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31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0/827/Add.1)通过]

50/236. 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筹措的报告1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回顾安全理事会1964年3月4日第186(1964)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及1995年12月19日第1032(1995)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再次延长该部队的任务至1996年6月30日,

又回顾其关于该部队经费筹措的1994年12月23日第49/230号决议,

重申该部队费用中自愿捐款不足以支付的部分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还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该部队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赞赏地注意到某些国家政府已向该部队作出自愿捐助,

表示赞赏已向为筹措该部队在1993年6月16日以前的经费而设立的特别帐户作出自愿捐助的所有会员国和观察国。

注意到自愿捐款不足以支付该部队的所有费用,包括部队派遣国政府在1993年6月16日以前产生的开支,并对吁请自愿捐款的各项呼吁、包括1994年5月17日秘书长给全体会员国的信3中的呼吁未获充分响应,感到遗憾,

注意到必须为该部队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够履行根据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规定的职责,

1. 注意到截至1996年5月21日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欠缴摊款9 486 206美元,相当于该部队1993年6月16日至1996年6月30日为止摊款总额的14.5%,又注意到约有23%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摊款,并促请所有有关会员国,尤其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负担;

3. 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摊款的会员国;

4. 促请所有其他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该部队的摊款;

5.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所载的各项建议并注意到咨询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出的意见以及会员国在第五委员会发表的意见;

6. 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省的方式管理该部队;

7. 作为一项例外,核准关于该部队适用《联合国财务条例》第四条的特别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为偿付结欠提供特遣队和(或)后勤支援给该部队的各国政府的债务而提供的经费,应按照本决议附件所列办法,保留到财务条例4.3和4.4所规定的期限以后;

8. 考虑到该部队费用的三分之一,相当于14 349 867美元,由塞浦路斯政府自愿捐款提供以及希腊政府的年度认捐650万美元,决定拨出毛额45 079 500美元(净额43 049 600美元)给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特别帐户,充作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费,其中包括给维持和平行动支助帐户的1 065 900美元,但须安全理事会作出决定将该部队任务延至1996年6月30日以后;

9. 考虑到该部队费用的三分之一,相当于14 399 867美元,由塞浦路斯政府自愿捐款提供以及希腊政府的年度认捐650万美元,又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 A号、1995年7月20日第49/249 A号、1995年9月14日第49/249 B号和1996年4月11日第50/224号决议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 A号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 B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分摊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所需的毛额24 229 633美元(净额22 199 733美元),每月分摊数额为毛额2 019 136美元(净额1 849 978美元),同时考虑到大会1994年12月23日第49/19 B号决议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71 A号决定规定的1996年和1997年分摊比额表,但须安全理事会作出决定将该部队的任务延至1996年6月30日以后,并须视安理会所决定的任务期间而定;

10. 还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在按照上文第8段规定对各会员国进行摊款时应扣除衡平征税基金内为该部队核定的1996年7月1日至日1997年6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2 029 9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分额;

11. 决定将为该部队1993年6月16日以前期间设立的帐户继续保持为一个独立帐户,请会员国向该帐户提供自愿捐助,并请秘书长继续努力呼吁对这个帐户作出自愿捐助,

12. 请各方向该部队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1988年12月21日第43/230号、号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A号和1991年5月3日第45/258号决议规定的程序管理;

13.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的项目列入其第五十一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996年6月7日

第120次全体会议

附件

关于适用《联合国财务条例》第四条的特别安排


1. 条例4.3所规定的十二条月期间终了时,在所涉财务期间同各国政府提供物品和服务有关的任何未清债务,已经收到偿还要求者或属于规定偿还率范围者,应转到应付帐款项下:这些应付帐款应一直记在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特别帐户,直至实际付清为止。

2. (a)在所涉财务期间结欠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各国政府的任何其他未清债务以及结欠各国政府的其他债务,尚未收到必要偿还要求者,应在条例4.3所规定的十二个月期间终了后的四年延长期间继续有效;

(b)在这四年期间收到的偿还要求,应酌情按照本附件第1段的规定处理;

(c)在四年延长期间终了后,任何未清债务应予注销,为该期间保留的任何经费应予缴还。

 

注:

1. A/50/722/Add.1。

2. A/50/889。

3. S/199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