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68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50/588)通过]

50/68. 缔结关于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国际安排

大会,

考虑到必须消除世界各国在确保其国民持久安全方面的合理关切,

深信核武器对人类和文明的保存造成最大的威胁,

欢迎近年来在核裁军和常规裁军方面取得的进展,

注意到尽管近来核裁军领域有所进展,但仍需进一步努力,以求达成有效国际管制下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

又深信核裁军和彻底消除核武器对消除核战争的危险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决心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关于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规定,

确认无核武器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和主权必须受到保障,使其免遭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之害,

考虑到国际社会必须制定有效措施和安排,确保无核武器国家的安全,任何方面不对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直至全球实现核裁军为止,

又确认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措施和安排对防止核武器的扩散可以作出积极的贡献,

铭记着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一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1 第59段,其中敦促核武器国家根据情况致力于缔结有效的安排,以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希望促进执行《最后文件》的有关规定,

回顾裁军谈判委员会2 提交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即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二届特别会议的特别报告3 和裁军谈判会议提交大会第十五届特别会议,即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三届特别会议的特别报告4 以及裁军谈判会议1992年届会的报告5 有关部分,

又回顾载于1980年12月3日第35/46号决议附件内的《宣布1980年代为第二个裁军十年宣言》第12段,其中特别指出,裁军谈判委员会应竭尽全力,紧急进行谈判,以求就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国际安排达成协议,

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及其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国际安排特设委员会为了就这个项目达成协议而进行的深入谈判,6

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在这个项目下提出的各项提案,包括一项国际公约的草案,

又注意到1995年10月18日至20日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举行的第十一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有关决定和1992年9月1日至6日在雅加达举行的第十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的决定7 以及伊斯兰会议组织在1991年8月4日至8日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第十二届伊斯兰外交部长会议《最后公报》内重申的有关建议,8 其中呼吁裁军谈判会议就一项关于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达成紧急协议,

还注意到所有核武器国家就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政策发表的单方面声明,

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和大会表示支持拟订一项国际公约,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注意到在研拟一项各方可以接受的共同方针时所指出的各种困难,

又注意到目前有更大的决心克服往年遭遇到的困难,

还注意到安全理事会1995年4月11日第984(1995)号决议以及就这项决议所表示的意见,

回顾历年通过的有关决议,特别是1990年12月4日第45/54号、1991年12月6 日第46/32号、 1992年12月9日第47/50号、 1993年12月16日第48/73号和1994年12月15日第49/73号决议,

1. 重申迫切需要早日就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国际安排达成协议;

2. 满意地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中原则上没有人反对缔结一项国际公约以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意见,尽管也有人指出在研拟各方可以接受的共同方针时存在着困难;

3. 呼吁所有国家,特别是核武器国家,就共同方针,特别是可载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共同方案,积极努力争取及早达成协议;

4. 建议进一步加紧努力,寻求这种共同方针或共同方案,并建议进一步探讨各种不同的备选方针,特别是在裁军谈判会议上审议的那些方针,以克服各种困难;

5. 又建议裁军谈判会议继续积极地加紧谈判,以求早日达成协议并缔结关于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国际安排,同时考虑到对缔结一项国际公约的广泛支持和为达成这项目标所提出的任何其他提案;

6. 决定将题为“缔结关于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国际安排”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12日

第90次全体会议

注:

1. S-10/2号决议。

2. 裁军谈判委员会从1984年2月7日起改称为裁军谈判会议。

3. 《大会正式记录,第十二届特别会议,补编第2号》(A/S-12/2),第三节C。

4. 同上,《第十五届特别会议,补编第2号》(A/S-15/2),第三节F。

5. 同上,《第四十七届会议,补编第27号》(A/47/27),第三节F。

6. 同上,《第四十八届会议,补编第27号 》(A/48/27),第39段。

7. 见A/47/675S/24816,附件,第二章,第47段;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七年,1992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24816号文件。

8. 见A/46/486-S/23055,附件一;见《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四十六年,1991年7月、8月和9月份补编》,S/2305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