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议事规则

第二章:议程

第六条

  各国、联合国各机构或秘书长本人发出的关于按宪章规定应由安全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的一切来文,秘书长应立即提请安全理事会全体理事国代表注意。

第七条

  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应由秘书长拟成,并由安全理事会主席核定。

  列入临时议程的项目限于根据第六条已提请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注意的项目,第十条规定的项目,或安全理事会以前曾决定推迟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秘书长至迟应在开会前三日,将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通知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但在紧急情况下,可同开会的通知同时发出。

第九条

  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应为通过议程。

第十条

  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安全理事会每次会议议程中的项目,如未在该次会议审议完毕,应自动列入下次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

  秘书长每星期应就安全理事会处理中的事项,以及审议这些事项达到的阶段,写成简要说明,送交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

第十二条

  每次定期会议的临时议程至迟应在会议开始前二十一日分送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以后临时议程如有任何更改增补,至迟应在开会前五日通知各理事国。但如情况紧急,安全理事会可在定期会议开会期间,随时在议程上增列项目。

  第七条第一段和第九条的规定亦适用于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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