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程序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7节

二、谁有权提交除名申请

  会员国在任何时候均可向委员会提出将个人和实体从2206制裁名单上除名的申请。

  设法提出除名申请的申请人可直接向除名协调人或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出。

  作为一项规则,国家可决定其国民或居民是否应将其除名申请直接向除名协调人提出。国家将向主席提出一项声明,该声明将公布在委员会网站上。

三、 什么应该列入除名申请

除名申请应列入以下资料:

  1. 解释为何这项指认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列名准则(特别是指出与该人或该实体的列名说明中的理由不符的情况);
  2. 被指认人目前的职业和/或活动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资料;
  3. 能用来佐证支持这项申请的任何文件和/或酌情附加能解释其重要性的解释。

  对已死亡的个人,除名申请和证明其死亡的正式文件应由国家直接送交或由其法定受益人通过除名协调人送交委员会。支持除名申请的案情文件应包括以下资料:

  1. 死亡证书或在可能时确认死亡的类似官方文件;
  2. 死者遗产的法定受益人或其资产的任何共同拥有者是否也列在制裁名单上。

四、 如何提出除名申请

  除名申请能向委员会或通过除名协调人提出。

  对选择向除名协调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能在这里查阅相关程序

  如果申请人向国籍国或居住国提出申请,应采用以下程序:

  1. 向其提出申请的国家(申请国)应审查所有相关资料,随后与指认国进行双边联系,要求它们提供进一步资料并就除名申请进行磋商;
  2. 指认国也可向申请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在任何这种双边磋商中,申请国和指认国可酌情与主席进行磋商;
  3. 如果在审查任何新增资料后,申请国如希望提出除名申请,它应设法使指认国与其共同或分别向委员会提交除名申请。申请国可依照无异议程序在没有指认国随同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向委员会提出除名申请。

五、委员会的决定

  依照委员会工作准则第7节的规定,委员会将审议所有完整的除名申请。

  如果委员会核准除名申请,秘书处应在姓名从制裁名单删除后一星期内通知认为可以找到这个人或实体的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通知此人是其国民或居民的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在知道这项资料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