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23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0/L.73)]

50/227.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有关领域的结构改革与恢复活力的进一步措施

大会,

重申其1991年5月13日第45/264号、1992年4月13日第46/235号决议及1993年12月20日第48/162号决议,

回顾其1946年12月11日第57(I)号、1949年11月16日第304(IV)号、1950年12月1日第417(V)号、1958年10月14日第1240(XIII)号、1961年12月19日第1714(XVI)号、1965年11月22日第2029(XX)号、1966年12月17日第2211(XXI)号、1970年12月11日第2688(XXV)号、1971年12月14日第2813(XXVI)号和2815(XXVI)号、1972年12月18日第3019(XXVII)号、1975年11月28日第3404(XXX)号、1976年12月21日第31/170号、1979年12月14日第34/104号、1982年4月28日第36/244号决议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65年7月30日第1084(XXXIX)号、1973年5月18日第1763(LIV)号和1986年5月21日第1986/7号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

1. 通过本决议的各项附件;

2. 要求有关的政府间机构充分执行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有关领域的结构改革与恢复活力的各项措施;

3. 请秘书长按照本决议附件一的规定,在其职务范围内执行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有关领域的结构改革与恢复活力的进一步措施;

4. 还请秘书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就本决议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5. 邀请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组织及其他机关酌情在各自主管范围内执行改革措施;

6.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有关领域的结构改革与恢复活力”的项目列入其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之内。

1996年5月24日

第119次全体会议

附件一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有关领域的结构改革与恢复活力的进一步措施

一、为联合国系统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筹资

1. 有必要按照1993年12月20日第48/162号决议和1995年12月20日第50/120号决议,在可预测、持续不断和有保证的基础上,大量增加用于发展的业务活动的资源,使其与发展中国家日益增加的需要相称。

2. 强调加紧努力调动政治意志,以便达成本节为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筹资所列的目标。

3. 迫切需要努力使官方发展援助尽快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7%的商定指标。

4. 联合国系统发展方面业务活动的基本特性,除其他外,应当是普遍性、自愿性和赠与性、中立性和多边性,以及能够灵活地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联合国系统的业务活动应该是为了造福发展中国家,是应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并按照它们本国的发展政策与优先次序进行的。

5. 必须向低收入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方案和项目优先分配稀有的赠款资源。

6. 联合国发展系统应考虑到转型经济国家的具体需要和需求。

7. 发展中国家应负责其发展过程,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伙伴关系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在发展领域议定的任务、原则和优先事项。所有国家都应表示其对各个基金和计划署的承诺,并确认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间公平分担责任至关重要。

8. 许多捐助国和受援国本着伙伴精神,向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持续作出捐助。

9. 在以可预测、持续不断和有保证方式向联合国系统业务活动提供资源、特别是核心资源的努力范围内,并考虑到应保持官方来源的自愿捐助为这些活动的主要筹资来源,联合国业务活动筹资工作的所有方面以及秘书长提出的报告1及后来提出的其他报告提出的备选办法,包括三种筹资机制(自愿、谈判商定和分摊)及其预期影响,均应由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按照各自任务规定进行审查。

10. 关于为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筹资方式的全面政策问题应由大会作为拟订和评价有关经济、社会及有关领域的事项政策的最高政府间机制,在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的议程项目下,特别是在包括筹资与方案间关系在内的三年期政策审查的范围内,予以审议。

1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发挥其协调作用,并根据大会所拟订的政策,应在其业务活动的部分,每年审议各基金和方案的全面财务情况,包括资源有无着落,各基金和计划署的商定的优先事项和方案,通过的指标和优先事项的进一步准则,并据此向大会和各基金和计划署提出建议。

1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所协调的各计划署和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和世界粮食计划署)的理事机构应按照商定的方案和优先事项所产生的需要,以及各计划署和基金的具体任务,在其方案安排和财务计划的范围内,通过核心资源的具体而实际的指标。各方案和基金的理事机构应以此为基础,并根据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对其本身的筹资安排作出决定。同时也确认非核心资源作为加强联合国发展系统的能力和补充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已有的资金至关重要。

13. 继续改进各种方法使会员国随时获知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的影响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协调的各计划署和基金的财务情况,以及编制方案所需的经费与已有资金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14. 充分执行大会关于改进联合国系统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的效率和效力的各项措施的第50/120号决议提出的建议和优先事项,包括,除其他外,著重满足发展中国家具体需要的方案,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非洲提供优先分配,联合国各方案间的适当合作,减少行政费用以便有效实施方案。

15. 联合国发展系统的所有组织有必要依照受援国所指明的优先次序并依照其理事机构的任务规定、任务说明及有关决定,把外地一级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先领域,以避免重复,同时加强其工作的互补性和影响;

16. 大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以前,应审查上述筹资方式。在审查尚未有结果之前应该延迟就联合国发展活动认捐会议的未来作出决定。如果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结束之前尚未完成该项审查,再就是否改变为第五十二届会议安排认捐会议作出决定。

17. 请秘书长考虑到经社理事会1996年实质性会议的讨论情况编写一份关于筹资的创新设想的报告,提交大会,最好不迟于第五十一届会议优先审议。报告中应分析已经提出的有关为业务活动筹资的创新来源和方式,包括国家、国际和私人来源的种种提议,并提出他对各种来源和方式的利弊的看法。创新的筹资来源可能是为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提供资源的新增组成部分。

二、大会

18. 大会应该在发展方面的政策问题上起更大的领导作用,因为《联合国宪章》就这些问题赋予大会广泛的任务。根据《宪章》第九章,大会是拟订和评价有关经济、社会及其他有关领域的事项政策的最高政府间机制,它是各国政府在发展对话的政治范围内进行包括所有这些问题的发展对话的主要论坛。对话的目的是对有关经济、社会及有关领域的事项采取综合性的看法,以便建立和加深增进国际发展合作所必需的政治理解,激发采取行动的动力并且发动倡议。

19. 应鼓励加强联合国系统不限成员名额高级别工作组,在就大会各主要委员会的辩论中,考虑根据大会的议事规则,促进使用革新机制,诸如与各国代表团进行小组讨论和在秘书处、各机构的代表以及外部专家积极参与下进行互相影响的辩论。

20. 请秘书长提供资料,说明根据现有授权每年向大会提交的报告所涉的全部经费,以便大会就此问题进行审议和采取适当行动。

A. 第二和第三委员会的工作的协调一致

21. 有必要促使第二和第三委员会的工作更为协调一致和互相补充。为此,大会总务委员会应该确保第二和第三委员会的议程更为协调; 两个委员会的主席团应该审查各自的工作方案,以便就每一个委员会讨论的问题交换情报,确定工作可能重叠或重复的领域,并审查采取何种手段以更协调的形式审议有关联合国重大会议的后续行动,并就此向各自的委员会提出建议。

22. 有必要审议可能采取的措施,以便在大会届会期间协调审议经社理事会的报告。

23. 在可行范围内,第二和第三委员会的讨论在大会全体会议一般性辩论结束后才开始。

24. 就程序问题而言,应该尽可能采取通过决定而不是通过决议的办法。决议应该更简短,尤其是序言部分。两个主席团在审查各自的议程时可以确定和建议有可能在综合决议内有效加以审议的那些个别项目或各组相关项目。

B. 第二和第三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25. 应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审查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审议向个别国家和区域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和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问题的安排。

26. 为了确保在处理向个别国家提供特别经济援助的问题时尽可能采取共同的办法和制定全系统明确的任务,每一项决议在可能的范围内,可以酌情载列相同的序言部分,同时在执行部分的若干段落内保持特殊性(个别需求)。

27. 为了促使就发展问题采取综合办法进行讨论,应探讨选择一个或多个主题的可能性,使得实质性辩论以议程的每一“组”为重点,但不妨碍代表团在辩论时提出任何其他具体问题的权利。

28. 应该在委员会组织会议上,一般性辩论开始以前,根据主席团尚待决定的提案、议程的分组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各组的主题和重点,并考虑到提交的报告内容以及列入讨论的项目或未经正式辩论作出决定和决议的项目,及早进行协商。

29. 附件二载列第二委员会的议程。这不妨碍根据大会第48/162号决议的决定,每两年和三年审议一次项目的现行安排。

30. 第三委员会的议程结构是根据1995年12月22日大会第50/465号决定编制的(见附件三)。

三、文件和有关事项

31. 请秘书处和各专门机构的代表酌情就议程项目有关的事项至少在大会开会一周以前提供执行情况简介。第二委员会应该根据第48/162号决议,在会议早期研究改善委员会工作方法的所有相关问题。

32. 第二委员会应更广泛地利用有关的背景文件,诸如《世界经济和社会概览》、《贸易和发展报告》、《世界发展报告》和《世界经济展望》;在编写前两份报告时,应加强经济及社会资料和政策分析部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使报告之间更能补充配合。

33. 应继续改善其他报告,使其更精简和更着重行动,办法是突出大会需要采取行动的关键领域并酌情提出具体建议。所有文件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和页数范围内以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提供。还应该继续努力,及时地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使所有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供,特别是在互连网络上分发。

34. 为了使报告程序合理化和简化,第二和第三委员会应该在会议结束时,一方面审查下一届会议的工作方案草案,一方面考虑有关提交报告请求的程序性决定,包括在可能时就密切相关的项目提交综合报告,以及有关列入下一届会议议程上的项目。这一方面的工作应该以大会本届会议和以前各届会议决定所规定的报告清单为根据,这些清单载于工作方案草案内,并应该以秘书长关于报告安排的建议为根据。

35. 注意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请秘书长考虑到联合国各项会议后续行动要求提出的报告,就简化现行报告要求的问题拟订建议,供经社理事会在1996年和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审议。

四、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36.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必须不断加强作用,作为中心机制,在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协调联合国系统及各专门机构的行动,并监督各附属机构,特别是各职司委员会的工作。理事会应向联合国发展系统提供总的指导和协调。此外还必须促进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大型国际会议的成果的协调后续工作。

37. 经社理事会应充分行使权力,酌情就各附属机构的活动以及就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全系统协调和总的指导职能方面的其他事项作出最后决定。

38. 经社理事会应继续审议政府间和机构间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的报告,并建议以何种方式加强彼此的交流和工作的相互补充。

39. 在联合国各项会议的后续工作方面,经社理事会应确保各职司委员会议程和工作方案的协调一致,促进这些委员会之间明确的分工,并向它们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导。为此目的,应确保更加有效地筹备经社理事会的会议。理事会可以定期举办有关特定问题的会议,以便促进各职司委员会的主席或视情况而定促进各秘书处、其他附属机构和有关机构,和有关的执行局之间增加对话。如果有效和协调的后续程序显示有此必要,则应酌情考虑统合各附属机构的活动。必须确保达成保持和加强这些机构工作成果的质量和影响的目标。

40. 经社理事会应在7月间举行一个为期四周的会期较短而重点明确的实质性会议。因此,应加强会议的筹备,有效利用理事会的组织会议,并酌情利用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协商会议来进行各代表团之间就实质性会议所将讨论的事项的初步协商。这可酌情包括各职司委员会的主席或视情况而定包括各秘书处、其他附属机构、以及与这些问题或其他问题有关的执行局之间的对话,以便查明问题、避免重复和填补空缺。

41. 按照《宪章》的规定及其议事规则,经社理事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来讨论经济、社会和有关领域可能需要理事会指导和协调的紧急情况发展。

42. 在安排上述会议和协商时,理事会应考虑到其他机构处理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会议,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负担过重。

43. 请秘书长编写一份研究报告,全面评价目前经社理事会届会的安排。

44. 经社理事会每一部分的成果应予以加强并更加面向行动。各项决议、决定和议定的结论应由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部分加以执行和进行充分的后续工作。这一程序应酌情由经社理事会和大会定期加以监测。

45. 应鼓励在经社理事会进行正式会议的同时,考虑到审查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协商安排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所取得的并经理事会通过的有关成果,酌情按照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在外部专家、非政府组织以及商业界和学术界的参与之下进行小组讨论和相互的辩论。

A.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届会的筹备工作

46. 考虑到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大会有关决议,尤其是1991年5月13日第45/264号决议和1993年12月22日第48/162号决议,经社理事会的组织会议应当继续是公开讨论和通过实质性会议的议程项目及其年度基本工作方案的适当框架。

47. 经社理事会的主席团应举行不限成员名额的理事会非正式协商会议,以改善经社理事会会议的组织、程序以至于实质方面的工作,以期突出需要理事会审议和采取行动的问题和建议。为了使理事会的实质性会议更能针对问题和准备充分,应鼓励主席团继续发挥推动者的作用。

48. 经社理事会主席团应定期举行会议,可审议诸如关于议程项目和主题的建议、会议结构和以客人身份参加讨论会的人选等问题,并且应视情况在其组织工作的范围内,得到联合国系统外有关政府间机制的讨论的信息。主席团应就其讨论情况向理事会提出简报,但没有决定实质性事务的权力。

49. 主席团也应协助理事会确定其会议应讨论的经济、社会及其他有关问题,保持同各职司委员会的主席团和其他附属机构的联系,以及同专门机构的主席团和各基金与计划署的执行局之间的联系,从而增进经社理事会同这些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协助理事会履行其职责。

50. 经社理事会主席团应对经社理事会文件的编制情况进行监测,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文件以所有正式语文及时印发。

51. 根据会员国的建议和秘书长报告、理事会附属机构以及联合国各基金和计划署的执行局提出的建议,主席团应确定理事会可能采取行动的领域,以此改善理事会的议事过程。

52. 考虑到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应委托主席团成员保留并向下一届经社理事会传递证明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在执行第48/162号决议和本决议时得到的通盘经验。

B. 高级别部分

53. 高级别部分一般性辩论的主题应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定。在这方面,理事会主席,在同各成员国以及通过秘书长同行政协调委员会成员协商之后,应在理事会每年的实质性会议上建议下一年的专门性主题。在实质性会议上,经社理事会应就高级别部分的主题进行协商,以期尽可能在实质性会议上作出决定,但最迟应在年度会议后秋季的续会上作出。如果随后发生了可作为高级别部分主题的高度紧急和优先事项,则经社理事会可酌情在组织会议上考虑将这一主题增列为高级别部分讨论的另一个议题。

54. 请秘书长根据所选的一项或多项主题,在其有关这一部分的报告中列入一切可在会议中讨论的有关问题,同时利用联合国系统各相关机构的投入,包括关于讨论中事项的具体建议。

55. 为了更集中精力进行政策对话,应该探讨是否可能由联合国、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布雷顿森林机构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秘书处编写联合报告。

56. 高级别部分的成果通常应采取议定结论的形式,并应由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机构和组织采取后续行动。

C. 协调部分

57. 应执行理事会有关某些大型国际会议所共有的交叉主题方面的议定结论,和(或)协助总的审查联合国会议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在理事会组织会议上,应考虑选择一个处理具体部门性问题的第二主题。理事会应集中就选定的一项或多项主题同下列方面进行对话:各基金和计划署、各区域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专门机构,酌情包括布雷顿森林机构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在内。

58. 目前行政协调委员会和方案协调委员会联合会议的职务到此结束,其工作由协调部分承担。

59. 本部分议定结论的执行情况应在下一年由常务部分进行审查。

D.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部分

60. 应该加强经社理事会在整个系统的作用,为业务发展方案和基金提供通盘协调和指导,包括在执行大会制定的政策方面的目标、优先次序和战略,并把力量集中于与业务活动有关的交错性问题和协调问题上,包括通过高级别会议,为决策者提供一个机会讨论广泛的发展协调问题。

61. 除其他外,执行在此框架下议定的整套措施以及确保在外地一级的执行工作更加协调,以此集中努力,改善联合国系统的业务活动在发展合作方面的整体效果。

62. 为了避免讨论的内容互相重复,应请各理事会在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的各个报告中突出需要审查的问题和指出应当采取的行动。

63. 鼓励各受援国中直接与执行国家发展战略有关的国家官员以及联合国系统的外地代表参与这个部分的工作。

64. 把同各机构主管的辩论集中在共同关切的具体题目上,并在得到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国家和区域两级的个案研究。应该扩大业务发展方案政策的年度讨论侧重支助国家推动进程,以便包括与其他多边和双边捐助者、尤其是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协作的情况。

65. 继续为大会对业务活动进行的三年期政策审查的筹备工作作出贡献。

E.常务部分

66. 这一部分的主要职务,亦即对经社理事会的附属机构的活动、报告和建议进行着重行动的审查,应予加强,避免这些机构重复同样的辩论,并把注意力集中在需要联合国整体按优先次序作出协调反应的主要政策问题。

67. 经社理事会应定期审查其常务部分的议程,以期停止继续审议已与其附属机构的工作无关的项目或者重复大会的议程项目,并对议程中需要决定的和仅供参考的项目作出更明确的区分。

68. 请附属机构在其报告中包括执行摘要,并应简洁,明白指出其结论和建议以及可能需要经社理事会注意和(或)采取行动的事项。秘书处应当把这些问题合并在一份文件内,以便审议或采取行动。

69. 应规定协调中期和长期复原、发展努力和方案的人道主义援助和紧急援助活动并使其一体化。

五、职司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及专家组

A. 职司委员会和专家组

70. 理事会应考虑到最近关于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任务、职能和组成的各项决定,以及1997年大会关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未来的作用的特别会议的讨论情况,包括其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关系,审查其职司委员会和专家组以及各机关的任务、组成、职能和工作方法,以期确保它们的工作能够更有效力,进行更协调一致的讨论并且共富有成果。如果职司委员会承担主要会议的后续行动以及审查其执行情况的主要责任,经社理事会应该按照1995年经社理事会实质性会议就主要国际会议的成果采取协调一致的后续行动所通过的商定结论,协调多年方案的执行工作。这种审查应在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之前完成。

71. 审查应该优先考虑到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发展规划委员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委员会以及自然资源委员会的作用、工作方法及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72. 世界决定粮食理事会的职能应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粮食计划署接收,从而结束世界粮食理事会。

73. 加强联合国系统高级别工作组应该在大会第47/454号决定的范围内审查方案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和工作方法,以期找出改善整个联合国系统方案协调功能的途径。在这方面,除其他外,应该审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方案协调委员会关于协调方面的作用和职责。

B. 各区域委员会

74. 理事会应审查各区域委员会,以期加强和增进它们作为经济和发展领域面向行动和面向政策的机关的效力,更能针对各个区域的独特条件和环境;改善它们与整个联合国系统、包括各专门机构、布雷顿森林机构以及各区域开发银行的协调;增进它们积极参与在区域一级执行联合国的主要国际会议的结果; 还鼓励它们为达成这些目的进行各自的管理和职能评价。

75. 上述审查的一个主要目的应该是通过消除不必要的工作重复或重叠以及通过确保这些机构之间并且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之间产生更圆满的结构关系,来改进这些机构的效力和效率。

六、联合国发展方案和基金的理事机构

76. 应该继续努力减少同样的机构在一年之间所举行的正式和非正式会议的次数和重叠,改善议程的制订,划定分配给它们的年度会议和常会审议的各种议题;尽可能消除这种会议和其他会议重叠。在这方面,执行局应该经常考虑调整它们的议程,报告程序和格式以及审查会议的数目和时间,继续使执行局的工作方法合理化。

77. 虽然确认各理事会机构在它们具体的任务范围内负责处理关于各个机构的政策问题,在它们的报告中也应该说明它们如何执行大会和经社理事会规定的全面政策方针和协调工作,以及它们对如何采取进一步行动提出的具体建议。

78. 应该方便观察员成员国和观察员国家有效参与执行局会议。为此,执行局应该审查它们的安排和工作方法,并酌情审查其议事规则。执行局的文件应该提供给各基金和计划署的所有有关成员国。

七、机构间协调

79. 在讨论发展纲领方面,应密切审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与各专门机构的关系。按照《联合国宪章》,理事会应该提供全面指导和协调,找出各基金和计划署重复的地方,并且酌情在必要时提出建议。

80. 行政协调委员会应该加强联合国系统机构间协调的职能,并且为此目的继续在秘书长主持下定期举行机构主管一级的会议,审查并就协调事项提出建议;委员会应该继续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并继续酌情在业务一级利用小规模的工作队制订机构间联合方案。

81. 行政协调委员会应该将其报告中的专题部分提交给经社理事会协调部分,并且将其余部分提交给经社理事会常务部分; 行政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就改进机构间协调的途径与理事会积极对话。

82. 经济及社会部门的所有有关秘书处高级官员在秘书长权力下应继续定期举行会议,以期改善协调和执行情况;这些会议的结果应定期提交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83. 尽管认识到联合国必须适应新的现实和面对新的挑战的重要性,但是,给予充分时间来执行已经展开的各项改革,使联合国各机构和机关的功能维持必要的稳定,从而累积经验,进行未来的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

八、联合国与国际金融和贸易机构的关系

84. 关于加强联合国和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关系,以及可能情况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的问题,应按1992年12月22日第47/181号决议预先指出的那样,放在讨论发展纲领的框架内特别审议。

85. 总的来说,布雷顿森林机构同联合国系统其他部分以及它们的秘书处之间应进行更大的交流与合作;第一个具体步骤,可以请布雷顿森林机构就其主管范围内的问题依照《联合国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间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大会提出特别报告和研究报告。

86. 联合国同布雷顿森林机构有必要及早共同进行初步的探索性审查,评估外地、总部和政府间各级的机制、方案及相互间关系,以查明可以改进沟通、合作与协调的领域。这项审查应作出报告,建议各机构如何促进各自努力,有效地补充彼此的工作,特别按照在各自的成员国确定的优先事项与执行联合国各项会议的成果的关系方面,收集和传播数据分析与报告,利用现有资源从紧急救济过渡到重建与发展在外地、政府间协商和秘书处协商方面提供技术援助,以及展开政策对话。

87. 大会和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各理事机构应根据上述审查的结论,就有关发展活动的领域考虑具体的合作范围与形式。

88. 为了在政府间一级改进理事会与国际金融和贸易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就全球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交换看法,审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国际金融及贸易机构如何相互支持各自的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推动和协调有关问题的方案活动,理事会应该在接近布雷顿森林机构半年期会议期间安排定期高级别特别会议,以期尽可能有利于部长级高级官员以及金融和贸易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主管与会。理事会这项会议的主题和议程,应该及早,合作拟订,以便筹备和协商,并且酌情请金融和贸易机构编写报告和研究,以增进讨论。为使这种会议取得有效成果,请秘书长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主管协商,探讨举行这种会议的可能性和实际可行方式,并就此通知理事会。

九、秘书处

89. 关于秘书处、包括其各个经济和社会部门目前的结构和职能问题,和设立主管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常务副秘书长职位的问题,应在加强联合国系统不限成员名额高级别工作组和发展纲领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中审议。

90. 在加强联合国系统高级别工作组方面,应该审议各计划署和基金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大会其他机构的主管的统一和最长任期。在征聘和任命工作人员方面,必须执行《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一条和大会有关决议的规定。

附件二

第二委员会的议程

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

2. 宏观经济政策问题:

(a)社会和经济发展趋势;

(b)外债危机和发展;

(c)筹措发展资金,包括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资源的净转移;2

(d)贸易和发展;

(e)商品;

(f)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

3. 部门政策问题:

(a)工业发展合作;

(b)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开发;

(c)粮食和可持续农业发展;

(d)商业和发展。

4. 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

(a)关于发展的重大协商一致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后续工作:

㈠《关于国际经济合作特别是恢复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宣言》中商定的承诺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联合国第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b)发展纲领:

重新展开关于通过伙伴关系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发展的对话;

(c)《1990年代支援最不发达国家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

(d)转型经济国家纳入世界经济;

(e)人口与发展;

(f)国际移徙和发展,包括召开一次联合国国际移徙和发展问题会议;

(g)人类住区;

(h)消除贫穷;

(i)妇女参与发展;

(j)人力资源开发。

5.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a)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决定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b)荒漠化和干旱,包括《在发生严重干旱和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的执行情况;

(c)《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执行情况;

(d)小岛屿发展国家可持续发展全球会议成果的执行情况;

(e)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

(f)国际减少自然灾害十年。

6. 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

(a)联合国系统发展方面的业务活动的三年期政策审查;

(b)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和技术合作。

7. 训练和研究:

(a)联合国训练研究所;

(b)联合国大学。

附件三

第三委员会的议程

1. 在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分配给第三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应按下列顺序审议:

项目2 社会发展,包括有关世界社会状况以及有关青年、老年人和残疾人和

家庭的问题。

项目3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

项目4 国际药物管制。

项目5 提高妇女地位。

项目6 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结果。

项目7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有关难民、回返者和流离失所者的

问题和人道主义问题。

项目8 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项目9 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活动方案。

项目10 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

项目11 人民自决的权利。

项目12 人权问题:

(a)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

(b)人权问题,包括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切实享受的各种途径;

(c)人权情况和特别报告员和代表的报告;

(d)《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全面执行和后续行动;

(e)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

项目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

2. 此一安排可在第三委员会组织会议审查,尤其要参照当时文件的情况。

 

注:

1. A/48/940和A/49/834。

2. 本项目将每年审议。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将在本项目下审议发展筹资国际会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