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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解答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颁布法律判决的主要机构成立于1945年,于1946年行使其职能。只有国家,而非个人,才可提请国际法院审理案件。一旦某个国家同意由国际法院处理一个案件,它就必须同意服从法院的裁决。此外,联合国的其他机构可以征求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截至2006年6月,国际法院已经作出92项涉及国家间争端的判决,包括领土界限、外交关系、不干涉他国内部事务和劫持人质等相关案件。

组成

  国际法院设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它有15名法官,由联大和安理会选举产生。不能同时有两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任何裁决均须获得九名法官同意。国际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都是终审判决,不可上诉。如果所涉国家中有一方没有服从判决,则另一方可将此事提交安理会处理。2006年2月6日,国际法院中唯一的女法官罗莎琳·希金斯(联合王国)当选成为国际法院的首位女院长,任期三年。

国际法院最近所作的一些裁决

  • 国际法院在2006年结束公开听证后,决定听审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提出的案件,诉状中称塞尔维亚和黑山违法了其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 2004年,国际法院一致重申,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修建隔离墙的做法违法了国际法。
  • 2002年,国际法院对尼日利亚和喀麦隆之间的边界争端作了裁决,将争端所涉的主要领土——巴卡西半岛——的主权判归喀麦隆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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