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中,会员国申明,对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对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和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承诺绝不容忍有罪不罚。会员国还承诺,确保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要进行适当调查,给予适当制裁,包括通过国家机制,或根据国际法酌情通过区域或国际机制,将任何罪行的实施者绳之以法[第22段]。

 

  联合国在制定严重国际罪行全球问责框架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安全理事会设立的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铺平了道路。除法院外,联合国法庭和由联合国提供协助的法庭,例如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塞拉利昂问题余留事项特别法庭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联合国刑事法庭机制,共同推动了许多领域的问责问题,并且处理了一系列遗留问题。

 

  会员国承担着确保对严重国际罪行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提出检控的主要责任。这是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核心原则之一。在《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中,会员国承认国际刑事法院在多边体系中发挥作用,争取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建立法治[第23段]。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审判被控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人的独立常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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