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112

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的现况

秘书长的报告

一. 导言

1. 大会1989年11月20日第44/25号决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90年1月26日在纽约开放签字,并自1990年9月2日即在由秘书长保存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之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2. 1999年12月17日,大会通过题为“儿童权利”的第54/149号决议,其中讨论了下列问题:《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残疾儿童;防止和根除买卖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逐步消除童工;在街头谋生和(或)流落街头的儿童的困境。大会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届会议提交一份有关儿童权利的报告,其中应载有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现况和第5/149号决议所探讨问题的资料。本报告就是应这项要求向大会提出的,其中载有关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活动资料以及难民专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和劳工组织提供的资料。

3. 大会2000年5月25日第54/263号决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二. 《公约》的现况

4. 截至2000年7月5日,已经有19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此外,一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关于已经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清单及其签署、批准或加入的日期,见文件A/52/348,附件)。

5. 截至2000年7月5日止,已有8个国家(阿根廷、柬埔寨、加拿大、摩纳哥、挪威、圣马力诺、瑞典和美利坚合众国)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另有5个国家(柬埔寨、智利、摩纳哥、挪威、圣马力诺和美利坚合众国)签署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三. 《公约》的执行情况

6. 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通过2000年4月28日第2000/85号决议,其中深切关注世界许多地区的儿童由于贫穷、当前日益全球化的世界经济的不健全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传染病、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流离失所、剥削、文盲、饥饿、不容忍、残疾和法律保护不足而仍然处境艰难;欢迎儿童权利委员会审查缔约国在《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的执行情况,并为缔约国就执行《公约》提出建议,以及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宣传《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呼吁缔约国优先接受《公约》第43条第2款的修正案;呼吁缔约国确保与儿童一起和为儿童工作的各专业群体得到适足和有系统的培训;呼吁各国加强努力,以改进本国的数据收集体制,收集《儿童权利公约》所涉一切领域的全面和分项的数据,包括按性别划分的数据;建议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的人权机制尤其是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及所有其他有关机关和机制以及专门机构按其任务规定范围内在执行任务中经常、有系统地考虑到儿童权利这一视角;决定请秘书长确保为委员会迅速有效发挥职能从联合国经常预算中提供适当的人员和便利条件,同时注意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加强《公约》的执行而制订的行动计划提供的临时支助。

7. 儿童权利委员会分别于1999年9月20日至10月8日、2000年1月10日至28日和2000年5月15日至6月2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第二十二届、第二十三届和第二十四届会议。关于委员会这几届会议的报告,见CRC/C/90、CRC/C/94和CRC/C/97。

8. 保护儿童权利经济成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议程中的一个主题。高级专员审议了许多范围极广且重要持事项。如在战火下的儿童,剥削儿童劳力、贩卖儿童、少年司法、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以及对女童的暴力和歧视。为了处理这些儿童权利的问题,专员办事处已经同儿童基金会以及其他联合国机构和机关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9. 1996年11月,人权专员办事处展开了一项《行动计划》,以强化《儿童基金会公约》的执行工作。该《计划》于1997年7月开始工作。截至2000年7月,有5名工作人员在此《行动计划》下工作。除了向委员会提供实质性支助以外,《计划》还协助各国完成它们提出报告的义务以及从事委员会建议的后续工作。

10. 1999年是大会通过《公约》的十周年。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权利委员会于1999年9/10月间的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上举办了一个为期两天的讲习班,对《公约》十年后在国家和国际两级的影响作出评价,并为今后加强执行拟订建议。

11. 1999年11月20日是《公约》通过纪念日,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日内瓦接见了来自世界各地24个国家的一个由86名儿童组成的代表团。代表团由ATD Quart Monde组办。在文艺节目中,儿童向高级专员发出一项呼吁,这是他们在其本国和在举行节目前一周的会议上所做工作的结果。该项呼吁以儿童自己的语言草拟,其中强调家庭的重要意义;儿童必须协力打击贫穷;儿童机会必须均等;儿童必须上学;父母必须有工作;儿童必须有娱乐和必须制止暴力。“我们想把地雷变成鞋、子弹变成糖果、大炮变成拖拉机。”该项呼吁要求联合国了解贫苦的儿童,并向他们学习。

12. 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通过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指出,《公约》在本世纪之初发出一项强烈的信息,即保护每个儿童的权利现在是、而且仍然是国际社会日程中的最高优先事项,并指出各国应当迅速批准并执行这些议定书。

13. 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相关的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00年5月1日至5日)时,儿童权利委员会代表建议,在世界会议的筹备过程中,可能通过国别一级的参与,考虑到儿童和青年的想法。

14. 1999年4月,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会议,联合国高级专员在会上鼓励那些国家机构加强并审查有利于儿童权利的工作。1999年9月9日至10日,亚洲太平洋论坛在马尼拉举行第四次年度会议,在会议期间举办了一个关于儿童权利的专题讲习班。2000年4月13日至15日在摩洛哥拉巴特举行第五次国家机构促进和保护人权国际讲习班,参加者特别强调儿童权利,并通过《拉巴特宣言》,其中提到国家人权机构必须开展特别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工作。

15. 2000年5月30日至6月2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参加将于2001年举办的大会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特别会议是为了审查1990年在儿童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上通过的《世界宣言》和《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16. 儿童基金会认为,在处理影响儿童、妇女及其家属并妨碍他们实现其权利的主要情况方面,已产生了积极的势头,但艰巨的问题仍然存在,如艾滋病毒/艾滋病、武装冲突、歧视和贫穷。儿童基金会呼吁向所有儿童提供优质的基本社会服务,以减少贫穷,并尽量加强儿童个人能力及其社会的能力。儿童基金会将特别通过查明、制订和利用社会指标,继续倡导减贫、减轻债务和监测贫穷情况。在新的千禧年,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意义日益重要,因此儿童基金会继续着重注意女童教育的关键领域(师资、通讯、权利宣传,等等)。

17. 在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十周年纪念的范围内,儿童基金会推行了一个题为“儿童举足轻重”的试验性项目。该项目补充并扩大公约执行手册的出版工作,并以实例说明各国政府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18. 在与关键伙伴进行协调方面,儿童基金会在全球投入人力物力,在其着重权利的方案编制方式中将最佳做法和创新办法记录在案。供儿童基金会工作人员参考的核心“方案政策和程序手册:行动方案”已于1999年全面加以订正,纳入人权、性别、环境、在稳定局势中的方案编制工作、联合国改革、着重结果的管理和质量保证等方面。儿童基金会继续支持儿童权利委员会及其他人权机构的工作。儿童基金会特别与委员会和人权专员办事处紧密协作,举办委员会十周年纪念会议。

A. 防止和根除买卖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包括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19. 自大会1999年第五十四届会议以来,买卖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包括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重点是放在家庭的作用既可以预防也可以使儿童成为商业色情剥削对象的问题上。她一向选择任务的其中一个方面,如司法制度、传媒、教育��每年对这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但是,她认为,在儿童受剥削的大多数情况下,受虐待的根源都可以追究到儿童的家庭状况。

20. 特别报告员在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的报告(E/CN.4/2000/73)中论及家庭内发生的人身和性虐待对儿童所造成的影响,其中包括儿童所目睹但并非针对儿童本身的暴力行为。她最后指出,由于被家庭忽略,情绪不稳,男孩和女孩都容易遭受商业色情剥削之害,也容易受到人身虐待和性虐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特别报告员索取资料的要求作了答复,其中许多答复指出,在家里虐待儿童的人大多数都为儿童及其家属所认识,但不一定有亲戚关系。特别报告员收到各国政府的许多答复,其中阐述对家庭暴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为此特别报告员大受鼓舞,虽然许多这种答复主要论及保护妇女并使她们有能力保护其子女的问题。特别报告员鼓励进一步制订和采用着重保护儿童的措施,因为在一些情况下虐待儿童和对儿童施加暴力的人是妇女。

21. 自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以来,特别报告员就进行了两次实地访问。1999年10月,特别报告员访问了斐济群岛,2000年3月,访问了摩洛哥。两个国家都受儿童性旅游之害。据报在斐济群岛发生利用儿童作色情制品的事件;在摩洛哥,流落街头的男童往往遭受年龄较大的男童的性虐待。这个问题特别严重。

22. 2000年,特别报告员按照其任务规定中所关注的问题着重注意企业在保护儿童方面所起的作用。在访问各国期间,她最近会晤了当地商会代表和企业界成员。她认识到私营部门经常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推行许多倡议,目前还进一步探讨这方面的可能性。2000年6月,特别报告员写信给国际商会、全球商会和许多非政府组织,要求他们提供关于在世界其他地区可能拟议和复制的现有倡议。国际商会正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劳工组织和环境规划署密切合作,推行秘书长的《全球协约》。国际商会表示全力支持特别报告员,并告知他在各个地区正在推行的许多有关活动。

23. 儿童基金会从三方面协助受性虐待和剥削的人:从事减少儿童受性虐待和剥削的可能性的活动;保护正受虐待或剥削的儿童的权利;提供心理社会支助,并使儿童重新融入家庭和社区。1999年,儿童基金会加紧重视处理性剥削和虐待问题。例如,通过新闻报道,中欧和东欧、独联体和波罗的海各国妇女和女孩被贩卖的问题不断引起注意,关于边界社区儿童状况的研究工作受到波兰的支持。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越南与儿童基金会合作,举办妇女贩卖问题国家讲习班,作为湄公河区域法中心项目的一部分。

24. 类似的问题是目前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草案及其关于偷运移徙人口和防止、制止和惩罚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议定书的讨论重点。儿童基金会与难民专员办事处、人权专员办事处和国际移徙组织表示关注该公约及其议定书确保适当保护被偷运和贩卖的儿童,包括儿童获得适当援助的权利。

25. 劳工组织1999年新的《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的范围除其他外包括一切形式的奴隶制或类似于奴隶制的做法,如贩卖儿童(与《儿童权利公约》第35条有关)和利用儿童卖淫、做色情制品或色情表演(第34条)该项新的公约于1999年获得一致通过和迅速批准,这明确表明国际社会一致认为必须采取立即行动,以防止和根除买卖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批准和执行劳工组织的各项《公约》,以及促进《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这个题目的任择议定书,肯定会有帮助。

26. 人权专员办事处打击贩卖的行动目前在两个方面进行。首先,人权专员办事处继续提高自处理贩卖及有关问题的机制提供支助的质量,例如,这些机制包括条约机构、特别报告员和人权委员会的附属机构。在第二个方面,人权专员办事处已制定了一项具体的打击贩卖方案。其目的是着手将人权纳入国际、区域和国家打击人口贩卖的倡议中,其中强调制定和促进法律标准,并在政策上提供领导才能。人权专员办事处的行动是很重要的,因为人口贩卖往往不被视为一个人权问题,而只是作为移徙、有组织犯罪、发展或公共治安的问题来看待。人权专员办事处将发表其意见,确保联合国机构、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处理人口贩卖问题时采取人权处理方式。

27. 人权专员办事处已通过政策原则,以适当地处理人口贩卖问题。其中包括仅与儿童有关的原则:如在查明身份、拯救和遣返过程中不要将儿童作为成年人看待。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的权利和获得特别的需要,这些权利和需要必须加以确认和保护。在法律、政策和方案中,“贩卖”一词的定义不应仅限于性剥削,意义应予更广,应明确包括其他指定的目的,如债役工或强迫劳动及其他类似于奴隶制的做法。该词定义应以儿童语言或对性别敏感的语言传达信息,说明儿童与妇女是最易被贩卖的人群。在人口贩卖领域,人权专员办事处的工作是以两项基本原则为根据:

(a) 在任何可靠的打击人口贩卖战备中,人权问题必须作为战略的核心;

(b) 必须从人权最需要受保护和促进的人的角度来制定和执行这种战略。

在处理被贩卖儿童的问题时,儿童的最高利益在任何时候都是最重要的。必须明确承认须将贩卖者绳之以法,并同时确保儿童不被当成罪犯。协助和保护被贩卖儿童的问题不应随意处理,不应系于国家当局的决定。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被贩卖儿童在所有事项上有权获得与接受国国民相同的保护,其中包括保护其隐私权和身心完整。

B. 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28.自1993年任命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以来,他在确保所有有关方面更加注意这个问题上起了关键作用。

29.就儿童基金会而言,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主要行动领域是:禁止征用儿童兵的全球呼吁;加紧保护人道主义援助和人道主义人员;人道主义排雷行动;保护儿童免受制裁的影响;在和平建设工作中采纳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将战争罪犯特别是侵犯儿童的人绳之以法;早日采取预警和预防行动以及支助儿童。

30.儿童基金会与其姐妹机构和秘书长的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问题特别代表合作,编制秘书长关于安全理事会第1261(1999)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儿童基金会将继续密切注意安全理事会的工作,以确保在其所有工作中不断注意审查儿童权利问题。儿童基金会与其他联合国机构和机关(如人权专员办事处)合作,大力支持批准于1999年3月生效的《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儿童基金会与联合国排雷行动处进行协调,被指定在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促进全球防雷宣传工作;确保《公约》的普遍性和全球遵守其原则。在儿童基金会的协助下,已出版《国际防雷和未爆弹药宣传教育准则》,为推动训练工作提供一个基础。儿童基金会还继续支持关于小型武器和轻型武器对儿童的影响问题的宣传工作。1999年8月,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裁军事务部在联合国秘书处举办一个展览,主题是“瞄准小型武器,保护儿童权利”。儿童基金会利用这个机会确认他支持制定关于管制轻型武器和重型武器合法和非法贸易的国际和区域行动守则,并欢迎最近发起针对小型武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运动。

31. 关于保护冲突中的儿童,儿童基金会的几个办事处,包括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塞拉利昂的办事处,已加紧努力,支持有利于儿童的解除武装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最高一级主张武装部队停止征募儿童并解除现有儿童兵的武装。若干国家将加强和扩大支持失散儿童的家庭团聚,这些国家包括苏丹乌干达、安哥拉、塞拉利昂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在科索沃和东帝汶危机期间也提供这种支助。

32.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给予特别注意,有一部分考虑到将儿童权利纳入办事处工作各方面,另一部分是通过具体活动,着重保护冲突中的儿童权利的。着重于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具体活动密切联系到于1996年关于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的建议的执行。在这方面,人权专员办事处正在出版一份指南,供外地人权工作人员参考,其中注意阐述武装冲突的情况和儿童权利。此外,人权专员办事处还与难民专员办事处指导委员会和拯救儿童联盟一起参加项目工作(保护儿童权利行动),目的是在外地执行着重权利的能力建设和训练倡议。在保护儿童权利行动框架内,人权专员办事处参加保护儿童权利行动未来训练者的区域训练活动。人权专员办事处本着同样的精神,与某些区域组织,例如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共同执行人权训练倡议,这些倡议已扩大到包括着重注意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的问题。

33. 人权专员办事处还密切参与草拟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的关于执行有关儿童和武装冲突的第1261号决议的报告,并不久将开始与合作伙伴协力实施报告内的建议。人权专员办事处通过其外地工作,进行人权调查、监测、报告和技术合作,有时着重处理儿童具体情况。人权专员办事处与秘书长关于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特别代表办事处进行联系,并维持广泛的合作关系。过去一年的合作实例包括拟订保护儿童顾问的职权范围和一项候选人名单,这些顾问将日益努力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任务。其他共同活动包括为维持和平行动工作人员制订一项儿童权利训练联合试验性倡议,人权专员办事处与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合作伙伴和秘书长关于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办事处交换资料。

34. 应当指出的是,劳工组织1999年《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也包括强迫劳动和强制劳动,强迫或强行招募儿童参加武装冲突。虽然劳工组织公约的范围并非与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完全相同,但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的文书会互相补足。

C. 难民儿童及国内流离失所儿童

难民儿童

35. 在2230万难民和难民专员办事处所关心的其他人中,约有100万是18岁以下的儿童。难民专员办事处的战略是为某些儿童事项拟订优先次序,目前办事处特别重视下列领域:失散儿童、青年、教育。难民专员办事处还设法将儿童问题纳入其全面保护和援助活动的主流,并且日益强调用机构间方式处理共同关心的问题、培训及能力建设活动。难民专员办事处的与各种组织,尤其是儿童基金会和拯救儿童进行合作。

36. 难民专员办事处首为关注的保护问题是确保保护工作转化为地面实际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并有利于难民儿童及其他各类难民。其中与儿童有重要关系的一个特别方面是维持难民营和安置区的民用和人道主义性质,确保难民的人身安全。难民专员办事处拟订了“选择梯子”的概念,或对不同程度的安全水平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37. 难民专员办事处还注意保护难民儿童的具体和需要。过去一年的活动包括外地办事处对联合国关于武装冲突对儿童产生的影响的研究采取后续行动。西非、非洲之角、非洲大湖区、中亚和独立国家联合体四个难民儿童区域政策干事的职位已予加强,并已设立一项着重注意欧洲境内举目无亲儿童问题的职务。

38. 难民专员办事处与拯救儿童联盟、儿童基金会及人权专员办事处合作,制订和执行保护儿童权利行动项目。这是为难民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及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推行的一项培训和能力建设倡议。通过保护儿童权利行动培训倡议,已经成立了区域资料小组,以制订后续战略,设法处理在其各自区域/国家的具体儿童问题。

39. 梅切尔研究工作2的进一步后续行动包括加紧努力处理无依无靠和举目无亲的儿童的权利和需要。1994年至1999年期间,已在非洲大湖区取得了重要的结果,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进行紧密的机构间协作,确保大约62 000个无依无靠和举目无亲的卢旺达儿童圆满地与家人团聚,1999年,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和拯救儿童联盟执行一项联合方案,确保失散儿童和青年低达欧洲后权利和最高利益受到尊重。欧洲境内失散儿童方案与宣传、培训和增强公众意识活动一起进行。另一个颇有趣味的合作模式是为几内亚境内的失散儿童执行的方案。

40. 难民专员办事处的主要急务之一仍然是使难民儿童尤其是女童有更多机会入学。例如,在巴基斯坦、亚美尼亚和利比里亚的项目表明,难民儿童入学率大幅度提高。为了在紧急情况下更好地响应教育方面的需要和提高师资质量,难民儿童需要更多教科书和教室学习材料,需要更好的师资训练和加强难民专员办事处教育工作执行伙伴的能力。注意这些质量问题也使留在学校就读的难民儿童人数有所增加。

41. 虽然难民专员办事处尽力确保所有难民儿童都能进入小学,但儿童进入中学的机会比较少。有些难民从奖学金计划获得好处,如德国于1998年支助成立的阿尔贝特·爱因斯坦难民学术奖学金方案所提供的奖学金。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注意的领域,所以难民专员办事处关于设立难民教育信托基金的建议已开始执行。该项建议是为难民提供小学后教育设立一个独立基金。为增加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教育的机会,难民专员办事处正与儿童基金会合作,通过联合国基金向特德·特纳寻求更多的财政支助。

42. 在回返方面,难民专员办事处与儿童基金会及其他机构合作,积极从事回返儿童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一个显著的例子是进行中的利比里亚儿童倡议。该项倡议于1998年开始,特别是为了满足;因返儿童的特殊需要,办法是使他们更易接受教育和培训,以及支持少年司法系统的运作。当与当地融合或重新安置是最适当的持久办法时,难民专员办事处将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办事处安置手册规定安置未成年人的重要准则和程序。

国内流离失所的儿童

43. 过去一年,紧急情况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在政策和方案一级以及在全球和国家一级发挥积极作用,注意处理国内流离失所的人的需要。1999年,机构间常设委员会主张收集处理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外地做法,由儿童基金会带头收集和发表外地经验,包括与儿童特别有关的外地经验,这些经验已被纳入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所发表的《关于在实地处理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做法手册》和《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适用手册》。

44. 1999年11月,机构间常设委员会还通过《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政策》以确保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以协作方式处理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问题。2000年5月机构间常设委员会通过发给驻地协调员和人道主义协调员的关于其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责任的补充指南,这一指南进一步加强了该项政策。这些都是重要的工具,可以提供一个环境,通过联合国系统及时采取的有效行动,使流离失所儿童的权利得到增强和尊重。

45. 根据人权法,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了》重述国内流离失所各个阶段的有关规范,防止任意流离失所,在流离失所和返回划安置期间给予保护和援助。其中30项原则对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需要给予特别注意。他们申明一项普遍的原则,即儿童特别是举目无亲的未成年人有权按其情况需要所提供的保护和援助,所给予的待遇应考虑到其特别需要。特别规定禁止强迫招募儿童参加敌对行动,并禁止强迫劳动,贩卖为奴和性虐待。这些原则规定,特别涉及儿童时,应当迅速促进家庭团聚,使流离失所儿童接受教育以及女童平等参与教育方案。这些原则还呼吁特别注意孕妇和有幼童的母亲的特别需要,并保障女户主享有财产权和创造收入的机会。这样做对内部流离失所儿童的福利和发展都很重要。

46. 《指导原则》制订不久就得到相当的重视和受到广泛肯定,成为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重要工具。机构间常设委员会由联合国主要人道主义机构、人权发展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组成,常设委员会欢迎这些原则,并积极散播和利用这些原则。人权委员会和大会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各机构、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已工作中使用这些原则,他鼓励进一步散播这些原则,并要求秘书长关于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代表在与其各国政府进行对话时使用这些原则。事实上,安全理事会最近在审议非洲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情况时曾经提到这些原则,并强调必须更好地执行有关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国际法有关规范。安理会在处理国内(如布隆迪)流离失所的具体情况时已开始提到这些原则。

47. 包括非洲统一组织,美洲国家组织美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在内的区域组织也继续对《原则》做出正面的反应。在报告所述期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非统组织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问题委员会已关注和赞赏地注意到这些《原则》。

48. 关于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儿童,应当提到2000年4月27日至28日在阿克拉举行的西非境内受战争影响儿童问题部长级会议。人权专员办事处参加了该次会议。在会议所通过的《宣言》中,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

(a) 呼吁西非共同体成员国按照国际难民法和《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在联合国机构和捐助者的支助下,向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充分的保护、服务和救济,这些人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

(b) 致力促进次区域越界倡议,以减少流离失所的人和家庭分散。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重申这几点,而且在制订关于获得教育机会的规定时还包括一项承诺,即提供维持��儿童包括在冲突中和冲突后的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的儿童的教育服务所需的资源。

为了协助执行《指导原则》,已经制订一份执行这些原则的手册和在实地处理流离失所问题的做法手册。联合国秘书处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于2000年春季发表两份文件,特别注意对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困境的反应。

49. 秘书长关于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特别代表按照大会和人权委员会的要求对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特殊需要继续给予特别注意。尤其是(在:其报告所述期间关于哥伦比亚和东帝汶的)特派团报告4、在按照其任务规定于一系列区域讨论会和讲习班期间举行的特别会议中(迄今在亚的斯亚贝巴、波哥大、曼谷和第比利斯举行的会议)、以及在其机构间框架范围内,包括在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宣传、政策拟订和机构间训练模式制作方面,特别注意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特殊需要。

D. 逐步消除童工

50. 在劳工组织新的《1999年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通过后的第一年内,批准《公约》的国家,数目多于批准劳工组织其他公约的国家��截止2000年7月5日止,《公约》获得30个国家批准。这些国家是伯利兹、博茨瓦纳、巴西、加拿大、中非共和国、芬兰、加纳、匈牙利、冰岛、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约旦、马拉维、毛里求斯、墨西哥、巴布亚新几内亚、葡萄牙、卡塔尔、卢旺达、圣马力诺、塞内加尔、塞舌尔、斯洛伐克、南非、瑞士、突尼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国和也门。争取各国批准和执行该项公约的全球运动由劳工组织推行,并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如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支持,这个全球运动起了作用。公约迅速获得批准表明立即采取行动取缔侵犯儿童权利的各种形式的坚定承诺。该公约将于2000年11月19日生效。必须加倍强调,第182公约并没有修订或取代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就业年龄或工作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后者规定有效地全面废除童工的最终目标。据指出,有效消除童工现象的工作非旦夕所能完成,这不仅需要立法禁止,而且需要采取一系列广泛的综合措施,其中包括教育措施、成年就业措施及向儿童与家庭提供社会保护和援助的其他方式。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对这些因素直接产生影响,必须从中期和长期的角度来处理这些问题。

51. 国际社会认识到,某种童工现象公然侵犯儿童的基本权利,或对其本人的健康、安全和生活造成损害,所以无论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能对此现象坐视不理。这是第182号公约的要旨,其中取缔童工是公约规定的优先项目。第182号公约的通过并非意味着除了最有害的童工形式以外,其他形式可以容忍。相反,制订新的公约可以增加国际对一般童工问题的认识;也使批准关于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的国家数目大大增加。过去五年期间,批准国数目几乎增加一倍,现在已包括过半劳工组织成员国(截止2000年7月5日止,共有95个国家批准该公约)。

52. 在通过技术合作提供援助的领域,1992年劳工组织发起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当时该项计划只有一个捐助者和6个参与国,现在已发展成为一个由90个国家组成的联盟。劳工组织/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在将近70个国家就地执行项目,并可利用20多个捐助者的资源。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的方法是协助政府和社会建立取缔童工的能力,采用确实有效的方法。这个方法涉及几个步骤:鼓励劳工组织合作伙伴和国内的可能伙伴着手进行对话,并建立联盟;评价童工问题的性质和严重性;协助拟订取缔童工现象的国家政策;设立机制以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在工作场所和社区协助人们认识这个问题;促进保护法规的发展和适用;支持采取直接行动,以确保儿童的复原和融入社会,包括接受教育和改善生活的机会;将童工问题有系统地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政策,方案和预算中;复制成功的项目。

53. 除了上述两项公约(第138和182号公约)之外,取缔童工行动的政策框架是建立在1998年通过的《劳工组织关于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上。该宣言把童工问题纳入基本社会问题的主流。1999年通过和迅速批准第182号公约后,劳工组织/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进行战略转移,重视加紧收集数据和将统计资料、分析和研究结果合并。除了执行许多直接行动方案和越来越多的大规模部门项目之外,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计划目前也参与受时间限制的全国性消灭最有害的童工形式方案。三个国家-萨尔瓦多、尼泊尔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已表示愿意以此方法取缔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必须强调,促使各国批准和执行劳工组织两项公约的全球运动是与该领域的技术合作方案一起进行的。

54. 1999年期间,儿童基金会在童工问题方面的合作扩大到更多的国家,最显著的是在29个国家推行以教育作为取缔童工的预防战略的全球倡议。这些方案包括一系列的活动,其目的是增加最脆弱人群接受教育的机会,减少退学率,通过非正规教育和培训提供第二次机会。儿童基金会的宣传工作导致几个国家修改童工法,这些国家对雇主违反最低就业年龄法、最长工时和安全工作条件法施加更严厉的惩罚。

55. 已开始与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劳工组织协作,推行一项区域倡议,以评价不可容忍的童工形式的普遍现象和根源,其中特别重视艾滋病毒/艾滋病成为儿童被迫从事剥削性劳动的决定因素。在南亚地区,已经成立儿童基金会童工问题工作队,以根据取得的经验制定一项区域战略,以及加强与劳工组织的联系。在印度,已协力鼓励工会会员、工厂检查员、工人和传媒集中注意童工现象和剥削情况,为校外儿童所设的非正规基本教育方案已扩大到18个市中心。在巴西, 1 000多个市长签署了一份意图声明,对垃圾堆场雇用童工的现象采取行动,市政府、个人和非政府组织也推行地方倡议(例如教育赠款),以设法解决这个问题。

E. 在街头谋生和(或)流落街头的儿童的困境

56.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决定在其二十五届会议期间(2000年9月18日至10月6日)举行为期一天的一般性讨论,主题是“对儿童的国家暴力行为”,其中包括针对在街头谋生和(或)流落街头的儿童的暴力行为。

F. 残疾儿童

57. 社会发展委员会残疾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最近的一项报告中指出,自1997年和儿童权利委员会举行残疾儿童权利的一般性讨论以来,已在这方面取得积极的发展。据特别报告员称,讨论日加深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许多方面的认识,并促使委员会通过一些需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建议。非政府组织于1999年设立残疾和儿童权力领域工作组,就其中一些建议采取后续行动。该工作组可能会提供有用的资料和知识。

58. 特别报告员还指出,从事残疾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日益参与关于残疾儿童困境的工作。他认为它们的参与必须加强,新设的工作组在这方面可能有帮助。

59. 关于预防儿童残疾和保障残疾儿童权利的问题已逐步受到政府和发展伙伴的注意。儿童基金会的干预措施主要是增加残疾儿童获得服务的机会,并促使他们融入社会。

60. 在中欧和东欧、独立国家联合体和波罗的海各地区,已推行一系列提醒人们注意残疾儿童问题的倡议,这些倡议包括举办融入社会问题的会议(俄罗斯联邦;设立残疾人国家数据库,使他们更易获得服务(亚美尼亚);成立残疾儿童父母俱乐部(乌克兰)。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儿童基金会帮助推行一个包容性和便于使用的图书馆试验性项目,这是该国为残疾儿童推行的第一个部门间项目。该项目也有助于扩大残疾儿童阅读文学作品的机会,以及支助教师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培训并提高其认识。在伊拉克,儿童基金会通过社会工作者的培训,物质基础设施的重建和设备的提供,对为残疾儿童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专门学校提供支助。在阿尔及利亚,儿童基金会于1999年为创伤儿童的心理复员提供支助,其工作重点是向将近1 000个关于儿童创伤和治疗问题的检查员、辅导员和教师提供训练。在阿富汗和南非,也通过非政府组织为残疾儿童的康复提供支助,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埃及和约旦,儿童基金会协助编制教学材料,并为教师和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以评价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的情况。

61. 儿童基金会继续支持为受地雷影响的儿童所设的一些预防、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在十几个国家协助进行防雷宣传方案工作,这些国家包括安哥拉、柬埔寨、尼加拉瓜和南斯拉夫。柬埔寨已将其关于地雷事故的数据库扩大到包括高风险地区,并在师资训练中列入防雷宣传课程。


1.委员会关于这些会议的报告见CRC/C/90、CRC/C/94和CRC/C/97。

2.见秘书长专家格拉萨·梅切尔女士按照大会第18/157号决议提出“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的报告(A/51/306)。

3.E/CN.4/1998/53/Add.2,附件。

4. E/CN.4/2000/83,Add.1和3。

5.E/CN.5/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