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95(a)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二委员会的报告(A/50/617/Add.1)通过]

50/96.以经济措施作为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政治和经济胁迫的手段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有关原则,

重申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各种措施来胁迫另一国,以图使该国在行使主权权利时屈服顺从,

铭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有关决议、规则和规定所载的关于指导国际贸易制度和促进发展的贸易政策的总原则,

重申其1989年12月22日第44/215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210号和1993年12月21日第48/168号决议,

严重关切采用胁迫性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发展努力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对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全世界为争取设立不歧视的和开放的贸易制度而作的努力普遍产生的不良影响,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1 其中载有关于胁迫性经济措施专家组的讨论摘要;

2. 促请国际社会采取紧急和有效的措施,消除某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单方面使用既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授权又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各项原则的经济胁迫措施,以此作为将一国意愿强加于另一国的手段;

3. 请秘书长责成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信息及政策分析部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合作,监测强制施行这类措施的情况,并拟订可能的方法或标准,评价这类措施对受害国的影响,包括对贸易和发展的影响,供会员国审议;

4. 又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5年12月20日

第96次全体会议

 

注:

1. A/5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