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措施

旅行禁令

一、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委员会工作准则

下列文件规定了旅行禁令豁免:

二、已有哪几类旅行禁令豁免?

有两种旅行禁令豁免可能需要考虑:

  • 如果为履行司法程序而必须入境或过境,则旅行禁令不适用;
  • 委员会逐案审查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

三、谁有资格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会员国

目的地国、过境国、国籍国和居住国可通过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出请求。如果名单所列个人所在国家无有效的中央政府,可由联合国驻该国办事处或机构代表名单所列个人提出请求。

名单所列个人

  名单所列个人、团体、事业单位和实体可按照第2161(2014)号决议第62(b)段向第1730(2006)号决议所设立的协调人机制提交豁免请求。协调人将把请求转交给委员会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旅行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四、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第2161(2014)号决议第1(b)段提出的每份豁免请求都必须书面提交,并且应包括下列资料:

  1. 基地组织制裁名单上的永久编号;名单所列个人的姓名、国籍、护照号码或旅行证件号码;
  2. 拟议旅行的目的和理由,附上证明文件的副本,包括会议或约会的具体详情;
  3. 离开和返回旅行始发国的拟议日期和时间;
  4. 完整行程和时刻表,包括所有过境点;
  5. 所用交通工具的细节,视情况列入订座记录编号、航班号和船舶名称;
  6. 与旅行有关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来源的所有拟议用途。此类资金只能按照获得资产冻结豁免的程序来提供,此处和《工作准则》第11节可查到该程序每份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尽早送达委员会主席或协调人,但在拟议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除非根据人道主义考虑要求缩短该期限。
  7. 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应尽早提交委员会主席或协调人,但不应晚于拟议旅行日期前15个工作日,除非因人道主义考虑而需缩短时限。

五、如何提出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会员国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

  • 通过澳大利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寄送给加里•昆兰先生阁下(澳大利亚)

抄送给:

名单所列个人

请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寄到:

  • 安全理事会附属机构事务处协调人

地址:    Room DC2 0853B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N.Y. 10017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传真:    +1 212 963 1300

电子邮件:    delisting@un.org

抄送给:

如委员会批准了旅行禁令豁免请求,秘书处将书面通知名单所列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国籍国、名单所列个人旅行目的地国以及任何过境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还有所涉及的任何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告知它们已批准旅行、行程和时刻表。

六.旅行禁令豁免延期请求

  任何要求延长豁免期限的请求应遵循上述程序,且需在所批准的豁免期到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连同订正行程一起书面送达主席。

七.核准的旅行计划豁免的变化

  请求中提供的资料包括过境点若有变化,要求由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且需在旅行开始之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送达主席。

  提出请求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将立即书面通知主席委员会已签发豁免令的任何旅行的离开日期的任何变化。

  如果要紧急送医送到距离最近的合适国家,包括出于医疗原因或人道主义需要或由于不可抗力,一旦获悉名单所列旅行者个人姓名、旅行事由、送医日期和时间以及运输详情,包括过境点和目的地,委员会将在24小时内确定有关旅行是否具有第2161(2014)号决议第1(b)段规定可予豁免的正当理由。通知当局也需要尽快提供医生或其他相关国家官员的证明,其中尽量详述紧急情况的性质和名单所列个人就医或接受其他必要援助的设施但不妨碍遵守医疗保密规定,并且详述名单所列个人返回居住国或原籍国的日期、时间和旅行方式以及与紧急送医有关的所有支出的全部详情。

八.旅行结束后

  名单所列个人结束旅行的书面确认需在豁免期到期后五个工作日由名单所列个人申明豁免旅行结束后他将居住的国家(或联合国办事处/机构)提交给主席。

旅行豁免生效

  关于基地组织及有关个人和实体的第1267(1999)号和第1989(2011)号决议所设安理会委员会通过第1989(2011)号决议,根据该决议第1(b)段中规定的旅行禁令,制定当前豁免清单。

  关于旅行禁令及其豁免的概况介绍,参见

资产冻结

一.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准则

下列决议和工作准则规定了对资产冻结的豁免:

  • 安全理事会第2161 (2014)号决议:第 9段
  • 安全理事会第1452 (2002)号决议,经第1735 (2006)号决议修订
  •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1节

二、何方有权提交资产冻结豁免请求?

有意向酌情授权动用冻结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会员国。

三、可以请求哪些类型的资产冻结豁免?

有两种类型的资产冻结豁免:

  •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
  •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

1、基本开支豁免

  依照经第1735(2006)号决议第15段修订的第1452(2002)号决议第1(a)段及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1(d)节,应提交基本开支豁免通知供委员会审议,须酌情列入以下信息:

  1. 收款人(姓名和地址)
  2. 收款人在第1988号制裁名单上的永久编号
  3. 收款人银行信息(银行名称和地址,账号)
  4. 付款目的和确定费用属于基本开支豁免的理由:
  • 基本开支,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
  • 用于支付合理的专业人员费用和偿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费用;
  • 为常规持有或维持冻结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所需要的费用或服务费。
  1. 分期付款额
  2. 分期付款次数
  3. 起付日期
  4. 银行转账或直接借记
  5. 利息
  6. 解冻的具体资金
  7.  其他信息。

2.非常开支豁免

  依照第1452 (2002)号决议第1(b)段及委员会工作准则第11(d)节,应提交非常开支豁免通知供委员会审议,须酌情列入以下信息:

  1. 收款人(姓名和地址)
  2. 收款人在第1988号制裁名单上的永久编号
  3. 收款人银行信息(银行名称和地址,账号)
  4. 付款目的和确定费用属于非常 开支豁免的理由(第1452(2002)号决议第1(a)段没有提到的其他类别)。
  5. 分期付款额
  6. 分期付款次数
  7. 起付日期
  8. 银行转账或直接借记
  9. 利息
  10. 解冻的具体资金
  11. 其他信息。

  请注意鼓励会员国向委员会提出非常开支豁免请求时,及时报告这类资金的用途,以防这类资金被用于实施列名标准中所述行为。

四、如何提出资产冻结豁免请求?

请将资产冻结豁免请求/通知 :

  • 通过澳大利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寄送给委员会主席加里·弗朗西斯·昆兰阁下(澳大利亚)

请将副本寄送给:

五、委员会的决策

  委员会将通过其秘书处立刻确认已收到基本开支豁免通知。如果委员会在规定的3 个工作日内未做出反对决定,则委员会将通过主席告知发通知的会员国。如果委员会做出反对这类通知的决定,也将告知发通知的会员国。

  委员会将通过主席将其决定告知请求非常开支豁免的会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