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司法机制外,还可以通过更广泛的过渡司法措施惩治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会员国在《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强调,必须对过渡时期司法采取一种全面的办法,整合一系列司法和非司法措施,以便确保问责制、伸张正义、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推动康复与和解、建立对安全系统的独立监测、恢复对国家体制的信任和促进法治。会员国提及,这些方法中包括调查真相进程,例如那些调查以往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模式及其原因和后果的进程,是补充司法进程的重要工具[第2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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