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1/114.  卢旺达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盟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其他适用的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标准,

  回顾其1995年12月12日第50/57号决议和1995年12月22日第50/200号决议,并注意到安全理事会1996年3月8日第1050(1996)号、1996年11月9日第1078(1996)号和1996年11月15日第1080(1996)号决议及人权委员会1996年4月23日第1996/76号决议,

  深为关切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和卢旺达人权实地行动有关卢旺达境内进行种族灭绝以及有系统和普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犯下危害人类罪和严重侵犯与践踏人权的报告,

  认识到必须采取有效行动确保立即将犯下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行者绳之以法,并在这方面注意到关于起诉被控灭绝种族或危害人类罪行者的法律已于1996年9月1日生效,

  关切地注意到该区域当前人道主义危机的影响,

  欢迎最近有大批难民返回卢旺达,并申明国际社会随时准备协助卢旺达政府使回返者重新融入社会,

  认识到采取有效行动以防止进一步发生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事件应是卢旺达和联合国应付卢旺达境内情况工作的中心组成部分,卢旺达和平进程和冲突后重建必须加强人权组成部分,

  欢迎各会员国和欧洲联盟捐助卢旺达人权实地行动的费用,

  还欢迎卢旺达政府承诺保护和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消除有罪不惩现象,以及如1995年在内罗毕、布琼布拉及开罗和1996年在突尼斯及阿鲁沙达成协议所重申的,促进难民的自愿安全返回、重新定居和重新融入的进程,并促请该区域各国政府与国际社会合作,找出持久解决难民危机的方法,

  强调感到关切,认为联合国应在协助卢旺达政府便利难民自愿和有秩序地返回和回返者重新融入、促进和解、强化信任和稳定气氛以及推动卢旺达复原和重建方面继续起积极作用,

  重申难民自愿返回家园与卢旺达局势的正常化之间的关连,并关切特别是前卢旺达当局针对难民的恐吓和暴力行为使难民不愿返回他们的家园,

  注意到联合国支持降低大湖区紧张情势和恢复其稳定的一切努力,包括非洲统一组织、该区域各国和各国际组织的各项主动行动,并重申迫切需要在联合国和非洲统一组织的主持下召开一次关于大湖区和平、安全和发展的国际会议,全面探讨该区域的问题,

  1.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卢旺达人权实地行动的报告和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2.  最强烈地谴责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灭绝种族、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和一切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以及该区域跨边界的暴力事件;

  3.  深为关切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行受害者遭受极大的苦难,认识到幸存者正在受苦,特别是精神受创伤的儿童和强奸及性暴力受害妇女的人数极多,促请国际社会向这些人提供适当的援助,并注意到卢旺达政府在这方面所定的优先次序;

  4.  重申所有犯下或授权进行种族灭绝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或应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人,必须对这些侵犯行为负个人责任,并重申国际社会必须尽一切努力与各国法庭和国际法庭合作,按照适当程序的国际原则将应负责任的人绳之以法;

  5.  促请所有国家考虑到安全理事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和1995年2月27日第978(1995)号决议所载义务,不加拖延地与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充分合作,并鼓励秘书长尽可能便利该法庭进行活动;

  6.  鼓励卢旺达政府进一步努力重建卢旺达民政以及社会、法律、经济和人权的基础结构,并在这方面欢迎卢旺达政府作出恢复法治以及保护和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的承诺;

  7.  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关以及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继续并加紧提供它们的财政和技术支助,以加速卢旺达政府除其他外努力恢复司法系统,通过最近成立的民族和解委员会促进和解,并使回返的难民在安全而有尊严的情况下安全地重新融入社会,包括处理他们对住房和财产提出的对立权利主张;

  8.  关切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所述卢旺达境内的人权情况,并促请卢旺达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报告所载的各项建议;

  9.  严重关切卢旺达人权实地行动报告称,有些显然是反对卢旺达政府的民兵和叛军,在攻击种族灭绝的幸存者和见证人时杀害平民,并严重关切实地行动报告还称卢旺达爱国军在从事军事搜索行动时杀害平民;

  10.  鼓励卢旺达政府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包括其独立性,并特别促请快速结束审理被拘留者的案件;

  11.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卢旺达人权实地行动报告称,该国有几个地方的政府官员继续在没有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逮捕或囚禁,被拘留的人受审前被关押很长一段时间,同时极端拥挤的情况威胁到被拘留者的安全;

  12.  卢旺达政府继续努力,不加歧视地让不必对种族灭绝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所有公民参与其行政、司法、政治和安全结构;

  13.  强调极为重视卢旺达全体人民,包括联合国工作人员以及在该国服务的其他国际工作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14.  欢迎卢旺达政府、相邻各国、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国际社会努力解决当前的人道主义危机,并吁请各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从前的难民在安全而有尊严的情况下返回、重新定居和重新融入;

  15.  赞扬和鼓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其他办事处与组织协调努力,确保难民在返回、重新定居和重新融入时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16.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采取措施,与卢旺达政府合作及向其提供协助,落实第50/200号决议所述卢旺达人权实地行动,并请高级专员继续定期报告实地行动的活动,继续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和分享资料,以协助他履行任务;

  17.  还欢迎卢旺达政府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特别报告员和卢旺达人权实地行动提供合作,以及同意在全国各地部署人权驻地干事,并为了进一步加强互相信任的气氛和使卢旺达当局能够对实地行动的调查结果立即采取行动,鼓励在实地行动与有关市镇及省当局和有关政府部委之间就人权问题进行对话;

  18.  赞扬人权干事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对促进和保护卢旺达境内人权的贡献,认识到有力的人权组成部分是联合国应付卢旺达局势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并鼓励在卢旺达活动的联合国系统所有机构和组织与实地行动密切协调;

  19.  确认卢旺达人权实地行动在促进和解与建立该国信心方面的重要性,建议加强该行动在卢旺达全国各地的存在,并为此分配足够的经费与后勤支助,同时要考虑到需要训练当地的人权观察员并部署足够的人权驻地干事,还认识到需要向卢旺达政府和卢旺达人权组织提供技术援助方案和咨询服务,以及进行协商,并特别注意到加强卢旺达司法系统的体制能力的重要性和这方面急需适当资源;

  20.  吁请各国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呼吁作出响应,并紧急捐助卢旺达人权实地行动的费用,并包括通过联合国经常预算为经费筹措问题找出持久解决方法;

  2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就卢旺达人权实地行动的活动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和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