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16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0/842)通过]

50/218. 1996-1997两年期周转基金

大会,

决议:

1. 1996-1997两年期周转基金的数额定为1亿美元;

2. 各会员国应按照大会所通过的1996年度预算会员国分摊比额表,向周转基金预缴款项;

3. 上述预缴款项的摊额中应扣除:

(a) 1959年和1960年自盈余帐户转入周转基金内各会员国名下的帐款经调整后数额1 025 092美元;

(b) 各会员国依照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232号决议向1994-1995两年期周转基金预缴的现款;

4. 任何会员国名下帐款及其向1994-1995两年期周转基金预缴的款项,如超出该会员国依上文第2段规定应预缴的款项,则超出数额应抵充1996-1997两年期该会员国应缴的会费;

5. 授权秘书长从周转基金垫付:

(a) 必要款项,以便在收到会费以前充供预算经费;一俟所收会费可以充作此种用途,应立即归还此种垫款;

(b) 必要款项,以支付根据大会通过的决议,特别是关于意外及非常费用的1995年12月23日第50/217号决议的规定正式授权承付的款项;秘书长应在概算内开列款项,以偿还周转基金;

(c) 必要款项,供继续设置循环基金,以支付自行清偿的杂项购置和活动的费用,其数额连同用途相同但尚未清偿的费用净额合计不得超过20万美元;垫款总额超过20万美元时,须事先征得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同意;

(d) 必要款项,用以支付缴纳保险费的两年期终了后所余保险期间的预缴保险费,但须事先征得咨询委员会的同意;秘书长应在此类保险有效期间内每一个两年期概算中开列经费,充作各两年期应缴的保险费;

(e) 必要款项,使衡平征税基金在收足税款以前,能够支付当前承付的款项;一俟衡平征税基金收到税款,应立即归还此种垫款;

6. 如上文第1段所定数额不足以应付周转基金正常用途,则授权秘书长在1996-1997两年期内,依照大会在其1958年12月13日第1341(XIII)号决议核定的条件,动用他所保管的特别基金及帐户内的现款或大会授权借得的款项。

1995年12月23日

第100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