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团手册

一、 一 般 资 料

联 合 国 总 部 设 在 曼 哈 顿 岛, 占 地 十 八 英 亩, 南 以42 街 为 界, 北 以48 街 为 界, 西 面 界 限 是 原 第 一 大 道 的 一 段, 现 称 联 合 国 广 场, 东 面 界 限 是 东 河 和 罗 斯 福 驰 车 道。 整 个 地 段 属 于 联 合 国 所 有, 是 国 际 领 土。

总 部 由 五 座 相 连 的 主 要 建 筑 物 组 成: 大 会 大 楼---- 包 括 全 体 大 会 堂, 一 个 大 会 议 室 和 四 个 中 型 会 议 室; 会 议 大 楼---- 与 东 河 平 行 的 矮 长 建 筑 物, 内 有 各 理 事 会 会 议 厅、 会 议 室、 休 息 室 和 餐 厅; 秘 书 处 大 楼---- 秘 书 处 办 公 用 的 三 十 九 层 摩 天 大 楼; 图 书 馆 大 楼; 和 工 作 人 员 食 堂。 大 会 堂 和 各 理 事 会 的 会 议 厅 在 二 楼, 其 他 会 议 室 都 在 这 两 座 大 楼 的 汇 合 层。 大 会 大 楼 的 代 表 入 口 处 可 通 达 所 有 会 议 室、 理 事 会 会 议 厅 和 全 体 大 会 堂。

进 入 总 部

代 表 团 的 汽 车 进 入 总 部 和 在 总 部 停 车, 必 须 悬 挂 联 合 国 外 交 车 牌(“D” 车 牌) 及 贴 有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的 特 别 标 记( 银 色)。( 领 取 停 车 标 记 详 情 见 第 五 节。)

通 行 证 和 会 议 入 场 券

各 代 表 团 成 员 可 通 过 礼 宾 联 络 处( 参 看 第1 和 第5 页) 取 得 通 行 证。 各 常 驻 代 表 团 还 可 向 礼 宾 联 络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取 得 大 会 堂 公 众 席 入 场 券。

国 家 元 首、 副 总 统、 王 储/ 女 王 储 和 首 相 将 获 得 不 贴 相 片 的 要 员 通 行 证, 内 阁 阁 员 将 获 发 给 贴 有 相 片 的 要 员 通 行 证, 但 是 必 须 预 先 将 两 张 护 照 用 相 片 送 交 礼 宾 联 络 处。

配 偶 可 获 发 同 样 类 型 的 通 行 证。

礼 宾 联 络 处 也 审 批 联 合 国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代 表 们, 以 及 请 愿 者 的 通 行 证。

报 刊、 电 影、 电 视、 摄 影、 无 线 电 和 其 他 传 播 媒 介 记 者 的 登 记 由 新 闻 部 传 播 媒 介 司 传 播 媒 介 登 记 和 联 络 股(S-0205 室, 电 话 分 机36934、36936、36937、33866、32393 和37146) 办 理。 他 们 也 可 向 该 股 索 取 公 开 会 议 的 入 场 券( 电 话 分 机37164)。

具 有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咨 商 地 位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指 派 的 代 表 由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务 部 非 政 府 组 织 科(DC1-1076 室, 电 话 分 机34843 和34846) 发 给 通 行 证。

与 新 闻 部 有 联 系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代 表 每 年 由 新 闻 部 宣 传 和 公 共 事 务 司 非 政 府 组 织 科( 新 闻 部/ 非 政 府 组 织 资 源 中 心,LB 1-131 室, 电 话 分 机37234、37078 和37233) 发 给 通 行 证。

警 卫

联 合 国 警 卫 和 安 全 事 务 处, 位 于 会 议 大 楼 一 楼C-113 室( 电 话 分 机36666),24 小 时 办 公。 该 事 务 处 除 了24 小 时 向 总 部 提 供 警 卫 和 安 全 服 务 外, 还 负 责:

(a) 发 给 通 行 证。 代 表 团 成 员 经 礼 宾 联 络 处 核 可 后, 从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首 天 至12 月 休 会 期 间 可 在 上 午9 时 至 下 午1 时 及 下 午2 时 至5 时30 分, 其 余 时 候 可 在 上 午9 时 至 下 午1 时 及 下 午2 时 至5 时, 在45 街 与 第 一 大 道 训 研 所 大 楼 一 楼( 第 一 大 道 入 口) 领 取;

(b) 在 正 常 办 公 时 间 之 后 接 收 需 要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的 官 方 电 话 和 电 报;

(c) 紧 急 事 故 时, 协 助 找 寻 和 通 知 本 组 织 高 级 官 员;

(d) 与 国 家 安 全 代 表 就 保 护 贵 宾 的 安 排 进 行 联 系;

(e) 必 要 时 联 系 地 方 当 局, 以 取 得 紧 急 援 助( 救 护 车、 医 疗 服 务、 警 察 等);

(f) 处 理 失 物 待 领 事 务。 失 物 应 于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暂 时 送 交 训 研 所(UNITAR) 大 楼 一 楼( 电 话 分 机37533) 或 向 该 处 认 领。

通 行 证 遗 失 时 应 立 即 向 特 别 事 务 股 报 告(S-0101 室, 电 话 分 机37531)。

请 代 表 不 要 将 公 事 包 或 任 何 贵 重 物 品 留 在 会 议 室 内。

问 讯

( 电 话 和 问 讯 处 地 点)

问 讯 股( 电 话 分 机37113) 可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a) 各 代 表 团 的 驻 地 和 电 话 号 码;

(b) 可 以 回 答 技 术 性 问 题 的 办 公 室 或 负 责 人;

(c) 各 事 务 处、 新 闻 机 构 和 联 合 国 的 会、 社 团 体 的 地 点 和 电 话 分 机 号 码。

寻 找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人 员 的 室 号 和 电 话 号 码, 请 拨“0”。( 关 于 联 合 国 各 办 公 室 电 话 系 统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请 看 第 五 节)。

问 讯 处

( 大 会(General Assembly) 大 楼

公 共 前 厅( 电 话 分 机37758)

( UNDC 1 号 大 楼

办 公 大 楼 前 厅( 电 话 分 机38998)

( UNDC 2 号 大 楼

办 公 大 楼 前 厅( 电 话 分 机34989)

( 儿 童 基 金 会 大 楼(UNICEF House)

办 公 大 楼 前 厅( 电 话326-7524)

会 议 日 程 的 布 告 板 位 于 大 会 大 楼 一 楼 代 表 入 口 处 附 近, 及 大 会 大 楼 和 会 议 大 楼 之 间 的 汇 合 层。

医 疗 服 务

医 务 司 向 派 驻 联 合 国 的 外 交 使 团 代 表 和 成 员 提 供 紧 急 医 务 协 助。 正 常 办 公 时 间( 上 午9 时 至 下 午5 时) 内 可 在 秘 书 处 大 楼 救 护 室 由 联 合 国 医 疗 干 事 看 病。 如 有 需 要 在 纽 约 市 请 专 科 医 生 看 病, 可 在 正 常 办 公 时 间 由 护 士 代 为 预 约。

救 护 室 分 设 在 下 列 地 点:

地 点: 1. 秘 书 处 大 楼 - S-535 室, 电 话 分 机3 7090。

2. DC 1 号 大 楼-1190 室, 电 话 分 机3 8990。

3. 儿 童 基 金 会 大 楼 - H-0545 室, 电 话 分 机5 7541。

时 间: 1. 秘 书 处 大 楼: 工 作 日 从 上 午8 时30 分 至 下 午6 时 开 放。 看 医 生 的 时 间 为 上 午9 时30 分 至 下 午5 时30 分 开 放。

2. DC 1 号 大 楼: 救 护 室 从 上 午9 时30 分 至 下 午5 时30 分。

3. 儿 童 基 金 会 大 楼: 救 护 室 从 上 午9 时 至 下 午5 时 开 放。

除 上 述 时 间 以 外,9 月 中 至12 月 秘 书 处 大 楼 救 护 室 有 特 别 安 排, 周 日 开 放 时 间 延 至 下 午11 时30 分, 星 期 日 从 上 午11 时 至 下 午7 时 开 放。

遇 紧 急 情 况 需 要 协 助( 医 院、 急 诊 室、 救 护 车、 等 等), 在 上 述 时 间 以 外 可 随 时 与 警 卫 处 联 络, 电 话(212) 963-6666, 或 内 部 分 机3 6666。

残 疾 人 设 施

会 议 室 地 区 备 有 下 列 设 施:

残 疾 人 可 用 盥 洗 间 分 别 位 于 大 会 大 楼 第 一 地 下 层 公 众 汇 合 处, 第 三 地 下 层 接 连 大 会 大 楼 和 会 议 大 楼 的“ 颈 项” 地 带。 大 会 堂 后 边 盥 洗 间 也 可 供 使 用。

在 会 议 大 楼, 二 楼 盥 洗 间 可 供 残 疾 人 使 用。

会 议 大 楼 和 大 会 大 楼 上 落 一 楼 和 以 上 各 层 电 梯 有 专 人 负 责。

位 于46 街 和 第 一 大 道 的 游 客 进 口 设 有 坡 道, 可 进 出 大 会 堂 和 花 园。

会 议 大 楼 一 楼 主 要 走 廊 南 端 设 有 方 便 残 疾 人 的 自 动 提 款 机。

礼 宾 联 络 处

礼 宾 联 络 处 设 在 秘 书 处 大 楼 二 楼(S-0201 室, 电 话 分 机37181), 为 参 加 大 会 届 会 和 在 总 部 举 行 的 其 他 临 时 会 议 的 各 国 代 表 团 提 供 如 下 服 务:

(a) 确 认 各 国 出 席 大 会 届 会 的 代 表 团 成 员 并 认 可 发 给 联 合 国 通 行 证。 各 常 驻 代 表 团 和 观 察 员 代 表 团 及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专 门 机 构 应 将 代 表 团 名 单 连 同 填 妥 的SG.6 表 格 送 交 礼 宾 联 络 处(S-0201 室)。SG.6 表 格 经 礼 宾 处 认 可 后, 请 各 常 驻 代 表 团 和 观 察 员 代 表 团 领 回 表 格, 在 代 表 到 达 总 部 以 前 送 交 各 代 表。 代 表 其 后 请 到 通 行 证 和 身 份 证 股(45 街 和 第 一 大 道 训 研 所 大 楼) 拍 照 领 证;

(b) 刊 印 出 席 大 会 届 会 的 代 表 团 临 时 名 册;

(c) 确 认 出 席 在 总 部 举 行 的 联 合 国 临 时 会 议 的 代 表 团 成 员 办 理 登 记 并 认 可 发 给 通 行 证。 各 常 驻 代 表 团 和 观 察 员 代 表 团 及 政 府 间 组 织 应 至 少 在 举 行 会 议 一 天 之 前 预 先 填 妥SG.6 表 格, 连 同 送 文 函 一 并 送 交 礼 宾 联 络 处(S-201 室, 电 话 分 机37181)。SG.6 表 格 经 礼 宾 处 认 可 后, 有 关 常 驻 代 表 团 和 观 察 员 代 表 团 必 须 领 回 表 格, 在 代 表 到 达 总 部 以 前 送 交 各 代 表。 代 表 其 后 请 到 通 行 证 和 身 份 证 股 拍 照 领 证。 记 录 已 存 入 通 行 证 和 身 份 证 股 电 脑 系 统 的 代 表 可 由 代 表 团 一 名 代 表 递 交 经 认 可 的SG.6 表 格, 并 代 领 该 代 表 的 通 行 证;

(d) 就 礼 宾 和 外 交 礼 节 事 宜 向 各 代 表 团 提 供 意 见;

(e) 办 理 在 总 部 举 行 的 一 切 正 式 仪 式 和 社 交 活 动( 如 正 式 访 问、 递 交 全 权 证 书、 接 纳 新 会 员 国 等) 的 礼 宾 事 宜;

(f) 编 制 在 总 部 举 行 的 社 交 活 动 日 程 表, 以 协 助 各 代 表 团 安 排 其 社 交 活 动 时 间 表;

(g) 批 准 租 用 汽 车 的 停 车 标 记 申 请。

电话分机 室 号
礼 宾 处 处 长
纳 迪 娅 · 优 尼 斯 女 士
37171S-0201A
一、 礼 宾 处 副 处 长
伊 戈 尔 · 诺 维 仙 科 先 生
37177S-0201B

亚 美 尼 亚

阿 塞 拜 疆

白 俄 罗 斯

保 加 利 亚

捷 克 共 和 国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

厄 立 特 里 亚

埃 塞 俄 比 亚

加 纳

匈 牙 利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伊 拉 克

哈 萨 克 斯 坦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马 里

马绍尔群岛

蒙 古

摩 洛 哥

新 西 兰

波 兰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 马 尼 亚

俄 罗 斯 联 邦

圣 马 力 诺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文 尼 亚

南 非

塔 吉 克 斯 坦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突 尼 斯

土 耳 其

土 库 曼 斯 坦

乌 干 达

乌 克 兰

乌兹别克斯坦

越 南

也 门

南 斯 拉 夫

赞 比 亚

观 察 员:

  • 巴 勒 斯 坦
  • 文 化 和 技 术 合 作 署
  • 独 立 国 家 联 合 体
  •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 国 际 海 底 管 理 局

    二、礼 宾 联 络 员

    A. 保 罗 斯 · 彼 得 先 生37179S-0201M

    阿 富 汗

    澳 大 利 亚

    奥 地 利

    巴 哈 马

    孟 加 拉 国

    不 丹

    科 特 迪 瓦

    吉 布 提

    斐 济

    格 鲁 吉 亚

    德 国

    希 腊

    几 内 亚

    印 度

    以 色 列

    意 大 利

    牙 买 加

    日 本

    莱 索 托

    利 比 里 亚

    马 来 西 亚

    毛 里 求 斯

    密克罗尼西亚

    缅 甸

    尼 泊 尔

    荷 兰

    尼 日 利 亚

    阿 曼

    大 韩 民 国

    塞 拉 利 昂

    苏 里 南

    斯 威 士 兰

    瑞 典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津 巴 布 韦 观 察 员:

  •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 红 十 字 会 与 红 新 月 会 国 际 联 合 会
  • 国 际 海 洋 法 法 庭
  • 阿 拉 伯 国 家 联 盟
  • 南 太 平 洋 论 坛

    B. 阿 尔 穆 德 纳 · 德 阿 梅 莱 夫 人37178S-0201C

    阿 尔 巴 尼 亚

    安 道 尔

    阿 根 廷

    玻 利 维 亚

    智 利

    哥 伦 比 亚

    哥 斯 达 黎 加

    古 巴

    塞 浦 路 斯

    多 米 尼 加

    多 米 尼 加 共 和 国

    厄 瓜 多 尔

    萨 尔 瓦 多

    赤 道 几 内 亚

    危 地 马 拉

    海 地

    洪 都 拉 斯

    墨 西 哥

    尼 加 拉 瓜

    巴 基 斯 坦

    帕 劳

    巴 拿 马

    巴 拉 圭

    秘 鲁

    菲 律 宾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萨 摩 亚

    西 班 牙

    多 哥

    乌 拉 圭

    委 内 瑞 拉

    观 察 员:

  • 瑞 士
  •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禁 止 核 武 器 组 织
  • 安 第 斯 共 同 体
  • 加 勒 比 共 同 体
  • 中 美 洲 一 体 化 体 系
  • 欧 洲 理 事 会
  • 欧 洲 共 同 体
  • 拉 丁 美 洲 经 济 体 系
  • 拉 丁 美 洲 议 会
  • 欧 洲 安 全 与 合 作 组 织
  •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C. 王 润 平 先 生35941S-0201Q

    安 哥 拉

    安提瓜和巴布达

    巴 巴 多 斯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巴 西

    文莱达鲁萨兰国

    喀 麦 隆

    加 拿 大

    佛 得 角

    中 国

    丹 麦

    爱 沙 尼 亚

    芬 兰

    冈 比 亚

    格 林 纳 达

    圭 亚 那

    印 度 尼 西 亚

    约 旦

    肯 尼 亚

    科 威 特

    拉 脱 维 亚

    黎 巴 嫩

    马 拉 维

    马 耳 他

    莫 桑 比 克

    挪 威

    巴布亚新几内亚

    葡 萄 牙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 卢 西 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沙特阿拉伯

    塞 舌 尔

    新 加 坡

    所罗门群岛

    斯 里 兰 卡

    苏 丹

    泰 国 观 察 员:

  • 非 洲、 加 勒 比 和 太 平 洋 国 家 集 团
  • 非 洲 开 发 银 行
  • 亚 非 法 律 协 商 委 员 会
  • 英 联 邦 秘 书 处
  • 国 际 移 徙 组 织
  •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 常 设 仲 裁 法 院

    D. 米 谢 勒 · 法 蒂 玛 · 阿 尔 索 玛 女 士37180 S-0201P

    阿尔及利亚

    巴 林

    比 利 时

    伯 利 兹

    贝 宁

    博 茨 瓦 纳

    布基纳法索

    布 隆 迪

    柬 埔 寨

    中非共和国

    乍得

    科摩罗

    克 罗 地 亚

    刚果民主共和国

    埃 及

    法 国

    加 蓬

    几内亚比绍

    冰 岛

    爱 尔 兰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达加斯加

    马 尔 代 夫

    毛里塔尼亚

    摩 纳 哥

    纳 米 比 亚

    尼 日 尔

    卡 塔 尔

    卢 旺 达

    塞 内 加 尔

    索马里

    美利坚合众国

    瓦 努 阿 图

    观 察 员:

  • 国 际 刑 事 警 察 组 织( 刑 警 组 织)
  •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 马 耳 他 主 权 军 事 教 团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名 册

    礼 宾 联 络 处 出 版 一 本《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手 册( 蓝 皮 手 册)。

    第 一 部 分 - 在 总 部 设 有 常 驻 代 表 团 的 会 员 国 名 单;

    第 二 部 分 - 在 总 部 设 有 常 驻 观 察 员 代 表 团 的 非 会 员 国 名 单;

    第 三 部 分 - 受 长 期 邀 请 以 观 察 员 身 份 参 加 大 会 各 届 会 议 和 工 作 并 在 总 部 设 有 常 驻 办 事 处 的 实 体 的 名 单;

    第 四 部 分 - 受 长 期 邀 请 以 观 察 员 身 份 参 加 大 会 各 届 会 议 和 工 作 并 在 总 部 设 有 常 驻 办 事 处 的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名 单;

    第 五 部 分 - 受 长 期 邀 请 以 观 察 员 身 份 参 加 大 会 各 届 会 议 和 工 作 并 在 总 部 设 有 常 驻 办 事 处 的 其 他 实 体 的 名 单;

    第 六 部 分 - 在 总 部 设 有 联 络 处 的 专 门 机 构 和 有 关 组 织 的 名 单。

    《 蓝 皮 手 册》 附 件 一 列 有 联 合 国 各 主 要 机 构 的 成 员 名 单。

    附 件 二 列 有 总 部 其 他 常 设 机 构 的 成 员 名 单。

    附 件 三 按 日 期 顺 序 列 举 了 各 会 员 国 和 在 总 部 设 有 常 驻 观 察 员 代 表 团 的 非 会 员 国 的 法 定 假 日。

    《 蓝 皮 手 册》 每 周 出 版 增 编, 公 布 人 员 的 往 来 及 手 册 内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法 定 假 日 等 的 任 何 更 改。

    《 蓝 皮 手 册》 及 其 增 编 以ST/SG/SER.A/ … 为 文 号 列 于 普 通 分 发 文 件 一 览 表。

    全 权 证 书

    大 会、 安 全 理 事 会、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和 托 管 理 事 会 的 成 员 国 代 表 应 提 出 全 权 证 书。 国 家 元 首 或 政 府 首 脑 或 外 交 部 部 长 签 发 的 出 席 大 会 届 会 代 表 的 全 权 证 书, 应 在 届 会 开 幕 一 个 星 期 之 前, 通 过 法 律 事 务 厅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秘 书(S-3420A 室, 电 话 分 机35358) 或 礼 宾 联 络 处(S-201 室) 提 交 给 秘 书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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