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禁令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委员会工作准则

  下列文件规定了旅行禁令豁免:

  • 第1591(2005)号决议第3(d)段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9节

二、谁有资格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名单所列个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可由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代表名单所列个人向主席提出书面请求。名单所列个人可通过有关的联合国办事处向主席提出书面请求。

三、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列入哪些内容?

  每份豁免请求应包括下列资料:

  1. 拟议旅行者的姓名、编号、国籍和护照号码;
  2. 拟议旅行的目的,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并提供与该请求有关的细节,例如会议或约会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3. 离开和返回旅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和时间;
  4. 这类旅行的完整行程,包括出入境港口和所有过境点;
  5.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和船舶名称;
  6. 豁免具体理由陈述。

  每份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在拟议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委员会主席,有待委员会认定的紧急情况除外

四、如何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请把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寄送至:

  • 通过大韩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至委员会主席黄浚局(大韩民国)。

  抄送至:

五、委员会做出决定:

  如委员会批准了旅行限制豁免请求,主席将书面通知名单所列个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国家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或有关的联合国办事处。副本也将送发名单所列个人在获准豁免期间前往和过境的所有国家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六、旅行禁令豁免延期请求

  任何要求延长豁免期限的请求应遵循上述规定,且需在所批准的豁免期到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连同订正行程一起送达主席。

七、核准的旅行计划豁免的变动

  请求中提供的资料包括过境点方面若有变化,要求进一步获得委员会的事先批准,且需在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主席,在主席认定的紧急情况下除外。

  提出请求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将立即书面通知主席委员会已经签发豁免令的任何旅行的离开日期的任何变化。

  如果出发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超过48小时,且行程无其他变动,则书面通知主席即可。旅行时间的提前或延后若超过48小时以上,或行程有变动,则须提出新的豁免请求。

  如果豁免请求基于医疗原因或其他人道主义需要或由于不可抗力,一旦获悉名单所列旅行人员姓名、旅行事由、就医日期和时间以及运输详情,包括宗教义务,委员会将确定有关旅行是否具有第1591(2005)号决议第3(f)段规定可予豁免的正当理由。在紧急就医的情况下提供医生的说明,其中尽量详述紧急情况的性质和名单所列个人就医的设施但不妨碍遵守医疗保密规定,并且也需要及时提供名单所列个人返回居住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方式的详情。

八、旅行结束后

  名单所列个人结束旅行的书面确认需由名单所列个人申明豁免旅行结束后他将居住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提交给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