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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委员会


监察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委员会是由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监察缔约国对《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监测《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所有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交关于落实这些权利的定期报告。缔约国必须在加入《公约》后两年内提交首份报告,之后每五年提交一次。委员会审查各项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向缔约国转达其关注和建议。

  委员会还对加入《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国家所提交的补充报告进行审查。

  委员会不能审议个人投诉,但儿童权利问题可提交给负责审议个人投诉的其他委员会。

  委员会在日内瓦开会,一般每年召开三次会议,包括一次为期三周的全体会议和一次为期一周的会前工作组会议。2010年,“作为一项特别的临时措施”,委员会采用两个分别由9名成员组成的平行小组审议报告,以处理逾期的报告。

  委员会还公布其对人权条款内容的解释,即对专题问题的一般性评论,还组织为期数日的一般性讨论。

  更多内容请访问:儿童权利委员会英文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