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名简介

  1. 本介绍提供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列名程序的基本资料。
  2. 委员会工作准则第6节说明了提出列名申请的程序和其他列名问题。
  3. 这些规定鼓励会员国建立一个国家机制或程序,用于确定和评估建议委员会列入名单的适当人选。由于制裁是为了起预防作用,因此,刑事指控或定罪不是列入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的必要条件。
  4. 安全理事会第1989(2011)号决议第12段鼓励所有会员国提交供委员会列入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的名字。会员国在使基地组织制裁名单尽可能有实用性和效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 安全理事会第1904(2009)号决议第8段,进一步鼓励会员国任命一个负责基地组织制裁名单列名事务的本国联系人。
  6. 鼓励会员国在掌握有关个人或团体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辅助证据后,马上提交名字,供列入名单。委员会将根据第1617(2005)号决议第2和第3段所述并经第1989(2011)号决议重申的“有关联”标准,审议列名建议。
  7. 鼓励会员国在提交列入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的名字之前,酌情与有关个人或实体的居住国和/或国籍国联系,以了解更多的信息。还鼓励会员国在它们认为适当时,在提交团体、企业和/或实体的名字的同时提交要列入名单的有关团体、企业和/或实体的决策人的名字。
  8. 根据第1735(2006)号决议第5段和第1989(2011)号决议第13段,会员国还要提供支持列入名单的详细情况说明。说明应尽可能详细列出列入名单的依据或理由,包括:
    1. 表明所指称的关联或活动的具体调查结果;
    2. 佐证证据的性质(如情报、执法、司法、媒体资料和本人的供词等);
    3. 可以提供的佐证资料或文件;
    4. 与目前在名单上的个人或实体有关联的详情。
  9. 说明应可以在接获要求时予以公布,但会员国向委员会表明是保密的部分除外,委员会可用说明来编写列名理由简述。
  10. 安理会第1989(2011)号决议第14段还鼓励会员国在提出新名字时,并鼓励在第1989(2011)号决议通过前提出供列入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的名字的会员国,说明委员会可否在接获另一会员国要求时,公布它们是指认国。
  11. 第1989(2011)号决议第15段请会员国在提出名字时,尽可能就提出的名字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信息,尤其是提供足够的辨认信息以便能够准确肯定地辨认出有关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
  12. 安全理事会还在第1989(2011)号决议第15段中吁请会员国在提供列入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的名字时,使用新的标准列名表格,并鼓励会员国用新的标准列名表格提交名单上所有名字的辨认信息。新的标准列名表格取代第1735(2006)号决议附件一的首页。
  13. 个人列名表格实体列名表格不同;表格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基本版本”,采用pdf格式,另一个是“高级版本”,采用MS Word格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基本版本”必须手工填写,而“高级版本”可以让会员国选用拉式菜单,用电子方式填写。鼓励会员国参阅有关解释说明,该解释说明是为了帮助会员国填写新的标准列名表格而编写的。
  14. 委员会审议列名申请,按委员会工作准则规定的惯常决策程序,在15名成员协商一致后作出决定。
  15. 如果委员会未在导则第六节(n)段规定的在十个全工作日内做出决策(可有例外,因为主席应决定紧急和有时限的列名)的时限内批准列名提议,则委员会将向提交国反馈列名申请的情况。
  16. 列名请求一经批准,基地组织制裁名单即会相应更新。另一份情况介绍中有更新程序的详情。
  17. 根据第1989(2011)号决议第19段,秘书处在进行公布后、但在某个名字被列入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秘书处在通知中附上列名理由简述副本、关于列名后果的说明、委员会审议除名申请的程序,包括可否按照第1989(2011)号决议第21段及第1989(2011)号决议附件二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交除名申请,以及第1452(2002)号决议关于现有豁免的规定。
  18. 根据经第1989(2011)号决议第20段重申的第1822(2008)号决议第17段,会员国在收到通知后,要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及时通知或告诉被列名的个人或实体对其采取的措施、委员会网站登载的关于列名理由的任何信息以及秘书处在上述通知中提供的所有资料。
  19. 根据第1989(2011)号决议附件二第16(b)段,如果已经知道地址,则监察员办公室在秘书处已按照该决议第19段规定正式通知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后,向所涉个人或实体通知列名情况。
  20. 此外,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新列入基地组织制裁名单的名字将送交国际刑警组织,要求在可行时发布刑警组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别通告。
  21. 在这一问题上需要进一步协助的国家,可通过委员会的电子邮件(SC-1267- Committee@un.org)或传真(+1 212 963 1300),与委员会秘书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