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议事规则 (S/96/Rev.7)

第一章:会议

第一条

  除第四条所提及的定期会议外,安全理事会的会议应由主席在他认为必要时,随时召开,但两次会议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四日。

第二条

  主席经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的请求,应召开安全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如根据宪章第三十五条或第十一条第三项将某一争端或局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或大会根据第十一条第二项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将某一问题提交安全理事会,或秘书长根据第九十九条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某一事项时,主席应召开安全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宪章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安理会定期会议,每年应举行两次,时间由安全理事会自行决定。

第五条

  安全理事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或秘书长可提议安全理事会在另一地点开会。安全理事会如接受这类提议,即应决定会议的地点以及安全理事会在该地开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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