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程序

一、相关安理会决议 /委员会工作准则

二、哪些人有权提出除名请求

  会员国可在任何时候向委员会提交为1988制裁名单列名的个人和实体除名的请求。

  寻求提交除名请求的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除名协调人或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请求

  国家通常可以决定其国民或居民是否应该直接向除名协调人提出除名请求。

三、 向委员会提交的除名请求中应该包括什么内容

  所有除名请求应该:

  1. 解释为何该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不再符合列名标准(特别是针对此特定个人或实体已公开可发布的案情说明中阐明的反对列名原因);
  2. 列明申请人目前的职业和/或活动,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3. 列明支持请求可以参考的任何文件和/或随附与其相关的解释,如适用。

  对于已故个人,请求应直接由国家提交至委员会,或由其法定受益人通过除名协调人提交,同时还要提交官方文件证明此人已死亡。支持除名请求的案情说明应包含以下信息:

  1. 在可能情况下附上死亡证明或类似的官方文件,确认其已死亡;
  2. 详细说明死者遗产的任何法定受益人或者死者财产的共同拥有人是否列在制裁名单上。

四、如何提出除名申请

  选择向除名协调人提交除名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此查阅相关程序。

  如果申请人向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申请,则须遵循以下程序:

  1. 被提交请求的国家(请求国)应审查所有相关信息,然后与指认国进行双边接触,以获得更多信息,并就除名请求进行磋商(在相关列名是某项安全理事会决议直接提出的情况下,委员会承担指认国的角色);
  2. 指认国也可要求申请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提供更多信息。请求国和指认国可在任何双边磋商期间酌情征求主席的意见;
  3. 在审查完所有额外信息后,如果请求国希望继续审查除名请求,须设法说服指认国向委员会共同或单独提交一份除名请求。请求国在没有指认国的附带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向委员会提交除名请求;

  请将除名请求表寄送至:

  • 通过厄瓜多尔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何塞·德拉加斯卡先生阁下(厄瓜多尔)。

  抄送至:

五、委员会的决策

  如果委员会核准除名请求,秘书处应该在将名字从名单中删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据信有关个人或实体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 如为个人则还应通知其国籍国或居住国(根据已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