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禁令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委员会工作准则

  下列文件规定了旅行禁令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1970(2011)号决议:第16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9节

二、谁有资格按照第16(a)和(c)段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名单所列个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可由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代表名单所列个人向主席提出书面请求。名单所列个人可通过联合国有关部门向主席提出书面请求。

三、旅行禁令豁免是什么,如何援引豁免?

  旅行禁令豁免有许多种类,其中有两种要求通知委员会并得到委员会批准:

  • 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宗教义务的旅行:通知委员会并得到委员会批准。
  • 完成司法程序。
  • 旅行是为了促进利比亚境内的和平与民族和解及区域稳定:通知委员会且得到委员会批准。
  • 入境或过境是增进利比亚和平与稳定所需要的:在一国做出此一决定48小时内通知委员会。

四、按照第16(a)和(c)段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列入哪些内容?

  1. 应包括下列资料,并尽可能附上证明文件:拟议旅行者的姓名、编号、国籍和护照号码;
  2. 拟议旅行的目的,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并提供与该请求有关的细节,例如会议或约会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3. 离开和返回旅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和时间;
  4. 这类旅行的完整行程,包括出入境港口和所有过境点及时刻表,包括所有过境点的时刻表;
  5.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和船舶名称;

  除有待委员会认定的紧急情况外,所有请求均应于拟议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主席

五、如何按照第16(a)和(c)段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 通过日本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山崎和之(日本)。

  抄送给:

六、委员会做出决定

  如果委员会批准了旅行限制豁免请求,主席将致函名单所列个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国家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或有关的联合国办事处,告知已批准豁免请求。批准书副本也将送发名单所列个人在获准豁免期间前往和过境的所有国家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七、按照第16(a)和(c)段请求延长旅行禁令豁免

  委员会根据第1970(2011)号决议第16(a)段或第16(c)段批准的任何要求延长豁免的请求应遵循上述规定,且需在所批准的豁免期到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连同订正行程一起书面送达主席。

八、按照第16(a)和(c)段核准的旅行计划豁免的变化

  以前按规定提交委员会的尤其是过境点等旅行资料若有任何变化,都要求经委员会事先批准,并应在旅行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有待主席确定的紧急情况除外。

  委员会签发豁免令的旅行若要提前或延后,提出请求的国家应立即书面告知主席。如果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以前提交的预定行程无其他变动,则书面通知主席即可。旅行时间的提前或延后若超过委员会以前批准的日期之前或之后48小时以上,则须提出新的豁免请求,应送达主席并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如遇需紧急送医的情况,应速向主席提供医生说明,其中详述医疗急救的性质及病人就医的设施,并提供病人返回或将返回居住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方式等信息。

九、根据第1970(2011)号决议第16(d)段的旅行禁令豁免

  根据第1970(2011)号决议第16(d)段,一国逐案审查认定,这种入境或过境是促进利比亚的和平与稳定所必需的,有关国家随之在做作出此一认定后的48小时内通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