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名程序

一、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委员会工作准则

  • 安全理事会第1970(2011)号决议:第22段和第24(b)和(c)段
  • 安全理事会第1973(2011)号决议:第23段
  • 安全理事会第2146(2014)号决议:第11段
  • 安全理事会第2174(2014)号决议:第4段
  • 安全理事会第2213(2015)号决议:第11段
  • 委员会准则:第5节

二、哪些人有权提交列名请求?

  会员国可随时向委员会提交列名请求以将个人和实体列入1970制裁名单。

三、列名请求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建议各国一收集到符合列名标准的行动的辅助证据,就将名字提交给委员会。鼓励各国在提交实体的名字时,酌情提议同时将有关实体决策人的名字列入名单。

  根据提议指认个人和/或实体的名字的有关标准,列名请求必须载有支持所提议列名的详细情况说明,其中包括:

  1. 表明有关个人/实体符合列名标准的具体调查结果和理由;
  2. 辅助证据的性质(如专家小组的报告、情报、执法、司法、媒体、本人供词等);
  3. 辅助证据或文件;
  4. 与目前已列入名单的个人有关联的详情。

  应尽可能提供以下具体信息,以便主管当局能确切识别有关个人或实体:

  1. 个人:姓、名、其他相关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国籍/公民身份、性别、别名、就业情况/职业、住所、护照或旅行证件(包括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以及国家身份证号码、目前和以往的地址、网址和当前位置。
  2. 团体、企业或实体:名称、简称、地址、总部、附属机构、联营机构、领域、业务或活动性质、领导人、现有或曾经有过的税收或其他识别号码及其他名称,以及网址。

四、如何提出列名申请?

  请把列名请求寄送至:

  • 通过印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鲁集拉·坎博伊女士阁下(印度)。

  抄送至:

五、委员会的决策

  根据委员会工作准则第5节,委员会将审议所有完整的除名请求。如未在决策期限(五个工作日)批准列名提议,委员会将向提交国反馈列名请求的情况。如果委员会批准了列名请求,秘书处应在公布列名后、并在将名字列入名单后一周内,通知该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