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议事规则

第十章:接纳新会员国

第五十八条

  凡欲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应向秘书长提出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一项正式文书形式的声明,宣布接受宪章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秘书长应立即将入会申请书提交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这项申请书应由主席提交一个由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所派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应审查提交给它的任何申请书,并至迟应在大会常会开始前三十五日,或遇召开大会特别会议时,在特别会议开始前十四日,将审查结果报告安全理事会。

第六十条

  安全理事会应按照它的判断,决定申请国是否为爱好和平的国家,而且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的义务,并据此决定是否推荐该申请国为会员国。

  安全理事会如推荐该申请国为会员国,应向大会作出推荐,并附讨论的全部记录。

  安全理事会如不推荐该申请国为会员国,或暂不审议它的申请,应向大会提出特别报告,并附讨论的全部记录。

  安全理事会为使其推荐可于接到申请书后的下一届大会中获得审议,至迟应在大会常会开始前二十五日,或大会特别会议开始前四日,向大会提出推荐。

  在特殊情况下,安全理事会在上一段规定的期限以后,仍可就入会申请书向大会提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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