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大会第61/275号决议(附件)要求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审咨委)提交年度报告,其中应载有其活动和相关咨询意见的摘要。第61/275号决议附件的第4段中,大会指出,审咨委通过提交给大会可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在2008年2月第一届会议,审咨委通过了议事规则,以规范其运作。这些审咨委职权范围的规则补充,须符合阅读的方式这些条件。

 审咨委同意,定期审查和修订这些议事规则以其与职权范围保持一致。

 下面的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已在第63次大会通报给大会。

2008年2月22日通过

一. 背景:

  1. 议事规则获得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以下称“审咨委”)通过。议事规则是对审咨委职权范围的补充,须与职权范围一起解读并以符合职权范围的方式解读。

二. 任命和代表性

  1. 按照大会第61/275号决议附件第二节第10、11和13段的规定,审咨委成员由联合国会员国提名,由大会任命,同时妥善考虑公平地域代表性。审咨委所有成员应具备最高标准的品格,以个人身份任职,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征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审咨委所有成员必须拥有担任财务、审计和(或)监督方面高级职务的近期相关经历。
  2. 审咨委成员按照审咨委职权范围第二节产生,首任三至四年,可连任三年,以两任为限。审咨委成员不能下放职责,也不能由他人代为参加审咨委会议。
  3. 审咨委须选举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任期一年,可续期,任期从每年1月1日算起。在现任主席和副主席任期届满前,审咨委成员须选举下一任主席和副主席。
  4. 如果主席不再担任审咨委成员,主席职位将被自动宣布出缺。如果现任主席伤残,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剩余任期的职责,可宣布主席职位出缺。
  5. 若主席职位出缺,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位,直到主席的任期结束。审咨委成员须从其他审咨委成员中任命一位代理副主席。
  6. 若副主席不再担任审咨委成员,审咨委成员须从审咨委的其他成员中另行任命一位副主席。如果现任副主席伤残,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剩余任期的职责,可宣布副主席职位出
  7. 主席按照审咨委的授权代表审咨委,参加听询会,回答涉及审咨委活动和审计结果的各项问题,借重审咨委提供的资料担任面对媒体或其他重要利益攸关者的首席发言人。如果主席不在,由副主席代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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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作用和职责

  1. 独立审计咨询审咨委作为大会的附属机构,以专家顾问身份为大会服务,协助大会履行监督职责。
  2. 审咨委的职责是就审计以及其他监督职能,特别是内部监督事务厅(监督厅)的范围、结果和实效向大会提供咨询;就确保管理层遵循审计和其他监督建议的措施向大会提供咨询;就各种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会计和披露问题向大会提供咨询。

四. 活动计划

  1. 审咨委活动安排根据须由审咨委正式会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来执行。
  2. 审咨委工作计划可包含下列项目中的任何内容:
    1. 就审计以及其他监督职能的范围、结果和实效向大会提供咨询;
    2. 就确保管理层遵循审计和其他监督建议的措施向大会提供咨询;
    3. 会同主管内部监督事务副秘书长审查内部监督事务厅的工作计划,其中考虑到其他监督机构的工作计划,并就此向大会提供咨询;
    4. 考虑到内部监督事务厅工作计划审查其拟议预算,并通过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审咨委向大会提出建议;应在大会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审咨委审议预算前向其提供独立审计咨询审咨委的正式报告;
    5. 就内部监督事务厅审计活动和其他监督职能的实效、效率和影响向大会提供咨询;
    6. 就风险管理程序的质量和总体效力向大会提供咨询;
    7. 就联合国内部控制框架的不足之处向大会提供咨询;
    8. 就联合国财务报表和审计审咨委报告反映的问题和趋势对联合国业务的影响向大会提供咨询;
    9. 就会计政策和披露做法的恰当性向大会提供咨询,并评估这些政策的变化和风险;
    10. 就增加和促进联合国各监督机构间合作的步骤向大会提供咨询。
    11. 就大会所要求的任何其他项目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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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

  1. 审咨委应与联合国和大会的相关活动进行协调,并根据大会关于会议时地分配办法的决议,每年举行最多4届会议。
  2. 审咨委可在主席的召集下或根据审咨委任何成员的要求并经审咨委全体成员同意,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履行审咨委职责所必需的会议。一般来讲,审咨委须至少每个季度举行一届会议,同时妥善遵守职权范围第4段所规定的届会次数的上限。审咨委会议日期由主席与审咨委成员协商确定。
  3. 在通常情况下,审咨委成员须在届会举行前至少21个历日收到有关届会的临时议程和相关文件。
  4. 在通常情况下审咨委会议以非公开方式举行。审咨委可酌情邀请个人或有关方面,包括联合国秘书处代表、审计审咨委代表、联合检查组成员和内部监督事务厅代表列席会议。
  5. 审咨委的任何三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6. 执行秘书负责拟写审咨委届会报告草稿,将其提交给审咨委全体成员审查批准。

六. 资料和决定

  1. 执行秘书应提请审咨委成员注意与审咨委职责有关的任何资料、函电或报告。
  2. 审咨委应尽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形成自己的建议和咨询意见。但是,如有成员存有异议,该成员应有权利在审咨委的任何有关出版物中简述自己的观点。但是,此种少数意见对审咨委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审咨委成员不能参加审咨委会议,可以以书面、电话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向主席或副主席表达对具体事项的看法,以供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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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领导人员的职责

  1. 主席应:
    1. 按照议事规则第五条召集会议;
    2. 介绍会议的临时议程;
    3. 召开会议;
    4. 视情况代表审咨委发布文书;
    5. 视情况在有关机关、审咨委等场所代表审咨委发表意见;
    6. 代表审咨委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7. 担任审咨委首席发言人
  2. 副主席将:
    1. 在主席不在期间召开会议;
    2. 应主席的要求在有关机关、审咨委等场所代表审咨委发表意见;
    3. 如果主席不在担任审咨委成员,代为履行主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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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议程

  1. 主席应在与审咨委其他成员协商后指导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的拟订工作。
  2. 审咨委成员须至少提前21个历日收到每届会议临时议程通知,虽然有此一般性规定,但是如有成员在已定会议日期前至少五天向主席提出要求,应在审咨委届会临时议程上增列项目。
  3. 如果审咨委成员一致同意,可在会议期间增列或删除会议临时议程项目。
  4. 在每届会议开始时,审咨委应通过会议议程,其中包括批准上一届会议的记录 。

九. 审咨委秘书

  1. 由联合国秘书处管理事务部提供的全职的审咨委秘书应:
    1. 在其联合国总部办公室保管审咨委会议记录和其他正式记录;
    2. 协助主席拟订议程、其他文书和技术性文件,供会议讨论;
    3. 研究和深入分析与审咨委工作最为相关的重要问题;
    4. 根据研究和分析结果撰写报告和介绍情况;
    5. 拟写会议记录草稿并向所有成员分发,供审咨委下一届会议批准;
    6. 分发审咨委会议记录定稿;
    7. 随时向审咨委通报与审咨委工作有关的联合国动态,包括政策决定、政府间机构的决定、专家机构的讨论活动等;
    8. 及时向审咨委成员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文件,以便审咨委成员就审咨委的工作为大会撰写全面而准确的报告;
    9. 为审咨委主席准备通报会要点;
    10. 草拟向大会提交的审咨委年度报告,包括审咨委向大会提出的咨询意见,阐述审咨委为履行职责所做的工作;将报告呈送审咨委成员审查批准;
    11. 与管理层、对联合国秘书处进行审计的实体的主要人员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审咨委、第五审咨委、联合检查组和方案协调审咨委保持联络;
    12.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会议室、口译服务等实质性安排到位;
    13. 确保对审咨委秘书处办公室进行有效管理,包括保管与行政和预算问题有关的审计/监督参考文件库;
    14. 确保秘书处为审咨委成员的旅行及时作出安排并及时报销有关费用;
    15. 审咨委主席经与其他成员协商可能委派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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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审咨委正式文书

  1. 每位成员须及时向审咨委成员分发本人收到或拟写的与审咨委职责有关的函电。
  2. 如果须在审咨委休会期间作出决定,而主席认为不需要举行特别会议但需要获得审咨委成员同意,主席可直接发送函电征求各成员意见,并将审咨委成员的意见作为审咨委的决定。
  3. 审咨委应确定发送给大会、秘书长和其他方面的正式函电的方式和形式。此类函电须符合职权范围所规定的要求和大会的文件规则和准则。审咨委应在发出正式函电前,尽可能酌情采取负责任的实际步骤,向任何直接相关的方面非正式地通报审咨委的调查结果和结论。

十一. 披露

  1. 应邀列席审咨委会议的审咨委秘书处、观察员或任何第三方未经审咨委事先授权,不得公开任何文件或资料。
  2. 就审咨委工作进行报告的审咨委成员须确保保密文件的安全,同时向其他成员提供足够的信息。

十二. 杂项

  1. 审咨委可根据职权范围修正职权范围

资料: A/6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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