委员会还称赞刚果政府派遣一个由社会和家庭事务部部长率领的重要代表团,该代表团作了出色的口头陈述。委员会赞赏介绍报告时所表现的坦诚态度,回答问题有助于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建设性对话,以便大家更好的了解刚果妇女的状况。

积极方面

206. 委员会赞扬刚果政府在持续中的战争和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仍然为实施公约作出努力。

20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尽管当前的困难情况,负责男女平等事务的是一名部长。委员会欣见成立全国妇女理事会,负责确保在发展方案中纳入性别观点,特别是其将《北京行动纲要》与《开罗行动纲领》结合实施的行动计划。

208. 委员会称赞政府与各非政府组织合作,并且希望它们同国家建立的联系有助于加速该国的和平进程。

影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

209. 全面实施公约的一项主要障碍是当前的战争,委员会认识到,刚果民主共和国正在遭受这场战争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困难,战争给全体人民、特别是经常遭到强暴和以性别为基础的暴力的少女和妇女以及生活艰难的大多数难民及流离失所者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越演越烈的通货膨胀更加剧了这一局势,降低了千百万妇女的生活质量,因为她们没有足以生存的资源。

210. 委员会注意到,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基础上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偏见和定型观念是实施公约的严重障碍。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立法方面取得了某些成果,但《刑法》和《劳工法》仍然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212. 委员会建议政府优先通过一项法律并切实执行这项法律,以保障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地位。

2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和家庭事务部这一国家机制没有充分的资源来执行其行动计划。

214. 委员会鼓励政府找到必要的资源,巩固性别平等原则,特别是确保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所有各级的决策。

2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依然存在侵犯妇女基本权利的习俗和传统,例如陪嫁制、取寡嫂制、一夫多妻制、包办婚姻和切割妇女生殖器的作法。

216. 委员会促请政府、实施立法禁止这种作法。它也建议政府同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合作,通过宣传和调动公共舆论以及在学校传授公约并将其译成当地语文,改变人们的态度,以加速妇女享有人权。

217. 委员会对关于战争期间遭到强暴、强奸和粗暴对待的妇女的报告深感关切。委员会还对遭受战争影响的女性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处境以及妇女和女童由于强迫征募儿童兵遭受的身心创伤,感到不安。

218.委员会建议政府采取具体和结构性措施,包括立法保护妇女免于遭受这种行为,并为受害于暴力的妇女提供心理和社会-经济整合措施。它也请求政府采取提高认识措施,强调战时必须维持人权标准。它呼吁政府确保不征募儿童当兵。

219. 委员会对由于贫穷而普遍存在的卖淫现象、特别是女童卖淫的现象感到不安。

220. 委员会迫切要求政府采取和执行法律,禁止女童卖淫,并采取适当措施,让妓女重返社会,尤其是确保向这些雏妓提供心理教育。此外,考虑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必须对给妓女的保健服务给予应有的重视。

2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从政和在该国领导部门(包括司法系统)的人数不多,强调必须有一个有利于改善妇女在公共生活所有部门和私生活中的状况的社会和政治环境。

222.委员会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为达到具体目标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223. 尽管政府在教育领域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还是非常关切女生入学率低、以及女生缀学率高的现象和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文盲率高的现象。

224. 委员会鼓励政府加强努力,实行具体方案,减少妇女文盲率,促进女童上中学。政府还应该考虑免费提供初级教育。

225. 委员会关注,妇女在工作权上遭到名义上和实际上的歧视,尤其是妻子的有薪就业须征得丈夫同意,而且在产假期间减薪。

226. 委员会恳请政府依照公约第11条修改就业领域的歧视性法律,优先重视为非正规部门的妇女创造创收活动。

227. 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妇幼死亡率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避孕率低,保健服务降低。

228. 委员会请政府努力改善避孕方法的使用情况,废除禁止推广避孕方法的刑法第178条,确保向青少年进行性教育。

229.委员会请政府促进对妇女全生命周期保健服务的改善,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

230. 委员会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妇女的状况表示关切。此外,传统习俗和信仰在农村地区得到更加广泛的接受和遵循,妨碍了妇女继承和拥有土地和财产。

231. 委员会促请政府更多地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从在所有领域采取的政策和方案中得益,包括承认她们作为农业工作者的地位,以使她们得益于劳工法应确保农村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取得保健服务和信贷的机会。委员会建议对农村妇女状况作更多的研究,并收集更多的统计数据,以提供在这一领域的政策方针。

232.委员会对食用烟草表示关切,这不但危害妇女特别是母亲的健康,而且对后代的健康也造成严重后果。委员会建议政府依靠提高关于食用烟草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的认识来解决取缔食用烟草的问题。

233.委员会感到遗憾,这些报告未完全遵守关于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指示,没有考虑到其一般性建议。

234. 委员会要求刚果民主共和国在编写下一次报告时,考虑到委员会的指示和一般性建议。

235.委员会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存放其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1)条修正案的文书。

236.委员会促请政府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37.委员会请政府在下一份报告中答复其总结意见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

238. 委员会要求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广泛散发本文件的结论,以让刚果人、特别是行政负责人和政治人物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地位而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其他措施。委员会还要求政府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保护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

4. 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布基纳法索

239. 委员会在1999年1月27日第458和第459次会议上审议了布基纳法索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FA/2至3)(见CEDAW/C/SR.458和459)。

缔约国的介绍

240. 布基纳法索代表在介绍该报告时告知委员会,自从1984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政府已就配偶双方和子女的权利平等、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创收方案和为妇女采取就业支助主动行动制定了新的政策和法律。她指出,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是该国争取发展的斗争的一部分,她感谢联合国为促进增强妇女能力采取的主动行动。

241. 该代表告诉委员会,布基纳法索的妇女遭受到社会文化和经济方面的歧视,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该国84.6%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其日常生活受根深蒂固的传统和习俗的约束。该代表提请注意,该国人口44.4%极为贫困,其中大部分为妇女,而且他们几乎不可能参与重大的经济活动。她指出,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现象产生于贫穷、文盲、传统规范和由家长制造成的定型观念。

242. 该代表指出,尽管已作出努力促进和改善妇女状况,但仍存在各种挑战。产妇死亡率非常高(每10万活产有531人死亡)生育率也很高,而采用避孕办法的比率较低。此外,大部分的人口在18岁以下。

243. 考虑到文盲率很高(在农村地区妇女识字率为5%,男子识字率为15.5%),而且始终存在反对女童受教育的偏见,因此,制定了一项关于女童教育的国家计划,并已确定目标,将女童与男童教育水平差距缩小三分之一。已增加用于教育的公共资金,并已招聘教师,修建学校基础设施,并采用支助女童教育的特殊方案和鼓励措施。此外,在新成立的卫星学校里,50%的学生必须是女生。

244. 该代表告知委员会,已修订妇幼保健方案,并实施一项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多部门计划。另外,还为医务人员制定培训方案,以协助老年人。农村地区医疗保健不足,缺乏资源和训练有素的保健人员,这阻碍了分散保健服务的进程,同时,生殖健康服务没有考虑到诸如男子和青春期男女等群体的需求。

245. 该代表提请注意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男子对处于脆弱状况的妇女在身体和精神上采取的暴力行为。已采取步骤,消除传统上对妇女有害的做法,尤其是在农村盛行的做法。1996年的《刑法》已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并规定对以各种形式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者严加惩罚。《个人和家庭法》已禁止娶寡嫂制,同时也已制定关于强奸、通奸和一夫多妻制的法律。

246. 尽管已有关于土地改革的具体法律,确立男女平等享有获得土地的权利,但是,传统的继承惯例削弱妇女获得土地的机会,以及她们按照习俗所拥有的土地的安全。政府致力于制定充分的立法,促进农村妇女在经济方面往上发展。这些妇女能有机会获得培训、材料和土地方面的推广服务。其中许多项目是由国际和双边捐助国提供支助的。

247. 该代表告知委员会,可通过储蓄银行和信贷银行向妇女提供信贷。1990年设立了一个促进妇女有酬活动支助基金,然而,在妇女获得资金方面仍存在许多障碍,包括缺乏关于信贷机会的信息,以及丈夫不同意其妻子从事经济和创业活动。该代表补充说,1998年已颁布法律,确保男女在公共部门能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同工同酬。

248. 该代表提请注意,尽管根深蒂固的社会-文化惯例、身为文盲以及社会分工使妇女无法获得权力,然而布基纳法索政府已将妇女提升到公共决策职位。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女部长、女代表、女议员和女大使的人数大量增加。该代表强调,已采取各种战略和政策,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将妇女提升到决策职位,而且,国家行动计划包括调动社会各阶层,包括政党、各部委、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以确保创造妇女的积极形象。

249. 该代表介绍了为提高妇女地位而建立协调机构、体制结构以及信息和研究中心、并在各部委建立协调中心的情况,这一切均属于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方案和公共生活的努力。

250. 最后,该代表指出,政府已采取具体措施,协助处于特别脆弱状况的妇女,如残疾妇女、妓女、老年妇女和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这些措施包括通过保护性立法和经济及社会方案,开展防止歧视和贩卖妇女、增强妇女能力的政策。

委员会的结论

251. 委员会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提交了质量很高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并赞扬它对布基纳法索的妇女状况作了客观的分析。

252. 委员会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派遣了一个由提高妇女地位部部长率领的大型高级别代表团,委员会欢迎该代表团与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坦率和诚挚的对话;该代表团在回答委员会的问题以及在作口头阐述时就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育、保健和就业等重要领域的问题向委员会提供了补充资料以及最新统计数字。

253. 委员会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赞扬它在艰难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仍然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以及宣传公约条款的坚定的政治意愿和决心。

254. 委员会还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让妇女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参加报告的撰写工作并继续与这些组织密切合作。

255. 布基纳法索政府表示愿意批准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

积极方面

256. 委员会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自提交第一次报告以来为实施公约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而采取的新的司法和体制措施。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个人和家庭法》确立了妇女的基本权利,规定了婚姻的同意、结婚期间夫妇居住地点选择和配偶继承权方面男女平等的原则。该法还规定了结婚年龄,并将一夫一妻制定为法定婚姻形式。

257. 委员会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在1991年的《宪法》中承认,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并不受歧视。

258. 布基纳法索政府于1992年对《劳动法》作出了修正,使平等的原则得到确认,并对歧视作了定义,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

259. 委员会注意到,1996年5月关于土地和地产改革的法律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获得土地的权利和条件。

260. 布基纳法索于1997年6月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部,这显示了政府有意致力于促进妇女权利,委员会对此表示满意。委员会也满意地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部按照有利于妇女的国家政策和方案,在所有有关各部中指定了联络中心,以便在作分析时顾及性别之间的差别,并对分析结果作评价。

261. 委员会特别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与民间社会各界合作,采取政策措施,取缔损害女童个人安全权利和身心健全并威胁其生命和健康的切割生殖器习俗。

26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1996年的《刑法》规定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并作了有关的惩罚规定。

实施公约方面的障碍

263. 委员会指出,造成经济困难的原因主要是国家缺乏资源,以及歧视性习惯和传统的作法,这些束缚还沉重地压在该国的妇女的身上,经济困难加剧了该国已经很高的文盲率,因而阻碍了公约的有效实施。

264. 委员会还指出,布基纳法索特别是其农村地区的所有人类发展指标在非洲大陆属于最低的,这对公约的实施造成极大的障碍。

主要关心的问题和建议

26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歧视性的传统和习俗很普遍,强调男女的传统角色,并抵制任何改革。该国的大部分人口在农村,识字率极低,他们的社会习俗、态度和信念使得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进展缓慢。

266. 委员会强烈建议布基纳法索政府采取一切恰当的措施和政策,以逐步创造一种有利于妇女的社会文化气氛。委员会敦促提高妇女地位部、在非政府组织、知识分子、宗教领袖以及媒体的合作下,通过法律改革、信息、教育和宣传工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促进人们思想的改变,加速妇女解放的进程,从而使妇女改变对她们自身的看法,并使整个社会能够认识到:布基纳法索的发展必须有妇女的参加。

267. 委员会非常关切,布基纳法索妇女文盲率很高,占世界首位,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268. 委员会建议布基纳法索政府将女童和妇女的教育作为优先事项考虑,寻求国际援助,以确保和促进女童的普遍入学和防止缀学。委员会请政府将更多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用于教育,征聘更多的女教师,并确保使教科书中不再出现妇女的反面形象。

269.委员会还建议,除了正规教育之外,政府还应该努力推行非正规教育,并通过针对女童和妇女的方案扫除文盲。委员会坚决要求布基纳法索政府考虑对妇女和家庭进行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并考虑在学校各年级进行人权教育。

27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所提供的有关妇女所受到的不同形式的暴力的分析材料,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没有看到关于保护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女性受害者的专门立法和政策规定。

271.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充分采取立法和机构性措施,对上述妇女提供帮助。委员会还建议,与反对切割生殖器运动一样,反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的教育和宣传应以警察、法官、保健提供者和媒体为对象,从而使他们能够更为有效地进行干预。最好能对妇女进行这方面的法律教育,使她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

272. 委员会对妇女从政人数、特别是当选人数很少表示关注。

2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第4条中所述的临时特别措施并采取配额制度,以大大增加妇女议员人数,并提高她们在政治生活和决策方面的参与。

274. 委员会十分关注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非常遭糕的妇女保健状况。由于缺乏基本保健中心以及合格的保健人员,传染病和营养不良造成很高的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委员会不安地注意到,妇女得不到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

275.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特别注意上述问题,以改善妇女保健方面的指标。委员会建议为妇女和少女制订有关生殖保健的全国方案,从而避免早孕和人工流产。

276.委员会建议帮助妇女取得初级保健服务以及饮用水。委员会鼓励政府将计划生育的服务纳入初级保健,从而使妇女能够更容易地得到这方面的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妇女宣传和传授避孕知识和方法,并使男子参与这方面的活动。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审查有关堕胎的法律,并考虑将这一服务纳入社会保险。委员会还建议对妇女进行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染疾病的危险和后果方面的教育。

277. 委员会十分关注的是,尽管土地和地产改革的法律赋予男子和妇女同等的土地权,但是偏见和习惯法仍然使这一法律难以实施。

2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有关的服务,考虑妇女的财产权问题,并帮助她们获得必要的信贷。

279. 委员会关切地强调指出,尽管法律禁止就业方面对妇女的任何歧视,但是在招聘和分配责任时以及薪酬水平方面,还是对男女区别对待。

2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都严格遵守劳工法并采取措施消除就业方面的歧视。

281.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在《个人和家庭法》中已采取措施,对一夫多妻制的习俗作了限制,但是委员会仍然担心大部分妇女不了解这一规定。

282.委员会建议政府致力于消除一夫多妻制。它建议政府确保《个人和家庭法》的执行和保护妇女权利。它也建议政府同非政府组织合作,展开全面的公共努力,以妇女和男子为对象,改变对于一夫多妻制的现存态度,特别是教育妇女认识到她们的权利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权利。委员会也建议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已处于一夫多妻婚姻中的妇女的人权。

283.委员会敦促政府存放其接受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1)条修正案的文书。

284.委员会也促请政府尽快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85. 委员会要求布基纳法索政府在下一次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本报告结论部分提出的问题的资料。

286. 委员会要求在布基纳法索广泛散发本报告的结论,从而使全体人民、特别是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认识到为保障妇女在法律和行为上的平等权利所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必须采取的有关措施。委员会还请布基纳法索政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以及保护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 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及第四次定期报告

德国

287. 委员会在2000年2月1日的第464次和第465次会议上审议了德国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及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DEU/2-3和4)(见CEDAW/C/SR.464和465)。

缔约国的介绍

288. 德国代表在介绍以上报告时指出,1998年9月德国政府的变更导致德国在平等权利政策方面制定了新的优先事项。自德国统一和德国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已过去了10年,因此提供了机会,评估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在统一后德国的新发展。从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经济社会制度向建立在议会民主、联邦制和社会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制度过渡,使生活在东部的人民需要进行痛苦的调整。妇女往往受到这一过程不利后果的严重影响。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政策方面采取的措施,有助于缓解剧烈变化对新联邦各州妇女的影响。新联邦各州在统一前享有充分就业,目前其妇女的失业率尽管有所下降,仍然为20.7%。已出现新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促进改善妇女的全面社会状况。

289. 该代表强调指出,德国已于1999年12月10日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将在2000年启动批准进程,同时批准对《公约》第20.1条的修正案。鉴于欧洲法院最近对德国禁止妇女携带武器所作的裁决,德国将评估它对《公约》第7(b)条的保留。

290. 该代表在发言中集中论及了目前政府的平等权利政策的两个关键优先事项,即妇女与就业方案和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行动计划。妇女与就业方案旨在确保更好地利用妇女在社会所有部门的技能,以便再次推动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并促进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和社会,尽管妇女的受教育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而且妇女在所有有酬职业或自营职业者中占42%,她们在承担家务劳动和享有培训和就业机会方面仍受到不平等待遇。她们的工资低于男子,她们从事的兼职工作占全部兼职工作的90%,,并集中于少数几个职业,而且级别较低。

291. 因此,妇女与就业方案将解决几个领域的问题以协助执行《公约》。将制订一项议案,以增加妇女在联邦政府和政策咨询机构的人数。由于只采取自愿行动是不够的,因此将通过为私营部门制订有效的平等机会规章条例,来解决德国工商业中妇女担任管理职务人数不足的问题。已成立专家组来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将获得广泛接受,并考虑到各个公司的巨大差异。为了解决男女工资中仍然存在的巨大差异,家庭事务、老人、妇女和青年部将向德国联邦议院提交一份有关同酬问题和妇女经济状况的报告。这一报告将审查工资歧视的主要原因,由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工资歧视已不再是对妇女直接的工资歧视造成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在日益扩大的信息技术部门为妇女创造机会,同时还将采取措施鼓励妇女的企业家精神。将继续与联邦各州合作,努力在教学和研究方面为妇女提供更多平等机会,并已制定到2005年妇女在高等教育机构担任教授职务的比例达到20%的指标。正在计划采取措施,向妇女和男子提供更多工作方面的灵活性,育儿假方面的灵活性,并改善托儿设施,以及宣传新的男性形象,符合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和养育子女的角色,从而兼顾家庭和事业。

292. 关于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行动计划,该代表指出,过去采取的措施尽管促使某些领域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没有在德国社会真正实现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持续减少。目前的计划是作为一项综合整体概念制定的,要使所有政府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由于这一计划适用于属于联邦各州和各市管辖范围的领域,将成立一工作组来促进联邦政府和联邦各州之间的合作,并把非政府组织包括在内。该计划侧重若干领域,其中包括预防问题,注重残疾妇女和女童、老年妇女、外国妇女和女童的特殊情况;立法问题,尤其注重根据民法改善对家庭暴力女受害者的保护,解决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并打击贩卖妇女的活动;各机构和项目之间的合作,设立贩卖妇女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工作组;建立全国范围的援助服务网;尤其通过罪犯改造方案来改造罪犯;提高专家和公众的意识;以及国际合作。

293. 该代表提请注意一些已经取得进展或亟需采取行动的领域。已委托进行一项综合研究,来评价德国妇女的健康状况,农村妇女受益于若干支助农村地区结构变化的项目。家庭问题的第六次报告首次审查了在德国的外国家庭的状况,很快将委托进行一份具有代表性的研究,以评价外国妇女和女童的生活状况和融入社会状况。希望这一报告将成为在这一领域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基础。新的国籍法于2000年1月1日生效也将使外国妇女及其子女受益。

294. 最后,该代表指出,现任联邦政府提出的许多倡议需要在今年几年转变为实践。它们将推动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并有助于比过去更有效地执行《公约》。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95. 委员会感谢德国政府提交详尽的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第四次定期报告,这些报告载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遵循了委员会为编写定期报告而制订的指导方针。它赞扬德国政府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给予了书面形式的综合答复及其口头发言,它们就该缔约国的近期发展提供了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以开放的方式与委员会共享它对妇女状况的分析,以及查明需取得进一步进展的领域。

296. 委员会赞扬德国政府派出由联邦家庭事务、老人、妇女和青年部议会国务秘书率领的具有广泛专门知识的庞大代表团。他们的出席提高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建设性对话的质量。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报告还提到德国政府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所采取的步骤。

积极的方面

297. 委员会赞扬德国政府致力于实现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这体现在自1990年审议初次报告以来,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欢迎德国政府在德国统一后采取措施,支助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尤其是妇女,在向以议会民主、联邦制和社会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社会制度过渡方面进行了许多调整。

298. 委员会欢迎对《基本法》第三条的修正,它增加了国家承诺促进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和取消现存的阻碍宪法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不利条件。

299. 委员会赞扬德国政府为实现宪法保障男女平等权利采取了广泛的立法和政策主动行动,并进行了各种方案和项目。它尤其欢迎于1994年通过《第二个平等权力法案》,修正刑法,宣布配偶强奸和强迫性行为为应加惩罚的罪行,以及制订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行动计划。委员会赞扬德国政府为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社会所有部门而制订的妇女与就业方案。它欢迎德国政府按照《公约》第4.1条广泛使用临时特别措施,以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300.委员会赞扬政府最近在妇女参与政治领域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性方面。

30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联邦、州和地方各级建立广泛的机构体制网,支助和促进对该国平等权利政策的执行。它赞赏为实现男女平等机会向联邦部门提供的资源在1986年到1997年期间持续增加。

302.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于1999年12月10日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欢迎它宣布意图于2000年启动批准任择议定书和《公约》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1条修正案的进程。

303. 委员会注意到德国政府在评估欧洲法院关于妇女在德国军队中作用的裁决的影响时,将评价对《公约》第7(b)条的保留。

影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04. 委员会注意到,存在一些重大因素或困难,妨碍在德国有效执行该《公约》。

重大关切领域和建议

305.委员会虽然注意到为确保遵守公约的法律政策和具体措施的资料很丰富,对于一般缺乏对这些倡议的评价和评估仍感关切。

30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更加着重于对消除妇女在生活的一切领域所受歧视而采取的一切措施的评价和评估,并订下它打算实现这些国际的期限。

30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公约》针对生活在新联邦各州的妇女的执行情况仍然落后于针对生活在原联邦各州的妇女的执行情况。生活在新联邦各州的妇女,以往享有充分就业,但现在占失业人口的20.7%,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与新联邦各州失业男子以及德国妇女整体失业率相比,这个比率高得惊人。

308. 委员会促请政府继续作出明确努力,在工作和就业领域乃至整体社会福利方面改善新联邦各州妇女的境况。

30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实行的方案、法律和政策未能确保促进妇女事实上平等的《宪法》义务作为一项社会责任得到理解并切实加以实现。

310. 委员会促请政府采取措施,确保政府官员、包括执法人员,推动在该国全部领土上落实这一原则。它促请政府确保律师和法官的高等和进修教育充分包括加深对平等和不歧视以及这方面国际规范和准则的理解。它还促请政府确保制订有效的国内补救措施,并确保妇女、尤其是在《公约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期间,可享有这类措施。它还鼓励政府在其法律、政策和方案建议中,直接引用《公约》的内容,因为《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做法将加强人们对缔约国作出的各项国际承诺的意识。

311. 委员会对妇女在工作和经济的许多方面继续处于不利地位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男女之间继续存在工资差距,尽管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了,但妇女的收入平均仅为男子收入的77%。委员会关切的是,1997年,尽管妇女占有酬就业人口的42.1%,但她们却占非全日制就业的88%和失业人口的5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差距表明,在劳动力市场上继续存在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它还感到关切的是,非全日制工作往往是低技能就业,很少有机会获得职业上的提升。

312. 委员会吁请政府确保《公约》第1条中所载关于歧视的定义、尤其是《公约》禁止间接歧视的规定,充分纳入其法律,特别是其劳动法。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欢迎政府有意编写一份关于同等报酬问题的报告,审查工资歧视的主要原因。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审查确定同等工作和同等价值工作的现行准则,以制订有关方针或指令,协助集体工资谈判中的各方确定在妇女占多数的部门中的可比工资结构。委员会促请政府密切监测其新的妇女与工作方案的影响,以确保该方案实现其预定目标,即在工作和家庭领域推动男女机会平等,消除两性方面的陈规陋习。

313. 在男女两性在个人和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和责任方面,继续存在陈旧的传统观念,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指出,妇女在非全日制工作中占多数;其在家庭和养育儿女方面负主要责任;职业上的隔离;男人极少请育儿假,1997年只有1.5%的男性请了育儿假,以及对已婚夫妇的税收,都反映了这类观念的存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旨在调和家庭与工作关系的措施,强化了对男女两性作用的陈旧观念。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然缺少零至三岁年龄组的幼儿园,1994年,全日制幼儿园的比率仅为34.8%,以及只有5.1%的学儿童能够进入托儿中心,尤其是因为德国很少全日制学校。

314. 委员会促请政府研究旨在调和工作和家庭责任的措施的影响,为加速变革和消除陈旧观念的政策和方案奠定坚实基础。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订更多以男性为对象的方案和政策,以加速观念和行为的改变。它吁请缔约国考虑对父亲实行不可转让的育儿假,以推动更多的男子分担护理和养育子女的责任。它促请政府增加学龄儿童进入托儿场所的机会,以便利妇女重新进入劳动市场。它还建议缔约国评估目前关于已婚夫妇税收的法律规定(“分担制”)以及这种税收制度对延续有关已婚妇女的陈旧观念的作用。

315. 委员会对增进妇女在私人部门中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努力不够且措施有限表示关注。

316. 委员会吁请政府加强其在立法和管制方面的工作,确保妇女在私人部门中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并增加旨在实现事实平等的措施。它还鼓励政府为实现这一目标强化其与私人部门的相互作用,包括采取剌激措施和其他非法律措施,同时,强化其与工会和妇女组织的相互作用。

317. 委员会对生活在德国的外国妇女朝不保夕的社会和经济状况表示关切。它还对缔约国境内发生的恐外和种族主义暴力表示关切,并注意到外国妇女因性别、种族和民族等多种理由处于脆弱地位。

318.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有意委托就外国妇女和女童的生活状况和社会融合问题进行一项研究,促进政府全面评估外国妇女的状况,包括其享有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工作和与工作有关的福利、保健和社会保护,并在其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此类资料。委员会请政府改进关于按恐外和种族主义暴力受害者的性别和种族分列的数据和统计数字的收集工作,建立适当的保护机制,确保外国妇女中的此类受害者了解她们的权利并有机会获得有效的补偿。它还促请政府通过教育和就业服务,并通过提高民众的觉悟,加强其推动外国妇女社会融合的努力。它还建议采取步骤,制止国内暴力和家庭暴力,加强外国妇女对法律补救措施和社会保护措施的了解。

319. 委员会欢迎政府的制止对妇女施暴行动计划,同时对保护妇女免遭家庭和社会暴力方面目前的差距表示关切。

320. 委员会促请政府确保全面执行该计划,并监测其在计划所强调领域中的影响。尤其是,委员会建议制订有关法律和措施,确保国内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可立即获得补偿和保护。它吁请政府采取措施,对此类暴力实行零宽容,使之在社会和道义上没有立足之地。委员会ua 建议采取措施提高司法机关对妇女受到的一切形式暴力的关注,按照公约,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特别是考虑到外国妇女更易受到这种暴力的侵犯。

321. 委员会对贩卖妇女和女童活动屡有发生表示关注。

322. 委员会促请政府承认遭贩卖的妇女是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需要得到保护,并进而向她们提供援助。它还促请政府加强跨境努力和国际合作,特别是同来源国与过境国合作,减少贩卖妇女活动的发生,并起诉人贩子。它还吁请政府确保遭贩卖的妇女得到必要的支持,以利提供指控人贩子的证词。它还促请对边防警察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应有助于他们获得必要的技能,以确认遭贩卖的受害者并向她们提供支持。它也建议政府审查颁发签证给受抚养配偶的程序,考虑到这些配偶可能容易遭受性剥削。

323. 委员会对媒体上继续存在有关妇女、尤其是外国妇女的陈词滥调表示关注。

324. 委员会促请政府支持媒体在改变对妇女的陈旧观念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建议为描绘积极、非传统的妇女形象创造机会,同时,鼓励和促进媒体运用自律机制,减少对妇女的歧视和丑化。

3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妓女尽管在法律上有义务纳税,但仍然不受劳工和社会法的保护。

326. 委员会建议政府改善影响这些妇女的法律状况,使她们可以较少受到剥削,并获得更多的社会保护。

327.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有意修订关于外国配偶法律地位的《外侨法》,对寻求在缔约国居住的外国妇女的状况表示关注。

328. 委员会促请政府继续改进对外国妇女,尤其是寻求庇护妇女的法律和社会保护。

329.委员会敦促政府存放其接受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1)条修正案的文书。

330.委员会也促请政府尽快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331.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就这些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回应。

332.委员会还请政府在编写其下一份报告时,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包括代表外国妇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磋商。

333. 委员会请政府在德国广泛传播目前的结论性意见,以使德国的民众、尤其是政府官员和政治家意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了哪些步骤,在这方面还需要采取哪些新的步骤。它还请政府继续广泛传播、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 第三次定期报告

白俄罗斯

334. 2000年1月28日,委员会在其第460和461次会议上审议了白俄罗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BLR/3)(见CEDAW/C/SR.460和461)。

缔约国的介绍

335. 白俄罗斯代表在介绍第三次报告时说,自从1992年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在经济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白俄罗斯妇女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她强调,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成果在白俄罗斯产生了正面的影响,该国拟订了1996-2000年国家行动计划,并加以实施。她也指出,必须落实公约和参与处理男女平等问题的其他国际文件和活动,并指出该国政府打算签署公约任择议定书。该国特别重视下列领域:劳工、决策、家庭及社会保护、保健、教育、流行的对性别的陈规定型看法和对妇女施暴。不过,同转型和社会对性别问题认识不足有关的许多障碍妨碍了为实现男女彻底平等和落实《公约》而作的努力。

336. 立法和政策方面也作出了许多改革,政府、地方当局、议会、妇女团体和民间社团,以及国际组织组成了新的联盟或予以加强。设立了一些在性别问题和妇女研究方面提供培训和课程的中心。认识到性别差异的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已有所改善,同时许多出版物、提高认识宣传运动和讨论会有助于引起公众更广泛注意和更适当地了解男女平等问题。

337. 对妇女的暴力已被确认为一项社会问题。1997年《刑法》述及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暴力,并列入了保护受害人、证人及其家属的有关规定。1998年,设立了第一所妇女危机中心,并开始发动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提供资料和出版各种调查。即将颁布的刑法将加强有关下列案件的条例和惩处:贩运人口、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利以及一切形式的剥削,包括色情剥削和直接及间接的暴力。

338. 代表说,在最高决策阶层,妇女的政治参与仍然偏低,在国家议会妇女只占4.5%、只有一名女内阁部长和两名女大使,尽管决策人员已经在重视这项问题。她说,在行政、管理和司法的最高阶层以及在地方议会内,妇女的参与已见提高,妇女人数平均达到37%。

339. 代表说,转型引起的各种困难,包括生活水准下降和每天的工作量增高以及切尔诺贝利灾难的后患对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然而,所有地区的保健和医疗机构都已获加强,并特别重视:产前、生育和儿童保育的有关服务和提供药物。还向母亲提供咨询,包括宣扬母乳育婴的提高认识宣传活动。正在拟订着重生殖保健,包括计划生育的国家计划。已制订了特别的法律条例、政策和方案,以便向切尔诺贝利灾难的受害人提供援助,包括向孕妇和母亲提供医疗咨询。

340. 经济调整、劳动力市场变动和裁减社会领域预算,再加上目前存在的男女之间家务分配不均都对妇女造成不利影响,她们属于最脆弱的社会群体。有的情况是,在不断变动的劳动力市场上,妇女是头一个辞退而最后一个雇用的人。特别是在单身母亲、低收入家庭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之间,生活水准业已下降。已开设了例如管理、行销和稽核之类非传统领域的培训课程,以克服这些因素、妇女也得到金钱和实物援助。新近创造的职业经常有对妇女和弱势群体的配额,1999年创造的两万份工作职位当中,妇女占用了一半以上。对孕妇工人、养育3岁以下儿童的妇女和养育3至14岁子女的单身母亲,都制订了特殊的保护规定。对妇女歧视和雇主不遵守劳工条例的案件已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而有三分之一的案件在法庭解决。

341. 经济及社会转型对农村妇女来说特别困难,一般而言,她们的生活状况要比住在城市地区的妇女困难得多。农村妇女在家中和农场所承担的无酬工作分量沉重得多。尽管已在致力促使农业和乡村基本设施现代化,并确保向妇女提供适当的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但进展仍然不足。

342. 已日益重视妇女作为母亲的角色和家庭及其需要,以便加强对家庭的保护。立法改革促成向家庭提供援助,特别是有子女的单身母亲。这些措施包括:向养育不满18个月的儿童或不到16岁的残疾儿童的单身母亲提供更多财物资源,向养育有特别需要的儿童的家庭、子女众多的家庭和有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的家庭提供实物援助。鉴于离婚率高影响到二分之一的家庭、结婚人数日益减少和孤儿人数很多,立法和政策措施也在设法解决下列问题:年轻家庭的需要、家庭生活教育、如何调和工作与家庭生活、社会支助服务、包括妇女和儿童权利在内的人权和孤儿的境况。然而,面向家庭的政策受到某些女权团体的批评,理由是它们过分强调妇女在家庭内的传统角色并削弱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并没有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宣扬男女平等分担职责。

343. 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大家认为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是落实专门针对性别问题和妇女的方案以及履行国际承诺的一项关键要素。代表说,尽管白俄罗斯仍然欠缺设立一个全面营作机构的充裕财政资源、技术和公众认识,但在政府的各个部门和议会内目前已经具备一些要素。它负责搜集数据、制订指标、监测政府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拟订援助妇女和儿童的措施。

344.政府采取实际步骤改善妇女的情况,包括性别教育特别方案、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具体活动,以及在性别问题领域同开发计划署、儿童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45. 委员会赞赏白俄罗斯根据委员会的准则提出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列出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它注意到该国政府努力书面答复委员会的问题,其中补充了白俄罗斯妇女的现状、公约执行情况和《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等信息。

346. 白俄罗斯政府派出以司法部副部长为团长的代表团中有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官员,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与委员会进行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这使委员会能更好地了解白俄罗斯妇女的现状。

积极方面

347. 委员会赞赏政府1996年通过1996-2000年改善妇女状况的国家行动计划和题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妇女”的国家方案。

348. 委员会欢迎该国为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和实现男女平等所作的努力。它赞赏社会福利部家庭和性别问题管理科和性别信息和政策中心所做的工作,该中心是在发展进程中妇女问题项目的框架内建立的。

349. 委员会赞扬政府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视为社会问题、着手立法、建立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危机中心和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它还赞扬该国政府确认贩运妇女是需要持续注意的新出现问题。

350.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教育已列入学校课程,包括教授妇女人权。它还注意到高等教育机构正开始性别教育。

351. 委员会赞扬政府认识到白俄罗斯妇女经济上面临的困难状况,特别是妇女就业和妇女贫穷问题。它还赞扬该国政府为缓解这种状况所作的努力。

352.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正设法处理切尔诺贝利灾难对健康的影响。

353. 委员会欢迎政府有意早日签署公约任择议定书。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54. 委员会认为,该国正向市场经济转型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和造成的妇女失业和贫穷高企是充分实施公约的主要障碍。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55. 该国缺乏一个有利环境阻碍妇女根据公约第3条、第7条和第8条充分参加各方面的公共生活,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对只有极少数妇女担任政治和决策职务特别关注。

356. 委员会建议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开放、有利和平等的环境,让妇女有充分的机会发表意见和平等参与政治进程的各个方面和民间社会组织。委员会指出这种环境是提高妇女地位和充分执行公约的必要条件。

357. 委员会关注的是,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实现男女平等方面没有统一的国家政策。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执行公约时,政府主要采取一个向妇女提供服务的取向,而非人权的取向。此外,这种方式强调保护主要作为母亲和家庭成员的妇女和向她们提供服务,从而使人们对妇女的作用和责任保持陈腐的态度。

358. 委员会敦促政府以下列方式重新评价妇女总政策:根据公约承认妇女是有权享有人权的个人。它呼吁政府在新的白俄罗斯2001-2005年改善妇女状况国家行动计划中采用面向人权的方式。它还敦促该国政府确保其男女平等的工作要同时以男子和妇女为目标。

359. 委员会对该国的立法,特别是关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作用的立法似乎过度保护作为母亲的妇女,从而进一步阻碍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表示关注。

360. 委员会呼吁该国政府进行全面立法审查,以便确保该国宪法和立法充分反映公约第1条的涵意。委员会还敦促该国政府建立适当的补救机制,使妇女在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特别是就业歧视后容易获得补偿。它还呼吁该国政府便利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和开展法律扫盲运动,以改善妇女采用这类补救机制,包括向法庭投诉的途径。

361. 委员会关注的是,性别作用的陈腐观点继续盛行和母亲节和母亲奖这类象征性活动又在重新开展,委员会认为它们只会鼓励妇女发挥传统作用。它还关注的是实施旨在对抗这类成见的人权和性别教育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362. 委员会建议培训教师,以加强学校人权教育的能力。它还建议监测人权教育和性别研究,以了解提供这类教育的教育机构数量和这类教育的影响。

36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机构在制定和支持贯彻国家性别问题政策以加快执行公约方面的能力很有限。

364. 委员会敦促政府加强国家机构的地位、人力和财政资源、及其收集和分析数据和资料的能力,并拟定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建议。

365. 委员会关切妇女的经济状况,她们面临着贫穷与失业,在劳动市场中失去工作的部门,甚至包括以往主要以妇女为主的部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重新受雇妇女所任职位低于其教育程度和技能。委员会也关切妇女绝大部分受雇于低薪职业,而且妇女与男子之间的薪金差距仍然存在。委员会表示关切诸如独力扶养家庭的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特别脆弱的妇女群体所面临的经济状况。

366. 委员会敦促政府建立一个立法基础,以确保妇女享有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平等的工作机会,并保护其在各种途径和机会方面免受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它吁请政府实施针对妇女的失业政策。尤其是,它建议采取措施,帮助妇女进入在增长的经济部门,而不是传统上主要由妇女从事的就业。它吁请政府建立一种有利的立法和管理环境,并为她们提供信贷,以此支持妇女创业。

36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贫穷在妇女中非常普遍。

368. 委员会吁请政府收集有关贫穷妇女的数据和资料,并按年龄以及按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加以分列,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提供支助服务,并且作出努力,以避免更多的妇女落到贫困线以下。

369. 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已经作了一些努力,但目前尚无一种整体的办法来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惩处施暴者。

370. 委员会吁请政府评估为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已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它建议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本原因,以期改善打击此类暴力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的效力。它也建议审查和加强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立法。它还建议政府立即实施补救办法,增加对受害者的心理咨询服务,包括那些正在监狱服刑的妇女。委员会敦促政府对司法和执法官员以及法律专业人员实施培训并使其对性别问题更加敏感的方案,此外采取提高认识措施以使社会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毫不容忍。

371.委员会表示关切日益增加的贩运白俄罗斯妇女卖淫的趋势,往往是在虚伪的托词下进行。

372.委员会鼓励政府加强努力,包括通过同接收国和过境国的国际和跨界合作,防止贩运妇女,通过减轻贫穷来铲除根源,并通过咨询和重返社会努力来帮助受害者。

373. 委员会对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的健康状况表示关切。

374. 委员会敦促政府在妇女整个生命周期为妇女,包括老年妇女,提供充分而且负担得起的身心保健服务。尤其是,委员会敦促政府增加妇女和男子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种类,以增加避孕药具的使用率。它还敦促政府审查其职业保健和安全方面的立法与标准,以减少通常歧视妇女,尤其是歧视孕妇的那些保护标准。它还建议收集有关妇女比男子更易感染的疾病的数据,并监测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广泛程度委员会也建议政府进一步努力解决切尔诺比尔灾难对妇女与儿童的影响,并接受国际人道主义援助。

375. 委员会鼓励政府接受公约中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1条的修正案。

376.委员会鼓励政府签署并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377. 委员会要求政府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在这些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它还要求政府改进资料和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分别在贫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公约第10、11、12和14条有关的方面按性别和年龄加以分列,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数据。此外,它也要求政府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对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作一评估。

378. 委员会要求在白俄罗斯境内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使白俄罗斯人民,尤其是政府管理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已采取哪些步骤来保障妇女的法律和实际生活品质以及今后还需要在这方面采取哪些步骤。它还要求政府继续广泛地,尤其是向各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卢森堡

379. 委员会在2000年1月17日的第446和第447次会议上审议了卢森堡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LUX/3和CEDAW/C/LUX/3/Add.1)(见CEDAW/C/SR.446和447)。

缔约国的介绍说明

380. 在介绍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卢森堡代表提请注意在1997年委员会审议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后所采取的后续行动,其中包括广泛分发结论意见,在众议院男女机会均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里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讨论男女平等问题,以及新闻报道。卢森堡全国妇女理事会赞同委员会的建议,而且着重指出这种国际监测机构对于提高卢森堡妇女地位的重要性。

381.政府通过了《2000年行动计划》,以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高妇女地位部重新发行题为《女孩与男孩和妇女与男子权利平等》的出版物,其中载有《公约》以及在卢森堡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行动。在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方面也有所改进。

382. 该代表强调维持目前的体制结构以便执行《公约》的重要性,以及按照《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呼吁执行两性平等政策的重要性。自1995年成立提高妇女地位部以来,卢森堡政府一直奉行促进妇女平等的积极政策。自1999年8月以来执政的新联合政府优先重视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新政府共有14位部长,其中四位是妇女。提高妇女地位部的预算虽然不多,但在五年内已增加33.75%,该部支持卢森堡全国妇女理事会最近提出的建议,即对政府的整个预算进行性别分析。

383. 关于卢森堡对《公约》的两项保留,该代表说卢森堡政府仍致力于努力撤销它们。政府正进行对关于王位继承的宪法第3条进行修正的提案得到大众的支持,该代表并未预见在目前的立法期间会对第16条-选择子女姓氏-的保留采取行动,现行法律对于另一姓氏并无任何规定。子女从父姓的做法在卢森堡的文化中根深蒂固。

384. 该代表着重指出卢森堡政府支持《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卢森堡在1999年12月10日已签署这项任择议定书,并希望是最早批准的国家之一。

385. 该代表提请注意政府对正在变化的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和责任而采取的提高认识政策。所采取的行动包括“分享平等”项目,该项目已制订在教学上注重男女平等的做法。一个工作组正在筹备一个项目,以便将两性平等的各个方面纳入所有基础教育和成人教育课程。还编制了教学和训练材料和手册,并且向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提供了支持。第二个战略中心是将性别观点纳入一切政策,但特别强调立法方面。自1998年9月起,所有法规必须同时附有一份说明,说明它对机会均等的影响。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不能转换的育儿假,它是旨在实现角色变化的立法行动的范例。

386. 该代表指出,妇女占在业人口的37%,来自邻国的边境工人在女劳力中约占三分之一。父亲是一家之主在外工作,母亲负责家务和社会关系的传统家庭在卢森堡社会仍然非常稳固。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45岁以下的妇女,要求改善托儿和成人教育,她们打算为了家庭责任只暂时离开职业市场。已通过一些法律,为妇女在私营部门采取积极行动奠定了基础,该部支持在这个领域的几个项目。现在法定在私营部门必须设置负责两性平等事务的官员,并计划订正公务员规约,以期在公共部门采取积极行动。执政的联合政府已宣布反对在选举名额方面实行配额。

387. 该代表指出1999年被指定为全国反对对妇女施暴年,在这一年内进行了广泛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和婚姻暴力问题的认识。将继续培训在妇女庇护所的提供服务者,并将进一步审查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还将研究其他国家对这类法律的经验,以促进各部门和司法机构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预期将就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制订法律。

388. 已在全国外国人委员会之内设立了一个妇女问题特别委员会,更好地使外国妇女融入社会。将在下次报告中介绍这一主动行动的结果。

389. 最后,该代表承认为改变关于男子角色和责任的传统观念和文化态度,必须在一切领域进一步取得进展。需要努力以确保男子参与改变两性关系及实现男女平等。在这方面,卢森堡提议举办一个“关于男子和权力”的会议。该代表还表示希望在2000年6月召开的关于北京会议五周年审查的大会特别会议将讨论这个问题。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90. 委员会表示赞赏卢森堡政府提出载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详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它称赞卢森堡政府以书面形式综合性地答复了委员会的问题,并以口头说明进一步澄清了该缔约国最近的事态发展和政府政策。它赞赏编制和提出该报告的坦率和开放态度,以及为了该报告曾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391. 委员会称赞卢森堡政府派出由提高妇女地位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和答复提及卢森堡政府为了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所采取的步骤。

积极方面

392. 委员会称赞卢森堡政府广泛传播《公约》以及委员会在1997年审议该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后所通过的结论意见。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于1999年12月10日签署《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它声明打算积极努力以迅速批准该议定书。

393. 委员会称赞卢森堡政府维持一个独立的提高妇女地位部,以及它打算继续这种体制安排。委员会欢迎该部关心和支持对全国预算进行性别分析的建议。这有助于加深了解妇女和男子如何从政府在各领域的支出得到益处。委员会欢迎卢森堡政府对实现男女平等所采取的战略办法,这个办法一方面包括提高认识男子和妇女角色和责任的变化,另一方面包括有系统地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一切政策。

394. 委员会欢迎1999年5月颁布的法律,它加强了打击贩卖人口和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措施,尤其是将卢森堡的法律扩大到涵盖卢森堡公民在海外的一切性犯罪或不端行为。

395. 委员会赞扬卢森堡政府努力进行平等观念的教育,尤其是通过名为“分享平等”的项目,该项目旨在将平等的原则纳入教师和培训人员的训练课程,包括制订训练手册和方法,从而从学龄前阶段应促进女孩和男孩之间的机会平等。

396. 委员会欢迎1998年7月的立法,该法要求在最少有15名雇员的企业中任命负责两性平等问题的官员。委员会还欢迎1999年1月有关执行《国家就业行动计划》的法律生效。该法律开始规定每位家长有权享有由国家福利支付的6个月不可转换育儿假。

397.委员会还欢迎1998年7月同一法律现在为私人部门妇女采取平权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398. 委员会欢迎在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方面已经进行的努力和扩大这种收集的意图,以便为在立法和政策方面进一步采取主动行动奠定坚定的基础,尤其是在移民妇女等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方面。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99. 委员会注意到在卢森堡不存在妨碍公约有效执行的重大因素和困难。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40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对宪法进行修正,以列入男女平等的原则。这不仅表明没有遵守公约第21条规定的缔约国的特定义务,而且表明没有遵守普遍的国际人权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这一关切在1997年审议卢森堡第二次定期报告期间已经提出,卢森堡众议院在其后的动议中保证完成这一修正,并将其作为优先事项。

401. 委员会建议卢森堡政府作为紧急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宪法的修正,以便使其符合公约第2条。一旦宪法得到修正,委员会建议规定一时限,审查所有立法,以便使其遵守新修正的宪法。委员会强调进行这种立法审查的重要性,从而突出修正宪法对男女平等的重要性,并确保有效的国内补救措施。委员会指出鉴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即将生效,采取这类有效补救措施至关重要。

402. 委员会担心尽管卢森堡政府在其《2000年行动计划》中对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所作的承诺,在撤消对第7条(长子世袭王位)和第16(g)条(子女有权选择姓氏)的保留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一步的进展。关于后者,委员会对政府没有承诺努力影响文化传统和态度以便撤消这些保留表示关注。

403. 委员会敦促卢森堡政府采取行动,根据大公对此种修正的同意修正宪法第3条。委员会还呼吁政府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克服对妇女和男子形象的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以便使其能够撤消在第16条项下的保留。

404. 委员会对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角色和责任持续存在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感到担忧。这些态度体现在人们的行动中,以及立法和政策中,限制了妇女充分享有其受到宪法保障的全部权利。

405. 委员会敦促卢森堡政府加强为克服这种陈规态度而在提高公众认识方面进行的努力,并提供立法、政策和具体项目方面的支助,以便强调妇女和男子共同分担家庭责任,以及妇女充分参与公共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重要性。

406. 委员会表示关切,某些法律,例如寡妇与离婚妇女需等300天才能再婚,或管制堕胎的立法,在卢森堡这样的国家似乎是陈旧过时了。委员会对卢森堡政府在审查和使这项立法适应欧洲地区变化的态度和发展方面缺少承诺尤其感到关切。

407. 委员会敦促卢森堡政府提供必要的领导,制订全面的立法议程来修正这类法律。

408.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在劳动力市场,妇女没有享受机会平等,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所占的比率较低(占在业人口的37%)体现了这一点;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妇女从事非全职工作的人数较多;劳动力市场的持续隔离状态,以及往往把男子视为户主和养家者而妇女主要作为母亲和持家者的陈规定型态度。委员会同时表示关注的是,对使工资差距永久化的结构原因没有充分的认识,因为与男子的工作相比,仍然低估妇女工作的价值。

409. 委员会呼吁卢森堡政府对工资差距的原因进行研究,以便改进在制订集体工资时劳工谈判的事实依据。委员会敦促政府分析目前为扩大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正在进行的项目,以利用研究成果制订综合政策和立法,确保妇女在这一领域取得成果。

410. 委员会感到关切,尽管预期很快将就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通过法律,但对家庭暴力仍没有特定的立法。

411. 委员会感到关切森堡政府采取政策和立法,防止和消灭家庭暴力以及对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包括强奸,并起诉违犯者。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收集关于家庭暴力发生率的统计数字、有关制止家庭暴力措施的影响的综合资料。委员会也建议政府收集有关贩运人口和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法律的影响的进一步资料。

412. 委员会请卢森堡政府在下次报告中就第12条(妇女和健康)提供详尽资料,并考虑到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4。这种资料应包括关于妇女吸烟和与吸烟有关疾病的数据。

413.委员会促请政府尽快存放其接受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1)条案的文书。

414.委员会也促请政府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415. 委员会要求卢森堡政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这些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416. 委员会要求在卢森堡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卢森堡人民,尤其是政府行动人员和政客,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要求政府继续广泛散发,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第五章: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法和方式

417. 2000年1月17日和2000年2月4日,委员会在其第445和466次会议上审议了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法和方式(议程项目6)。

418. 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对本项目作了介绍,他又介绍了秘书处的报告(CEDAW/C/2000/I/4和CEDAW/C/2000/I/5),并提请注意关于议事规则草案的工作文件(CEDAW/C/2000/I/WG/WP.1)。

委员会按照议程项目6采取的行动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419. 委员会对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通过任择议定书,并开放签署、加入和批准表示满意,并请西尔维亚·卡特赖特女士编写一份工作文件,载列关于委员会对公约任择议定书采用的工作方法的建议。这份工作文件将在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期间讨论。

2.议事规则

420. 委员会通过了工作文件CEDAW/C/I/2000/WG.1/WP.1所载议事规则草案的一大部分,并同意在其第二十三届会议上继续审议其余的规则草案。

3.逾期未交的报告

421. 委员会请秘书处对未提交公约第18条所规定的报告至少两份的缔约国拟采用何种办法提供分析,并提交其第二十三届会议。

4.第二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

422. 委员会决定,第二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应为:

成员

Mavivi Myakuyata-Munzini女士(非洲)

Rosario Manalo女士(亚洲)

Yolanda Ferrer Gómez女士(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Feride Acar女士(欧洲)

候补成员

Kongit Sinegiogis女士(非洲)

Savitri Goonesckere女士(亚洲)

Zelmira Regazzoli女士(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Ivanku Corti女士(欧洲)

5. 今后各届会议将审议的报告

423. 委员会决定,它将在其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下列报告:

第二十三届会议

初次报告

喀麦隆

立陶宛

马尔代夫

摩尔多瓦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报告

伊拉克

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奥地利

第四次定期报告

古巴
罗马尼亚

如果上述缔约国有一个无法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审议新加坡的初次报告。

第二十四届会议

初次报告

新加坡
乌兹别克斯坦

第二次定期报告

荷兰

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牙买加

第三次定期报告

埃及

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蒙古

第四次定期报告

瑞典

如果上述缔约国有一个无法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审议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或芬兰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届会议

初次报告

哈萨克斯坦

第二次定期报告

圭亚那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越南

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芬兰

第四次定期报告

尼加拉瓜

如果上述缔约国有一个无法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审议冰岛或斯里兰卡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6.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的日期

424. 依照2000年会议日历,第二十三届会议应在2000年6月12日至30日举行。第二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在2000年7月3日至7日开会。

委员会主席或成员2000年将出席的联合国会议

425. 委员会建议,主席或代理主席应出席2000年举行的下列会议:

(a) 担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会议;

(b) 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

(c)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二次会议;

(d) 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第三委员会)。

第六章: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26. 2000年1月17日和2月4日,委员会在其第445和466次会议上审议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议程项目5)(见CEDAW/C/SR/445和466)。

427. 妇女权利股股长就本项目作了说明,他也介绍了秘书长关于各专门机构就其活动范围内各个领域执行公约情况所提交报告的说明(CEDAW/C/2000/I/3和Add.1-4)。

委员会按照议程项目5采取的行动

1. 关于《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报告

428. 委员会要求由提高妇女地位司印发根据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所进行的审查而编写的《行动纲要》执行情况进度报告(E/CN.6/1999/PC/4),作为“2000年妇女”的问题之一。

2. 关于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

429.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行动纲要》和《公约》之间联系的声明,以庆祝特别会议。

第七章:第二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430. 2000年2月4日,委员会在其第466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二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CEDAW/C/SR/466)。委员会决定核可下列临时议程:

1. 会议开幕。

2.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 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二届会议至第二十三届会议期间开展活动的报告。

4. 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 第二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8. 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报告。

第八章:通过报告

431.在2000年2月4日第466次会议上通过其经口 头订正的第二十二届会议的报(CEDAW/C/2000/I/L.1和CEDAW/C/2000/I/CRP.3和Add.1-9)。

注:

1. 见《大会正式纪录,第四十五届会议,补编第38号》和更正(A/45/38和Corr.1)第28-3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