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记录
第五十五届会议
补编第37号(A/55/37)


大会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

所设的特设委员会的报告

第四届会议(2000年2月14日至18日)

[2000年3月8日]


第一章:导言

1. 大会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所设的特设委员会第四届会议根据大会1999年12月9日第54/110号决议第12和13段召开。委员会于2000年2月14日至18日在总部开会。

2. 根据大会第51/210号决议第9段,特设委员会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或各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开放。1

3. 编纂司司长瓦奇拉夫·米库尔卡先生代表秘书长宣布特设委员会第四届会议开幕。

4. 委员会在2月14日第12次会议上,选举罗汉·佩雷拉先生(斯里兰卡)担任主席。大家还商定,除一名副主席和报告员外,主席团其他成员与上届会议成员相同。因此,主席团组成如下:

主席:

罗汉·佩雷拉先生(斯里兰卡)

副主席:

卡洛斯·费尔南多·迪亚斯·帕尼亚瓜先生 (哥斯达黎加)

穆罕默德·戈马先生(埃及)

盖特·斯泰因斯女士(澳大利亚)

报告员:

伊沃·扬达先生(捷克共和国)

5. 瓦奇拉夫·米库尔卡先生担任委员会秘书,并由桑原幸子女士(副秘书)予以协助。

6. 特设委员会在同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议程(A/AC.252/L.8):

1. 会议开幕。

2. 选举主席团成员。

3. 通过议程。

4. 工作安排。

5. 根据大会 1999年12月9日第54/110号
决议为特设委员会规定的任务审议该决议 第12和13段提及的有关问题。

6. 通过报告。

7. 特设委员会收到了主席之友提出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草案订正案文(A/C.6/53/L.4,附件一)。

第二章:记录

8. 特设委员会按照大会第54/110号决议第12和13段,在2000年2月14日至17日第12至16次会议上就委员会任务范围内的各项问题进行了一般性意见交流。

9. 在2月14日第12次会议上,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草案协商协调员盖特·斯泰因斯女士(澳大利亚)报告了在闭会期间进行协商的情况。她指出,各代表团在有关公约范围的剩余问题上的立场还不够接近,将继续进行双边协商。她请各有关代表团与她联系,以便交流意见。

10. 在2月16日第15次会议上,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草案协商协调员重申了她关于继续同有关代表团进行双边协商的要求,以便就进一步讨论与公约草案有关的剩余问题的依据,达成足够的一致意见。

11. 在2月17日第16次会议上,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草案协调员口头报告了她就公约草案进行双边协商的情况。她解释说,协商的最初依据一直是1999年10月举行的第六委员会工作组会议结束时分发的非正式讨论文件。她指出,虽然这份非正式讨论文件的地位并不高于其他拟议的提案,但该文件是一个有用的起点。她还说,从初步协商情况看,各代表团意见大有分歧。有的代表团倾向于以非正式讨论文件中的第一个提案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而有的代表团则倾向于第二个提案。还有另一些代表团表示,它们不会接受这两个提案作为进一步谈判的依据。她说,这些代表团仍然认为应当删除公约草案第4条第2款,任何相反的提案都不可接受。

12. 协调员接着提出了一份“非正式文件”,并表示它属非正式性质,纯粹供讨论用。她重申所有其他提案仍可加以讨论。她解释说,该文件反映了她根据上述非正式讨论文件所载两个提案中的第二个而提出的一些想法,曾是她在特设委员会本届会议期间与有关代表团进行双边协商的基础。

13. 协调员说,虽然双边协商的作用是重新将注意力集中到主要的未决问题上,但为了就案文达成协议而召开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的时机尚不成熟。她指出,在她进行协商过程中,几个代表团表示它们并不高度重视要完成国际公约草案,因为其中许多实质性问题已在现行公约中得到处理。其他代表团表示,各代表团对于“适用范围问题”的实质持有根本的分歧,意见两极分化,这不是仅靠起草工作就可以解决的。但是,另一些代表团认为,协调员仍应继续努力,以期设法达成折中解决办法。因此,协调员提议她应继续与各有关代表团探讨解决问题的可能办法,并再度呼吁各代表团同她交换意见。

14. 在同次会议上,有人表示不结盟国家运动在特设委员会本届会议期间曾有机会就召开一次恐怖主义问题高级别会议的问题进行协商。这是一个重要问题,但还没有充足时间充分审议是否召开这样一次会议。有人提议在闭会期间继续进行有关此一会议的非正式讨论,以期第六委员会工作组能审议这个问题。

15. 特设委员会在2月18日第17和18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其第四届会议的报告。

第三章:一般性辩论概况

16. 各代表团再度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指出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行径,不论在何地由何人所为,都是犯罪行为,都是不正当的。它们强调,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国际社会都构成威胁,是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有些代表团强调,必须制订恐怖主义定义,将恐怖主义与人民抵抗外国占领的正当权利加以区分。别的代表团则告诫不要背弃1994年所取得的成就。还有人指出,国家恐怖主义是最危险的恐怖主义形式。有人还着重指出了恐怖主义与贩运毒品和走私武器等其他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17. 各代表团强调,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建立打击恐怖主义的有效的国际法制度。有人表示支持委员会迄今在工作中采取的部门性方法。有人把委员会的成功归因于这种客观而务实的方法。另一方面,有人表示,不处理一项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综合性公约的问题,委员会的工作就不全面。

18. 各代表团强调,旨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十分重要。有人说,此种合作应以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为依据。还有人强调,此种合作应注重具体、有效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在这方面,有人建议应鼓励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签署和批准委员会最近拟订的公约,即《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国际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国际公约》。

19. 还有人建议,秘书处应向各国提供协助,担任关于恐怖主义的履约法律的存放机关。

A. 拟订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草案

20. 几个代表团强调必须迅速完成这项公约草案,并指出发生核恐怖主义这种最致命的恐怖主义形式的可能性的确存在。各代表团感谢协调员就公约草案进行协商作出的努力。有人说,不能就有关公约适用范围的剩余问题达成协议,就是向恐怖主义组织发出错误的信号。有人呼吁应本着妥协、进行建设性合作和灵活的精神来调和不同的观点。有人指出,一些代表团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是就涉及公约适用范围的未决问题推进对话和达成妥协解决办法的良好基础。一些代表团表示拥有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问题与委员会讨论的问题无关,只会分散其对工作的注意力,而适当地集中精力处理公约草案所涉的实质性事项,将有助于成功缔结这项公约。有人认为,该公约可在一次恐怖主义问题高级别会议上予以通过或开放供签署。

21. 其他代表团则重申支持不结盟国家运动对公约草案适用范围的立场。有人表示,不结盟国家运动成员国过去曾多次重申对公约草案的关注,这些关注依然存在,但它们再次表示愿意继续同非正式协商协调员合作。有人还认为应扩大公约草案的适用范围,将国家恐怖主义行为也包括在内。还有人强调,必须在案文中列入关于弃置放射性废物的规定。此外,有人表示,《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国际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国际公约》的一些规定对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草案并不适合,包括将一国武装部队的活动排除在外的规定。

B. 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一次高级别会议以策划国际社会对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作出联合而有组织的反应问题

22. 数个代表团表示支持召开一次恐怖主义问题高级别会议,以策划国际社会对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作出联合而有组织的反应。有人认为,这一会议将有助于促进各国间就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达成共识,并鼓励创造一种信任和合作气氛。大家对召开会议的目的表示了各种意见。有人特别说,这一会议可集中讨论具体措施,以加强现有的国际合作框架。还有人提议,会议可提供机会,以填补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框架内的任何现有空白,并将加强有关国际文书的执行。会议也不妨集中讨论预防措施,包括促进各国执法当局间的合作。还有人说,这一会议不仅会使大众媒体关注恐怖主义问题,也将对国际社会消除恐怖主义的愿望产生实际影响。还有人指出,会议应详细界定恐怖主义,并应将恐怖主义与所有在殖民统治和其他形式的外国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为行使自决和独立权利进行的正当斗争加以区分。

23. 有人对召开一次恐怖主义问题会议的实际利益以及由此而可能产生的具体结果表示怀疑。在这方面,有人认为,会议可能会提供机会,让人对这些历来一直找不到实际解决办法的问题大放厥词,从而使特设委员会无法继续采取务实的措施,例如促进和鼓励普遍遵守关于恐怖主义的现行公约的步骤等。无论如何,还有人提议,如不召开会议,可以举行讨论恐怖主义专题的其他论坛,例如大会本身、大会特别会议或特别安排届会的一部分,由高级别人员与会讨论。在这方面,有人提议特设委员会可担任大会特别会议的筹备委员会。

24. 一些代表团重申,它们认为渐进式办法是制订处理特定类别恐怖主义行为和有关活动的反恐怖主义公约的综合法律框架的最有效方法,但它们却欢迎作出努力,侧重于制订措施,以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的现有国际合作。在这方面,它们表示愿意参与讨论关于召开高级别会议的问题,并强调应以继续采取务实和有效办法为唯一的目标。

25. 对于会议的条件、实际目的和可能的成果,大家也表示了各种意见。有人特别表示,这次会议将须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由特设委员会讨论议程和预期的成果,以及其地点、日期、与会者级别和其他相关的技术问题和模式;会议应省时、成本效益高;它也应有明确的目标和确切的任务规定。有人也强调必须对会议的形式和实质达成广泛的共识。还有人提议,在举行高级别会议之前,不妨先召开一次执法和法律专家技术会议,以确定如何便利和协调消除恐怖主义措施的执行,并为会议拟订议程。还有人表示,只有在参照特设委员会的讨论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拟订会议的确切立场。

C. 在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各项公约综合法律框架内拟订一项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综合性公约的问题

26. 虽然认识到特设委员会本届会议将不会审议拟订一项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综合性国际公约的问题,但有人指出,及早完成关于这两个议程项目的工作将促进有关拟议文书的工作。 提案国代表团(印度)宣

布,拟议的公约草案最初载于A/C.6/51/6号文件,并经订正,已在各国代表团间非正式分发,以征求意见。一些代表团表示支持拟订一项综合性公约。有人强调,拟议的公约应针对现有文书内尚未处理的问题。还有人说,为了确保连贯一致,拟议的公约应保留现有法律框架的基本结构和方针。

1.关于特设委员会第四届会议成员,见A/AC.252/2000/INF/1 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