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09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0/632)通过]

50/152.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大会,

审议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高级专员办事处活动的报告1和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的工作报告,2

回顾其1994年12月23日第49/169号决议, 重申作为保护难民的国际制度基础的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3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4的重要性,并且满意地注意到130个国家现已成为其中一项或两项文书的缔约国,

又重申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活动纯属人道主义和非政治性质以及高级专员向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和谋求解决难民问题的职责的根本重要性, 赞扬高级专员及其工作人员胜任职责、勇敢无畏并全心全意地履行他们的责任,并向冒着生命危险执行公务和殉职的工作人员表示敬意,并强调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感到不安的是尚未为难民找到解决办法,使其继续受苦;并且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拒绝入境、非法驱逐、驱回、无理拘留、对他们人身安全、尊严和福祉的其他威胁以及不尊重和不保障他们的基本自由和人权,使得难民保护工作继续受到危害, 欢迎各国继续大力承诺向难民提供保护和援助,以及各国政府对高级专员执行其人道主义任务提供宝贵支助,还赞扬一些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长期以来收容数以百万计难民的国家,尽管本身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环境方面的严峻挑战,仍继续接纳大批难民进入其领土, 认识到在某些区域,个别人滥用庇护程序的做法危及庇护制度,并对迅速和有效保护难民起不利影响,

关切到无国籍状态, 包括无法确定个人的国籍, 可能导致流离失所,并强调在这方面,预防和减少无国籍状态,以及保护无国籍人士对预防可能的难民情况也很重要,

1. 坚决重申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和谋求解决难民问题的职责的根本重要性以及纯属人道主义和非政治的性质,各国有必要同高级专员办事处通力合作,以便协助有效地执行这项职责;

2. 吁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加入和充分执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及可适用的有关保护难民的各项区域文书;

3. 还吁请所有国家坚持以庇护作为对难民的国际保护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工具,并确保遵守保护难民的各项原则,包括不驱回的基本原则,并吁请各国按照国际公认的人权和人道主义规 范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给予人道待遇;

4. 重申人人不分轩轾,均享有为躲避迫害而到其他国家寻求和享有庇护的权利;

5. 重申确保所有寻求国际保护的人均有机会以公平和有效的程序确定其难民身份,或酌情以其他方法保证凡是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身份均被确定,并获得这一方面的保护的重要性,但同时不得减损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以及各项有关区域文书所规定的给予难民的保护;

6. 重申重新定居仍旧是一种重要的保护办法;

7. 重申支持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探讨进一步措施方面发挥作用,以便依照国际文书中所载基本保护原则确保所有有此需要的人得到国际保护, 并期待高级专员办事处就此主题进行非正式协商;

8. 要求国际社会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需要作出更协调一致的响应,并按照其第49/16号决议重申支持高级专员所作努力,根据秘书长或联合国各主要主管机关的明确要求,并征得有关国家的同意,考虑到其他有关组织的任务权限和专业知识的互补作用,向这些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保护,同时强调协助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活动绝对不能破坏庇护制度, 包括为躲避迫害到其他国家寻求和享有庇护的权利;

9. 重申保障人权同防止难民情况之间的关系,认识到为使各国解决造成难民流动的一些原因和履行其人道主义责任,协助回返难民重新融入社会,必须有效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通过维持法治、公正和责任制的体制,同时为此呼吁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其职权范围内应有关政府的要求加强支助各国在法律和司法能力建设方面的努力,必要时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合作下进行;

10. 又重申发展和重建援助对于消除造成难民情况的部分原因并对预防性战略的拟订至关重要

11. 谴责一切形式的种族暴力和不容忍, 这种暴力和不容忍是造成被迫流离失所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持久解决难民问题的一个障碍;并吁请各国制止不容忍、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并通过公开声明、适当立法和社会政策,促进特别是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特殊情况的同情和了解;

12. 欢迎1995年9月4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通过的《行动纲要》,5 特别是各国在《纲要》中对需要国际保护的难民妇女和其他流离失所的妇女所作的坚决承诺, 并吁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支助并促使各国努力拟订和执行有关对迫害--包括对基于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所述原因而进行的特别针对妇女的性暴力迫害或其他与性别有关的迫害--作出反应的准则和方针,办法是提供有关各国在这类准则和方针的拟订方面所采取的主动做法的资料,并进行监测以确保有关国家公平而一致的实施;

13. 重申鉴于给予庇护或提供避难所是一种和平的人道主义行动, 难民营和定居点必须保持纯粹的非军事和人道主义性质, 所有当事方都不得从事任何可能破坏这种性质的活动, 谴责一切威胁到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人身安全的行为和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和稳定的行为,吁请收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实保持难民营和定居点的非军事和人道主义性质, 并吁请各收容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武装分子渗入,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有效的实际保护并使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有关人道主义组织可立即不受阻碍地同他们接触;

14. 鼓励高级专员, 作为其提供国际保护和设法采取预防性行动的法定职责以及大会1974年12月10日第3274( XXIV)号和1976年11月30日第31/36号决议所规定的责任的一部分,继续为无国籍人进行的活动;

15. 鉴于1954年《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6 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7 缔约国的数目很有限,请高级专员办事处积极促使各国加入这些文书,并向有关国家提供有关技术和咨询服务,协助其制定和执行关于国籍的法律;

16. 吁请各国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有关国籍的立法,以减少无国籍状态,特别是防止任意剥夺国籍,并取消允许在拥有或取得另一国国籍前放弃原国籍的规定;同时确认各国有权制定适用于取得、放弃或失去国籍的法律;

17. 重申自愿遣返在可行的情况下是难民问题的理想解决办法,并呼吁原籍国、庇护国、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整个国际社会竭力使得难民能够行使安全而体面地返回家园的权利;

18. 重申人人都有返回本国的权利,并在这方面强调原籍国负有创造条件使难民能够安全而体面地返回本国的主要责任, 并认识到所有国家有义务接受国民返回本国,吁请所有国家便利未被承认为难民的国民返回;

19. 吁请所有国家促进有利于难民返回的条件, 并协助他们可持续地重新定居, 酌情协同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有关发展机构向原籍国提供重建和发展方面的援助;

20. 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5年7月29日关于加强联合国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协调的 第1995/56号决议, 并欢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决定在1996年间审查该决议有关高级专员办事处工作的部分;

21. 赞赏地注意到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制定的方案政策, 并强调高级专员办事处、 各执行伙伴和其他有关组织必须予以执行,以确保向难民提供有效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22. 重申在高级专员办事处方案内纳入环境考虑的重要性, 特别是在长期收容难民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欢迎高级专员办事处努力较集中地协助解决与难民有关的环境问题, 并吁请高级专员促进并加强同收容国政府、捐助者、联合国各有关组织、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关心以较有效的综合方式处理与难民有关的环境问题的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23. 确认开始将俄文作为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的一种正式语文对于特别是在独立国家联合体国家促进高级专员的工作和执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各项规定的重要性;

24. 吁请所有国家政府和其他捐助者表现国际团结一致的精神,并分担避难国的重负,设法继续减轻收容大批难民的国家--特别是资源有限的国家--的负担,并向高级专员办事处方案提供捐助, 并要考虑到大批难民人口日益增长的需要对避难国产 生的影响以及必须扩大捐助者基础和捐助者之间必须更好地共同分负重担, 协助高级专员从传统的政府来源、 其他政府和私营部门获取更多的和及时的收入,以期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所关心的难民、回返者和其他流离失所者的需要得到满足。

1995年12月21日

第97次全体会议

注: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12号》(A/50/12)。

2. A/50/12/Add.1。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9卷,第2545号。

4. 同上,第606卷,第8791号。

5. A/CONF.177/20 和 Add.1,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6.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60卷,第5158号。

7. 同上,第989卷,第144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