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

  大会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首次审议了法治问题。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成立之后,负责大会的大部分人权工作的大会第三委员会每年都要辩论并且通过关于加强法治的年度决议,直到2002年为止。

 

  第三委员会和联合国的专门人权机构(人权委员会(截止于2005年)和人权理事会(从2006年起))在发展国际规范性框架和法治的特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第三委员会继续定期审议执法、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改革刑事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法治问题。

 

  2005年,共聚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的世界各国领导人将法治认定为需要给予更多关注的四个关键领域之一。他们在 成果文件中一致承认,需要“在国内和国际普遍遵守和推行法治”,并且重申各会员国承诺建立“以法治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会员国决定在秘书处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的法治援助部门,以便加强联合国推进法治的活动。

 

  遵循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向大会的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新的议程项目“国内和国际的法治”。大会此后每年就法治问题进行辩论并通过年度决议(61/3962/7063/12864/11665/3266/10267/167/9768/11669/123
)。第六委员会通常挑选一个副主题开展讨论。在“国内和国际的法治”这一议程项目下,第六委员会审议了以下问题:促进国际层面的法治(第64次会议)、会员国实施国际法的法律与惯例(第65次会议)、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法治和过渡时期司法问题(第66次会议)、和平解决争端(第68次会议)、共享各国通过司法救助加强法治的国家实践(第69次会议)以及多边条约进程对促进和推进法治的作用(第70次会议)。

 

  除第六委员会外,大会的几个其他委员会和附属机构也处理法治问题的特定方面。例如,大会全体会议和第二委员会(经济和金融议题)从2007至2009年都在审议和磋商关于促进穷人法律权益的多项决议。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议题)在第六十七和六十八届会议上就关于法治和刑事司法问题的多项决议进行了磋商。(第四委员会下设的)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就联合国在维持和平行动中的法治工作向联合国提出指导和建议,并在提出建议时全面考虑了维持和平及建设和平背景下的法治问题。

 

  大会审议保护责任和反恐等其他议题时,法治也占有重要地位。

 

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是在1996年的第1040号决议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个概念,安理会在这项决议中表示支持秘书长努力促进“布隆迪的民族和解、民主、安全和法治”。

 

  2000年,有影响力的卜拉希米维持和平行动报告坚决主张采取新模式维持和平及建设和平,并且强调法治的重要作用。从那以后,安理会授权支持许多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的法治工作。目前有19个安全理事会特派团任务中包含加强法治。

 

  在大部分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中,联合国的作用是向各国警察、司法和惩教部门提供支助,并且协调在这些地区的国际援助。但是,在处理科索沃和东帝汶这两个国家的局势的时候,联合国直接承担起司法责任,包括管理警察和监狱机关。最近,在关于中非共和国的第2149 (2014)号决议中,除赋予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多层面综合稳定团的法律援助任务以外,安全理事会还授权中非稳定团在中非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下采取“紧急临时措施”来维持基本的法律和秩序(S/RES/2149 (2014))。

 

  法治活动还被纳入了安理会专题决议和主席声明。安理会在2003年举行了关于法治问题的首次专题辩论。随后发表的主席声明授权秘书长报告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问题。这份报告成为安理会审议法治问题的基础,包括,例如,秘书长阐述的联合国的法治概念。安全理事会在2006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4年围绕“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过程中增进和加强法治”专题作了进一步辩论。在随后通过的决议和发表的主席声明中,安理会关注保护平民、维持和平及国际刑事司法等许多法治问题。2014年2月,主席声明(S/PRST/2014/5) 重申继续承认需要普遍遵守和推行法治。该声明还强调,要实现持久和平,就要在统一开展政治、安全、发展、人权(包括性别平等)和法治和司法活动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性做法。

 

  除专门为法治问题举行的专题辩论外,安全理事会的其他专题讨论和成果文件,例如关于儿童和武装冲突关于保护平民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文件,还明确承认恢复和加强法治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还对加强法治起着主要作用,推动追究最严重国际罪行的刑事责任。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设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安理会认为问责制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

 

  虽然问责制的重心现在已经转移到国际刑事法院,但在推进最严重国际罪行问责原则以及强调其与和平及安全的联系方面,安全理事会仍然起到重要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十六条允许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将某一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处理。在处理达尔富尔和利比亚局势的过程中已经运用了上述规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在《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中,会员国确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加强法治、努力消除贫穷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经社理事会被授权评估发展目标的落实进度,在编制、监督和执行2015年后发展议程方面起着主要作用,该议程包含了多项与法治相关的发展问题。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92年成立了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这是它的职司委员会之一。该委员会充当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主要决策机构。它的任务包括加强打击各国及跨国犯罪的国际行动,提高刑事司法管理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该委员会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承担特别任务的其他联合国机构进行协调,是历次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的筹备机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还为会员国提供一个交流专门知识、经验和信息的论坛,以便制订国家和国际战略,并且确定打击犯罪的优先任务。从2006年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还担任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也积极推动法治。人权理事会通过了直接涉及人权和法治的一系列决议,其中包括关于下列主题的决议:司法;司法系统的公正廉明;以及人权、民主和法治。人权理事会设立了若干与法治直接有关的特别程序机制,例如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促进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独立专家以及在反恐怖主义过程中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