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95.  为促进饱受战祸的阿富汗的和平、正常状态和重建提供
国际紧急援助以及阿富汗局势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

A

为促进饱受战祸的阿富汗的和平、正常状态和重建提供国际紧急援助

  大会,

  回顾其关于为重建饱受战祸的阿富汗提供国际紧急援助的1992年12月18日第47/119号决议、1993年12月21日第48/208号决议、1994年12月20日第49/140号决议和1995年12月19日第50/88 A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

  关切阿富汗境内继续发生军事冲突,最近并且加剧,威胁到区域的和平与稳定,并相应造成家庭流离失所和难民遣返进程中断,

  深为关切十七年战争导致许多人丧失生命,最易受害群体所受的苦难加重,财产破坏和阿富汗经济社会基础设施严重受损;强调恢复和平及稳定对阿富汗恢复和重建的重要性,并考虑到该国作为饱受战祸的最不发达内陆国家,经济状况仍然极端危急,

  支持由诺贝特· 霍尔先生担任团长的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致力促使饱受战祸的阿富汗恢复和平、正常状态、民族和解以及重建与恢复,

  深为关切阿富汗境内数以百万计的杀伤地雷和未爆弹药造成的问题,仍然使得许多阿富汗难民无法回到他们的村庄,也不能在田里工作,并对有人埋设新地雷的报告感到不安,

  关切特别是喀布尔市内阿富汗无武装平民的福祉,他们面临冗长的冬季,并且由于首都周围重新爆发敌对行动,可能无法得到基本粮食、燃料和药品,

  铭记确保阿富汗境内和平与正常状态同该国是否能采取有效步骤振兴经济之间的密切相互关系,并强调停止阿富汗交战各方之间的武装敌对行动和实现政治稳定是重建措施获得持久成效必不可少的条件,

  申明迫切需要继续展开国际行动,协助阿富汗恢复该国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并且欢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相关机关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与机构,包括有关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的努力,

  赞赏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协助,继续支助从邻国遣返阿富汗难民,

  重申《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3条所载的不驱回原则,

  感谢已向阿富汗难民提供援助的各国政府,特别是巴基斯坦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确认需要继续提供国际援助,以便在国外收容、自愿遣返和安置难民及国内流离失所者,

  感谢已对阿富汗人道主义需要积极作出并继续作出响应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和联合国有关机关及其他人道主义组织与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并感谢秘书长努力提请国际社会注意阿富汗重建的紧急问题及调动和协调运送适当的人道主义援助物品,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并赞同其中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2.  秘书长授权根据第48/208号决议成立的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继续努力,促进阿富汗的民族和解和重建;

  3.  还请秘书长继续努力,以他的报告所载的建议为基础,从和平与安全领域开始,拟订国家重建和恢复计划;

  4.  吁请阿富汗各方领导人认识到阿富汗人民已经疲于战争,希望国家得到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将民族和解作为最高优先事项;

  5.  要求阿富汗各方履行它们的义务和遵守它们关于维护联合国人员和其他国际人员的安全与行动自由及他们在阿富汗的房地安全的承诺,并在联合国和有关机关及其他人道主义组织和机构就阿富汗人民的人道主义需要作出的努力中充分合作;

  6.  吁请各方不要阻挠人道主义援助物品的运送;

  7.  严重关切在阿富汗任意使用地雷,严重妨碍了人道主义援助物品的运送;

  8.  紧急呼吁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计划署、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当地情况许可时,继续优先提供一切可能的财政、技术和物质援助,以恢复阿富汗的基本服务和重建工作,自愿、安全和有保障地使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尊严体面地回返,并呼吁国际金融和开发机构协助阿富汗重建的规划工作;

  9.  吁请国际社会响应秘书长发出的在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阿富汗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和恢复援助的机构间联合呼吁,并考虑到可以利用阿富汗紧急信托基金;

  10.  谴责阿富汗境内对女童和妇女的歧视及其他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对国际救济和重建阿富汗方案的可能影响;

  11.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报告依照本决议采取的行动;

  12.  决定将题为“为促进饱受战祸的阿富汗的和平、正常状态和重建提供国际紧急援助”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内关于协调人道主义援助的一组项目下。
 

1996年12月17日
第87次全体会议

B

阿富汗局势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20日第49/140号和1995年12月19日第50/88 B号决议,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1996年10月22日第1076(1996)号决议,安全理事会主席关于阿富汗局势的历次声明、包括1996年2月15日和9月28日的声明, 以及1996年8月22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给秘书长的信,

  注意到秘书长1996年11月26日的报告 以及他1996年11月20日给大会主席的信和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注意到最近各区域性国际会议的与会者和各国际组织关于阿富汗局势的所有声明,包括1996年10月2日伊斯兰会议组织部长级会议的声明、1996年10月4日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领导人发表的联合声明、 1996年10月28日欧洲联盟主席团代表欧洲联盟发表的声明、 以及1996年10月30日的德黑兰声明,

  欢迎秘书长1996年11月18日在纽约主动召开阿富汗问题国际会议以及他打算不时地召开该小组的进一步会议,

  祝愿阿富汗人民和平与繁荣,

  坚决致力于阿富汗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

  表示关切阿富汗境内的军事对抗仍在继续并于最近加剧,造成平民伤亡和难民及流离失所者增加,并严重危及该地区的稳定及和平发展,

  深为关注阿富汗境内歧视妇女和女童以及一再发生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强调在阿富汗任何未来的政治进程中民主和实现人权的重要性,

  还深为关注在就建立可以接受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委员会以及实现立即和持久停火问题达成协议方面缺乏进展,并促请所有阿富汗当事方通过和平途径解决分歧和通过政治对话实现民族和解,

  肯定联合国准备协助阿富汗人民努力解决内部的政治分歧,促进民族和解,以导致恢复一个有充分代表性的、基础广泛的民族团结过渡政府并开始国内的恢复和重建进程,

  深信联合国作为世界公认的调解机构必须在国际社会作出努力以和平解决阿富汗冲突方面继续公正地发挥中心的作用,

  表示支持由诺贝特·霍尔先生任团长的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继续通过让阿富汗社会所有阶层都有代表参加的政治进程为恢复和平、正常状态和民族和解而做出的各项努力,

  表示赞赏伊斯兰会议组织努力支助特派团,并赞赏该组织同联合国协调,在阿富汗参与工作,以期达成公正持久的政治解决办法,

  强调有必要防止进一步的平民伤亡,

  还强调不干预和不干涉阿富汗内政的重要性,

  深为关注向阿富汗当事方继续供应武器、军事装备和弹药的行为,这种行为进一步造成无辜平民丧生和城市、村庄和住家被毁,并鼓舞了各派别徒劳地努力通过军事手段解决政治分歧,

  表示日益关切危害国家边境安全的行为,包括阿富汗某些地区的犯罪分子和团伙非法贩运军火和毒品,并关切利用阿富汗领土训练和窝藏恐怖主义分子的行为,这些行为威胁到整个地区、包括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

  铭记阿富汗是1972年11月16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已承认负有首要责任查明、保护、维持、展示和代代相传,特别是其领土内的文化遗产,

  还铭记确保阿富汗的和平与正常状态与该国采取有效步骤振兴经济的能力有密切的相互关系,并强调停止阿富汗交战各方间的武装敌对行动和实现政治稳定是重建措施产生持久影响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并赞同其中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2.  强调设法为冲突找出政治解决办法的责任主要在于阿富汗各方;

  3.  呼吁阿富汗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武装敌对行动,宣布放弃使用武力,搁置分歧并进行政治对话,以求实现民族和解和冲突的持久政治解决办法,建立具有充分代表性和基础广泛的民族团结过渡政府;

  4.  支持秘书长继续努力,同阿富汗各方、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特别是伊斯兰会议组织合作,促进目的在于推动阿富汗民族和解的政治进程;

  5.  重申充分支持联合国的努力,特别是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的活动,酌情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促使政治进程迈向民族和解和持久政治解决,让冲突各方和阿富汗社会各阶层都参与这一进程;

  6.  呼吁阿富汗各方同联合国特派团合作;鼓励所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同联合国特派团密切合作,促进阿富汗和平,支持联合国为此所作努力,且运用他们的影响力鼓励各方同联合国特派团充分合作;

  7.  要求阿富汗各方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关于联合国人员特别是联合国特派团人员的安全和充分行动自由以及其在阿富汗境内的房地安全的承诺;

  8.  秘书长授权根据第48/208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继续努力促进阿富汗的民族和解与重建,特别是进行调解以停止冲突和促进由阿富汗当事各方商定的全面和平解决办法的实施,该解决办法可特别包括下列各点:

- 阿富汗当事各方在联合国和伊斯兰国家组织促成的一个由交战各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监督下立即实施持久的停火;

- 在具有适当保障下使喀布尔非军事化,以确保安全和公共秩序;

- 建立具有广泛基础和充分代表性的权威委员会,特别具有下列权力:

  建立和控制一支国家保安部队在全国各地保障安全,监督在全国收集和保管所有重型武器使交战各方非军事化,以及制止武器和与武器生产有关的设备流入交战各方之手;

  组成一个具有充分代表性和广泛基础的过渡政府,该政府将特别控制国家保安部队,创造条件进行自由公平的选举以成立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政府,并可利用象大会这样的传统的决策结构来帮助在全国创造这种条件;

  9.  表示支持秘书长的建议,将联合国特派团的军事顾问从目前的两名增至五名,并指派两名民警顾问给该特派团以进一步加强该特派团;

  10.  再次呼吁所有阿富汗人、特别是交战各方的领导人与上述基础广泛的、具有权威的委员会充分合作,优先执行上文第8段所提到的步骤;

  11.  惋惜滥用地雷对平民造成的伤亡,并呼吁阿富汗各方不要这样做;

  12.  谴责阿富汗境内歧视女孩和妇女及其他侵犯人权的行径,并呼吁阿富汗各方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权,不论其性别、种族或宗教如何;

  13.  还谴责在阿富汗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径,并紧急呼吁当事各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一切规定;

  14.  呼吁阿富汗当事各方采取适当步骤,禁止、防止并在必要时制止任何形式的偷窃、掠夺或侵吞和破坏阿富汗民族文化财产的行为;

  15.  呼吁所有国家绝不对阿富汗内部事务进行任何外来干预,包括外国军事人员的介入,尊重阿富汗人民决定其本身命运的权利,并尊重阿富汗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

  16.  呼吁所有国家立即停止向阿富汗冲突各方供应武器、弹药、军事设备、训练或任何其他军事支助;

  17.  重申阿富汗的冲突继续下去为恐怖主义和贩毒提供沃土,破坏本地区内外的稳定,并呼吁阿富汗各方的领导人停止这种活动;

  18.  支持秘书长一俟局势许可时立即将秘书长阿富汗办事处迁往喀布尔的打算;

  19.  秘书长每三个月就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工作的进展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并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报告执行本决议所取得的进展;

  20.  决定将题为“阿富汗局势及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的项目列入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6年12月17日
第87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