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2374(2017)号决议:第1段(旅行禁令),第4段(资产冻结)
- 或根据第2374(2017)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标准,同时适用上述两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6节
二. 哪些人有权提交列名请求?
会员国随时可向委员会提出将个人和实体列入2374制裁名单的列名请求。
三. 列名请求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列名请求必须载有支持列名提议的详细案情说明,以及提议指认所述个人和/或实体名字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其中包括:
- 表明有关个人/实体符合列名标准的具体调查结果和理由;
- 辅助证据的性质(如专家小组的报告、情报、执法、司法、媒体、本人供词等);
- 辅助证据或文件;
- 与目前已被列名的个人或实体有关联的详情。
应尽可能提供以下具体信息,以便主管当局能确切识别有关个人或实体:
- 个人:姓、名、其他相关名字(原语文字和拉丁字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国籍、性别、化名、就业情况/职业、居住国、护照或旅行证件(包括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和国内身份号、目前和先前地址、所在地、职称、网址、目前所在地、银行账号以及其他任何有助于适用相关措施的相关信息。
- 实体:名称、注册名称、简称、为人所知或先前为人所知的其他名称(原语文字和拉丁字母)、地址、总部、分支/附属机构、联营机构、挂名机构、业务或活动性质、主要活动所在国、领导层/管理层/企业结构、注册(公司注册)、税号或其他识别号码、网址、银行账号以及其他任何有助于适用制裁措施的相关信息。
四. 如何提出列名请求?
请将列名请求:
- 通过墨西哥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胡安·拉蒙·德拉·富恩特·拉米雷斯先生阁下(墨西哥)。
并抄送:
- 委员会高级秘书大卫•麦克纳布先生(sc-2374-committee@un.org)
五. 委员会作出决定
根据委员会工作准则第6节,委员会将审议所有完整的列名请求。如未在作出决定的时限(十个工作日)之内批准列名请求,委员会将向提交国说明列名请求所处状态。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列名请求,秘书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名字列入名单,并在列名公布后、但在名字列入名单后一周内,通知据信该个人或实体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还应通知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