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议事规则

附录

处理私人及非政府团体来文暂行程序

  • 甲.凡与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的事项有关的一切私人及非政府团体的来文,均应列出清单,向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散发。
  • 乙.如经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代表请求,秘书长应将清单上所列的任何来文的复制本一份送交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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