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律框架中包括了针对打击歧视土著人移民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宗教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国际文书。

 

  平等原则与不歧视原则是法治基础的一部分。会员国曾经在《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指出“所有个人、机构和实体,无论是公共还是私营部门,包括国家本身,都有责任遵守公正、公平和平等的法律,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第2段]。会员国还承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所有人的平等权利[第3段]。

 

  会员国在《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中还承认,必须确保妇女在男女平等基础上充分享受法治的惠泽。会员国承诺使用法律来维护妇女的平等权利,确保妇女充分平等的参与,包括参与政府机构和司法体系,并再次承诺建立适当的法律和立法框架,防止并惩处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和暴力侵害,确保增强妇女权能,确保妇女有充分机会获得司法救助。联合国妇女署从事推进这些议题的工作,它支持联合国系统制订政策、全球标准及规范,它向会员国提供技术和财务支助,它开创与民间社会的有效伙伴关系。《宣言》指出,法治对于保护儿童权利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包括提供法律保护,防止儿童遭受歧视、暴力、虐待和剥削,在所有行动中确保儿童的最佳利益,并再次承诺充分落实儿童的各项权利[第17段]。在联合国系统中,儿童基金会从事增进儿童权利的工作,支持会员国实施《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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