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74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50/594)通过]

50/74.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

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9号决议和提到《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1的历次决议,

满意地回顾1980年10月10日通过了该《公约》以及《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1 以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三议定书),1 并于1983年12月2日生效,

回顾《公约》及其所附各项《议定书》缔约国承诺遵守《公约》及其所附各项《议定书》的目标和规定,

重申其信念, 认为就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达成全面和可核查的协议,将可大大减轻平民和作战人员的痛苦,

注意到根据《公约》第八条规定,得召开会议以便审查对《公约》或所附任何一项《议定书》的修正案,审查增订关于未列入现有议定书的其他类型常规武器的议定书,或审查《公约》及其所附各项《议定书》的范围和适用情况,并审查任何拟议的修正案或增订的议定书,

满意地注意到为筹备审查《公约》及其所附各项《议定书》的会议所设的政府专家小组举行了四次会议,提出最后报告,完成了工作,

欢迎依照《公约》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审查会议于1995年9月25日至10月13日在维也纳举行会议,并且除缔约国外,另有四十个国家参加并积极参与会议,

特别欢迎1995年10月13日通过作为《公约》附件的《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议定书),2

注意到审查会议未能完成审查《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的工作,因而审查会议决定继续进行工作,

回顾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拟订《公约》及其所附各项《议定书》方面所起的作用,

满意地注意到1995年7月5日至7日秘书长在日内瓦召开了排雷问题国际会议,和在会议中对援助排雷自愿信托基金的慷慨认捐,

欢迎会员国通过的关于杀伤地雷的转让、生产或削减现有储存的国家措施,

希望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特别是在清扫雷场、地(水)雷和饵雷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在这方面回顾其关于协助排雷的1993年10月19日第48/7号和1994年12月23日第49/215号决议,

1. 对秘书长的报告3 表示满意;

2. 欢迎有更多国家已经批准或接受1981年4月10日在纽约开放签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或已经加入这项《公约》;

3. 紧急吁请尚未如此做的所有国家采取一切措施, 尽快成为《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并吁请各继承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使这些文书最终获得各国的普遍加入;

4. 请秘书长以《公约》 及其所附《议定书》的保存者身份,将各国加入《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情况继续定期通知大会;

5. 注意到1995年9月25日至10月13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审查会议的临时报告;4

6. 推荐《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议定书)2 给所有国家,以期这份文书早日获得最广泛的加入;

7. 吁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以便结束对加强的第二议定书的谈判;

8. 注意到审查会议决定在1996年1月15日至19日和4月22日至5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后续会议上继续工作;

9. 请秘书长继续向审查会议提供必要的协助;

10. 再次呼吁有尽量多的国家出席审查会议;

11. 决定将题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项目列入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12日

第90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联合国裁军年鉴》 ,第五卷:1980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1.IX.4),附录七。

2. CCW/CONF.1/7。

3. A/50/326。

4. CCW/CONF.1/8/Re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