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议事规则

第六章:事务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主席应按照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次序请其发言。

第二十八条

  安全理事会可为某一特定问题指派一个委员会,或一名报告员。

第二十九条

  主席可给予安全理事会所指派的报告员以优先发言权。

  各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所指派提出报告的报告员可优先发言以解释其报告。

第三十条

  如有代表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宣布他的裁决。对其裁决如有异议,主席应将其裁决提交安全理事会立即作出决定。裁决非经推翻,仍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决议提案、修正案和实质性的动议,通常应书面提交各代表。

第三十二条

  主要动议和决议草案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享有优先权。

  经任何代表请求,动议或决议草案的各部分可分别表决,但以原提案人不反对为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下列动议按照排列次序的先后,对于与会议所讨论事项有关的一切主要动议和决议草案享有优先权:

  一. 暂停会议;

  二. 休会;

  三. 休会到预定的日期或钟点;

  四. 将任何事项提交委员会、秘书长、或报告员;

  五. 将问题的讨论推迟到预定的日期或无限期推迟;或

  六. 提出修正案。

  对于任何请求暂停会议或单纯休会的动议,应不经辩论,就加以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所提任何动议或决议草案,无须附议就可表决。

第三十五条

  动议或决议草案,在未经表决前,可以随时撤回。

  动议或决议草案如已获得附议,附议的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可将它作为自己的动议或决议草案,要求付诸表决,其优先权与原提案人未撤回时相同。

第三十六条

  对于动议或决议草案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正案,主席应决定这些修正案付诸表决的次序。一般而言,安全理事会应先就内容距离原提案实质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就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都经表决为止。但当修正案对于动议或决议草案原文有增删时,这个修正案应先付表决。

第三十七条

  在讨论提交安全理事会的任何问题时,任何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在安全理事会认为其利益特别受到影响时,或某一会员国按照宪章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将某事项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时,可经安全理事会决定,应邀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按照上一条规定或因执行宪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邀参加安全理事会讨论的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可提出提议和决议草案。这些提议和决议草案须经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代表请求,才可付诸表决。

第三十九条

  为审议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安全理事会可邀请其认为合适的秘书处人员或其他人员向理事会提供情况或其它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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