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85

大会决议

[根据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的报告

(A/50/606)通过]

50/29. 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

其他阿拉伯人人权行为的特别委员会的报告

A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并遵循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尤其是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以及国际人权标准,

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2和国际人权盟约,3

回顾其各项有关决议,包括1968年12月19日第2443(XXIII)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各项有关决议,

并回顾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

认识到巴勒斯坦人民的起义,

深信占领本身是对人权的一种主要侵害,

审议了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的报告4和秘书长的有关报告,5

注意到以色列国政府与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于1993年9月13日在华盛顿签订了《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宣言》,包括其《附件》和《协议记录》,6以及其后的各项执行协议,包括1994年5月4日在开罗签署的《加沙地带和杰里科地区协议》,7和1995年9月2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

表示希望随着和平进程的进展,以色列的占领将会终止,从而停止对巴勒斯坦人民人权的侵犯,

1. 赞扬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行为的特别委员会为执行大会托付它的任务而作的努力,并赞扬其公正的态度;

2. 要求以色列与特别委员会合作执行其任务;

3. 痛惜特别委员会关于报告所述时期的报告4中反映的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政策和做法,

4. 表示希望根据最近良好的政治发展,立即终止这些政策和做法;

5. 请特别委员会,在以色列完全结束占领以前,继续调查以色列在1967年以来所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及其他阿拉伯领土内实行的政策和行径,视情况需要,依照其条例与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协商,以确保被占领领土内人民的福利和人权,并尽早及在以后需要时,随时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6. 还请特别委员会定期就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的现况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7. 进一步请特别委员会继续调查自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及其他阿拉伯领土内被拘禁的人所受的待遇;

8. 请秘书长:

    (a)向特别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包括访问被占领领土所需的便利,以便调查本决议所述的以色列政策和行径;

    (b) 继续向特别委员会提供协助其执行任务所需增加的工作人员;

    (c) 定期向会员国分发上文第6段提到的报告;

    (d) 确保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关于其活动和调查结果的资料,由秘书处新闻部用一切可能方法给予最广泛的传播,并酌情重印已经绝版的特别委员会报告;

    (e) 就本决议中托付他的任务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9. 决定将题为“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的报告”的项目列入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5年12月6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B

大会,

回顾其有关决议,

铭记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审议了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行为的特别委员会的报告4和秘书长的有关报告,5

认为促使尊重《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文书及规则所定义务,是联合国的基本宗旨和原则之一,

强调占领国以色列应严格遵守其国际法义务,

1. 重申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适用于自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包括

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及其他阿拉伯领土;

2. 要求以色列接受该《公约》在法律上适用于自1967年以来被其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及其他阿拉伯领土,并认真遵守该《公约》的各项规定;

3. 呼吁该项《公约》呼吁该项《公约》所有缔约国根据四项《日内瓦公约8共同的第1条竭尽全力确保占领国以色列在自1967年以来被其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及其他阿拉伯领土遵守该《公约》各项规定;

4. 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5年12月6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C

大会,

回顾其各项有关决议和人权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铭记着安全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决议,最新一项为1994年3月18日第904(1994)号决议,

审议了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委员会的报告4和秘书长的报告,5

意识到国际社会有责任促进人权和确保国际法受到尊重,

重申不容许以武力夺取领土的原则,

又重申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适用于自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包括耶

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及其他阿拉伯领土,

欢迎1993年9月13日以色列国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包括其《附件》及《协议记录》,6以及其后的各项执行协定,包括1994年5月4日在开罗签署的《加沙地带和杰里科地区协定》,7以及1995年9月2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议》,

注意到以色列军队根据双方达成的各项协定,已从加沙地带和杰里科地区撤出,并注意到巴勒斯坦当局在这些地区已开始开展工作,

关切占领国以色列继续侵犯巴勒斯坦人民人权的情况,特别是使用集体惩罚、关闭一些地区、吞并领土和建立定居点,及其为改变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的法律地位、地理性质和人口组成而继续采取的行动,

特别关切被占领领土内因以色列非法武装定居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造成的危险局势,1994年2月25日以色列非法定居者在加利勒屠杀巴勒斯坦教徒的事件正说明这一点,

深信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内临时的国际存在或外国存在对巴勒斯坦人民的安全和保障具有积极影响,

感谢参加希伯伦暂时国际存在的国家作出的积极贡献,

深信需要充分实施安全理事会第904(1994)号决议,

1. 确定占领国以色列在其所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上所采取的违反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的有关规定和违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的一切措施和行动都是非法而无效的,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采取任何这类措施或行动;

2.特别重申在自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及其他阿拉伯领土上建立的以色列定居点是非法的,而且阻碍实现全面和平;

3. 满意地注意到一些被驱逐者已返回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并呼吁以色列协助其余被驱逐者的返回;

4. 呼吁占领国以色列依照已达成的协定加快释放所有仍被任意拘留或监禁的巴勒斯坦人;

5. 呼吁占领国以色列在自治安排落实到西岸其他地方之前,完全尊重巴勒斯坦人民的所有基本自由;

6. 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5年12月6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D

大会,

对自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继续受到以色列军事占领深为关切,

回顾安全理事会1981年12月17日第497(1981)号决议,

又回顾其以往各项有关决议,最近一项是1994年12月9日第49/36 D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5年10月20日的报告,9

还回顾其以往各项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大会要求以色列停止占领阿拉伯领土,

再次重申1981年12月14日以色列决定将其法律、司法和行政强加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从而造成对该领土的实际吞并的行径是非法的,

重申《联合国宪章》规定不容许以武力取得领土,

又重申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适用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

铭记着安全理事会1967年6月14日第237(1967)号决议,

欢迎根据安全理事会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号决议在马德里举行中东和平会议,以期实现公正、全面和持久的和平,并强调有必要使所有双边谈判迅速取得进展,

1. 要求占领国以色列遵守关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的有关决议,特别是安全理事会第497(1981)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安理会决定以色列将其法律、司法和行政强加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的决定是无效的,在国际上没有法律效力,并要求占领国以色列立即撤销这类决定;

2. 还要求以色列不要改变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自然特征、人口组成、体制结构和法律地位,特别是不要建立定居点;

3. 确定占领国以色列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意图改变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的特征和法律地位的一切立法和行政措施和行动均属无效并且公然违反国际法以及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因而没有法律效力;

4. 又要求以色列不要将以色列国籍和以色列身份证强加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的叙利亚公民,并停止对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的居民采取镇压措施;

5. 痛惜以色列违反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的各种行径;

6. 再次要求各会员国不承认任何上述立法或行政措施和行动;

7. 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5年12月6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注:

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3号。

2. 第217 A(III)号决议。

3.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4. 见A/50/170、A/50/282和A/50/463。

5. A/50/657至A/50/660。

6. A/48/486-S/26560,附件。

7. A/49/180-S/1994/727,附件。

8.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至973号。

9. A/50/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